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569-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569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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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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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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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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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案号: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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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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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拟定] 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328 及 330 条、《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2014 及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2014-1 及 2016-1 条,批准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申请作出授权并批准聘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担任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之本地律师及利益冲突特别律师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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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标题所载第 11 章案件(以下简称“第 11 章案件”)中的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以下简称“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提交了申请(以下简称“《申请》”),请求依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以下简称“《破产法典》”)第 327、328 和 330 条、《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 2014 和 2016 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本地破产诉讼程序规则》(以下简称“《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4-1 和 2016-1 条,获准自 2022年7月8日 起聘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以下简称“NPM”)担任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的本地律师及(如有必要)利益冲突特别律师;并鉴于 Patrick R. Linsey 的声明(以下简称“《Linsey 声明》”),前述各项均在《申请》中有更充分的阐述;经审阅《申请》及《Linsey 声明》;且本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的常规移送令(经修订)对审理《申请》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享有管辖权;且根据 28 U.S.C. § 157(b),审理《申请》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根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法院为适当审理地;且本法院认定:(i) 《申请》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最大利益,(ii) 《申请》及《Linsey 声明》中所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就《申请》举行的任何听证记录,构成了作出本裁定所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NPM 属于《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所定义且符合《破产法典》第 327(a) 条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以及 (iv) NPM 并未持有亦未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在具体情况下已发出适当且充分的《申请》通知;且显见无需再发出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经本法院进行的所有程序;且针对本裁定所请求救济的任何异议均已被撤回或在实体上被驳回;经合议审理并有充分理由支持,特此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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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按本裁定所列内容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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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授权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自 2022年7月8日 起,按照《申请》和《Linsey 声明》中载明的条款,聘用 NPM 担任其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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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授权 NPM 担任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的本地律师及利益冲突特别律师,并提供《申请》中所述的各项服务。具体而言(但不限于此),授权 NPM 作为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的本地律师及利益冲突特别律师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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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权利、权力和职责向其提供法律意见; b. 就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对债务人破产财产进行的调查向其提供法律意见,包括为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利益提起追索和收回财产的任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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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提起、进行和/或继续进行必要且适当的诉讼,以主张债务人破产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保护债务人破产财产的资产,或以其他方式推进完成本第 11 章案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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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代表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起草必要且适当的申请、动议、拟定裁定、其他诉状、通知、财产明细表及其他文件,并审查在第 11 章案件中已提交和将要提交的财务及其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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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就其他当事方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可能提交的申请、动议、其他诉状、通知及其他文书向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提供意见并起草答辩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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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就任何潜在的资产出售和财产处置向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提供意见并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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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就待履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约的承担、转让和解除向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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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就制定、谈判和颁布重整计划及相关交易文件向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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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协助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审查、评估和解决针对债务人破产财产提出的债权主张;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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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与利害关系方进行谈判。 4. 债务人破产财产应负责支付 NPM 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报酬及补偿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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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支付给 NPM 的任何报酬的准许,均应按照《破产法典》第 330 和 331 条、《破产规则》第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6-1 条规定的程序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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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NPM 在实施任何收费费率上涨之前,应向债务人、美国破产受托人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律师提供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的通知,并将该通知向法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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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授权并赋予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及 NPM 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准予救济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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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申请》的内容已满足《本地破产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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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若《申请》及《Linsey 声明》与本裁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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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自签署录入之日起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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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法院对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事项保留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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