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679-7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679
- 类型
- EXHIBIT
全文
Harcus Parker Limited(哈库斯·帕克有限公司) 7th Floor Melbourne House 44 - 46 Aldwych London, WC2B 4LL 收件人:Jennifer Morrissey(珍妮弗·莫里西) 电子邮箱:JMorrissey@harcusparker.co.uk 事由:Kwok Ho Wan(郭浩云/郭文贵)、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源德控股有限公司)及 Dawn State Limited(曙邦有限公司)诉 UBS AG (London Branch)(瑞银集团伦敦分行),案号:CL-2020-000345 —— Ho Wan Kwok 第11章破产案件中受托人之指定
尊敬的莫里西女士:
特此向您确认,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已被指定为本人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下称“美国破产法院”)待决的第11章案件中的受托人(下称“受托人”)。根据美国破产法,本人在 High Court of Justice, Business and Property Courts of England and Wales, Queen's Bench Division, Commercial Court(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事与财产法院王座法庭商事法庭)待决的针对 UBS AG (London Branch)(瑞银集团伦敦分行)诉讼(下称“瑞银诉讼”)中所享有的一切权益,均属于本人的破产财产。
在德斯平斯先生被指定为受托人后,其对破产财产的所有财产行使控制权,包括本人在瑞银诉讼中的主张,因此他现具有权限和资格申请被确认为推进本人在瑞银诉讼中主张的适格当事人。根据美国破产法,本人目前无权亦无资格继续推进瑞银诉讼。
为推进前述事项并澄清疑义,本人特此明确授权您代表本人与德斯平斯先生就瑞银诉讼、其实体争议、任何相关的和解谈判以及与推进瑞银诉讼相关的任何其他主题进行全面、完整的讨论,并就本人在瑞银诉讼中的主张听取其指示,而不受属于本人的任何律师-委托人特权、律师工作成果特权或其他特权的限制。对特权的任何放弃仅限于向受托人提供此类信息。本人的同意仅限于向受托人提供完全的查阅权限,并非本人同意允许受托人放弃该特权。
除其他事项外,正如美国破产法院裁定(其副本作为附件 1 附上)中所详述的那样,本人指示您:(i)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受托人交付并共享您向本人提供的关于瑞银诉讼的所有备忘录、法律意见及其他往来函件、关于瑞银诉讼实体争议的任何其他信息(无论是否以书面形式存在),以及本人或您就该诉讼收到或提出的任何和解要约;以及 (ii)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受托人提供对您在瑞银诉讼中的案件卷宗内本人有权查阅的部分以及在瑞银诉讼中提交的所有诉状和其他法院文件的完全查阅权限。
抄送: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 Ho Wan Kwok 第11章破产案件受托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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