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68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681
类型
ORDER
立案日
2022-08-04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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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 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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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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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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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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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根据《破产法典》第363、521、541、1108及1505条提交经修订拟议命令的通知,该命令旨在:(A) 确认第11章受托人持有债务人在债务人控制实体中的全部经济权利和公司治理权利;(B) 授权第11章受托人代表破产财产在任何外国行事;以及 (C) 准予相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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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2022年7月23日,Luc A. Despins 先生以其作为在 Ho Wan Kwok(郭文贵)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的身份,提交了《第11章受托人根据〈破产法典〉第363、541、1108及1505条请求作出命令的动议,该命令旨在:(A) 确认第11章受托人持有债务人在债务人控制实体中的全部经济权利和公司治理权利;(B) 授权第11章受托人代表破产财产在任何外国行事;以及 (C) 准予相关救济》[ECF No. 598](“公司治理权利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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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进一步注意,2022年7月31日,受托人提交了一项准予公司治理权利动议的经修订拟议命令[ECF No. 645](“第一次经修订拟议命令”);并且,2022年8月2日,受托人提交了一项进一步经修订的拟议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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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述标题所列债务人(“债务人”)亦使用以下姓名:Guo Wengui;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 Ho Wan Kw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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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命令准予公司治理权利动议[ECF No. 671](“第二次经修订拟议命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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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进一步注意,随附本通知作为附件1的是一项进一步经修订的拟议命令,该命令准予公司治理权利动议(“第三次经修订拟议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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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进一步注意,随附本通知作为附件2的是第三次经修订拟议命令的黑线标注版本,标明了对2022年8月2日提交的第二次拟议命令所作的修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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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年8月4日 LUC A. DESPINS,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第11章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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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s/Douglas S. Skalka Douglas S. Skalka (ct00616)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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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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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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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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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holas A. Bassett (pro hac vice) PAUL HASTINGS LLP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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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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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文所使用但未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公司治理权利动议或第二次经修订拟议命令中赋予该等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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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附具附件A的黑线标注版本,因为附件A中的文件与第二次经修订拟议命令所附版本相比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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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ram E. Luft (pro hac vice) Douglass Barron (pro hac vice)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aviluft@paulhastin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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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的拟议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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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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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拟议命令(清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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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 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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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HO WAN KWOK(郭文贵), : : 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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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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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典》第363、521、541、1108及1505条作出的命令,该命令旨在:(A) 确认第11章受托人持有债务人在债务人控制实体中的全部经济权利和公司治理权利;(B) 授权第11章受托人代表破产财产在任何外国行事;以及 (C) 准予相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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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Luc A. Despins 先生以其作为在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身份提出动议(“本动议”),请求根据《美国法典》第11编(“破产法典”)第363、541、1108及1505条作出命令(“本命令”),以:(a) 确认受托人持有债务人在债务人拥有和/或控制的所有公司实体(“债务人控制实体”)中的全部经济权利和公司治理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BVI)”),并准予相关救济;(b) 授权受托人代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在任何外国行事;以及 (c) 准予相关救济,详见本动议;并且,本院根据 28 U.S.C. §§ 157 and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经修订)的移送常设命令,对审理本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并且,根据 28 U.S.C. § 157(b),审理本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构成核心程序;并且,根据 28 U.S.C. §§ 1408 and 1409,本院为适格审理地点;并且,本院认定,本动议所请求的救济符合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佳利益;并且,已在具体情形下就本动议给予适当且充分的通知;并且,显然无需给予其他或进一步通知;并且,基于本院此前进行的所有程序;并且,对本命令所请求救济提出的任何异议均已撤回或经实体审理被驳回;并且,经适当审议并有充分理由,现据此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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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动议按本命令所载内容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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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2022年7月8日作出的、准予任命 Luc A. Despins 为本第11章案件受托人的命令[ECF No. 523]录入之日起生效,受托人为破产财产的利益,持有债务人就所有债务人控制实体(包括但不限于 Genever (BVI))享有的全部经济权利和治理权利。为免疑义,前述权利包括受托人替换债务人控制实体任何现任高级职员、董事、经理或类似人员的权限。作为前述事项的一部分,在必要范围内,受托人获授权以其作为本第11章案件第11章受托人的身份,担任任何已被免职的该等高级职员、董事、经理或类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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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破产法典》第521(a)(3)及521(a)(4)条,现命令债务人分别:(a) 在必要范围内与受托人合作,使受托人能够履行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对债务人资产的调查;以及 (b) 向受托人交付全部破产财产以及任何已记录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破产财产有关的账簿、文件、记录及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其在 Genever (BVI) 中的股份及全部相关公司治理文件)。为履行债务人在《破产法典》第521(a)(3)及521(a)(4)条项下的义务,现命令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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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填写缺失的全部信息,并签署随附本命令作为附件A的下列各项文件:(i)股份转让文书;(ii)有关债务人在 Genever (BVI) 中股份的董事决议;(iii)Harneys Fiduciary 的转入文件包;以及(iv)有关恢复 Genever (BVI)、签署转入文件包及任命新注册代理人的董事决议,所有该等文件均应保持未注明日期的形式;并在本命令录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该等填写完整并已签署的文件交付给受托人(其后受托人将该等文件提交给 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BVI”)Genever (BVI) 的新注册代理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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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迟于本命令录入后两个工作日,向 Harcus Parker Limited 律师事务所交付一份采用随附本命令作为附件B的格式的信函副本(“致英国律师的信函”)。Harcus Parker Limited 曾担任债务人在 Kwok Ho Wan, 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 and Dawn State Limited v. UBS AG (London Branch), Case No. CL-2020-000345 诉讼中的代理律师;该诉讼正在 High Court of Justice, Business and Property Courts of England and Wales, Queen's Bench Division, Commercial Court(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业与财产法院,王座法庭部,商事法院)审理(“UBS诉讼”)。该信函副本应同时交付给受托人。为免疑义,就所有目的而言,受托人应被视为 UBS诉讼中债务人所主张请求权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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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受托人就债务人控制实体行使经济权利和治理权利被视为超出正常营业过程,现批准该等行使,因为行使该等权利具有合理的商业正当理由,包括由于受托人为破产财产的利益持有债务人就该等实体享有的全部经济权利和治理权利。尽管 Bankruptcy Rule 6004(h) 或《破产规则》或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美国破产法院)的《破产实务及程序地方法则》中任何相反规定可能适用,本命令的条款和条件应于录入时立即生效并可执行,现放弃对本命令生效及可执行性的任何适用暂缓。为免疑义,本命令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受托人出售、以其他方式处置、出租或设定负担于债务人控制实体中的任何股权或债务人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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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据《破产法典》第1505条,现授权受托人作为破产财产的外国代表,为下列目的,以适用外国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代表破产财产在任何外国行事:(a) 调查、收集及追回位于外国的债务人资产,包括在必要或适当时为促进该等目的而在外国法院获得救济;(b) 对债务人控制实体行使控制权,包括在必要或适当时为促进该等目的而在外国法院寻求救济;以及 (c) 向持有与债务人控制实体相关该等文件的适当外国公司登记机构(或类似实体)请求并取得公司文件。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人获授权根据 Bankruptcy Court(破产法院)第1505条,向持有该等公司文件的适当 BVI 实体请求并取得与 Genever (BVI) 有关的公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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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务人不得干扰、妨碍或延误受托人行使本命令项下的权限,包括受托人为促进该等权限而代表破产财产在外国法院已采取或拟采取的任何行动。如债务人反对受托人行使该等权限,则债务人仅可在通知利害关系方后向本院(而非视具体情况向相关外国法院或其他外国实体)请求救济,但以债务人能够证明其具有提出该等请求的诉讼资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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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为促进受托人行使本命令项下的权限,本院谨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协助,包括 BVI 法院就受托人为行使对 Genever (BVI) 的公司控制权而请求救济(包括紧急救济)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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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裁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视为授权就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美国))在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美国破产法院)(“Genever 法院”)待决的第 11 章案件采取任何特定行动。如受托人就 Genever(美国)行使公司治理权利将影响其第 11 章案件,受托人应出席 Genever 法院并向其寻求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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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裁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关于据称日期为 February 17, 2015、由债务人、Genever(美国)、Genever(BVI)及 Bravo Luck Limited(“被指称的信托协议”)签署的信托协议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的裁定或认定,亦不构成关于对被指称的信托协议提出的任何异议的裁定或认定;所有当事人就此享有的一切权利均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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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授权并赋予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给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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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应于其录入时立即生效并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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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院应保留对因实施、解释及执行本裁定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事项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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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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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表格及董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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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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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公司编号 1862840(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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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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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地址为 [insert address] 的 Ho Wan Kwok(郭文贵)(“转让人”),特此将登记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中本人名下的 1000 股每股面值 US$0.001 的股份,转让予地址为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仅以 Ho Wan Kwok(郭文贵)第 11 章案件受托人身份行事的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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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股份转让文书受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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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证明,转让人于 2022 年 August \_\_\_\_\_ 日签署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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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 Ho Wan Kwok(郭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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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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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公司或其直接或间接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持有不动产,本股份转让文书无需缴纳英属维尔京群岛印花税。在受让人姓名登记入本公司股东名册之前,本公司不会将受让人视为任何股份的登记持有人。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公司编号 1862840(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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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唯一董事的书面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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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本公司已收到一份日期为 2022 年 August \_\_\_\_\_ 日的股份转让文件,内容涉及 Ho Wan Kwok(郭文贵)将本公司资本中的 1000 股股份(“该等股份”)转让予地址为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仅以 Ho Wan Kwok(郭文贵)第 11 章案件受托人身份行事的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受让人”),并连同代表该等股份的证书(“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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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即下方签署人,作为本公司的唯一董事,特此通过以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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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等股份的转让现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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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该证书现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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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以本公司公章向受让人签发一份有关该等股份、并由本公司董事签署的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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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公司的注册代理人现获授权并被指示更新本公司的股东名册;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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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截至本文件日期或之前已完成的任何前述事项,现予通过、追认、确认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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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特此确认,其为转让人,因此对本决议所设想的交易具有权益及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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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于 2022 年 August ……. 日签署本董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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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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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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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681 Filed 08/04/22 Entered 08/04/22 12:50:24 Page 14 of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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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部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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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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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准确按照公司注册证书/登记证书所列名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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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称(如适用) 公司类型 注册代理人名称 现任注册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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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注册地址及代理人的方式 ☐ 我将安排离任代理人提交转移申请 ☐ 我希望由 Harneys(Harneys)法律团队安排“强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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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注册地址及代理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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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决议 请点击此处获取用于变更本公司注册代理人的决议模板。 本公司是否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内经营非营利组织/慈善机构? ☐ 是 ☐ 否 本公司是否受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金融服务委员会)监管或向其登记?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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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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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具体说明;“控股公司”或“投资基金”并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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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从事业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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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是否: 1. 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形式取得超过其收入 20% 的收入? ☐ 是 ☐ 否 本公司是否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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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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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国防、军事或核工业? 3. 石油和天然气、贵金属、宝石、珠宝、美术品、不动产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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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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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品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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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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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或提供下列任何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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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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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任何一项:提供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服务,提供一种或多种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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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资产之间的兑换服务,提供与虚拟资产转移有关的服务, 提供虚拟资产托管服务,或参与及提供与虚拟资产发行或 虚拟资产销售有关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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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物质或产品的生产或交易? ☐ 是 ☐ 否 6. 赌博或成人娱乐行业?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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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例如林业、石油和天然气、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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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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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采石或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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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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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载体是否用于汇集投资者资本以产生资本或收益回报?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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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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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实体将构成集团的一部分(包括持有少数股权),请提供一份图表,说明本实体将在该结构中所处的位置。该图表应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实体 10% 或以上权益的所有实体,以及本实体的任何子公司。如该结构不超过 3 层,则可作为结构图的替代方案,提供从各实体直至最终母公司的成员名册副本。 9. 如您对上述任何问题回答“是”,请提供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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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公司拟从事业务的性质未在上文列明,请提供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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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展业务活动的国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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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包括客户、分销商及银行账户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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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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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提供本公司初始活动资金来源的详情。可能要求您提供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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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部分-经济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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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可能须在 BVI 具有充分的“实质”。 请点击此处查阅 Harneys(Harneys)关于经济实质要求的指引。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您通常联系的 Harneys 联系人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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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实质财务报告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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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681 Filed 08/04/22 Entered 08/04/22 12:50:24 Page 16 of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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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报告期间取决于注册成立日期。如您已选择使用并非默认日期的经济实质报告期间截止日,请勾选此处,并确认您的报告期间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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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已正式通知 ITA(国际税务局)变更我们的经济实质报告期间;我们现行报告期间截止日为: [dd/mm/yyyy to dd/mm/yyyy] ☐ 我们希望申请变更我们的默认报告期间。Harneys(Harneys)能够安排该通知——我们将与您联系,讨论可实现的事项并提供报价。 如未勾选任何方框,则适用默认报告期间。 本公司是否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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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行业务? ☐ 是 ☐ 否 2. 分销及服务中心业务? ☐ 是 ☐ 否 3. 融资及租赁业务? ☐ 是 ☐ 否 4. 基金管理业务? ☐ 是 ☐ 否 5. 总部业务? ☐ 是 ☐ 否 6. 控股公司业务?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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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具体说明本公司拟持有的资产类型。 合伙权益等。) 请提供本公司将持有权益的任何其他法律实体的详情(例如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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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险业务? ☐ 是 ☐ 否 8. 知识产权业务? ☐ 是 ☐ 否 9. 航运业务?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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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对上述任何问题回答“是”,请提供详情。 (注:上述活动可能就经济实质目的而言属于“相关活动”。请尽可能详细说明任何相关活动的确切范围。) 请确认该实体税务居民身份所在的国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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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部分-股东 (注:额外股东的详情可填入 I 部分。) 股东姓名 姓名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股东姓名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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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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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姓名 姓名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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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姓名 姓名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D 部分-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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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 Beneficial Ownership Secure Search System Act, 2017(2017 年《受益所有权安全搜索系统法》)(BOSS Act),除非本公司获豁免,否则本公司须识别其受益所有人及可登记法律实体,并将该等人士的规定资料通知其注册代理人。注册代理人继而有义务建立及维护载有该等资料的数据库,该数据库可供 International Tax Authority(国际税务局)检索。根据 BOSS Act,受益所有人是指:(i) 最终拥有或控制本公司 25% 或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或 (ii) 以其他方式对本公司的管理行使控制权的自然人。任何该等人士在下文称为“BOSS Act 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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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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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对本公司拥有 10% 或以上权益的所有受益所有人的详情(注明其中任何持有 25% 或以上权益或以其他方式符合 BOSS Act 受益所有人资格者);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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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本公司所有可登记法律实体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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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资料-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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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 Anti-Money Laundering Terrorist Financing Code of Practice, 2008(2008 年《反洗钱及恐怖融资业务守则》)(AML Code),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控制本公司 10% 或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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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 中间 姓名 姓氏 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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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1 国籍 出生日期(DD/MM/YYYY) 地址 2 城市 州 BOSS Act 受益 所有人 ☐ 是 ☐ 否 国家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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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 中间 姓名 姓氏 居住地址 地址 1 国籍 出生日期(DD/MM/YYYY) 地址 2 城市 州 BOSS Act 受益 所有人 ☐ 是 ☐ 否 国家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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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 中间 姓名 姓氏 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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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1 国籍 出生日期(DD/MM/YYYY) 地址 2 城市 州 BOSS Act 实益 所有人 ☐ 是 ☐ 否 国家 邮政编码 中间名 名字 姓名 姓氏 居住地址 地址 1 国籍 出生日期(DD/MM/YYYY) 城市 州 BOSS Act 实益 所有人 ☐ 是 ☐ 否 国家 邮政编码 实益所有人详情——可登记法律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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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被要求提供。注:可登记法律实体是指,如其为自然人即会构成实益所有人,并属于下列类别之一的法律实体:(a) 其证券在获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其母实体的证券在该等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附属公司;(b) 其为受英属维尔京群岛监管的投资基金,或该等基金的附属公司;(c) 其为受英属维尔京群岛监管的人士或受外国监管的人士;或 (d) 其为主权国家或主权国家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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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法定名称 注册地址 地址 1 其他名称(如适用) 地址 2 城市 城市 国家 国家 注册国家 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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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DD/MM/YYYY) 证券交易所名称(如适用) 监管机构名称(如适用) 实益所有权数据库所在地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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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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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城市 国家 国家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实益所有人——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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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是否将成为 BOSS Act 项下的豁免人士? ☐ 是 ☐ 否 如是,依据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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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 部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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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董事均须签署并填写我们《合规资料包》(个人、公司或其他)中的相关部分, 并提交一份由其在最初获委任之日签署的《同意任职表》——如您需要复制本文件, 请使用本模板(个人董事或非个人董事)。 有关我们的董事服务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附加服务”部分。 (注:可在第 I 部分填写额外董事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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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姓名 姓名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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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姓名 姓名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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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姓名 姓名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第 F 部分——高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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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可在第 I 部分填写额外高级职员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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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员姓名 姓名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高级职员姓名 姓名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第 G 部分——合规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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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任何部分中列明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均须填写一份合规 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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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C 部分中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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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D 部分中的实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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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D 部分中列明的可登记法律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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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E 部分中列明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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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阅我们的《合规资料包》[(个人)或(公司)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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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H 部分——公司原始记录的存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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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必须将下列公司记录的以下任一项保存在其注册代理人办事处,此为强制性要求:(i) 原件;或 (ii) 副本。如公司原始文件将存放于替代地址,公司必须通知注册代理人,并在原始记录存放地点发生任何变更后 14 日内更新注册代理人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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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记录 Harneys 替代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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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1 地址 2 ☐ 城市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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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名册 州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公司记录 Harneys 替代地址 地址 1 地址 2 董事名册 ☐ 城市 州 国家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公司记录 Harneys 替代地址 地址 1 董事及成员会议记录和决议 地址 2 ☐ 城市 州 国家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公司记录 Harneys 替代地址 ☐ 地址 1 抵押登记册 地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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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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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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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要求 Harneys 保存原始财务记录,公司将产生须预先支付的年度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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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记录 Harneys 替代地址 记录保管人姓名 财务记录及基础 地址 1 / 地址 2 文件 ☐ 城市 州 国家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Harneys 还可提供专业簿记和 ☐ 是 ☐ 否 财务报表编制服务。您是否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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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您联系并提供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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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 部分——附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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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我们服务范围的事项可转介给我们的关联律师事务所 Harneys Westwood & Riegels LP,其将直接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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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J 部分——付款指示和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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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尚未收到有关我们服务的报价,请联系我们的新业务团队。 付款方式:我们接受电汇和信用卡付款。请点击此处查看我们的付款指示, 并使用“New Business”及第 A 部分所提供的公司拟定名称作为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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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客户 请注明您的付款方式 ☐ 信用卡 ☐ 电汇 地址 1 地址 2 账单地址 城市 城市 国家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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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单电子邮件地址(注:我们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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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681 提交日期 08/04/22 录入日期 08/04/22 12:50:24 第 22 页,共 4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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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资料包——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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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声明,本人已阅读《条款和条件》,并请求 Harneys Fiduciary 根据本资料包所提供的详情继续办理公司的转入事宜;且本人已获每名数据主体授权,向 Harneys Fiduciary 提供其个人数据。本人证明,据本人所知,本资料包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正确;如所提供的任何详情发生变更,本人承诺将立即通知 Harneys Fiduciary。本人进一步确认,未发生任何使本人有理由相信该结构以及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机构可能涉及法律或税务问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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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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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实体名称(如适用) 在法人实体中的职位(如适用) 签名 日期 附加服务 公司秘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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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公司管理团队提供秘书及行政支持,包括在企业或项目的整个存续期间担任公司秘书。这包括维护公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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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服务及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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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名义股东服务。对于有意就其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股份进行继承规划的客户,我们建议您考虑使用我们的信托服务。我们经验丰富的私人财富专业团队可就该流程向您提供建议。通过信托进行继承规划的主要益处之一,是避免与英属维尔京群岛遗嘱认证申请相关的时间、成本及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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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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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neys Fiduciary 提供公司董事及可获委任担任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董事的合格专业人士。董事服务按个案予以考虑,并会考虑公司的类型及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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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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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英属维尔京群岛及国际上的众多金融机构密切合作,可协助您为新公司迅速而高效地开立银行账户。我们可为银行账户提供获授权签字人,并维护及保存您的财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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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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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neys Fiduciary 设有自己的内部会计团队,专门提供簿记和会计服务,以满足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及信托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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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会计服务包括维护财务记录、编制月度、季度或年度管理账目、编制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按需要与外部审计师和顾问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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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为满足您的特定需求所必需,我们还可提供接触本公司以外审计师及其他专家的渠道。我们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当地及国际上的联系广泛且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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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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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neys Fiduciary 还提供其他服务,包括清算服务、授权代表服务、安全保管、托管,以及按临时需要提供的广泛公司秘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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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对上述任何服务有任何疑问,或希望获得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控股公司),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公司编号 1862840(以下简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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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唯一董事的书面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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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司的注册代理人已辞任,且公司目前已根据《2004 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第 213(1) 条被公司事务登记处(以下简称“登记处”)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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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司拟纠正公司的状态并恢复为良好存续状态,为此拟委任位于 Craigmuir Chambers, P.O. Box 71, Road Town, Tortola, VG 1110, British Virgin Islands 的 Harney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为其注册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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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即下方签署人,作为公司的唯一董事,现特此通过以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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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将其注册代理人变更为位于 Craigmuir Chambers, P.O. Box 71, Road Town, Tortola, VG 1110, British Virgin Islands 的 Harney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2. 公司将其注册地址变更为 Craigmuir Chambers, Road Town, Tortola, VG 1110, British Virgin Islands; 3. 应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事务登记处提交一份经批准格式的公司注册代理人和注册地址变更通知;以及 4. 唯一董事、Harney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的任何雇员或 Harney Westwood & Riegels LP 的任何雇员,现获授权: a. 支付任何应付登记处的未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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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签署或向登记处提交任何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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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采取为使公司恢复良好存续状态,并使注册代理人及注册地址变更充分生效所需的任何及一切其他行动;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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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arney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提供注册地址及注册代理人服务的条款和条件(经不时修订或补充)现获批准,且唯一董事代表公司完成及签署 Harney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的“转入资料包”现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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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特此确认,其就本决议所设想的交易不存在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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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于 2022 年 8 月……日签署本董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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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董事 证物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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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Harcus Parker Limited 的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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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填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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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8 月 [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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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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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cus Parker Limited Melbourne House 7 楼 44 - 46 Aldwych London, WC2B 4LL 收件人:Jennifer Morrissey 电子邮件:JMorrissey@harcusparker.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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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Kwok Ho Wan、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 和 Dawn State Limited 诉 UBS AG(London Branch),案件编号 CL-2020-000345——在 Ho Wan Kwok(郭文贵)的 Chapter 11 案件中委任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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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Morrissey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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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向您确认,Luc A. Despins 已获委任为本人正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 Chapter 11 案件中的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根据美国破产法,本人在 High Court of Justice, Business and Property Courts of England and Wales, Queen's Bench Division, Commercial Court(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业与财产法院王座法庭商业法院)审理的针对 UBS AG(London Branch)的诉讼(以下简称“UBS 诉讼”)中的所有权益,均属于本人的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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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Despins先生(德斯平斯)获任受托人后,其对破产财产的所有财产享有控制权,包括我在UBS Litigation(瑞银诉讼)中的请求权,因此其现有权申请被认可为就我在瑞银诉讼中的请求权提起诉讼的适格当事人。根据美国破产法,我目前无权亦无当事人资格提起瑞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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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上述事项并免生疑义,我在此明确授权你就瑞银诉讼、其案情实体、任何相关和解讨论,以及与推进瑞银诉讼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代表我与Despins先生进行全面、完整的讨论;并授权你就我在瑞银诉讼中的请求权接受其指示,而不受属于我的任何律师—客户特权、工作成果特权或其他特权的限制。任何特权放弃仅限于向受托人提供该等信息。我同意的范围仅限于向受托人提供完全访问权限,并不构成我同意允许受托人放弃该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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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其他事项外,并如美国破产法院裁定(副本随附为证物1)所详述,我指示你:(i)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受托人交付并与其共享你就瑞银诉讼向我提供的所有备忘录、意见及其他通信、有关瑞银诉讼实体的任何其他信息(无论是否以书面形式),以及我或你就该诉讼收到或提出的任何和解要约;以及(ii)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受托人提供对你在瑞银诉讼中案件卷宗中我有权查阅部分的完全访问权限,以及在瑞银诉讼中提交的所有诉状和其他法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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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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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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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Ho Wan Kwok第11章案件受托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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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证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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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份拟议裁定(黑线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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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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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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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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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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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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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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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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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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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典》第363、521、541、1108及1505条作出的裁定:(A)确认第11章受托人持有债务人在债务人控制实体中的全部经济权利及公司治理权利;(B)授权第11章受托人代表破产财产在任何外国行事;以及(C)准予相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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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在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中获任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的身份提出的动议(“动议”),请求根据《美国法典》第11编(“破产法典”)第363、541、1108及1505条作出裁定(“本裁定”),(a)确认受托人持有债务人在其拥有和/或控制的所有公司实体(“债务人控制实体”)中的全部经济权利及公司治理权利,包括但不限于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BVI))),并准予相关救济;(b)授权受托人代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在任何外国行事;以及(c)准予相关救济,详情均载于该动议;且本院依28 U.S.C. §§ 157 and 1334及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移送常设命令(经修订)对审理该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且根据28 U.S.C. § 157(b),审议该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本院依28 U.S.C. §§ 1408 and 1409为适格审判地;且本院已认定,动议中请求的救济符合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佳利益;且已在具体情况下就该动议给予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看来无需给予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经本院进行的所有程序;且对本裁定所请求救济的任何异议已被撤回或经实体审理驳回;且经适当审议并显示存在充分理由,现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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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裁定所载范围内准许该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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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准许任命Luc A. Despins为本第11章案件受托人的2022年7月8日裁定录入之日起生效[ECF No. 523],受托人为破产财产之利益,就所有债务人控制实体(包括但不限于Genever(BVI))持有债务人的全部经济权利及治理权利。为免生疑义,上述权利包括受托人更换债务人控制实体任何现任高级职员、董事、经理或类似人员的权力。作为上述事项的一部分,在必要范围内,受托人获授权以其作为本第11章案件第11章受托人的身份,担任任何已被免职的该等高级职员、董事、经理或类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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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破产法典第521(a)(3)及521(a)(4)条,现指示债务人分别:(a)在必要范围内与受托人合作,使受托人能够履行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对债务人资产的调查;以及(b)向受托人交出破产财产的全部财产及任何已记录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破产财产有关的账簿、文件、记录和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其在Genever(BVI)中的股份及所有相关公司治理文件)。为履行债务人根据破产法典第521(a)(3)及521(a)(4)条所负的义务,现指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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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补全所有缺失信息,并签署:(i)股份转让文书;(ii)关于债务人持有Genever(BVI)股份的董事决议;(iii)Harneys Fiduciary(哈尼信托服务)的转入文件包;以及(iv)关于恢复Genever(BVI)、签署转入文件包及任命新注册代理人的董事决议,各文件均采用本裁定所附证物A的格式(该等文件不填写日期);并于本裁定录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交付该等填妥并签署的文件(受托人随后将向Genever(BVI)在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新注册代理人提交该等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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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迟于本裁定录入后两个工作日,要求其代理律师,包括但不限于Harcus Parker Limited(哈卡斯·帕克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在由Kwok Ho Wan(郭文贵)、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和Dawn State Limited(道恩州有限公司)诉UBS AG(London Branch)(瑞银集团股份公司(伦敦分行))一案,即案号CL-2020-000345、正在High Court of Justice, Business and Property Courts of England and Wales, Queen's Bench Division, Commercial Court(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商务及财产法院王座分庭商事法庭)审理的案件(“瑞银诉讼”)中曾担任债务人代理律师的任何前任代理律师(合称“英国代理律师”),向受托人交付本裁定所附证物B格式的信函副本(“致英国代理律师函”),以便(i)立即向受托人交付并与其共享英国代理律师就瑞银诉讼向债务人提供的所有备忘录、意见及其他通信、有关瑞银诉讼实体的任何其他信息(无论是否以书面形式),以及债务人或英国代理律师就该诉讼收到或提出的任何和解要约;以及(ii)立即向受托人提供对英国代理律师在瑞银诉讼中案件卷宗以及在瑞银诉讼中提交的所有诉状和其他法院文件的完全访问权限(就(i)及(ii)而言,无论该等文件、通信或信息是否受任何律师—客户特权、工作成果特权或其他特权保护,亦无论该等文件、通信或信息何时制作或形成)。为推进上述事项,债务人应不迟于本裁定录入后两个工作日,向Harcus Parker Limited律师事务所交付本裁定所附证物B格式的信函副本(该信函副本应同时交付受托人)。为免生疑义,就所有目的而言,受托人应被视为债务人在瑞银诉讼中主张的请求权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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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受托人行使其就债务人控制实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及治理权利被视为超出正常营业过程,现批准该等行使,因为行使该等权利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包括受托人为破产财产之利益持有债务人就该等实体享有的全部经济权利及治理权利。尽管Bankruptcy Rule 6004(h)或《破产程序规则》或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地方破产实务与程序规则》的任何其他相反规定可能适用,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应于录入时立即生效并可执行,现放弃对本裁定效力及可执行性的任何适用暂停。为免生疑义,本裁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受托人出售、以其他方式处分、出租或设定负担于债务人控制实体中的任何股权或债务人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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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据破产法典第1505条,现授权受托人作为破产财产的外国代表,为下列目的以适用外国法允许的任何方式代表破产财产在任何外国行事:(a)调查、收集及追回位于外国的债务人资产,包括在必要或适当时,为推进该等目的在外国法院寻求救济;(b)对债务人控制实体行使控制权,包括在必要或适当时,为推进该等目的在外国法院寻求救济;以及(c)向持有债务人控制实体相关公司文件的适格外国公司登记机构(或类似实体)请求并取得公司文件。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前提下,现授权受托人根据破产法典第1505条,向持有该等公司文件的适格BVI实体请求并取得与Genever(BVI)有关的公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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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务人不得干预、阻碍或延迟受托人行使本裁定项下的权力,包括受托人为推进该等权力而代表破产财产在外国法院已采取或将采取的任何行动。如债务人反对受托人行使该等权力,债务人应仅限于在通知利害关系方后向本院(而非视具体情况向有关外国法院或其他外国实体)寻求救济,但以债务人能够证明其具有如此行事的当事人资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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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为推进受托人行使本裁定项下的权力,本院谨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协助,包括就受托人请求与其对Genever(BVI)行使公司控制权有关的救济(包括紧急救济)时,请求BVI法院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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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命令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视为授权就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美国))在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破产法院)(“Genever 法院”)待决的第 11 章案件采取任何特定行动。就受托人行使与 Genever(美国)有关的公司治理权利将影响其第 11 章案件的范围而言,受托人应向 Genever 法院出庭并寻求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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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命令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关于据称日期为 February 17, 2015、由债务人、Genever(美国)、Genever (BVI) 和 Bravo Luck Limited 签署的所谓信托协议(“所称信托协议”)之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的裁决或认定,亦不构成关于对所称信托协议提出的任何异议的裁决或认定;各方就此享有的一切权利均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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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受托人获授权并被赋予权力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命令授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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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命令的条款和条件自录入之日起立即生效并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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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院保留对因实施、解释和执行本命令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事项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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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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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Harcus Parker Limited(Harcus Parker 有限公司)的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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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插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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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__], 2022 通过电子邮件及隔夜邮件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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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cus Parker Limited Melbourne House 7层 44 - 46 Aldwych London, WC2B 4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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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Jennifer Morrissey(詹妮弗·莫里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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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JMorrissey@harcusparker.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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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Kwok Ho Wan(郭文贵)、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 和 Dawn State Limited 诉 UBS AG (London Branch),案号 CL-2020-000345 — Ho Wan Kwok 第 11 章案件中受托人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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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MorriseyMorrissey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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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向您确认,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已被任命为我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联邦地区法院)(“美国破产法院”)待决的第 11 章案件中的受托人(“受托人”)。根据美国破产法,我在 High Court of Justice, Business and Property Courts of England and Wales, Queen's Bench Division, Commercial Court(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业与财产法院、王座法院分庭、商事法院)待决的针对 UBS AG (London Branch) 的诉讼(“UBS 诉讼”)中的全部权益,均为我破产财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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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pins 先生被任命为受托人后,其对破产财产的全部财产行使控制权,包括我在 UBS 诉讼中的请求权,因此其现有权力及诉讼资格申请被认可为就 UBS 诉讼中的我的请求权提起诉讼的适格当事人。根据美国破产法,我目前无权力或诉讼资格提起 UBS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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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上述事项并为免生疑义,本人特此明确授权您代表本人就 UBS 诉讼、其案情、任何相关和解讨论,以及与推进 UBS 诉讼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与 Despins 先生进行充分和完整的讨论;并授权您就我在 UBS 诉讼中的请求权接受其指示,不受任何律师—客户特权、工作成果或其他特权的限制,所有该等特权均完全属于本人。对特权的任何放弃仅限于向受托人提供该等信息。本人同意仅限于向受托人提供完全访问权限,并不表示本人同意允许受托人为该等目的放弃该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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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其他事项外,并如美国破产法院命令所详述(其副本作为附件 1 随附),本人指示您:(i) 立即,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受托人交付并与其共享您就 UBS 诉讼向本人提供的所有备忘录、意见及其他通信,关于 UBS 诉讼案情的任何其他信息(无论是否以书面形式),以及本人或您就该诉讼收到或提出的任何和解要约;以及 (ii) 立即,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受托人提供对您在 UBS 诉讼中的案件档案中本人有权查阅部分的完全访问权限,以及在 UBS 诉讼中提交的所有诉状和其他法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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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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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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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Luc A. Despins,以 Ho Wan Kwok 第 11 章案件受托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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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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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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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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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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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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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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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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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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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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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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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签署人特此证明,前述通知及其全部附件和附加材料已于 August 4, 2022 以电子方式提交。该提交通知已通过法院电子提交(“CM/ECF”)系统发送电子邮件至上述第 11 章案件的所有当事方,或按电子提交通知所示,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给无法接受电子提交者。4 当事方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该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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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签署人进一步证明,通知副本已于 August 4, 2022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 Bravo Luck Limited 的律师,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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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cis J. Lawall Troutman Pepper Hamilton Sanders LLP 3000 Two Logan Square Eighteenth and Arch Streets Philadelphia, PA 19103-2799 Francis.lawall@troutm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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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前述文件在正常营业时间以外提交,则对无法或不具备资格接受电子通知的收件人的邮寄送达于下一营业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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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August 4, 2022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 New Haven, Connecticut 第 11 章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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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s/Douglas S. Skal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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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glas S. Skalka (ct00616)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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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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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821-2000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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