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起诉书 · ECF #215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SDNY
案号
23-cr-00118
ECF #
215
类型
INDICTMENT

第二次修正起诉书(Superseding Indictment,S2)——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215。联邦大陪审团对 Kwok、Kin Ming Je(William Je)及 Yanping Wang 提出敲诈勒索共谋(RICO)、电信欺诈、银行欺诈、证券欺诈及洗钱等指控,称三人操控由 GTV、Himalaya Exchange、HCHK 等数十家关联实体组成的“Kwok Enterprise”招揽、转移并侵吞受害人资金,并列明拟予没收的特定财产(含艺术品、家具等奢侈物品)。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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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 23 Cr. 118 (AT)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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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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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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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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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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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又名“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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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又名“Yu Jianming”,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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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又名“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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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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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项一(敲诈勒索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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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审团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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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氏企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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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至少自2018年前后起至至少2023年3月前后止,被告人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又名“老板”)、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又名“Yu Jianming”)及王雁平(又名“Yvette”、又名“Y”),与已知和未知的其他人,合谋诈骗数千名受害者逾约10亿美元,其中包括位于纽约南区的受害者。郭文贵、余建明、王雁平及其共谋者通过一系列复杂的欺诈性和虚构性业务与投资机会运营郭氏企业,这些业务和投资机会串联起数十家相互关联的实体,使被告人及其共谋者得以招揽、清洗和侵吞受害者资金(统称为下文第3b段所定义的“郭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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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又名“老板”)、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又名“Yu Jianming”)及王雁平(又名“Yvette”、又名“Y”)及其共谋者,利用郭文贵频繁的网络露面和数十万名网络追随者,通过承诺巨额财务回报及其他利益,招揽对各类实体和项目的投资。实际上且正如郭文贵、余建明和王雁平所深知,这些实体均系郭文贵、余建明和王雁平为实施其欺诈、壮大郭氏企业及榨取郭文贵追随者而设立并使用的工具。该骗局使郭文贵、余建明和王雁平得以自肥、使其家庭成员和共谋者获利,并为郭文贵的奢靡生活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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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为实施其骗局,被告人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又名“老板”)、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又名“Yu Jianming”)及王雁平(又名“Yvette”、又名“Y”),以及已知和未知的其他人,设立并维持了数家相互关联和重叠的实体——即郭氏企业。郭氏企业获取诈骗收益,清洗该等收益,将诈骗收益用于为郭文贵及其家族谋利的昂贵和奢侈物品、车辆及财产,使用诈骗收益推广郭氏企业,并使用诈骗收益运营和管理郭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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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构成郭氏企业的相互关联和重叠的实体包括: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 Investment Limited、Freedom Media Ventures Limited、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Operations LLC、G Fashion LLC、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F Italy, LLC、GFNY, Inc.、G Music LLC、GETTR USA, In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imited、Greenwich Land, LLC、GTV Media Group, Inc.、Guo Media、G News LL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 Limited、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arm Alliance(喜马拉雅农场联盟)、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imited、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imite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imited、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Hudson Diamond NY LL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Mountains of Spices LLC(以 New York Farm 名义开展业务)、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Saraca Media Group, Inc.、Taurus Fund LLC、Taurus Management LLC 以及 Voice of Guo Media Inc.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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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被告人及第3a段所述实体,连同已知和未知的其他人,系从事包括电汇诈骗、银行诈骗、洗钱和证券诈骗在内的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郭氏企业”)的成员和关联人员。郭氏企业,包括其领导人、成员和关联人员,构成 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1961(4)(《美国法典》第18卷第1961(4)条)所定义的企业;即由郭文贵、余建明、王雁平、第3a段所述实体以及已知和未知的其他人组成的事实上相关联的实体和个人团体。郭氏企业构成一个持续运作的组织,其成员作为一个持续的单位运作,共同致力于实现该企业的目标。郭氏企业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开展活动。郭氏企业从事了州际和对外贸易,且其活动影响了州际和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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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为进一步实施其骗局,被告人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又名“老板”)、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又名“Yu Jianming”)及王雁平(又名“Yvette”、又名“Y”)及其共谋者,清洗了数亿美元的诈骗收益。为隐瞒资金的非法来源,郭文贵、余建明和王雁平将资金转入并通过以至少80个不同实体或个人(包括属于郭氏企业一部分的实体)的名义开设的约500多个账户进行转移,并下令进行了该等转移。该欺诈骗局的数亿美元收益被直接或间接转入美国、巴哈马、瑞士和 United Arab Emirates(阿拉伯联合酋长国,“UAE”)等地的银行账户,并由余建明拥有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实体(包括 ACA Capital、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 和 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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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告人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又名“老板”)和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又名“Yu Jianming”)将该欺诈骗局逾约3亿美元的收益用于其自身及其家属的利益。例如,郭文贵使用欺诈获取的受害者资金购买、资助或出资了:一座位于新泽西州、价值2650万美元、面积约50,000平方英尺的豪宅,供郭文贵及其家属使用;多辆豪车,包括一辆约350万美元的法拉利和一辆约440万美元的定制布加迪,供郭文贵的一名近亲兼共谋者(“亲属-1”)使用;一艘价值约3700万美元的豪华游艇,由郭文贵及其家属使用并以郭文贵的一名近亲(“亲属-2”)的名义购买;一台价值约140,000美元的钢琴;两张约36,000美元的床垫;以及一项以“亲属-1”为最终受益人的高风险对冲基金的1亿美元投资等。就其个人而言,除其他事项外,余建明将至少1000万美元的诈骗收益转入了其本人及其配偶的个人银行账户。就其个人而言,除其他事项外,王雁平(又名“Yvette”、又名“Y”)每年获得至少约500,000美元的报酬,获赠一套价值约110万美元的曼哈顿公寓,并被许诺获得价值数百万美元的所谓加密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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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告人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又名“老板”)、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又名“Yu Jianming”)及王雁平(又名“Yvette”、又名“Y”)及其共谋者将该骗局运营了数年,并至少持续进行至2023年3月。他们采取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扩大郭氏企业以吸纳更多实体和个人;不断调整骗局的手段和方法以规避美国投资者保护法、反洗钱法和破产法的执法;以及对提出投诉、要求退还投资资金或批评郭氏企业的个别受害者及其他人进行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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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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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郭氏企业的宗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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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使该企业的成员和关联人员牟利; b. 获取受害者的资金和财产; c. 隐瞒和清洗诈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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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使用诈骗收益购买昂贵和奢侈的物品、车辆和财产,以供被告人及其共谋者享用;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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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宣传、提高和维护郭氏企业、属于郭氏企业的实体以及郭氏企业成员(包括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又名“老板”)的声望,以招揽更多受害者,并对批评或威胁郭氏企业的人士施加影响或进行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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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手段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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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郭氏企业的成员和关联人员处理其事务的手段与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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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通过虚假和欺诈性陈述致使郭氏企业聚敛巨额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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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阻碍并规避执法机构和民事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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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阻碍并不执行法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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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通过郭氏企业内部各实体之间的资金转移等手段隐瞒诈骗收益;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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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骚扰、威胁并压制对被告人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又名“老板”)及郭氏企业的批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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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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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所有相关时间内,被告人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又名“老板”)系郭氏企业的领导者并对该企业进行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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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郭文贵是一名流亡中国商人,于2015年前后逃往美国,并以约6750万美元在纽约市一家酒店购买了一套顶层豪华公寓。至少自2017年前后起,当时声称自己是亿万富翁的郭文贵在网络上聚拢了大量的追随者。郭文贵接受了大量媒体采访并在社交媒体上发帖,声称要推进反对中国共产党的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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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018年前后,郭文贵创立了两个所谓的非营利组织,即法治基金和法治协会。法治协会的网站将郭文贵列为其“创始人、推广人和发言人”。这两个组织的网站上均刊登了郭文贵的照片。郭文贵利用这些非营利组织聚集与其所谓的反中国共产党行动保持一致、并且倾向于相信郭文贵关于投资和赚钱机会的言论的追随者。实际上且正如郭文贵所深知,他与其他人提供了虚假和具有重大误导性的信息来推销这些“机会”,并诈骗郭文贵的追随者及其他受害者。郭文贵指使其他人设立并维持各种公司实体,这些实体随后构成了由郭文贵主管的郭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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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在所有相关时间内,被告 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又名“Yu Jianming”,是香港和英国双重公民,主要居住在英国,同时前往美国及其他地方。余建明拥有并经营着对该计划至关重要的众多公司和投资工具,并担任郭氏企业(Kwok Enterprise)的财务架构师和关键洗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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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所有相关时间内,被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又名“Y”,是中国公民,主要居住在纽约州纽约市,并与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Brother Seven),又名“校长”(The Principal),又名“老板”(Boss),保持密切关系。特别是,王雁平至少自 2018 年左右起为郭文贵及郭氏家族工作了数年,并担任郭文贵及郭氏企业的“幕僚长”。以该身份,王雁平在作为郭氏企业一部分以及作为本起诉书所述欺诈工具的各类实体中担任职务并实施控制。例如,王雁平曾在据称管理郭文贵资金的实体中担任总裁、财务主管和秘书,并在郭氏企业内的其他实体中实施控制,即使她在这些实体中并未持有任何正式职位或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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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在与本起诉书相关的特定时间内,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是一家总部位于纽约的公司。亲属-1(Relative-1)是其最终实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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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在与本起诉书相关的特定时间内,GTV Media Group, Inc.(“GTV”)是一个据称以新闻为主的社交媒体平台,总部位于纽约州纽约市。尽管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在 GTV 未担任任何正式职位或头衔,但 GTV 在实质上由郭文贵拥有并控制。同样,被告 KIN MING JE(余建明)在 GTV 亦未担任任何正式职位或头衔,但实际上控制着其财务。Saraca 是 GTV 的母公司。被告 YANPING WANG(王雁平)是 GTV 的“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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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在与本起诉书相关的特定时间内,G Club Operations, LLC(“G|CLUBS”)是一个据称的会员制组织,总部位于波多黎各和纽约州纽约市。尽管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在 G|CLUBS 未担任任何正式职位或头衔,但 G|CLUBS 在实质上由郭文贵拥有并控制。同样,被告 KIN MING JE(余建明)在 G|CLUBS 亦未担任任何正式职位或头衔,但对其财务施加影响并清洗其收益。YANPING WANG(王雁平)同样在 G|CLUBS 未担任任何正式职位或头衔,但实际上控制其日常运作,并确保郭文贵的指示在整个组织内得到执行。G|CLUBS 在形式上由一名同谋(“CC-1”)拥有,该同谋与郭文贵、王雁平、亲属-1 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员协同行动,以推进郭氏企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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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在与本起诉书相关的特定时间内,“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Exchange)是一个据称的加密货币“生态系统”,由被告 KIN MING JE(余建明)通过其拥有的设在海外的各个实体创立并运营。由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在实质上拥有并控制的实体(例如 G|CLUBS 和 G|Fashion)与喜马拉雅交易所存在据称的业务往来。郭文贵推广喜马拉雅交易所并声称是其据称加密货币的设计者,尽管郭文贵在喜马拉雅交易所未担任任何正式职位或头衔。王雁平同样在喜马拉雅交易所未担任任何正式职位或头衔,但在其他事项之外,她被分配了数百万美元的据称加密货币,协助招募喜马拉雅交易所人员,并致力于将欺诈收益转移至喜马拉雅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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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氏企业的欺诈 GTV 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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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在大约 2020 年 4 月至大约 2020 年 6 月期间,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KIN MING JE(余建明)和 YANPING WANG(王雁平),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员,通过与 GTV 相关的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GTV 私募”),以欺诈手段获取了超过 $400,000,000 的受害者资金。GTV 私募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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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大约 2020 年 4 月 21 日,郭文贵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并促使发布了一段视频,宣布通过私募方式未注册发行 GTV 普通股。在该视频中,郭文贵实质上且部分地描述了 GTV 私募的投资条款,并指示人们通过移动即时通讯应用程序就有关 GTV 私募的任何问题与他联系。该视频以及 GTV 私募材料——包括书面的《机密信息备忘录》(“私募备忘录”或“PPM”)、认购协议和投资程序指南——通过移动即时通讯应用程序、社交媒体和文本短信发送给成千上万的潜在投资者,包括位于纽约南区(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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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PPM 将 GTV 宣传为“有史以来第一个将公民新闻与社交新闻的力量与最先进的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以及实时互动交流相结合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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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根据 PPM 的元数据,余建明是 PPM 的“作者”。PPM 披露了 GTV 私募的条款,并将郭文贵列为 GTV 的“赞助人及顾问”。根据 PPM 以及其他 GTV 材料,郭文贵和余建明均未在 GTV 担任任何正式管理职务。被告 YANPING WANG(王雁平)在 PPM 中被列为 GTV 的“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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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PPM 还实质上且部分地包含以下陈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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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GTV 私募面向“有兴趣评估向 GTV 投资资本之机会”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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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GTV 计划将 GTV 私募筹集的收益用于“扩展和加强业务”;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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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PPM 包含一份图表,逐项列明 GTV 私募筹集收益的“预期收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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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收益百分比 收购公司以加强和发展 GTV 约 70% 升级 GTV 技术和安全性 约 10% 营销 约 8% 营运资金 约 7% 其他 约 5% 总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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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在大约 2020 年 4 月 20 日至大约 2020 年 6 月 2 日期间,价值约 $452,000,000 的 GTV 普通股被出售给位于美国(包括纽约南区)及海外的 5,500 多名投资者。投资者参与 GTV 私募的部分原因在于相信其资金将如 PPM 所承诺的那样投资于 GTV 以发展和壮大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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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来自 GTV 私募投资者的绝大部分收益并未用于发展和壮大 GTV 业务,而是直接存入以 GTV 母公司 Saraca 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而 Saraca 由亲属-1 实益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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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GTV 私募并未依据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注册说明书进行。相反,该发行据称是依据 SEC 允许出售未注册证券的规定进行的,但须受限于向其要约出售证券的投资者类型以及招揽其投资的方式。然而,为了规避这些限制,郭文贵及其控制下的其他人利用至少一个中介实体代表那些单独并不具备参与 GTV 私募资格的投资者群体购买 GTV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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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在大约 2020 年 6 月初,即 GTV 私募结束仅几天后,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KIN MING JE(余建明)、YANPING WANG(王雁平)及其同谋挪用了从 GTV 私募投资者处筹集的约 $100,000,000,并指示将这些资金存入一家高风险对冲基金(“基金-1”),以使 Saraca 及其最终实益所有人亲属-1 受益。该交易与 PPM 中向潜在 GTV 投资者所作的关于 GTV 投资款将如何使用的陈述背道而驰。事实上,向基金-1 投资的 $100,000,000 并非用于“加强和发展”GTV 的业务或使 GTV 受益,而是为了使 Saraca 和亲属-1 受益。提供投入基金-1 的 $100,000,000 的受害者并不拥有 Saraca 的任何股份。最终,对基金-1 的投资损失了约 $30,000,000 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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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在将 $100,000,000 GTV 受害者资金转入基金-1 之后,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继续使用虚假和误导性陈述推广 G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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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贷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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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自大约 2020 年 6 月起——即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KIN MING JE(余建明)、YANPING WANG(王雁平)及其同谋为 Saraca 和亲属-1 的利益挪用 GTV 私募资金的同月——郭文贵、余建明及其同谋通过“喜马拉雅农场联盟”(Himalaya Farm Alliance)以欺诈手段获取了超过约 $150,000,000 的受害者资金。郭文贵组织并推广的喜马拉雅农场联盟是由位于世界各地不同城市的非正式团体(每个团体被称为“农场”)组成的联合体。郭文贵、余建明、王雁平以及代表他们并在其指示下工作的其他人,通过向 GTV 私募的投资者做出进一步虚假陈述并欺诈性地招揽进一步投资来获取这些资金,这次是以向农场提供“贷款”的形式,并承诺此类贷款可按每借出一美元兑换一股的转换率转换为 GTV 普通股(“农场贷款计划”)。农场贷款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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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自大约 2020 年 6 月起,持有用于处理通过 GTV 私募筹集资金的账户的境内银行开始冻结并关闭与 GTV 相关的银行账户,原因包括这些账户收到了数十笔大额汇入电汇,其中一些电汇提及未注册的股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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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这些银行账户的关闭阻碍了郭文贵、余建明及其同谋向寻求投资 GTV 的受害者收取收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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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020年7月22日或该日前后,KWOK(郭文贵)在通过社交媒体发布的视频中宣传农场贷款项目(Farm Loan Program),大意及部分陈述为:“钱已经改成了一种新的合作方式,与当地农场签借款合同,6%利息,给股权……这样的话就是借款,然后再要股票……”据郭文贵及其代表人员称,寻求投资(或再投资)GTV的人员可以参与该农场贷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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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推出农场贷款项目后,郭文贵继续宣传GTV并虚假陈述GTV的价值。例如,在2020年8月2日或该日前后通过社交媒体发布的视频中,郭文贵虚假陈述道,大意及部分内容为:“GTV值多少钱?……20亿美元的市值。”1 事实上且正如郭文贵深知的那样,GTV的市场价值远低于此,原因包括GTV是一项没有产生任何收入的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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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数千名受害者通过向各农场(而非GTV)控制的银行账户汇款,向各农场“出借”资金。根据各农场经常未副署签署的“贷款协议”(Loan Agreements),这些资金将用于农场的“一般营运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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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书中所引述的郭文贵的所有言论均已由普通话翻译为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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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郭文贵和JE(余建明)挪用了通过农场贷款项目募集的资金。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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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约2000万美元被转给Relative-1(亲属-1),其中约95万美元用于支付一架私人飞机的机组人员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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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约500万美元被转给郭文贵配偶拥有的一家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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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约230万美元用于支付与一艘长约145英尺、价值约3700万美元的豪华游艇相关的维护费用,该游艇名义上由Relative-2(亲属-2)拥有,由郭文贵使用;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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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约1000万美元被转入以余建明和/或余建明配偶名义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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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LU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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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在就农场贷款项目进行虚假陈述的同时,被告HO WAN KWOK,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郭文贵)”,又名“七哥”,又名“校长”,又名“Boss”,被告KIN MING JE,又名“William Je”,又名“Yu Jianming(余建明)”,以及被告YANPING WANG,又名“Yvette”,又名“Y(王雁平)”,与其他已知及未知人员,欺诈性地诱导郭文贵的追随者向一家名为GCLUBS的所谓在线会员俱乐部转移更多资金。自至少约2020年6月起至至少约2023年3月止,郭文贵、余建明、王雁平以及其他已知及未知人员通过GCLUBS欺诈性获取了超过约2.5亿美元的受害者资金。GCLUBS欺诈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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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至少自2020年6月20日或该日前后起,郭文贵在通过社交媒体发布的视频中宣传并鼓励个人购买郭文贵所称的“G Club……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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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G|CLUBS于2020年10月或该月前后正式推出,其在网站上声称自己是“一个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专属高端会员项目”以及“通往精心策划的世界级产品、服务和体验的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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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要加入G|CLUBS,会员除缴纳年度会员费外,还须一次性支付购买“会员资格”。会员资格的费用根据意向会员选择的会员等级而有所不同:5级会员资格(Tier 5 Membership)费用为50,000美元;4级会员资格(Tier 4 Membership)费用为40,000美元;3级会员资格(Tier 3 Membership)费用为30,000美元;2级会员资格(Tier 2 Membership)费用为20,000美元;1级会员资格(Tier 1 Membership)费用为10,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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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2021年7月5日或该日前后,郭文贵在通过社交媒体发布的视频中称,大意及部分陈述为,有“25,000名[GCLUBS]会员……1亿美元,银行账户里的现金。然后我们还有1.11亿……想加入的人”。相比之下,GCLUBS的内部文件显示,截至2021年8月或该月前后,活跃会员约有5,9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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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事实上且正如郭文贵、余建明和王雁平深知的那样,GCLUBS根本没有向其会员提供任何接近“全方位服务”和“体验”的内容。尽管收取了数亿美元的所谓会员费,GCLUBS仅维持了相对较少数量的员工,并且向其会员提供极少甚至没有任何可辨识的会员福利。截至2021年3月8日或该日前后——即GCLUBS推出并开始收取“会员”费数月之后——G|CLUBS既没有商业计划,也没有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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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郭文贵、余建明和王雁平还将G|CLUBS用作继续进行欺诈性私募股票发行的机制。郭文贵以及其他已知及未知人员告诉郭文贵的网络追随者,购买GCLUBS会员资格将使他们有权获得郭文贵关联实体(如GTV和G|Fashion)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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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在2021年5月4日或该日前后一次关于GCLUBS会员资金的谈话中,余建明陈述道,大意及部分内容为:“首先,[潜在会员]购买G CLUBS会员资格,但他们期望自己可能会收到一些股份,你知道,在、在、在未来的GTV上,我认为这是他们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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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021年7月30日或该日前后,郭文贵在通过社交媒体发布的视频中陈述道,大意及部分内容为:“有战友问,‘我买G CLUBS会员还能拿到免费配股吗?’百分之百。因为我说过我必须承诺,任何在9月17日之前购买G-Club会员的人都必须分到股份,这完全是一样的。因为我们说过,任何人都可以选择是否在9月17日之前用你的钱购买G-Club,G-Club和股票。你两者都能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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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郭文贵、余建明、王雁平以及其他已知及未知人员要求投资者购买多份GCLUBS会员资格,从而使郭文贵、余建明和王雁平得以增加招揽的资金数额。对此,G|CLUBS网站声称,大意及部分内容为,拥有多份会员资格的会员将“获得额外福利”;而事实上且正如郭文贵、余建明和王雁平深知的那样,多份会员资格并未向会员提供相称的额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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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总计,投资者购买了价值数亿美元的GCLUBS会员资格。然而,这笔资金的大部分并未用于支持GCLUBS的业务。相反,被告HO WAN KWOK,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又名“Boss”,被告KIN MING JE,又名“William Je”,又名“Yu Jianming”,以及被告YANPING WANG,又名“Yvette”,又名“Y”,与其他已知及未知人员,利用包括复杂的实体网络和银行账户网络在内的手段,挪用了受害者向G|CLUBS支付的用于购买“会员资格”的大部分资金。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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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曾通过其他实体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转移的G|CLUBS资金,被用于支付郭文贵及其家人的个人开支,包括购买一艘价值约260万美元的游艇以及总计耗资超过500万美元的多辆豪华汽车等奢侈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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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约在2021年11月,余建明指使将曾通过其他实体名下银行账户进行转移的约2650万美元G|CLUBS资金,用于购买郭文贵位于新泽西州占地50,000平方英尺的豪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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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余建明指使将另外1300万美元的GCLUBS会员付款转移至一个托管账户。该笔资金随后被用于支付郭文贵新泽西州豪宅的奢华翻修费用,包括用于Relative-1的一处侧厅和用于Relative-2的一处侧厅的装修,以及购买各种家具和装饰品,其中包括价值约97.8万美元的中国地毯和波斯地毯、一台价值6.2万美元的电视机,以及一个价值5.3万美元的壁炉木柴架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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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2021年8月5日或该日前后,余建明指使将由GCLUBS会员付款构成的约110万美元资金转入余建明控制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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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G|CLUBS使用会员费购买豪华汽车,包括一辆价值约440万美元的定制款布加迪(Bugatti)跑车。尽管该车辆签署的购买协议将GCLUBS列为客户,但该定制车辆的初始规格文件将Relative-1列为客户。Relative-1在GCLUBS并无官方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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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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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自至少约2021年4月起至至少约2023年3月止,被告HO WAN KWOK,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又名“Boss”,以及被告KIN MING JE,又名“Yu Jianming”,与其他已知及未知人员,通过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Exchange)这一可通过互联网访问的所谓加密货币“生态系统”,欺诈性获取了超过约2.62亿美元的受害者资金。喜马拉雅交易所包括一种名为喜马拉雅美元(Himalaya Dollar,“HDO”或“喜美元”)的所谓稳定币,以及一种名为喜马拉雅币(Himalaya Coin,“HCN”或“喜币”)的交易币。喜马拉雅交易所声称,该“稳定币”是由储备支持、具有固定1比1美元价值的数字资产,而该“交易币”是估值基于供求关系的加密货币。余建明是喜马拉雅交易所的创始人兼主席。喜马拉雅交易所欺诈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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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通过社交媒体发布的视频中,被告HO WAN KWOK,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又名“Boss”,大肆宣扬喜马拉雅交易所及HCN和HDO的前景与估值,其公开将HCN和HDO描述为加密货币。例如,在2021年10月20日或该日前后发布在互联网上的视频中,郭文贵虚假陈述了以下内容等,大意及部分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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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我说的是你们的喜币,‘七哥’[即郭文贵]设计的……它具有货币的属性,为什么?它有20%的黄金。太棒了。它从第一天起就是作为货币诞生的,所以它有价值,它是和黄金挂钩的……直接明确是黄金。无论它涨多少,20%都会变成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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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如果喜币一文不值,[喜币发行方]可以把这20%的黄金全卖了,兑换给你,变成你的钱。或者把20%黄金的所有价值拿出来,让大家统一起来,变成你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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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如果有任何人赔钱,我可以保证我百分之百赔偿。我给你百分之百。谁赔钱,我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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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我可以在一分钟内在市场上卖出喜币,将其换回我的喜美元,并换回你的法定货币单位……而且你可以立刻购买任何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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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HCN和HDO的首次代币发行发生于2021年11月1日或该日前后。HCN开盘交易价为10美分,在约两周之内,喜马拉雅交易所网站即声称每枚HCN据称价值约27 HDO(即27美元),代表价值增长了26,900%。也就是说,在首次代币发行约两周后,喜马拉雅交易所网站显示HCN据称拥有约270亿美元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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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喜马拉雅交易所推出之际,被告HO WAN KWOK,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又名“Boss”,向其网络追随者及其他人推销HCN。例如,在2021年11月1日(首次代币发行当日)或该日前后,郭文贵通过社交媒体发布了一首名为“HCoin To the Moon”(喜币飞向月球)的原创歌曲的官方音乐视频。“to the moon”(飞向月球)这一短语在加密货币领域被广泛使用,暗示价值的大幅暴涨。该音乐视频描绘了郭文贵身处各地的场景,并展现了黄金与财富的意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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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不同时期,包括在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推出之后,被告 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又名“Yu Jianming”,对喜马拉雅交易所进行了误导性营销。例如,在2022年6月左右,余建明企图制造一种印象,即通过某家拍卖行以 3,561,127 欧元购买一辆法拉利(Ferrari)的交易是用 HDO 完成的。余建明实质上且在一定程度上声称,他“对[某]买家决定使用 HDO 购买[一辆]世界级名车感到极其高兴”。与余建明的说法相反,该法拉利并非使用 HDO 购买。事实上且正如余建明所深知的那样,一名喜马拉雅交易所的员工向该拍卖行进行了一笔国际银行电汇以支付该法拉利的费用,同时在喜马拉雅交易所上处理了一笔对应的“交易”,以制造该购买是通过 HDO 进行的虚假表象。余建明的声明还具有误导性,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该法拉利未具名的“买家”实际上是 Relative-1(亲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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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与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Brother Seven(七哥)”,又名“The Principal(校长)”,又名“Boss(老板)”,以及被告 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又名“Yu Jianming”,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人员的陈述相反,HCN 和 HDO 并非加密货币。特别是,且与被告关于 HCN 和 HDO 是加密货币的陈述相反,使用 HCN 和 HDO 进行的交易——与真正的加密货币不同——并未记录在“区块链”上,区块链是一种使用密码学记录加密货币交易的、公众可访问的电子去中心化账本。HCN 和 HDO 的交易并未采用公众可访问的区块链,而是记录在不受公众审查的内部数据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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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此外,HCN 和 HDO 除(据称)在喜马拉雅交易所之外,无法在任何其他地方进行交易。HCN 也无法兑换成或转换成其他货币。据称 HCN 只能交易为 HDO(且仅限在喜马拉雅交易所上),而据称 HDO 只能兑换为法定货币或由法定货币兑换而来(且仅限在喜马拉雅交易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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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事实上,喜马拉雅交易所网站上提供的 HDO 和 HCN 白皮书中的细则规定,与郭文贵的陈述相反,HCN 和 HDO 仅仅是“积分”(Credits)。根据 HCN 白皮书,“喜马拉雅交易所及相关应用程序和基础设施的运营将通过使用‘积分’来推进。”这些积分 (i)“只能在喜马拉雅交易所或喜马拉雅生态系统内使用”,并且 (ii)“不带有任何要求将其兑换为法定货币或加密资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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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此外,尽管喜马拉雅交易所会员可以请求将其“HDO”积分兑换为等额的美元付款,但 HDO 白皮书指出,喜马拉雅交易所拥有拒绝任何此类请求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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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在2022年4月左右,被告郭文贵和被告余建明安排将大约 3700 万美元的喜马拉雅交易所资金从喜马拉雅交易所银行账户转至一个特定的托管账户。这 3700 万美元被构造成一笔所谓的“贷款”,用于对郭文贵此前购买并使用过的一艘豪华游艇的费用提供个人担保,该游艇当时由以 Relative-2(亲属-2)名义持有的实体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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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所有权和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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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尽管生活奢靡并控制着数亿美元的欺诈收益,被告郭文贵仍在2022年2月15日左右申请了破产。郭文贵的破产主张是基于多年来掩盖郭文贵所使用和控制的资金的企图,这是 Kwok Enterprise(郭氏企业)的一种手段和方法。例如,被告郭文贵、被告余建明以及被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又名“Y”,经常在郭氏企业内部并为郭文贵、其家族及其关联人士的利益转移资金,将资金流动伪装成“贷款”或“投资”。又如,被告在郭氏企业内部的实体中安排了傀儡高管和/或挂名所有者,而郭氏企业内部的实体实际上由被告郭文贵、被告余建明、被告王雁平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人员拥有和/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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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扣押郭氏企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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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在2022年9月20日和2022年9月21日左右,美国当局向数家境内银行送达了经司法授权的扣押令,随后从以喜马拉雅交易所实体及其他与郭氏企业相关实体的名义持有的银行账户中扣押了大约 3.35 亿美元的收益。在2022年9月经司法授权的扣押之后,被告余建明企图将与喜马拉雅交易所相关的、尚未被美国扣押的境内银行账户中的大约 4600 万美元转移到余建明控制的阿联酋银行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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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首次经司法授权扣押与喜马拉雅交易所相关的资金后的大约两天内,即2022年9月22日左右,余建明联系了一家持有喜马拉雅交易所银行账户的境内银行的管理层。余建明试图进行一笔电汇,他和一名喜马拉雅交易所高管向该境内银行声称,需要该笔电汇以为喜马拉雅交易所的一名未具名“VIP”(即极其重要)客户办理从 HDO 到美元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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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随后与该境内银行的沟通中,余建明透露该 VIP 实际上就是余建明本人。余建明向该境内银行提供了反映余建明在2022年9月22日左右进行的两笔据称的 HCN 销售的文件——总额为 4600 万 HDO——余建明试图将这些 HDO“转换”为 4600 万美元。为了保护郭氏企业的资产免受司法授权的扣押,余建明实质上且在一定程度上向该境内银行的管理层两次强调,这笔 4600 万美元的转账必须在“今天完成,否则就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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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在2022年10月16日左右,根据经司法授权的搜查令,美国当局从被告余建明请求转账 4600 万美元的那家境内银行的数个喜马拉雅交易所和 G/CLUBS 账户中,额外扣押了大约 2.74 亿美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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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作为经司法授权扣押的结果,美国当局扣押了超过约 6.34 亿美元的欺诈收益,其中包括从以声称持有喜马拉雅交易所 HDO 现金储备的喜马拉雅交易所实体名义持有的银行账户中扣押的约 2.78 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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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扣押之后,喜马拉雅交易所网站继续声称 HDO 由“由美元和现金等价物资产组成的储备”支持,而事实上且实际上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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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尽管喜马拉雅交易所的现金储备被扣押,但截至2023年3月左右,HCN 的据称价格并未出现突发的急剧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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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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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至少从2018年左右开始,直至并包括至少2023年3月左右,在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被告郭文贵、被告余建明和被告王雁平,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人员,作为上述企业(即从事跨州及对外贸易且其活动影响跨州及对外贸易的郭氏企业)雇佣及与其相关联的人员,故意且明知地相互联合、共谋、同盟并达成协议,违反美国的敲诈勒索法律,即《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962(c) 条,也就是说,通过一系列敲诈勒索活动(该术语如《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961(1) 条和第 1961(5) 条所定义)直接和间接地开展和参与郭氏企业事务的运作,其中包括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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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据《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343 条(关于电汇欺诈)可予起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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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根据《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344 条(关于金融机构欺诈)可予起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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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根据《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956 条(关于洗钱金融工具)可予起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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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根据《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957 条(关于从事源自特定非法活动的财产的货币交易)可予起诉的行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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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涉及证券销售欺诈的犯罪,违反《美国法典》第 15 编第 78j(b) 条和第 78ff 条,以及《联邦法规汇编》第 17 编第 240.10b-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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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各被告同意共谋者在该企业事务的运作中至少实施两项敲诈勒索活动,构成了该共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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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被告郭文贵、被告余建明和被告王雁平,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人员,试图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和方法推进该敲诈勒索共谋的目的,并直接和间接地开展和参与郭氏企业的事务,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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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告致使郭氏企业通过虚假和欺诈性的失实陈述积累了巨额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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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被告致使郭氏企业通过(其中包括)郭氏企业内部实体之间的资金转移隐瞒其欺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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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被告致使郭氏企业通过针对其反对者的威胁和恐吓使其批评者噤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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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被告妨碍、影响并干扰了一项官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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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被告妨碍并干扰了法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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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962(d)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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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项二(共谋实施电汇欺诈和银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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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审团进一步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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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本起诉书第 1 段至第 23 段中包含的指控在此重述并再次指控,如同在此完整载明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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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至少从2018年左右开始,直至并包括至少2023年3月左右,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被告郭文贵、被告余建明和被告王雁平,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人员,故意且明知地相互联合、共谋、同盟并达成协议以实施电汇欺诈,违反《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3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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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该共谋的一部分及目标是: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老板”;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Yu Jianming”;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Y”;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员,明知已策划并意图策划一项欺诈计划与手段,并通过虚假和欺诈性的借口、陈述和承诺获取金钱和财产,为了执行该计划与手段,在州际和对外贸易中通过有线电、无线电和电视通信方式传输并促使传输文字、符号、信号、图像和声音,违反了《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343 条,即:郭文贵、余建明、王雁平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员,通过提供实质上虚假和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与陈述,欺诈性地诱导受害者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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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该共谋的进一步部分及目标是:被告 HO WAN KWOK,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老板”;KIN MING JE,又名“William Je”、“Yu Jianming”;以及 YANPING WANG,又名“Yvette”、“Y”;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员,明知地执行、并企图执行一项欺诈金融机构(定义见《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20 条)的计划与手段,并通过虚假和欺诈性的借口、陈述和承诺,获取属于该金融机构所有并在其保管和控制下的款项、资金、信贷、资产、证券及其他财产,违反了《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344 条,即:郭文贵、余建明、王雁平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员,向金融机构作出虚假陈述,并指使他人向金融机构作出虚假陈述,除其他目的外,用于开设和维护在推进其欺诈活动中使用的银行账户,并获取处于这些金融机构保管和控制下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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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349 条) 罪名项三(共谋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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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审团进一步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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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本起诉书第 1 段至第 23 段所载之指控在此重述并再次指控,如同在此完整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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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自至少约 2018 年起,直至且包括至少约 2023 年 3 月,在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被告 HO WAN KWOK,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老板”;KIN MING JE,又名“William Je”、“Yu Jianming”;以及 YANPING WANG,又名“Yvette”、“Y”;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员,蓄意且明知地相互联合、共谋、同盟并达成协议实施洗钱,违反了《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956(a)(1)(A)(i)、1956(a)(1)(B)(i)、1956(a)(2)(A) 和 1956(a)(2)(B)(i)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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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该共谋的一部分及目标是:被告 HO WAN KWOK,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老板”;KIN MING JE,又名“William Je”、“Yu Jianming”;以及 YANPING WANG,又名“Yvette”、“Y”;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员,明知一项金融交易中涉及的财产代表某种形式的非法活动的收益,进行并企图进行该金融交易,该交易影响了州际和对外贸易,并涉及使用从事州际和对外贸易且其活动影响州际和对外贸易的金融机构,且该交易实际上涉及特定非法活动的收益,即本起诉书罪名项五至十一,且明知该交易的全部及部分目的在于隐瞒和伪装该特定非法活动收益的性质、所在地、来源、所有权和控制权,违反了《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956(a)(1)(B)(i)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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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该共谋的进一步部分及目标是:被告 HO WAN KWOK,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老板”;KIN MING JE,又名“William Je”、“Yu Jianming”;以及 YANPING WANG,又名“Yvette”、“Y”;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员,将货币工具和资金从美国境内某地运输、传输和转移至美国境外某地并通过该地,以及从美国境外某地并通过该地运输、传输和转移至美国境内某地,且企图传输和转移,明知该运输、传输和转移中涉及的货币工具和资金代表某种形式的非法活动的收益,且明知该运输、传输和转移的全部及部分目的在于隐瞒和伪装特定非法活动收益的性质、所在地、来源、所有权和控制权,即本起诉书罪名项五至十一中所指控的罪行,违反了《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956(a)(2)(B)(i)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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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该共谋的进一步部分及目标是:被告 HO WAN KWOK,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老板”;KIN MING JE,又名“William Je”、“Yu Jianming”;以及 YANPING WANG,又名“Yvette”、“Y”;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员,意图促进特定非法活动(即本起诉书罪名项五至十一中所指控的罪行)的进行,将货币工具和资金从美国境内某地运输、传输和转移至美国境外某地并通过该地,以及从美国境外某地并通过该地运输、传输和转移至美国境内某地,且企图传输和转移,违反了《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956(a)(2)(A)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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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956(h) 条) 罪名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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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实施证券欺诈及向金融机构作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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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审团进一步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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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本起诉书第 1 段至第 23 段所载之指控在此重述并再次指控,如同在此完整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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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自至少约 2018 年起,直至且包括至少约 2023 年 3 月,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被告 HO WAN KWOK,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老板”;KIN MING JE,又名“William Je”、“Yu Jianming”;以及 YANPING WANG,又名“Yvette”、“Y”;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员,蓄意且明知地相互联合、共谋、同盟并达成协议,实施针对美国的犯罪行为,即:(1) 证券欺诈,违反了《美国法典》第 15 编第 78j(b) 条和第 78ff 条,以及《联邦法规汇编》第 17 编第 240.10b-5 条;以及 (2) 向金融机构作虚假陈述,违反了《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0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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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该共谋的一部分及目标是:被告 HO WAN KWOK,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KIN MING JE,又名“William Je”;以及 YANPING WANG,又名“Yvette”、“Y”;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员,蓄意且明知地、直接和间接地利用州际贸易的手段与工具、邮政以及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设施,在买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证券以及任何未经如此注册的证券时,使用并雇佣了操纵性和欺骗性的手段与谋略,违反了《联邦法规汇编》第 17 编第 240.10b-5 条,具体通过:(a) 采用欺诈的手段、计划和谋略;(b) 作出对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并隐瞒了根据作出陈述时的情况使该陈述不致产生误导所必需的重大事实;以及 (c) 从事对他人构成并将构成欺诈和诡计的行为、做法和业务过程,即:郭文贵、余建明和王雁平商定,通过提供与所谓的 GTV 普通股股份及所谓的 GTV 关联公司有关的实质上虚假和误导性的信息与陈述,欺诈性地诱导投资者参与 GTV 私募(GTV Private Placement)、农场贷款项目(Farm Loan Program)以及 GCLU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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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该共谋的进一步部分及目标是:被告 HO WAN KWOK,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老板”;KIN MING JE,又名“William Je”、“Yu Jianming”;以及 YANPING WANG,又名“Yvette”、“Y”;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员,明知地作出虚假陈述和报告,意图在涉及申请、垫款、贴现、购买协议、回购协议、承诺和贷款方面影响一家由 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其账户的金融机构的行为,违反了《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014 条,即:郭文贵、余建明和王雁平在银行账户申请方面对金融机构撒谎,并指使他人撒谎,包括涉及待存入资金的来源与所有权以及账户的预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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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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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为推进该共谋并实现其非法目标,被告 HO WAN KWOK,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老板”;KIN MING JE,又名“William Je”、“Yu Jianming”;以及 YANPING WANG,又名“Yvette”、“Y”;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员,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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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约在 2020 年 4 月 21 日,郭文贵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并促使发布了一段视频,宣布通过 GTV 私募未注册发行 GTV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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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约在 2020 年 5 月 20 日,王雁平以 GTV 的名义开设了一个特定银行账户,并在向银行提交的文件中指出该账户的预期余额将在 $25,000 至 $50,000 之间。约在 2020 年 6 月 2 日,王雁平向该账户转入了约 $2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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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约在 2020 年 6 月 5 日,王雁平在位于纽约南区期间,授权了一笔从 Saraca 向 Fund-1 电汇 $100 million(1亿美元)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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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约在 2020 年 7 月 22 日,在一段通过社交媒体分发的视频中,郭文贵宣传了农场贷款项目,陈述实质及部分内容如下:“这个钱已经换成了一种新的合作方式,跟地方农场签借款合同,6% 的利息,给你股权……这种情况下,这是一个借款,然后你可以要求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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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约在 2020 年 8 月 2 日,在一段通过社交媒体分发的视频中,郭文贵陈述实质及部分内容如下:“GTV 多少钱?……20亿美元的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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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约在 2021 年 7 月 30 日,在一段通过社交媒体分发的视频中,郭文贵陈述实质及部分内容如下:“有战友问,‘我买 G-Clubs 会员还会送原始股吗?’百分之百。因为我说过,我必须承诺,9月17号之前买 G-Clubs 会员的都必须配股,这是完全一样的。因为我们说过,任何人都可以选择在9月17号之前是用你的钱买 G-Clubs,G-Clubs 和股票份额。你两样都会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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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在2021年8月5日或前后,JE指示将约$1.1 million的资金(由受害者汇给GCLUBS以换取“会员资格”的资金组成)转入JE控制的一个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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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第18编第371条) 罪名项五(电汇诈骗——GTV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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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审团进一步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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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起诉书第1段至第23段所载的各项指控均在此重申并再次指控,犹如在此完整阐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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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至少自2020年4月前后起,直至并包括至少2021年9月前后,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被告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又名“老板”;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又名“Yu Jianming”;以及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又名“Y”,明知而策划并意图策划一项欺诈计划与手段,并意图通过虚假和欺诈性的借口、陈述及承诺获取金钱和财产,为了实施该等计划和手段,在州际和对外贸易中,通过电线、无线电和电视通信传输及致使传输了文字、符号、信号、图像和声音,即:KWOK、JE和WANG开展了GTV私募以出售GTV股票,并通过虚假陈述和不实陈述(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受害者资金的目的与用途)欺诈性地从受害者处获取资金,该计划通过往返于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的电子通信和资金划转得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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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43条和第2条) 罪名项六(证券欺诈——GTV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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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审团进一步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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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本起诉书第1段至第23段所载的各项指控均在此重申并再次指控,犹如在此完整阐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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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至少自2020年4月前后起,直至并包括至少2021年9月前后,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被告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又名“老板”;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又名“Yu Jianming”;以及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又名“Y”,蓄意且明知地,直接及间接地,利用州际贸易手段与工具、邮政工具以及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设施,在使用与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证券以及任何未如此注册的证券之买卖有关的操纵性和欺骗性手段及装置方面,违反了《联邦法规汇编》第17编第240.10b-5条,其方式为:(a) 采用欺诈手段、计划和计谋;(b) 对重大事实作出不实陈述,或遗漏陈述根据陈述作出时的情况为了使该陈述不致产生误导所必需的重大事实;以及 (c) 从事对任何人产生并将产生欺诈和欺骗作用的行为、做法和业务流程,即:KWOK、JE和WANG开展了GTV私募以出售GTV股票,并通过虚假陈述和不实陈述(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受害者资金的目的与用途)从受害者处获取资金,该计划通过往返于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的电子通信和资金划转得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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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第15编第78j(b)条和第78ff条;《联邦法规汇编》第17编第240.10b-5条;以及《美国法典》第18编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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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项七(电汇诈骗——农场贷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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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审团进一步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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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本起诉书第1段至第23段所载的各项指控均在此重申并再次指控,犹如在此完整阐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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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至少自2020年6月前后起,直至并包括至少2023年3月前后,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被告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又名“老板”;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又名“Yu Jianming”;以及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又名“Y”,明知而策划并意图策划一项欺诈计划与手段,并意图通过虚假和欺诈性的借口、陈述及承诺获取金钱和财产,为了实施该等计划和手段,在州际和对外贸易中,通过电线、无线电和电视通信传输及致使传输了文字、符号、信号、图像和声音,即:KWOK、JE和WANG开展了农场贷款项目,通过虚假陈述和不实陈述(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受害者资金的目的与用途)欺诈性地从受害者处获取资金,该计划通过往返于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的电子通信和资金划转得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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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43条和第2条) 罪名项八(证券欺诈——农场贷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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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审团进一步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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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本起诉书第1段至第23段所载的各项指控均在此重申并再次指控,犹如在此完整阐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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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至少自2020年6月前后起,直至并包括至少2023年3月前后,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被告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又名“老板”;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又名“Yu Jianming”;以及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又名“Y”,蓄意且明知地,直接利用州际贸易手段与工具、邮政工具以及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设施,在使用与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证券以及任何未如此注册的证券之买卖有关的操纵性和欺骗性手段及装置方面,违反了《联邦法规汇编》第17编第240.10b-5条,其方式为:(a) 采用欺诈手段、计划和计谋;(b) 对重大事实作出不实陈述,或遗漏陈述根据陈述作出时的情况为了使该陈述不致产生误导所必需的重大事实;以及 (c) 从事对任何人产生并将产生欺诈和欺骗作用的行为、做法和业务流程,即:KWOK、JE和WANG开展了农场贷款项目,通过虚假陈述和不实陈述(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受害者资金的目的与用途)从受害者处获取资金,该计划通过往返于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的电子通信和资金划转得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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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第15编第78j(b)条和第78ff条;《联邦法规汇编》第17编第240.10b-5条;以及《美国法典》第18编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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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项九(电汇诈骗——G|CLU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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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审团进一步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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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本起诉书第1段至第23段所载的各项指控均在此重申并再次指控,犹如在此完整阐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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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至少自2020年6月前后起,直至并包括至少2023年3月前后,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被告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又名“老板”;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又名“Yu Jianming”;以及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又名“Y”,明知而策划并意图策划一项欺诈计划与手段,并意图通过虚假和欺诈性的借口、陈述及承诺获取金钱和财产,为了实施该等计划和手段,在州际和对外贸易中,通过电线、无线电和电视通信传输及致使传输了文字、符号、信号、图像和声音,即:KWOK、JE和WANG宣传并推销GCLUBS,通过虚假陈述和不实陈述欺诈性地从受害者处获取资金,通过虚假陈述和不实陈述从受害者处获取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受害者资金的目的与用途,该计划通过往返于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的电子通信和资金划转得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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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43条和第2条) 罪名项十(证券欺诈——G|CLU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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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审团进一步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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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本起诉书第1段至第23段所载的各项指控均在此重申并再次指控,犹如在此完整阐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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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至少自2020年6月前后起,直至并包括至少2023年3月前后,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被告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又名“老板”;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又名“Yu Jianming”;以及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又名“Y”,蓄意且明知地,直接利用州际贸易手段与工具、邮政工具以及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设施,在使用与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证券以及任何未如此注册的证券之买卖有关的操纵性和欺骗性手段及装置方面,违反了《联邦法规汇编》第17编第240.10b-5条,其方式为:(a) 采用欺诈手段、计划和计谋;(b) 对重大事实作出不实陈述,或遗漏陈述根据陈述作出时的情况为了使该陈述不致产生误导所必需的重大事实;以及 (c) 从事对任何人产生并将产生欺诈和欺骗作用的行为、做法和业务流程,即:KWOK、JE和WANG宣传并推销GCLUBS,通过虚假陈述和不实陈述(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受害者资金的目的与用途)从受害者处获取资金,该计划通过往返于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的电子通信和资金划转得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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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第15编第78j(b)条和第78ff条;《联邦法规汇编》第17编第240.10b-5条;以及《美国法典》第18编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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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项十一(电汇诈骗——喜马拉雅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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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审团进一步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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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本起诉书第1段至第23段所载的各项指控均在此重申并再次指控,犹如在此完整阐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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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至少自 2021 年 4 月前后起,直至并包括至少 2023 年 3 月前后,在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Boss”,以及被告 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Yu Jiaming”,明知且意图策划并设计欺诈计划与手段,并通过虚假和欺诈性的借口、陈述和承诺获取金钱与财产,为了执行该计划与手段,在州际和对外贸易中通过有线电、无线电和电视通信传输及导致传输文字、符号、信号、图像和声音,即:KWOK 和 JE 运营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通过虚假陈述和误导性陈述(其中包括针对受害者资金的目的与用途)欺诈性地获取受害者的金钱,该计划通过往返于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的电子通信和资金转账得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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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343 条和第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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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项罪名(非法货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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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审团进一步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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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本起诉书第 1 段至第 23 段所包含的指控在此重述并重新指控,如同在此已完整载明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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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2020 年 6 月 5 日前后,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被告 HO WAN KWOK,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Boss”,被告 KIN MING JE,又名“William Je”、“Yu Jianming”,以及被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Y”,在美国境内,明知且从事并企图从事《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957(f)(1) 条所定义的货币交易,涉及源自特定非法活动且价值大于 \$10,000 的犯罪所得财产,即:KWOK、JE 和 WANG 进行并指示他人进行电汇,将源自本起诉书第五项和第六项罪名所指控之犯罪行为的约 \$100 million 转入 Fun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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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957 条和第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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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项罪名(妨碍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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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审团进一步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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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本起诉书第 1 段至第 23 段所包含的指控在此重述并重新指控,如同在此已完整载明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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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至少自 2022 年 9 月 20 日前后起直至至少本起诉书提交之日,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被告 KIN MING JE,又名“William Je”、“Yu Jianming”,腐败地妨碍并阻碍了一项官方程序,并企图如此行事,即:JE 企图将资金转移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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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超出美国司法管辖范围),以妨碍和干预纽约南区联邦大陪审团对本起诉书第一项至第十一项罪名所指控之犯罪行为的调查,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关于扣押犯罪所得收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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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512(c)(2) 条和第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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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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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由于犯有本起诉书第一项罪名所指控的罪行,被告 HO WAN KWOK,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Boss”,被告 KIN MING JE,又名“William Je”、“Yu Jianming”,以及被告 YANPING WANG,又名“Yvette”、“Y”,应当依据《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963 条向美国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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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任何违反第 1962 条所获取或维持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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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被告及其共谋者违反第 1962 条所建立、运营、控制、实施或参与实施的任何企业中的任何权益、证券、债权,或赋予对其施加影响力来源的任何种类的财产或合同权利;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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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构成或源自直接或间接从第一项罪名所指控的敲诈勒索活动中获得的任何收益的任何财产,包括以下具体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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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存放于 Silvergate Bank(银门银行)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持有的第 5090037713 号账户中的 \$64,826.87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前后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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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存放于 Silvergate Bank 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持有的第 5090037705 号账户中的 \$75,000,000.00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前后扣押;

#

(3) 原存放于 Silvergate Bank 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持有的第 5090037754 号账户中的 \$467,343.00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前后扣押;

#

(4) 原存放于 Silvergate Bank 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持有的第 5090042770 号账户中的 \$89,992,861.75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前后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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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原存放于 Silvergate Bank 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持有的第 5090042762 号账户中的 \$1,683,077.40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前后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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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原存放于 Silvergate Bank 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s SPC”名义持有的第 5090042853 号账户中的 \$85,899,889.20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前后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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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原存放于 Silvergate Bank 以“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 名义持有的第 5090030288 号账户中的 \$48,230,709.62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前后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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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原存放于 Silvergate Bank 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名义持有的第 5090037739 号账户中的 \$1,800,000.00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前后扣押;

#

(9) 原存放于 Silvergate Bank 以“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s SPC”名义持有的第 5090042853 号账户中的 \$85,899,889.20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前后扣押;

#

(10) 原存放于 FV Bank 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名义持有的第 7801000590 号账户中的 \$4,643,744.70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前后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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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原存放于 FV Bank 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名义持有的第 7801000254 号账户中的 \$14,599,257.25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前后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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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原存放于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以“G Club International Ltd.”名义持有的第 MBI10103-0000 号账户中的 \$11,538,579.87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前后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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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原存放于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名义持有的第 MBI10133-0000 号账户中的 \$10,008,284.04 美元货币,由政府在 2022 年 10 月 16 日前后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前后之间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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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原存放于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以“Hamilton Capital Holding Ltd.”名义持有的第 MBI10137-0000 号账户中的 \$3,090,856.54 美元货币,由政府在 2022 年 10 月 16 日前后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前后之间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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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原存放于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名义持有的第 MBI10138-0000 号账户中的 \$272,350,313.76 美元货币,由政府在 2022 年 10 月 16 日前后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前后之间扣押;

#

(16) 原存放于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名义持有的第 MBI10139-0000 号账户中的 \$310,594.31 美元货币,由政府在 2022 年 10 月 16 日前后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前后之间扣押;

#

(17) 原存放于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以“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名义持有的第 MBI10171-0000 号账户中的 \$1,187,278.87 美元货币,由政府在 2022 年 10 月 16 日前后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前后之间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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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原存放于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以“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名义持有的第 MBI10172-0000 号账户中的 \$43,782.71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前后扣押;

#

(19) 原存放于 FV Bank 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名义持有的第 7801000589 号账户中的 \$7,715.00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前后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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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原存放于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以“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名义持有的第 MBI10183-0000 号账户中的 \$161,809.47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前后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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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原存放于 Manufacturers & Traders Trust Co. 以“GETTR USA, Inc.”名义持有的第 9878904409 号账户中的 \$2,745,377.75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前后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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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原存放于 US Bank 以“G Fashion”名义持有的第 157525208185 号账户中的 \$9,899,659.19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前后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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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位于 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 的所有该地块或地皮及其建筑物、附属物、改良设施、固定装置、附着物和役权,宗地编号为 3300021-03-00001-02,并被描述为地块编号:1.02,街区:21.03,区域:33,市、自治市、镇区:MAHWAH T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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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一辆布加迪 Chiron Super Sport,车辆识别代号为 VF9SW3V3XNM79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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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一辆兰博基尼 Aventador SVJ Roadster,车辆识别代号为 ZHWUN6ZD2MLA10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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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一辆劳斯莱斯幻影长轴距版(Rolls Royce Phantom EWB),车辆识别代号为 SCATT8C08MU206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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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一艘 46 米长 2014 年造斐帝星(Feadship)超级游艇“Lady May”(前名为 Como),国际海事组织(IMO)编号为 112359,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MMSI)编号为 319059500,呼号为 ZGDQ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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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一架贝森朵夫(Bösendorfer)185VC 保时捷款 #49539 钢琴配定制琴凳,购买价格约为 \$140,93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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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一张 Railis Design 冰岛当代波塞冬床配床头柜,乌木贴面、黄铜、天鹅绒,购买价格约为 \$31,4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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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一张海丝腾(Hästens)2000T md 床垫,购买价格约为 \$36,5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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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张海丝腾 2000T sf 床垫,购买价格约为 \$36,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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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一个 Wembe 手表收纳盒,购买价格约为 \$59,3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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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一台三星(Samsung)Q900 系列 QN98Q900RBF 98 英寸 QLED 智能电视 -8K,购买价格约为 \$62,78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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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一件由 Joseph Emmanuel Zweiner 制作的路易十五风格法国鎏金饰件红木五斗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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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一张由 Philip & Kelvin LaVerne 制作的蚀刻和仿古绿青白镴及青铜配手绘珐琅彩“康熙”伸缩桌,购买价格约为 \$180,000.00;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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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一张由 Gabriella Crespi 制作的“Punto '83”不锈钢网格台面桌,高度可调节且花瓣可调节,意大利 1982 年,购买价格约为 \$1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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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至 (36) 项,合称为“特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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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由于犯有本起诉书第二、第四以及第五至第十一罪名项中所指控的电汇欺诈和证券欺诈罪行,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Boss”;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Yu Jianming”;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Y”,应当依据《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981(a)(1)(C) 条及《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2461(c) 条之规定,向 United States(美国)没收构成或源自可追溯至实施上述罪行之收益的任何及所有不动产与动产,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可追溯至实施上述罪行之收益金额的以美国货币计的款项以及特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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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由于犯有本起诉书第三和第十二罪名项中所指控的洗钱罪行,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Boss”;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Yu Jianming”;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Y”,应当依据《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982(a)(1) 条之规定,向美国没收涉及上述罪行的任何及所有不动产与动产,或任何可追溯至此类财产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代表涉及上述罪行之财产金额的以美国货币计的款项以及特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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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资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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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如果上述任何应予没收的财产因被告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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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经尽职调查后仍无法定位; b. 已被转让或出售给第三人,或存放在第三人处; c. 已置于本法院管辖权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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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价值已大幅贬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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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已与难以在不发生困难的情况下进行分割的其他财产相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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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意图依据《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963(m) 条、《美国法典》第 21 编第 853(p) 条及《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2461(c) 条之规定,寻求没收被告的任何其他财产,其价值以不超过上述应予没收财产的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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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981、982 和 1963 条;《美国法典》第 21 编第 853 条;以及《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246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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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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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审团团长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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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ian Williams(达米安·威廉姆斯) DAMIAN WILLI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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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IAN WILLIAMS 联邦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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