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动议 · ECF #612-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SDNY
案号
23-cr-00118
ECF #
612
类型
MOTION

申请密封提交动议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612。代理律师 Bradford L. Geyer 代表喜马拉雅交易所投资者申请法院许可,允许其提交投资者身份和财务信息(密封或等同处理),以支持这批已认证客户主张返还被美国政府没收资金的权益;动议援引多项法律依据包括受害人权利、没收和其他救济条款。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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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纽约南区(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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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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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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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或“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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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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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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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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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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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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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号:23-cr-118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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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对寻求返还财产的金融受害者之财务及个人数据予以密封归档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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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派予:联邦地区法院主审法官 Analisa Torres 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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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对寻求返还财产的金融受害者之财务及个人数据予以密封归档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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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于 2025 年 4 月 6 日前采取紧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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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下述署名律师、FormerFedsGroup.Com 的 Bradford L. Geyer 律师代表的索赔人,谨根据 18 U.S.C. § 3771、18 U.S.C. § 983(a)(1)(A)(i)、《银行抢劫法》(Bank Robbery Act,18 U.S.C. § 2113)、普通法上的欺诈与虚假借口侵吞财产罪、21 U.S.C. §§ 853(i) 及 (n)、《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41(g) 条(Rule 41(g))、42 U.S.C. § 10607、《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b) 条(Fed. R. Crim. P. 32.2(b))之授权,以及不当得利原则,恭敬地要求返还被美国政府非法扣押的资金。这些资金取自美国政府自身认定为受害者的个人,但美国政府非但没有将他们视为受害者,反而将他们视为被美国政府打劫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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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本动议,下述署名律师谨此请求允许其目前超过 6,000 名作为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个人会员和投资者的个人客户密封提交其身份识别信息和财务损失情况,以支持他们根据 18 U.S. Code § 3771 及其他规定要求返还资金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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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考虑以下补充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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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最坏情况的评估下,律师必须在 2025 年 4 月 7 日或之前为其客户提交申请。因此,恳请法院及时作出命令,以便律师及其他人能够密封归档。 - 2) 律师认为没有任何理由剥夺其他律师事务所(如 Peter Katz)的任何客户或独立亲自出庭(pro se)申请人的相同权利或可用程序。尽管律师只能代表其自己的客户发言,但他并未发现自己的客户与其他人之间存在任何足以证明应作不同处理的区别。 - 3) 下述署名律师代表 Himalaya Exchange 的客户,其中部分客户亦在 Michael Guo(Kwok)所倡导的其他实体中进行了单独投资。律师认为,没有任何理由剥夺这些实体中众多投资者在有意愿时进行密封归档的相同权利。 - 4) 显然,人与人各不相同。有些人不在乎公开。有些人则极其在乎。有些人因害怕被披露或引起注意而不敢认领自己的资金。应为有此意愿的人提供密封归档途径。 - 5) 司法部(DOJ)网站上以指导说明的形式提及,返还资金的申请应提交给扣押该资金的机构。 - 6) 然而,就律师所知,政府并未就究竟是哪个机构扣押了资金、扣押了哪些资金、涉及 80 家不同组织中的哪一家给出明确或全面的说明。在政府最初的怀疑范围内曾“多达”约 80 家机构。但政府只是在此处和彼处零星提及了不同的扣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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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因此,除向美国司法部提交或向本法院归档(即使向本法院归档被委托给诸如特别主事官、助理法官或管理人等官员,律师反对这种做法,因为这会在事先对结果产生预断)之外,投资者并不清楚应向谁提交救济申请。 - 8) 此外,www.Forfeiture.gov 上的指导说明在法律意义上似乎并不具有权威性,而仅属于探讨性质。 - 9) 因此,动议律师提出了一份拟定命令(Proposed Order),提供了两种备选处理方式:将机密数据向法院密封归档,或将其提交给美国司法部并按等同于密封的方式处理。法院可能希望指明申请应提交至何处,并授权密封归档。同样,向法院提交可能并不意味着由地区法院法官亲自处理,而是可能意味着委托处理。 - 10) 律师将代表 HEX(喜马拉雅交易所)的投资者提交返还其投资款项的请求,该款项系美国政府以保护投资者免遭他人侵占其资金为由而收缴的。正如我们在提交的个别亲自出庭者的关切中所看到的那样,这引发了一些困惑。美国政府扣押了投资者的资金,以保护其免遭侵占。罗纳德·里根总统曾有名言调侃道:“我一直觉得英语中最可怕的九个单词是:‘I'm from the Government and I'm here to help.’(我是政府派来的,我是来帮忙的。)”http - 11) 为支持这些返还投资者款项的申请,律师将提交有关目前超过 6,000 名同为律师客户的 HEX 投资者的信息。 - 12) 这当然涉及 6,000 多名已知且可识别的个人,尽管这是一个庞大的投资者群体,但严格从法律意义上讲并不构成集体诉讼。 - 13) 对于其中部分信息,律师将主动提供(proffer),并再次邀请司法部在安全条件下会面并进行审查,且将邀请司法部审查数据的主张视为一项由政府自行决定是否接受的证据出示提议。 - 14) 与此同时,律师亦预计 Himalaya Exchange 将自行提交申请,要求全额(in toto)返还美国政府从 Himalaya Exchange 扣押的准备金。 - 15) 律师的客户支持上述任一救济方式,并以此作为备选主张敦促采取任一途径。如果 HEX 的全部准备金得以全额返还,HEX 的会员(投资者)便可从 HEX 处领回其投资,包括那些非本律师客户的会员。 - 16) 律师预计,直接从交易所收缴的准备金,最直接属于交易所代表其会员所享有的权利。 - 17) 另一方面,政府假设了一种毫无根据的可能性,即 HEX 的某些会员可能未获得政府的认可。因此,对个别会员予以考量将使政府首次能够具体化,并实际指出其掌握任何有关疑虑的可靠证据的任何会员账户。 - 18) 因此,要求返还个别会员的投资同样具有正当性,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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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我们能够拨开迷雾,查明政府模糊推测背后的具体原因。鉴于未发现任何理由,无辜且无可指责的会员应获返还其被扣押的投资。如果政府不向我们指出存在个别疑虑的具体人员或情形,我们必须得出并不存在此类情况的结论。法律如同人生,确实要求我们“现在说出来,否则永远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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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律师希望 HEX 提交的报告和数据可能会进一步支持退还投资者资金的申请。律师的客户将请求依据 HEX 提交的信息以及他们自身的信息。由于 HEX 的业务运营之一(或至少曾经)是维护会员参与和在交易所投资的记录,因此 HEX 关于个别会员的信息与个别会员自身的信息具有同等的权威性。例如,若要证明某人在银行账户中存入了 5,000 美元,既可以由存款人证明其存入了该笔款项,也可以由银行证明其从客户处收到了这 5,000 美元。两者均可确立该事实的真实性。 - 20) HEX 的会员资格及会员活动记录当然属于业务记录,在相关时期(以及在 HEX 未被美国政府瘫痪的当下)均系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维护并依循的,根据《联邦证据规则》,这些记录具有自证性且具有可采性。 - 21) 应当铭记的是,美国政府还扣押并关闭了 HEX 的网站及在线业务,而这是其运营的关键组成部分。 - 22) 在政府提交的第 233 号案卷中,其表明了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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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希望指出,政府不认为其已扣押并寻求没收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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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移交给破产财团。相反,政府打算没收其已扣押的郭氏犯罪集团的犯罪所得,并在获得司法部免除或恢复程序批准以及本法院下达没收令的情况下,将这些资产返还给郭氏罪行的受害者。在与破产受托人或任何第三方就扣押资产的没收发生争议的范围内,裁决这些争议的适当时机将在刑事审判之后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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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相关背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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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害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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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犯罪受害者改革法》(Crime Victim's Reform Act),任何赎回程序都应使受害者能够完善其权利主张,并在符合 18 U.S. Code § 3771 规定的更新版 18 U.S.C. § 983(a)(1)(A)(i) 程序下进行认证。第 983 条的设计早于加密货币交易所的出现以及人权资本创造系统(比特币、喜马拉雅币等)的创新,第 3771 条项下这一日益扩大的鸿沟可能会因受害者在法院监督下被司法部强迫向外国政府暴露其个人信息(“人肉搜索/开盒”)这一事实而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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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这些受害者进行赔偿的无例外法定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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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解释中,一项解释准则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参见 HCSC–Laundry 诉 United States,450 U.S. 1, 6, 101 S.Ct. 836, 67 L.Ed.2d 1 (1981);Downing 诉 Globe Direct LLC,682 F.3d 18 (1st Cir. 2012)。一项精准契合案情的法规证明了立法机关对该特定情况进行确切规范的意图,而非看似与眼前情况无关的宽泛法规。这种对比体现了立法机关在特定法案实质内容中的意图以及制定该法案的必要性。一项适用性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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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宽泛法规或在适用上存在混淆的法规,必须让位于具体管辖所考量之确切情形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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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U.S. Code § 3771 - 犯罪受害者权利规定(强调为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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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犯罪受害者的权利。——犯罪受害者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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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 不被排除在任何此类公开法院诉讼程序之外的权利,除非法院在收到明确且有说服力的证据后,认定如果受害者在该程序中听到其他证言,其证言将被实质性改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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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依法获得全额且及时赔偿的权利。(7) 获得无不合理迟延之诉讼程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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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 获知本条项下权利及《1990 年受害者权利与赔偿法》(Victims' Rights and Restitution Act of 1990)第 503(c) 条(42 U.S.C. 10607(c))[1] 所述服务的权利,并获得司法部受害者权利监察员办公室(Office of the Victims' Rights Ombudsman)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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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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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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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针对犯罪被害人罪行的任何法庭程序中,法院应当确保犯罪被害人享有(a)款所述的权利。在作出(a)(3)款所述的决定之前,法院应尽一切努力允许被害人尽可能全面地到场,并应考虑不将被害人排除在刑事程序之外的合理替代方案。依据本章驳回救济的任何决定的理由均应在记录中明确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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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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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尽最大努力给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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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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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犯罪侦查、调查或起诉工作的Department of Justice(司法部)及美国其他部门和机构的官员和雇员应尽最大努力,确保犯罪被害人获悉并被给予(a)款所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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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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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应当告知犯罪被害人,该犯罪被害人可以就(a)款所述权利寻求律师的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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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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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执行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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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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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或犯罪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代表政府的检察官可以主张(a)款所述的权利。被控犯罪的人不得依据本章获得任何形式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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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名犯罪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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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认定犯罪被害人的人数使得给予所有犯罪被害人(a)款所述权利在实际上不可行的情况下,法院应制定合理的程序以使本章生效,且该程序不得使诉讼程序产生不当的繁琐或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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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救济动议及调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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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款所述的权利应在被告因该犯罪正被起诉的地方法院主张,或者在未进行起诉的情况下,在犯罪发生所在辖区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主张。地方法院应即刻受理并裁决任何主张被害人权利的动议。如果地方法院驳回所请求的救济,动议提出人可以向court of appeals(上诉法院)请愿申请调卷令。上诉法院可以根据巡回区规则或《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由一名法官作出裁定签发该令状。上诉法院应在请愿书提交后72小时内即刻受理并对该申请作出裁决,除非诉讼当事人在经法院批准后另行约定审理期限。在裁决该申请时,上诉法院应适用通常的上诉审查标准。为了执行本章之目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程序中止或展期超过五日。如果上诉法院驳回所请求的救济,驳回的理由应在书面意见中明确载于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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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促进合规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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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 不迟于本章颁布之日后1年内,Attorney General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国司法部长)应颁布规章以执行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并确保责任官员遵守法律所述关于犯罪被害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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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容。— 根据第(1)款颁布的规章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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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司法部内部指定一个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接收并调查与提供或侵犯犯罪被害人权利相关的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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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对未能遵守有关对待犯罪被害人的联邦法律规定的司法部雇员和办事机构要求进行培训课程,并以其他方式协助此类雇员和办事机构更有效地回应犯罪被害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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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对故意或肆意不遵守有关对待犯罪被害人的联邦法律规定的司法部雇员,载明包括停职或终止雇佣在内的纪律处分;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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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规定司法部长或司法部长指定的人员应为控告的最终裁决人,且控告人不得对司法部长的最终决定提出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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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U.S.C. § 10607。对被害人的服务要求(强调为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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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责任官员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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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犯罪侦查、调查或起诉工作的美国各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应按姓名和职务指定在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负责识别犯罪被害人并履行本条(c)款所述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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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被害人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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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现犯罪后、且在不干扰调查的情况下能够进行的最早时机,责任官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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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识别一名或多名犯罪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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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告知被害人其有权应请求获得本条(c)款所述的服务;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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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告知每位被害人责任官员的姓名、职务、办公地址及电话号码,被害人应向该责任官员提出对本条(c)款所述各项服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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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服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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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责任官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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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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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告知被害人根据本法或任何其他法律可能享有的任何赔偿或其他救济,以及获得该等救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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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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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协助被害人联系负责提供(A)、(B)和(C)项所述服务及救济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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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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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犯罪调查和起诉期间,责任官员应尽早向被害人提供以下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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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犯罪调查的进展情况,以适宜告知被害人且不干扰调查为限;*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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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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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条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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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术语“责任官员”是指根据本条(a)款被指定履行该条项下责任官员职责的人员;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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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被害人”是指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直接身体、精神或财产损害的人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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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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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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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谨请求法院准许在封存状态下提交寻求返还被美国政府扣押资金的投资者的个人身份及财务信息,若法院指示向执行扣押的部门提出申请,则准许采用同等效力的方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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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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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年4月4日 谨此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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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Brad Geyer(布拉德·盖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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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dford L. Geyer, PHV(临时出庭律师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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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 022751991 Suite 141 Route 130 S. 303 Cinnaminson, NJ 08077 Brad@FormerFedsGroup.Com (856) 607-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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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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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此证明,2025年4月4日,本前述文书的一份真实准确的副本已通过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的ECF电子案件归档系统进行了电子归档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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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Brad Geyer(布拉德·盖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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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dford L. Geyer, PHV(临时出庭律师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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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 022751991 Suite 141 Route 130 S. 303 Cinnaminson, NJ 08077 Brad@FormerFedsGroup.Com (856) 607-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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