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646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SDNY
案号
23-cr-00118
ECF #
646
类型
ORDER

第三方权益申索状——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646。一名身份经隐去的申索人依 21 U.S.C. § 853(n) 与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32.2(c) 提出异议,称此前经由 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与"喜马拉雅联盟"(Himalaya Alliance)旗下 G|CLUBS 会员计划投入资金,主张自己是被害人及善意第三方,要求法院将其权益从已签发的罚没令涉案账户中排除,并申请听证。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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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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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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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Fed. R. Crim. P.)第 32.2 条及 21 U.S.C. § 853(n) 裁定请愿人对特定财产权利的经宣誓请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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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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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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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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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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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 23 CR 118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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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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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愿人”),依据 21 U.S.C. § 853(n) 及《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c) 条,谨此恭敬向法院提出请愿,请求对请愿人在特定财产中的权益作出裁定;该特定财产属于阁下于 2025年1月6日 签署并于 2025年1月7日 录入的法院《关于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同意初步没收裁定》(“没收裁定”),其中包含多处银行账户(“被没收账户”),Dkt. 488,请求排除请愿人享有权利、所有权及权益的所有财产,即(“涉案财产”)。为支持本请愿,请愿人陈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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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即请愿人,如下所述向被没收账户转入了美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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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2年2月15日,我投资了。据知悉与确信,该笔资金被转入了 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汉密尔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 Silvergate Bank(银门银行)的账户,账号为 5090042770,并于 2022年9月18日 左右被政府查扣(资产编号:23-FBI-00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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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即请愿人,在投资资金被政府查扣前从未收到过任何资金或投资回报。目前,在汉密尔顿投资管理的数字银行项目中,我遭受了尚未挽回的投资损失。(汇款收据作为附件 A 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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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20年,请愿人被招募投资 G|CLUBS。被告及其他关联方多次向请愿人承诺该投资将带来丰厚的财务回报及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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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2020年10月19日,请愿人投资了 G|CLUBS,并向 G Club Operations LLC 账户(账号/BAN 1504005603)进行了银行转账,用以支付 G|CLUBS 高级会员费。(汇款收据作为附件 B 附后。) - b. 2020年12月18日,请愿人以现金形式向由郭文贵、王雁平、余等人领导的 Himalaya Alliance(喜马拉雅联盟)支付了相当于的日元金额,作为升级至 G-CLUB 5 级会员的费用。根据证据,该笔资金被转入了位于美国纽约、户名为 CRANE ADVISORY GROUP LLC 的 Citibank(花旗银行)账户(账号 6867165278)。请愿人有理由相信该笔资金最终被转入了被 FBI 查扣的账户。(汇款收据作为附件 C 附后。) - c. 尤为重要的是,法院的没收清单中包含了由王雁平领导的 G-CLUB 使用会员费购买的奢侈品,例如豪车、别墅和庄园。郭文贵曾公开展示这些物品。因此,请愿人有理由相信郭文贵使用投资者的资金购买了这些奢侈品,而请愿人支付的款项正是这些资金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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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23年3月,被告郭与王被捕。被告余目前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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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被申请人被捕之前,请愿人并不知道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amilton Fund(汉密尔顿基金)、G|Clubs, Inc. 等的犯罪性质。在被申请人被捕后,请愿人得知被申请人被控串谋实施电信欺诈、证券欺诈、银行欺诈及洗钱,违反 18 U.S.C. § 1349,以及相关的实质罪名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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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24年5月3日,被告王根据与政府达成的认罪协议,对违反 18 U.S.C. § 1349 的串谋实施电信欺诈罪认罪,其中被告王同意通过多处账户及其他财产向美国没收等值于 14 亿美元($1.4 Billion)的款项,包括没收涉案财产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参见 Dkt.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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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24年5月3日,被告王同意录入《关于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初步没收裁定》,包括如上文详述由请愿人提供给被没收账户的所有资金。参见 Dkt.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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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24年7月18日,被告郭经陪审团审判被判定犯有敲诈勒索串谋罪、电信或银行欺诈串谋罪、洗钱串谋罪及证券欺诈串谋罪,以及相关的实质罪名项。参见 Dkt.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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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25年1月7日,被告王被阁下判处 120 个月监禁。参见 Dkt. 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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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25年1月7日,阁下签署了《关于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没收裁定》。参见 Dkt. 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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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在没收裁定录入之前,未向请愿人征求意见。请愿人对被告王同意没收涉案财产一事毫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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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作为被告王的受害者,请愿人对涉案财产享有权益,被告王无权同意将其没收。相反,请愿人对涉案财产享有优先权益,该财产不得成为针对被告王的没收裁定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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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请愿人除作为受害者外,并未参与上述犯罪,亦对被告的非法及违法活动不知情。因此,根据 21 U.S.C. § 853(n),请愿人亦为无辜第三方。任何第三方“就依据本条裁定没收归美国的财产主张合法权益的,可向法院提出请愿,请求举行听证以裁定其所主张的财产权益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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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1 U.S.C. § 853(n)(2)。该请愿书须由请愿人宣誓并签署,“应阐明请愿人对该财产享有的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性质与范围,请愿人取得该财产的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时间与情况,支持请愿人主张的其他事实,以及所请求的救济。”同上,§ 853(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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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在本案中,请愿人是涉案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该财产系被各被告欺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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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退一步主张,根据 21 U.S.C. § 853(n)(6)(B),请愿人是其在涉案财产中权益的善意有偿取得人,因为其是在虚假和欺诈性名义下将该财产提供给各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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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请愿人系通过在 www.forfeiture.gov 上查看没收裁定而获悉该裁定(该裁定于 2025年2月6日 至 2025年3月7日 期间发布),其中载明:“根据《美国法典》第 21 编第 853(n) 条,除被告以外希望对已裁定没收归美国的财产主张合法权益的人员,必须在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30)日内,或收到实际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以较早者为准),向法院提交举行听证的请愿书,以裁定其对该财产所主张权益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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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请愿人已在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了本请愿书。据此,请愿人谨此恭敬请求并请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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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修改没收裁定,以排除请愿人作为无辜第三方、享有优先权益和/或作为善意有偿取得人而享有权利、所有权及权益的涉案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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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依据 21 U.S.C. § 853(n) 就任何争议事项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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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退一步主张,且在本请愿被驳回的情况下,请愿人谨此恭敬就其在涉案财产中的权益提出补偿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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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退一步主张,且在本请愿被驳回的情况下,请愿人谨此恭敬提请本法院准予通过特赦/减免程序获得涉案财产的赔偿和/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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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给予法院认为公正妥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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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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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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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受伪证罪处罚的约束下证明并声明:我的请愿并非无理取闹,且就我所知所信,为支持本请愿所提供的信息均属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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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5年4月6日 签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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