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申请书 · ECF #662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SDNY
- 案号
- 23-cr-00118
- ECF #
- 662
- 类型
- PETITION
第三方权益申请书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662(2025年4月6日提交)。申请人声称系 Himalaya Exchange 投资计划受害者,对被 DOJ 没收资产主张所有权权益,辩称其为善意购买人和无辜第三方,请求法院修改没收令以排除其财产。
全文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美国地方法院)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x :
:
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以及
: : 被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x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 条及 21 U.S.C. § 853(n) 提起的经核实请愿书,请求对请愿人就特定财产的权利进行裁决
现(“请愿人”)由以下署名人代表并经由其,谨根据 21 U.S.C. § 853(n) 及《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c) 条提交本经核实请愿书,请求对请愿人在以下财产中的权益进行裁决:(下称“该财产”),该财产已根据法官阁下于 2025 年 1 月 6 日签署并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录入的本院《关于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同意初步没收令》(Dkt. 488)(下称“《没收令》”)予以没收。
1. 请愿人系一名。请愿人的完整身份及联系信息,包括地址、护照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出于隐私和安全考虑已在封存状态下提交给法院。
2. 2025 年 1 月 7 日,被告王雁平被法官阁下判处 120 个月监禁。参见 Dkt. 489。
3. 同一天,法官阁下签署了《没收令》。参见 Dkt. 488。
4. 在《没收令》录入前未曾征询请愿人的意见,请愿人亦不知晓被告王雁平同意没收该财产。
5. 请愿人未参与被告的任何犯罪行为,亦不知晓所涉及的非法活动。
6. 本院根据 21 U.S.C. § 853(n)、18 U.S.C. § 3231 以及《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 条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7. 请愿人经一位从事加密货币交易的朋友介绍知悉了喜币(H-Coin)投资项目。在 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3 月期间,请愿人受到夸大潜在回报的大规模且有组织的宣传活动的诱导,其中包括郭文贵发布的欺诈性视频。
8. 因此,请愿人向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账号:7801000254,账户名为 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进行了。
9. 2022 年 9 月 20 日左右,DOJ(美国司法部)扣押了该账户,资产编号为 23-FBI-000051。
10. 请愿人合理地认为该交易所系合法平台。然而,自 2022 年 12 月起,喜马拉雅交易所发布政策更新,将提现上限限制为 5,000 美元,并且未能兑现请愿人于 2023 年的的请求。
11. 尽管提交了多次客服工单,但未获任何解决。
12. 2023 年 7 月 6 日,请愿人收到来自喜马拉雅交易所的投资者通报,确认资金已被司法部扣押,并且由于正在进行的调查,所有提现均无限期暂停。
13. 2023 年 9 月 25 日,来自该交易所的进一步通讯确认政府调查仍在继续,并建议客户寻求独立法律顾问以追回款项。
14. 请愿人并非任何被告任何基础犯罪行为的参与者,亦对此不知情。
15. 请愿人系通过喜马拉雅交易所策划的欺诈计划的受害者,并且是无辜第三方,对被扣押的该财产享有法律上可获承认的所有权权益。
16. 请愿人不知晓所转账的资金会被用于推进任何非法计划。
17. 请愿人在被没收财产中享有的权益优于被告所持有的任何权益。
18. 作为备选主张,根据 21 U.S.C. § 853(n)(6)(B),请愿人符合善意有偿取得人资格,其转移资金以换取所陈述的合法投资。
19. 请愿人谨主张,被扣押的财产包括被告无合法权利主张的资产,因为资金来源于请愿人及其他处境相同的受害者。
20. 请愿人随本请愿书附上支持该主张的文件,包括:19 笔汇款记录、与喜马拉雅交易所的电子邮件往来、赎回请求以及投资者通报。
21. 在《没收令》录入之前,请愿人无从介入。
22. 请愿人提交本经核实请愿书以主张合法权益,并请求法院修改《没收令》以排除被扣押的该财产。
23. 请愿人有权根据 21 U.S.C. § 853(n)(2) 提出主张,该条款规定任何第三方“对被命令没收给合众国的财产主张合法权益的……可向法院提出请愿,请求举行听证会以裁定其对该财产所主张权益的有效性。”
24. 本请愿书系出于善意并依据法律提交。
25. 请愿人已在公告最终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了本请愿书。
为此,请愿人谨请求并向本院请愿:
a. 修改《没收令》,以排除请愿人作为无辜第三方、优先权益持有人和/或善意有偿取得人享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该财产;
b. 根据 21 U.S.C. § 853(n) 就任何争议事项举行听证会;
c. 作为备选请求,若本请愿书被驳回,请愿人谨就其在财产中的权益主张赔偿请求;
d. 作为备选请求,若本请愿书被驳回,请愿人谨提请本院准予赔偿和/或通过减免程序支付该财产;
e. 给予法院认为公正且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我在此证实并在承担伪证罪处罚的原则下声明:我的请愿书并非无理纠缠,且据我所知所信,为支持我的请愿书所提供的信息均属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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