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申请书 · ECF #504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SDNY
案号
23-cr-00118
ECF #
504
类型
PETITION

第三方财产权益申诉状——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504。申诉人 Chi Yu Yang 经律师 Peter Katz 依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2.2条及21 U.S.C. § 853(n),就法院此前签发的没收令所涉部分银行账户资金提出异议,主张其此前因受劝诱投资 G|CLUBS 而汇入相关账户的资金应作为无辜第三方权益或善意有偿购买人权益从没收范围中排除,并请求法院就该争议举行听证,或在申诉被驳回时给予赔偿或返还救济。申诉状落款日期为2025年3月19日。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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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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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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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 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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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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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Fed. R. Crim. P.)第 32.2 条及《美国法典》第 21 篇第 853(n) 条(21 U.S.C. § 853(n))提起的经宣誓确认的请愿书,请求裁定请愿人对 51,500.00 美元特定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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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S1 23 CR 118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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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 YU YANG(杨池玉)(“请愿人”),通过其署名律师,Law Offices of Peter Katz, LLC 的 Peter Katz, Esq.,根据 21 U.S.C. § 853(n) 以及《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c) 条之规定,特此恭敬地向法庭提请请愿,请求对请愿人在法庭《关于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同意初步没收令》(由法官阁下于 2025 年 1 月 6 日签署并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录入,“没收令”,ECF 案卷号 Dkt. 488,其中包括若干银行账户即“被没收账户”)所涉特定财产中的权益作出裁定,以排除请愿人享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全部财产,即 51,500.00 美元(“该财产”)。为支持本请愿,请愿人陈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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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 年,请愿人被招揽投资 G|CLUBS。 - 2. 被告及其他人向请愿人承诺了超额财务回报及其他收益。 - 3. 由于被告的虚假和欺诈性主张,请愿人在 G|CLUBS 投资了 51,500.00 美元。 - 4. 具体而言,据知悉和确信,请愿人将美元资金汇转至被告保管和控制的被没收账户中,详见下文。 - 5. 2020 年 10 月 17 日,请愿人在 G|CLUBS 投资了 10,000.00 美元,通过电汇方式向被告提供资金,订单号为 GC2010171626351,向 G|CLUBS 支付初始会员费。 - 6. 2021 年 10 月 19 日,请愿人在 G|CLUBS 投资了 500.00 美元,通过订单号 WS2110191751231 向被告提供资金支付年费。 - 7. 2022 年 2 月 1 日,请愿人在 G|CLUBS 投资了 10,000.00 美元,通过订单号 LX22020202244521 向被告提供资金,通过“农场借贷项目”(Farm Loan Program)进行会员升级。 - 8. 2022 年 9 月 26 日,请愿人在 G|CLUBS 投资了 1,000.00 美元,通过订单号 LC2209262238341 向被告提供资金。 - 9. 2022 年 11 月 23 日,请愿人在 G|CLUBS 投资了 20,000.00 美元,通过订单号 FR2211231411311 向被告提供资金。 - 10. 2023 年 2 月 28 日,请愿人在 G|CLUBS 投资了 10,000.00 美元,通过订单号 FP2302281615131 向被告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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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型 订单号 总金额 付款方式 收款人 备注 会员资格 GC2010171626351 $10,000.00 电汇 G-Clubs 初始会员付款 年费 WS2110191751231 $500.00 支票 G-Clubs 年费 会员资格 LX2202020244521 $10,000.00 电汇 J and K Wholesale Corp, G-Clubs 通过“农场借贷项目”进行会员升级 年费 LC2209262238341 $1,000.00 支票 G-Clubs 年费 会员资格 FR2211231411311 $20,000.00 支票 G-Clubs 会员升级 会员资格 FP2302281615131 $10,000.00 支票 G-Clubs 最终会员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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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被告被没收账户的总金额:51,500 美元。据知悉和确信,这些资金被转入了在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美商国际银行)开设的、户名为“G Club International Ltd.”的账号 MBI10103-000 中,并由政府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左右扣押(23-FBI-000287),以及可能涉及的其他被没收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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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请愿人从未从被告处收回任何资金或投资,目前其 51,500.00 美元的投资遭受了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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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23 年 3 月,被告郭文贵和王雁平被捕。被告余建明目前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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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在被告被捕之前,请愿人并不知道 G|Clubs 的犯罪性质。被告被捕后,请愿人得知被告被指控串谋实施电信欺诈、证券欺诈、银行欺诈和洗钱,违反了 18 U.S.C. § 1349,以及相关实质性罪名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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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24 年 5 月 3 日,被告王雁平根据与政府达成的认罪协议,就串谋实施电信欺诈(违反 18 U.S.C. § 1349)进行了认罪答辩,其中被告王雁平同意通过各类账户及其他财产向美国没收相当于 14 亿美元的款项,包括没收其在该财产中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参见 Dkt.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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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024 年 5 月 3 日,被告王雁平同意录入《关于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初步没收令》,包括上文详述的请愿人存入被没收账户的所有资金。参见 Dkt.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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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024 年 7 月 18 日,被告郭文贵经陪审团审理后被判定犯有敲诈勒索串谋、串谋实施电信或银行欺诈、洗钱和证券欺诈,以及相关实质性罪名项。参见 Dkt.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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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025 年 1 月 7 日,法官阁下判处被告王雁平 120 个月监禁。参见 Dkt. 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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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25 年 1 月 7 日,法官阁下签署了《关于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没收令》。参见 Dkt. 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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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在录入该没收令之前,未曾征求过请愿人的意见。请愿人对被告王雁平同意没收该财产一事毫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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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作为被告王雁平的受害者,请愿人对该财产享有权益,被告王雁平无权同意没收该财产。相反,请愿人对该财产享有优先权益,该财产不得成为针对被告王雁平的没收令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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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请愿人除作为受害者外,并未参与上述犯罪,对被告的违法及非法活动亦不知情。因此,根据 21 U.S.C. § 853(n),请愿人亦属于无辜第三方。任何“就根据本条被裁定没收归美国的财产主张合法权益”的第三方“均可……向法庭提请请愿,要求举行听证会以裁定其所主张的财产权益的有效性。”21 U.S.C. § 853(n)(2)。该请愿书须经请愿人宣誓并签署,“应阐明请愿人在该财产中享有的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性质和范围、请愿人获得该财产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时间和情况,以及支持请愿人主张的补充事实和所寻求的救济。”同上引,§ 853(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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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在本案中,请愿人是该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其该财产系被被告诈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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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或者,根据 21 U.S.C. § 853(n)(6)(B),请愿人是其在该财产中权益的善意有价受让人,因为请愿人是在虚假和欺诈性借口下向被告提供了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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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请愿人通过在 www.forfeiture.gov(发布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6 日至 2025 年 3 月 7 日)查阅该没收令而获悉此事,该公告指出:“根据《美国法典》第 21 篇第 853(n) 条,除被告以外希望对已被裁定没收归美国的财产主张合法权益的人员,必须在最终公告发布之日或收到实际通知之日起(以较早者为准)三十 (30) 日内向法庭提交听证请愿书,以裁定其所主张财产权益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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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请愿人已在最终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了本请愿书。为此,请愿人恭敬地请求并向本法庭请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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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修改该没收令,以排除请愿人作为无辜第三方、优先权益人和/或善意有价受让人而享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该财产; - b. 根据 21 U.S.C. § 853(n) 就任何争议事项举行听证会; - c. 或者,如果本请愿被驳回,请愿人特此恭敬地就其在该财产中的权益提出赔偿请求; - d. 或者,如果本请愿被驳回,请愿人特此恭敬地向本法庭提出动议,请求通过特赦/返还程序获得该财产的赔偿和/或支付; - e. 给予法庭认为公正且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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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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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 年 3 月 19 日 谨此呈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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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Katz, E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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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Village Blvd., 2nd Floor Princeton, NJ 08540 (609) 734-4380 peter@pkatzlegal.com 请愿人 Chi Yu Yang(杨池玉)之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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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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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证明并在愿受伪证罪处罚的前提下声明,我的请愿并非无理取闹,且据我所知和确信,为支持我的请愿所提供的信息均属真实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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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签署于康涅狄格州马尔伯勒(Marlborough, Connectic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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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Chiyu(杨赤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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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 Yu Yang(杨赤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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