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ECF #747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SDNY
- 案号
- 23-cr-00118
- ECF #
- 747
- 类型
- UNKNOWN
- 立案日
- 2025-09-11
第三方没收索赔表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747(2025年9月11日)。一名个人索赔人提交司法部标准没收索赔表,声明对被没收资产享有权益并要求返还该资产。
全文
寄件人:
Southern District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国联邦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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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时间:
对于您主张权利的资产,您必须完整填写本表格的所有部分。
注:提交权利主张申请并无特定的法定格式或正规要求;提供本文件系为方便您使用。请访问 http 获取向相应扣押机构提交权利主张申请的更具体指引。
无理主张声明:若法院认定权利主张人对财产权益的主张系无理取闹,法院可处以民事罚款。依据《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983(h) 条(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ubsection 983(h))。提供虚假陈述或虚假权利主张,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依据《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001 条及第 1621 条面临刑事追诉。
《隐私权法》告知:Department of Justice(美国司法部,DOJ)收集此信息旨在处理您的权利主张申请。提供此信息纯属自愿,但该信息系处理您的申请所必需。所收集的信息适用《隐私权法》记录系统公告:司法部(DOJ),DOJ-002-DOJ 计算机系统活动与访问记录,联邦公报(71 FR 29170)。在为履行机构职能所必需时,本信息可向承包商披露;在发生违法或潜在违法行为时,可向执法部门披露;或按照其他已公布的常规用途予以披露。有关常规用途的完整清单,请参见上述记录系统公告。
案号 1:23-cr-00118-AT 提交于 04/06/25 第 1 页,共 8 页
企业/机构名称:(如适用) 囚犯编号:(如适用)
社会安全号码/纳税人识别号:(如无,填写不适用)
如上项填写不适用,请说明您没有社会安全号码的原因: 我未曾在美国居住。
律师头衔:
律师地址:(包括街道、城市、州及邮政编码) 您是否作为代表委托人提交本申请的律师? [ ] 是 [x] 否 律师电话:(选填) 律师电子邮件:(选填)
若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您有责任将新信息通知该机构。
案号 1:23-cr-00118-AT 提交于 04/06/25 第 2 页,共 8 页
列出您主张权利的每一项资产编号及资产描述。
资产编号: 资产描述:原存于 FV Bank 账号为 的账户内、户名为“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并由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前后扣押的 14,599,257.25 美元现金。
请在下方空白处说明您对该资产拥有有效、善意且受法律认可的权益的理由。
1. 请愿人依据《美国法典》第 21 编第 853(n) 条(21 U.S.C. § 853(n))及《联邦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 32.2(c) 条之规定,特此恭敬地请求法院对请愿人就法官阁下于 2025 年 1 月 6 日签署并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录入的《关于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同意初步没收裁定》(Consent Preliminary Order of Forfeiture as to Specific Property/Money Judgment,“没收裁定”,Dkt. 488,其中包括多个银行账户即“被没收账户”)所涉特定财产的权益作出裁定,以排除请愿人享有权利、所有权及权益的全部财产,即 150,300 美元(“涉案财产”)。为支持本申请,请愿人陈述如下:
2. 2022 年,我向 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 账户投资了 150,300 美元,用于通过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购买虚拟货币(H-Coin/喜币)。然而,我未曾收到任何投资回报。
3. 我即请愿人在这些投资被政府扣押前,从未收回任何资金或投资款,现遭受了 150,300 美元投资款无法收回的全部损失。
4. 我即请愿人在上述没收裁定录入之前未被征询意见。请愿人不知道被告 Wang(王)同意没收涉案财产。我投资于 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是为了支持由 Miles Guo(郭文贵)领导的 Whistleblower Movement(爆料革命)。我相信郭先生没有撒谎,他只是在做消灭中共的正确事情。
5. 作为上述所列资产的所有人,我即请愿人对涉案财产享有权益,被告王无权同意没收该财产。相反,请愿人对涉案财产享有优先权益,该财产不得成为针对被告王的相关没收裁定的标的。
6. 我未曾参与且不知晓被告人的活动,因此,依据 21 U.S.C. § 853(n),我亦属于无辜第三方。任何对依据本条被裁定没收给美国的财产主张合法权益的第三方,“均可向法院申请举行听证会,以裁决其对该财产所主张权益的有效性。”21 U.S.C. § 853(n)(2)。该请愿书须由我宣誓并签署,“应阐明请愿人对该财产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性质与范围,请愿人取得该财产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时间与情形,支持请愿人主张的其他事实,以及所请求的救济。”同上,§ 853(n)(3)。
7. 在本案中,我即请愿人是涉案财产的合法所有人。此外,根据 21 U.S.C. § 853(n)(6)(B),请愿人系就其在涉案财产中的权益支付了对价的善意购买人。
案号 1:23-cr-00118-AT 提交于 04/06/25 第 3 页,共 8 页
8. 请愿人通过在 www.forfeiture.gov(该公告于 2025 年 2 月 6 日至 2025 年 3 月 7 日期间发布)查看没收裁定获知了该裁定,该公告指出:“依据《美国法典》第 21 编第 853(n) 条,除被告以外、希望对被裁定没收给美国的财产主张合法权益的人员,必须在公告最后发布之日或收到实际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以较早者为准),向法院提交举行听证会的请愿书,以裁决其所主张财产权益的有效性。”
9. 请愿人是在公告首次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了本请愿书。据此,请愿人谨向本法院提出如下请求与请愿:
a. 修改没收裁定,以排除请愿人作为无辜第三方、优先权益人和/或支付对价的善意购买人所享有合法权益的涉案财产。
b. 依据 21 U.S.C. § 853(n) 就任何争议事项举行听证会。
c. 若请愿被驳回,就请愿人权益的价值获得赔偿;
d. 法院认为公正且适当的任何其他救济。
e. 确保在所有法院记录和诉讼程序中对请愿人的个人信息进行遮盖涂黑处理,以保护请愿人的个人信息。
请在下方空白处列出您为支持对该资产享有的权益而随附的所有文件。若未随附任何文件,请说明原因。
案号 1:23-cr-00118-AT 提交于 04/06/25 第 4 页,共 8 页
OTP bank Nyrt.
1051 Budapest, Nádor utca 16.
交易类型 来源账户 受益人 金额 0 Commerce House, Wickhams Cay 附言 汇款/交易日期
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
1, Road Clearing Ltd Town, Tortola, BVI, VG1110
案号 1:23-cr-00118-AT 提交于 04/06/25 第 5 页,共 8 页
OTP bank Nyrt. 1051 Budapest, Nádor utca 16. 电话:06-1-473-5000 传真:06-1-473-5955 www.otpbank.hu
交易类型 境内汇款 来源账户 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 受益人 金额 Commerce House, Wickhams Cay 0 附言 汇款/交易日期
1, Road 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 Town, Tortola, BVI, VG1110
案号 1:23-cr-00118-AT 提交于 04/06/25 第 6 页,共 8 页
OTP bank Nyrt. 1051 Budapest, Nádor utca 16.
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
Commerce House, Wickhams Cay 1, Road Town, Tortola, BVI, VG1110(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罗德城威克姆暗礁1号商业大厦,邮编 VG1110) 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
Case 1:23-cr-00118-AT - 归档于 04/06/25 第 7 页,共 8 页
对于您已通过保险索赔和/或通过其他挽回途径挽回了全部或部分损失的资产,请填写本部分。如果您拥有的损失挽回信息超出本页容纳范围,请打印本页的多份副本随索赔申请一并附上,并指明每页适用于哪些资产。如果您未获得任何损失挽回,则将本部分留空。
保单号: 索赔号: 保险公司名称:
保险公司地址:(包含街道、城市、州和邮政编码)
赔偿金额:
如果存在其他挽回来源(例如:赔偿、投资回报),请在下方列出并说明详情。
挽回来源 1: 挽回金额: 挽回来源 2: 挽回金额:
请在下方空白处列出您随附用于支持您损失挽回主张的任何文件。如未随附任何文件,请说明原因。
我未从任何来源挽回任何资金。
Case 1:23-cr-00118-AT - 归档于 04/06/25 第 8 页,共 8 页
以下声明必须由索赔人填写。
我证明并声明,在接受伪证处罚的前提下,我的索赔并非无理取闹,且为支持我的索赔所提供的全部信息就我所知所信均真实无误。
于 荷兰莱顿斯丹(Leidschendam, Netherl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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