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762-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SDNY
- 案号
- 23-cr-00118
- ECF #
- 762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5-10-22
拟议命令(附于律师动议,ECF #762 附件)——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762-1(2025年10月22日提交)。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Exchange)客户代理律师起草的拟议命令稿,请求法院认定其代表 6,512 名喜马拉雅交易所客户提交的集体附属没收申请符合法院此前没收令(ECF #720)项下的程序要求,并保留这些客户对被扣押资产的主张权益;该文本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尚未经法院签署采纳。
全文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纽约南区(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美利坚合众国(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Brother Seven)或“校长”(The Principal),
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
被告。
[拟定] 准许接受附随申请归档并保全权利主张之动议的裁定
鉴于,2025年8月11日,本院根据《美国法典》第21卷第853条以及《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2.2(b)(3)条和第32.2(b)(6)条,作出了针对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初步没收令(ECF No. 720)(以下简称“《初步裁定》”);
鉴于,《初步裁定》指示,第三方对被没收财产的权益应依据《美国法典》第21卷第853(n)条进行裁判,并依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2.2条保留在必要时执行和修改《初步裁定》的管辖权(《初步裁定》第9段);
鉴于,2025年10月21日,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简称“HEX”)6,512名经身份认证并经同意授权的客户的代理律师提交了一份《符合法院8月11日裁定接受附随申请归档并保全权利主张的动议》(ECF No. [动议ECF编号])(以下简称“《动议》”),请求代表上述客户接受一份集体附随请愿书,这些客户的权益已通过HEX的加密账本系统、费用协议授权书及代表性宣誓书进行了身份认证,该认证过程反映的持仓总量为84,689,498.20(HDO)、433,992,619.55(HCN)。从被扣押资金中主张的HDO索赔总价值为$84,948,639.40。另外,因资金和网站被扣押导致交易所无法运作而向美国司法部(DoJ)主张的HCN资产损失赔偿请求为:434,208,503.75(HCN)x 每枚HCN $13.77(以因政府行为导致2024年7月17日暂停交易之日的价格计算)= $5,979,051,096.64损失。
鉴于,《动议》请求法院认定费用协议授权书和代表性宣誓书已构成对《美国法典》第21卷第853(n)(3)条所规定的宣誓陈述要求的实质性遵守,此项考量基于外国权利主张人面临的实际不可抗阻碍,包括政治报复风险以及进入美国法院系统的障碍,这符合 McIntosh v. United States,601 U.S. 330, 339–40 (2024) 案之精神(确认在存在实质性遵守且未造成损害的情况下,Fed. R. Crim. P. 32.2项下的没收程序具有灵活性);
鉴于,《动议》进一步请求允许在安全渠道具备时持续提交额外宣誓书以补充申请归档,此举依据本院在《初步裁定》第9段项下保留的管辖权以及《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2.2(c)(2)条(授权基于情势发展对请愿书进行修正);
鉴于,本院已审议了《动议》、政府方的答辩(如有)以及所适用的法律,包括根据 Mullane v. Central Hanover Bank & Trust Co.,339 U.S. 306, 314–15 (1950) 案协调程序要求与正当程序原则的必要性,以及根据 Austin v. United States,509 U.S. 602, 622 (1993) 案避免违宪剥夺财产的必要性;
据此,现特此裁定如下:
《动议》予以准许;
随《动议》提交的集体附随归档文件被认定符合《初步裁定》及《美国法典》第21卷第853(n)条的规定,予以接受;
列明每位权利主张人HID编号和HDO余额的封存附件,被视为关于被扣押资金所有权权益的经核实清单;
费用协议授权书和代表性宣誓书被认定构成对《美国法典》第21卷第853(n)(3)条宣誓陈述要求的实质性遵守;
允许政府仅在经法院批准的安全条件下(包括在限制仅用于核实目的的保护令下,并酌情涂黑敏感个人信息)审查HEX的KYC数据、Jumio人脸识别与银行数据以及交易记录,以保护权利主张人隐私和安全的方式核实权利主张人的身份及权益;
《动议》中所代理的当前委托人获准继续在受伪证处罚的保证下提交宣誓书,这些宣誓书应包含在附随申请的一份或多份补充提交文件中,上述补充文件应由律师在本裁定作出后60天内或在安全渠道具备时提交(以较晚者为准);本院保留依据《初步裁定》第9段及《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2.2(c)(2)条接受和裁判这些补充提交文件的管辖权,且不损害原始申请的时效性或有效性;
如有必要裁判请愿人权益的有效性,本院应依据《美国法典》第21卷第853(n)(4)条排期举行附随听证会,或在所有第三方主张解决后着手作出最终没收令;
本裁定不排除政府方在核实所提供的数据后,基于实质性理由对个别主张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例如根据《美国法典》第21卷第853(n)(6)条主张其不具备优先权益);
本裁定不得损害任何未获代理的HEX客户或其他第三方依据《美国法典》第21卷第853(n)条提交独立请愿书的权利。
本裁定不得损害权利主张人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包括依据《美国法典》第21卷第853(i)条提出的减免请愿,或依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1(g)条提出的返还财产动议。
特此裁定:
本人特此证明,于2025年10月22日,上述文书的真实准确副本已通过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ECF系统进行了电子归档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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