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777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SDNY
案号
23-cr-00118
ECF #
777
类型
ORDER
立案日
2025-12-17

第三方权益请求书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等人案,SDNY 1:23-cr-00118 ECF #777(2025年12月17日立案)。居住越南的曾伟成(Zeng Weicheng)依据 21 U.S.C. § 853(n) 及 Rule 32.2,就其汇往 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用于购买 HDO/HCN、并被列入法院初步没收令的 487,530.70 美元资金主张优先权益,请求举行听证并将该笔款项排除在没收范围之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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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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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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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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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Brother Seven(七哥)”、“The Principal(校长)”, 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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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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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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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1:23-cr-00118-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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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G WEICHENG(曾伟成)请求就裁定请愿人对初步没收令所列特定财产之权益有效性举行听证会的经核实请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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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 R. CRIM. P. 32.2;21 U.S.C. § 853(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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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被告请愿人曾伟成(“请愿人”)现由其代理律师 Louis A. Pellegrino 代表,依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 条(“Rule 32.2”)及《美国法典》第 21 编第 853 条(n)款(“§ 853(n)”)向本院提出请愿,请求举行听证会以裁定请愿人对下文更具体描述的特定财产所享权益的有效性,并请求作出裁定,修改本院于 2025年8月11日 针对被告郭文贵(又名 Miles Guo,“郭”)作出的初步没收令(“郭氏初步没收令”),将所涉财产判归请愿人,而不予没收给美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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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文所述,请愿人属于 § 853(n) 含义范围内该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因为请愿人的资金系被被告以及受被告指示或在其控制下行事的人员和实体(统称“被告”)诈骗所得。请愿人对该财产享有权利、所有权或权益,且该等权利、所有权或权益致使该没收令部分无效,因为在导致该财产被没收的非法行为实施之时,该权利、所有权或权益已归属于请愿人而非被告,或优先于被告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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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愿人陈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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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愿人为中国公民,且在所有相关时间内过去是、现在也是越南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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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过本请愿书,请愿人寻求追回总计 USD $487,530.70(“涉案资金”),该等资金系由请愿人在大约 2021年11月8日 至 2022年9月28日 期间电汇至以 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名义开设或为其利益持有的一个或多个银行账户,而该公司正是被告在本案中被定罪的欺诈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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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请愿人获悉并确信,涉案资金属于郭氏初步没收令中确定为 CATS No. 23-FBI-000289 的资金(原存于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账户号为 MBI10133-0000、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名义持有的 $10,008,284.04 美元货币,由政府在大约 2022年10月10日 至大约 2023年3月10日 期间查封)和/或 CATS No. 23-FBI-000051 的资金(原存于 FV Bank 账户号为 7801000254、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名义持有的 $14,599,257.25 美元货币,由政府于大约 2022年9月20日 查封),或者涉案资金可追溯至郭氏初步没收令中所列的一项或多项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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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请愿书系针对政府的在线公告通知而提交,且未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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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请愿人为个人受害者投资者及涉案资金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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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请愿人受到在互联网及其他渠道公开传播的招揽和广告的诱导,将其涉案资金投资于被告的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欺诈计划中,这些招揽和广告虚假陈述了两种数字货币代币的合法性:“Himalaya Dollar(喜马拉雅美元)”(HDO)和“Himalaya Coin(喜马拉雅币)”(HCN)。HIC 与喜马拉雅交易所还进一步虚假陈述 HDO 和 HCN 有美元及现金等价物资产支持,且喜马拉雅交易所允许用户买卖和交易加密货币。事实上,整个系统依赖于一个内部数据库,且 HDO 和 HCN 仅能在封闭系统的喜马拉雅交易所内交易。上述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请愿人因信赖上述陈述而遭受损害并进行了本文所述的投资,导致其蒙受涉案资金的损失。若请愿人知晓上述陈述属虚假,绝不会转移涉案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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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因信赖上述虚假陈述以及其他陈述(包括在整个相关期间持续进行的关于该投资合法性的诸多虚假陈述,包括在美国政府查封涉案资金之后),请愿人根据通过互联网发帖和招揽投资喜马拉雅交易所的广告向请愿人提供的电汇指示,将涉案资金电汇至控制喜马拉雅交易所的 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C)。请愿人的电汇款项在 HIC 的网站上得到了 HIC 的确认。请愿人获悉并确信,HIC 是被告用于喜马拉雅交易所清算和持有储备金的数家公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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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具体而言,请愿人意图投资 HDO 稳定币,通过请愿人在两家越南银行(Vietcombank 和 VietinBank)的账户向位于纽约的 Metropolitan Commercial Bank 发送了大约 8 笔电汇,总计 $425,530.70(含手续费),收款受益人为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 HIC。作为该计划的一部分,且因信赖上述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害,请愿人还向设在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在 Royal Business Bank 以 Prime Trust LLC 名义持有的账户电汇了 $62,000.00。如上所述,原告为 HIC 的利益而电汇的涉案资金总额为 $487,5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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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上述事实表明,请愿人既是涉案资金的所有人,也是 § 853(n)(6)(A) 含义范围内被定罪的基础犯罪的受害者,因为在请愿人投资涉案资金之时,请愿人对涉案资金享有权利、所有权或权益,该等权利、所有权或权益致使没收令在涉案资金的数额范围内无效,因为在导致没收的行为发生时,该权利、所有权或权益已归属于请愿人而非被告,或优先于被告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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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依据美国法律,请愿人继续持有涉案资金的所有权。此外,请愿人是基础犯罪的受害者,因为其对涉案资金享有现时的、法律上可承认的、有效且善意的权益,并且作为导致没收令的基础犯罪行为的直接后果遭受了金钱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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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请愿人谨向本院提出请求并请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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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修改 2025年8月11日 的郭氏初步没收令,以排除涉案资金,请愿人作为无辜所有人对该等资金享有优先权益; - b. 依据 21 U.S.C. § 853(n) 就任何争议事项举行听证会;以及 - c. 给予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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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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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此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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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TONS US LLP(大成美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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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ouis A. Pellegrino 纽约南区律师执照号 # 3060944 1221 Avenue of the Americas New York, New York 10020-1089 电子邮箱:louis.pellegrino@dentons.com 电话:(212) 768-6700 传真:(212) 768-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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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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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曾伟成(Zeng Weicheng),系本案请愿人,特作出本声明以支持上述请愿书。本人根据美国法律声明,在愿受伪证罪处罚的前提下,本人已阅读该请愿书并确信其中所述事实属实,该等确信或是基于本人对上述事实的直接知悉,或是获悉并确信其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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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5年12月12日 签署于越南河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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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Zeng Wei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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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g Weicheng(曾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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