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ECF #848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SDNY
- 案号
- 1:23-cr-00118
- ECF #
- 848
- 类型
- DOC
- 立案日
- 2026-05-11
紧急强制令(mandamus)请愿状——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848(2026-05-11 立案)。第三方请愿人 Bao Chu 向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交紧急调卷令申请,指控 SDNY 书记官及主审法官 Analisa Torres 未将其提交的多份文件登入公开卷宗,并指控检方与破产受托人 Luc Despins 在没收程序债权人认证环节存在不当行为,请求上诉法院责令即时登记涉案文件并召开证据听证。
全文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关于:BAO CHU(储宝),请愿人。
地区法院法官:Hon.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法官阁下) 要求强制执行执行性职责并救济正当程序结构性剥夺的紧急职务履行令请愿书
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各位法官阁下:
依据《全令状法》(All Writs Act, 28 U.S.C. § 1651)及《联邦上诉程序规则》(Federal Rule of Appellate Procedure)第 21 条,请愿人 Bao Chu(储宝,S.D.N.Y. HID: F56BDDZ)——作为根据 21 U.S.C. § 853(n) 主张排他性法定资格的善意第三方财产所有人——特此提起本紧急职务履行令请愿书。
请愿人谨请求本院签发职务履行令,责令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SDNY,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书记官及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法官阁下停止对其《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权利的结构性剥夺,并立即将十八(18)份遭到非法压制的法律诉讼文书录入案卷。
案件:26-1296,05/11/2026,案卷分录:7.1,第 1 页,共 65 页
I. 事实陈述:书记官公然违反《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5(d)(4) 条 本请愿书的事实依据有记录在案、客观且不可反驳。在 2026年4月17日 至 2026年5月7日 期间,请愿人依法向 SDNY 本人代表办公室(Pro Se Office)及托雷斯法官法官室发送了超过十八(18)份独立的紧急动议、补充备忘录及客观证据材料。此外,请愿人通过国际特快专递 EMS(运单号:1000250003756541000001 及 1000250003756551000008)成功送达了关键动议及 29 份证据材料的实体纸质副本,并已由 SDNY 签收。
尽管有这些合法且充分的送达,SDNY 书记官却策划了一场违宪的“口袋否决”。截至本请愿书提交之日,这十八份提交材料中无一被上传至 CM/ECF 公开案卷。
这构成了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第 5(d)(4) 条的直接且令人震惊的违反,该条规定:“书记官不得仅仅因为文书不符合本规则或地方规则或惯例规定的格式而拒绝归档。”书记官对提交材料进行案卷录入纯属执行性职责(Ministerial Duty),不具有任何实质性审查权力。SDNY 持续性的行政封锁是一种旨在压制已核实财产所有人发声的越权行为(ultra vires)。
SDNY 故意冒着严重程序违规的风险压制这 18 份文书,是因为其中包含能够摧毁政府 14 亿美元没收诉讼合法性的致命性实物证据。具体而言,请愿人遭到非法压制的《关于申请强制举行第 104 条听证会的紧急动议》(2026年5月4日 提交)揭露了以下协同实施的对法庭的欺诈(Fraud on the Court):
1. 联邦助理检察官 Ryan Finkel 接收伪造的伪证:遭到压制的证据材料提供了无可辩驳的书面证明,表明一个法外 RICO(诈骗及腐败组织犯罪)集团(被称为“联盟/青藤”)建立了一条制造伪证的流水线。该集团预先填好“受害者”减免申请表,并强迫国际上的数千名投资者直接将这些伪造的索赔申请邮寄给 Assistant United States Attorney(AUSA,联邦助理检察官)Ryan Finkel(瑞安·芬克尔)。政府对此类毒树之果的依赖构成了系统性的检方不当行为。
案件:26-1296,05/11/2026,案卷分录:7.1,第 2 页,共 65 页
2. 受托人 Luc Despins 非法转移数据:遭到压制的证据材料(具体为一份经宣誓的声明书)证实,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 Luc Despins(吕克·德斯平斯)非法将 1,600 名未经核实的破产债权人数据转移给控方,以此人为制造最初的刑事“受害者群体”。当真正的投资者根据《犯罪受害者权利法》(Crime Victims' Rights Act,CVRA)声明放弃其受害者身份时,政府便完全依赖前述 RICO 集团来伪造替代索赔。
SDNY 拒绝将此串通勾结及“证据洗白”的证据录入案卷,实质上协助了对 6,500 多名善意投资者所属资产的错误没收,剥夺了他们依据《第三条》享有的司法救济途径。
由于 SDNY 的结构性封锁,请愿人在地区法院层级已穷尽所有可用的救济途径,请愿人谨敦促本院介入并签发职务履行令,命令立即提供以下救济:
1. 强制履行执行性职责:命令 SDNY 书记官在二十四(24)小时内,将所有十八(18)份遭到压制的文书及 EMS 实体邮寄提交材料(包括 5月4日 的第 104 条规则动议及证据附件 FF-NN)立即且完整地录入案号为 1:23-cr-00118-AT 的公开 CM/ECF 案卷中。
案件:26-1296,05/11/2026,案卷分录:7.1,第 3 页,共 65 页
2. 强制进行司法审查:命令 Analisa Torres 法官阁下依据《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 of Evidence)第 104 条召开强制性证据听证会,以审查有关政府依赖受强迫、未经核实及伪造数据的被压制证据。
3. 强制签发传票:命令 SDNY 签发强制性传票,强制 AUSA Ryan Finkel 及受托人 Luc Despins 就其协同接收大批量伪造证据以及未经核实转移 1,600 份债权人档案一事,在承担伪证罪法律责任的规定下作证。
我谨在承担伪证罪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声明,上述内容真实、准确无误,且随附的 18 封被压制电子邮件及 EMS 签收单的证据目录准确反映了 SDNY 对我宪法权利的结构性剥夺。本院的介入是防止程序正义发生灾难性破产的唯一剩余保障。
于 2026年5月7日 谨呈。
案件:26-1296,05/11/2026,案卷分录:7.1,第 4 页,共 65 页
案件:26-1296,05/11/2026,案卷分录:7.1,第 5 页,共 65 页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 Thurgood Marshall U.S. Courthouse 40 Foley Square, New York, NY 10007 电话:212-857-8500
案卷编号:
下文载明所寻求救济的准确、完整陈述: 强制 SDNY 书记官立即将 18 份遭到非法压制的本人代表文书录入案卷(违反《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5(d)(4) 条),并强制 Torres 法官就控方依赖伪造证据及法外 RICO 协同运作一事召开强制性的《联邦证据规则》第 104 条听证会。
相对方代理律师:Ryan Finkel, Juliana Murray(联邦助理检察官) [律师姓名,包含律所、地址、电话号码及电子邮件] Bao Chu, Postfach 888, 1010 Wien, Austria 美国检察官办公室,SDNY,One St. Andrew's Plaza, New York, NY 10007
被上诉法院-法官/机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SDNY / Hon. Analisa Torres 请勾选相应方框: 动议人是否已通知对方律师(依据《地方规则》第 27.1 条要求):
对方律师对动议的立场:
对方律师是否有意提交答辩:
是否请求对动议进行口头辩论?
上诉辩论日期是否已确定?
否 如是,输入日期: 动议方律师签名:
日期:2026年5月7日; 送达方式:
适用于紧急动议、暂缓执行动议及上诉期间禁令动议: 此前是否已在下级法院提出此项救济请求? 此前是否已在本院寻求过此项救济?
请求的回复日期及紧急情况说明: 立即。SDNY 对实物证据的结构性压制使得对法庭的持续欺诈得以进行,并在刑事量刑前剥夺了 6,500 余名投资者的《第三条》/《第五修正案》权利。 案件:26-1296,05/11/2026,案卷分录:7.1,第 5 页,共 65 页
紧急本人代表通知:关于通过 EMS 寄送实物邮件的补充说明(案件 1:23-cr-00118-AT)
尊敬的法院书记官: 我已于 2026年4月17日 从奥地利通过 EMS 向 Analisa Torres 法官阁下寄出了一份紧急实物包裹(本人代表紧急动议及 29 份证据材料)。EMS 运单号为:[ 1000250003756541000001 ],[ 1000250003756551000008 ]。 关于该份即将寄达的实物提交材料,请接受本份关于我本人代表(Pro Se)身份的正式通知,以确保正当录入案卷,并防止对双重代理(hybrid representation)产生任何误解: 关于本人代表身份及严格受限之代理范围的通知(关于案号 1:23-cr-00118-AT) 致 Analisa Torres 法官阁下及法院书记官: 请注意,虽然我目前同时被列为 Bradford L. Geyer(布拉德福德·L·盖耶)的客户,但他对我的代理严格限于在附属没收程序(21 U.S.C. § 853(n))及/或司法部减免程序中的资产追回。 Geyer 律师并未在基础刑事诉讼程序中代表我,其代理权限亦未获授权对检方的量刑加重情节提出异议、揭露检方不当行为,或提交对法庭欺诈的证据。 由于我刚刚寄出的实物包裹包含 29 份实质性证据材料,证明政府的《量刑备忘录》(案卷分录 833)严重依赖 AI 伪造的证据及证人伪证,因此本项文书提交完全超出了 Geyer 律师财务追回代理权限的范围。 因此,我不得不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60(d)(3) 条以及我在《犯罪受害者权利法》(18 U.S.C. § 3771)下的法定权利,以本人代表方式提交本紧急动议,以确保量刑程序的公正完整。 由于这两条途径(刑事量刑公正性 vs 附属资产追回)在法律上是截然区分的,因此本项本人代表提交不构成不当的双重代理。 请在该实物邮件寄达后作相应案卷录入。
Notice_of_Pro_Se_Status_and_Limited_Representation.pdf
EMS_Tracking_Receipt_Exhibits_and_USB.pdf
Gmail - URGENT PRO SE NOTICE: Supplement to Incoming Physical Mail via EMS (Case 1:23-cr-00118-AT)
案件:26-1296,05/11/2026,案卷分录:7.1,第 6 页,共 65 页
Pro Se Filing <pro_se_filing@nysd.uscourts.gov>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Pro Se Intake Unit(亲自诉讼接案处)已收到您的电子邮件。(这不是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符合电子立案规定标准的亲自诉讼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将被立案,并将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显示在 ECF(电子案件归档)案卷上(参见下文规定标准)。如果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文件且已被接受立案,则不应向法院递交纸质版本。
通过电子邮件提起新诉讼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提交,大小不超过 15 兆字节; · 起诉书必须由立案方签字;
费用要求与说明: 请注意,在法院收到立案费付款之前,不会对您的起诉书进行审查。 · 必须在您的案件被分配案卷号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付款。如果邮寄付款,请将保付支票、银行支票或汇票寄至:Cashiers Room 260,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 · 您的付款必须包含案卷号,您可以通过拨打 (212) 805-0175 查询该案卷号。 · 如果您尚未同意电子送达,您的案卷号也将通过表格命令形式,按照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邮寄给您,其中将包含付款说明。如果您未在案件被分配案卷号之日起 30 天内付款,该诉讼将被无偏见驳回。 · 如果您无力支付立案费并希望请求法院免除立案费,您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in forma pauperis(诉讼救助/以赤贫者身份诉讼)申请。
通过电子邮件在现有案件中提交文件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提交,大小不超过 10 兆字节; · 电子邮件和所附文件必须包含案卷号、提交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 文件必须由提交方签字; · 电子邮件中的任何其他意见、问题或其他信息均不予理会; · 电子邮件中包含的任何其他往来函件均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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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7 of 65
对于任何提交的文件,如果您的文件未在两个工作日内显示在 ECF 案卷上,则说明其未达到电子立案的规定标准。如若如此,您必须通过以下方式向法院提交纸质文件:(a) 通过邮寄或隔夜递送服务将您的文件寄送至下述相应法院;或 (b) 在上午 9:30 至下午 1:30 之间将您的文件亲自送达至下述相应法院;或 (c) 在非办公时间将您的文件投入位于 500 Pearl Street, NY, NY 法院的夜间投递箱中。
其他资源:
同意以电子方式接受文件送达。请注意,同意电子送达即意味着您将不再通过邮政信件接收文件。 如需获取免费法律咨询,您可以通过填写接案登记表与 City Bar Justice Center Legal Clinic for Pro Se Litigants(纽约市律师协会正义中心亲自诉讼当事人法律诊所)预约咨询。如果诉讼当事人对登记表有疑问,或需要强调表格中已披露的紧急截止日期,可通过电话 (212-382-4794) 或电子邮件 (fedprosdny@nycbar.org) 联系该诊所。或者,您可以致电 212-659-6190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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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8 of 65
URGENT SUPPLEMENT TO PRO SE EMERGENCY MOTION (Case 1:23-cr-00118-AT) - Notice of Structural Defect and Fraud on the Court
尊敬的法院书记官:
随信附上拟在案号 1:23-cr-00118-AT 中登记入卷的补充备忘录(PDF)。本文件直接作为我对 2026年4月17日 通过 EMS 寄出的纸质亲自诉讼紧急动议材料包(包含 29 份证物)的补充。
该 PDF 附件包含根据我在 Crime Victims' Rights Act(《犯罪被害人权利法》)(18 U.S.C. § 3771) 下的法定权利提交的、有关检察官不当行为以及欺诈法院(Fraud on the Court)的时效性法律主张。
提交人姓名:Movant Anonymous(匿名动议人,验证身份识别码 HID:[ F56BDDZ ]) 地址:[目前居住在欧洲] 电话:[无]
Case_1-23-cr-00118_Supplemental_Notice_Fraud_on_the_Court.pdf
Gmail - URGENT SUPPLEMENT TO PRO SE EMERGENCY MOTION (Case 1:23-cr-00118-AT) - Notice of Structural Defect an…
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9 of 65
Pro Se Filing <pro_se_filing@nysd.uscourts.gov>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亲自诉讼接案处已收到您的电子邮件。(这不是美国破产法院。) 符合电子立案规定标准的亲自诉讼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将被立案,并将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显示在 ECF 案卷上(参见下文规定标准)。如果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文件且已被接受立案,则不应向法院递交纸质版本。
通过电子邮件提起新诉讼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提交,大小不超过 15 兆字节; · 起诉书必须由立案方签字;
费用要求与说明: 请注意,在法院收到立案费付款之前,不会对您的起诉书进行审查。 · 必须在您的案件被分配案卷号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付款。如果邮寄付款,请将保付支票、银行支票或汇票寄至:Cashiers Room 260,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 · 您的付款必须包含案卷号,您可以通过拨打 (212) 805-0175 查询该案卷号。 · 如果您尚未同意电子送达,您的案卷号也将通过表格命令形式,按照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邮寄给您,其中将包含付款说明。如果您未在案件被分配案卷号之日起 30 天内付款,该诉讼将被无偏见驳回。 · 如果您无力支付立案费并希望请求法院免除立案费,您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诉讼救助申请。
通过电子邮件在现有案件中提交文件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提交,大小不超过 10 兆字节; · 电子邮件和所附文件必须包含案卷号、提交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 文件必须由提交方签字; · 电子邮件中的任何其他意见、问题或其他信息均不予理会; · 电子邮件中包含的任何其他往来函件均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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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10 of 65
对于任何提交的文件,如果您的文件未在两个工作日内显示在 ECF 案卷上,则说明其未达到电子立案的规定标准。如若如此,您必须通过以下方式向法院提交纸质文件:(a) 通过邮寄或隔夜递送服务将您的文件寄送至下述相应法院;或 (b) 在上午 9:30 至下午 1:30 之间将您的文件亲自送达至下述相应法院;或 (c) 在非办公时间将您的文件投入位于 500 Pearl Street, NY, NY 法院的夜间投递箱中。
其他资源:
同意以电子方式接受文件送达。请注意,同意电子送达即意味着您将不再通过邮政信件接收文件。 如需获取免费法律咨询,您可以通过填写接案登记表与纽约市律师协会正义中心亲自诉讼当事人法律诊所预约咨询。如果诉讼当事人对登记表有疑问,或需要强调表格中已披露的紧急截止日期,可通过电话 (212-382-4794) 或电子邮件 (fedprosdny@nycbar.org) 联系该诊所。或者,您可以致电 212-659-6190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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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11 of 65
URGENT ELECTRONIC FILING: Case No. 1:23-cr-00118-AT (Second Supplemental Memorandum
尊敬的法院书记官:
随信附上拟在 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美国 诉 郭文贵),案号 1:23-cr-00118-AT 中正式登记入卷的《亲自诉讼紧急动议之第二份补充备忘录》。
本文件系依据我在《犯罪被害人权利法》(18 U.S.C. § 3771) 下作为受保护权利人的法定权利提交。
请注意,本电子立案文件与此前递交给法院的实物证物和 U 盘(EMS 运单号:1000250003756541000001 及 1000250003756551000008)直接相关并援引并入其中。
根据亲自诉讼电子立案的规定标准,我的身份信息如下:
提交人姓名:Movant Anonymous(匿名动议人)(验证身份识别码 HID:F56BDDZ) 地址:[目前居住在欧洲 - 受保护状态] 电话:[无 - 受保护状态]
Case_1-23-cr-00118_Second_Supplemental_Memo_Spoliation_of_Brady_Evidence.pdf
Gmail - URGENT ELECTRONIC FILING: Case No. 1:23-cr-00118-AT (Second Supplemental Memorandum
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12 of 65
Pro Se Filing <pro_se_filing@nysd.uscourts.gov>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Pro Se Intake Unit(本人诉讼接件处)已收到您的电子邮件。(此机构并非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符合电子提交规定标准的本人诉讼当事人文件将被归档,并将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显示在 ECF 案件卷宗上(见下文规定标准)。如果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文件且该文件已被接受归档,则不应向法院递交纸质版本。 通过电子邮件提起新诉讼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大小不得超过 15 兆字节; · 起诉状必须由提交方签名; 费用要求及说明: 请注意,在法院收到立案费付款之前,不会审查您的起诉状。 · 必须在您的案件被分配案卷编号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付款。如邮寄付款,请将保付支票、银行本票或汇票寄至:Cashiers Room 260,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 · 您的付款必须注明案卷编号,您可以致电 (212) 805-0175 查询该编号。 · 如果您尚未同意电子送达,您的案卷编号也将通过格式命令邮寄至起诉状上提供的地址,其中将包含付款说明。如果您在案件被分配案卷编号之日起 30 天内未付款,该诉讼将被无偏见驳回。 · 如果您无法支付立案费并希望请求法院免除立案费,您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in forma pauperis(以贫困者身份诉讼)申请。 通过电子邮件在现有案件中提交文件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大小不得超过 10 兆字节; · 电子邮件及所附文件必须包含案卷编号、提交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 文件必须由提交方签名; · 电子邮件中的任何其他意见、问题或其他信息将不予考虑; · 电子邮件中包含的任何其他函件将不予考虑。
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13 of 65
对于任何提交的文件,如果您的文件在两个工作日内未显示在 ECF 案件卷宗上,则说明其未达到电子提交的规定标准。如遇此情况,您必须通过以下方式以纸质形式向法院提交文件:(a) 通过邮寄或隔夜递送服务将文件寄至下文列出的相应法院;或 (b) 在上午 9:30 至下午 1:30 之间将文件亲自送交至下文列出的相应法院;或 (c) 在办公时间之后将文件投入位于 500 Pearl Street, NY, NY 法院的法院夜间投递箱。
其他资源:
同意以电子方式接受文件送达。请注意,同意电子送达即表示您将不再通过邮政信件接收文件。 如需免费法律咨询,您可以通过填写接件表格预约 City Bar Justice Center Legal Clinic for Pro Se Litigants(纽约市律师协会正义中心本人诉讼当事人法律诊所)。如果诉讼当事人对接件表格有疑问,或需要强调表格中已披露的紧急截止日期,可通过电话 (212-382-4794) 或电子邮件 (fedprosdny@nycbar.org) 联系诊所。或者,您可以拨打 212-659-6190 留言。
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14 of 65
紧急本人诉讼提交:案号 1:23-cr-00118 (AT) - 第三份补充备忘录(欺诈法院)及证物
致书记官办公室及尊敬的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法官: 我谨此就 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 et al.(美国诉郭文贵等人案),案号 1:23-cr-00118 (AT) 正式提交一份紧急本人诉讼文件。 本文件提请法院立即注意新发现的重要证据及官方记录,证明存在结构性欺诈法院(Fraud on the Court)行为,要求在即将举行的量刑程序之前进行司法认知。 请在随附附件中查收以下四 (4) 份文件,以便立即录入公开卷宗: 1. Case_1-23-cr-00118_Pro_Se_Third_Supplemental_Memorandum_Fraud_on_the_Court.pdf 2. Exhibit_AA_Declaration_of_Good_Faith_Translation_and_Newly_Discovered_Evidence.pdf 3. BOP_TRUVIEW_Inmate_Center_Report_USAO_00297003.pdf 4. Exhibit_Extra_Judicial_Admission_by_Yongbing_Zhang_Apr_10_2026.mp3 关于多媒体证物的程序性说明:依据法院 10MB 的电子提交大小限制,第 4 号证物作为提取的 .mp3 音频文件提交。该多媒体证物构成所附声明书中所详述的证据提交的组成部分。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及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我谨请求将这些所附文件和多媒体证物立即录入卷宗,以确保正当的司法审查。
匿名动议人(由法院分配的 HID: F56BDDZ 验证)本人诉讼 / 受保护的第三方权利持有人
Case_1-23-cr-00118_Pro_Se_Third_Supplemental_Memorandum_Fraud_on_the_Court.pdf.pdf
Exhibit_AA_Declaration_of_Good_Faith_Translation_and_Newly_Discovered_Evidence.pdf.pdf
Exhibit_AA_Proffer_of_Newly_Discovered_Evidence.pdf.pdf
Exhibit_Extra_Judicial_Admission_by_Yongbing_Zhang.mp3.mp3
BOP_TRUVIEW_Inmate_Center_Report_USAO_00297003.pdf.pdf
Gmail - 紧急本人诉讼提交:案号 1:23-cr-00118 (AT) - 第三份补充备忘录(欺诈法院)及证物…
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15 of 65
Pro Se Filing <pro_se_filing@nysd.uscourts.gov>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本人诉讼接件处已收到您的电子邮件。(此机构并非美国破产法院。) 符合电子提交规定标准的本人诉讼当事人文件将被归档,并将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显示在 ECF 案件卷宗上(见下文规定标准)。如果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文件且该文件已被接受归档,则不应向法院递交纸质版本。 通过电子邮件提起新诉讼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大小不得超过 15 兆字节; · 起诉状必须由提交方签名; 费用要求及说明: 请注意,在法院收到立案费付款之前,不会审查您的起诉状。 · 必须在您的案件被分配案卷编号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付款。如邮寄付款,请将保付支票、银行本票或汇票寄至:Cashiers Room 260,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 · 您的付款必须注明案卷编号,您可以致电 (212) 805-0175 查询该编号。 · 如果您尚未同意电子送达,您的案卷编号也将通过格式命令邮寄至起诉状上提供的地址,其中将包含付款说明。如果您在案件被分配案卷编号之日起 30 天内未付款,该诉讼将被无偏见驳回。 · 如果您无法支付立案费并希望请求法院免除立案费,您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以贫困者身份诉讼申请。 通过电子邮件在现有案件中提交文件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大小不得超过 10 兆字节; · 电子邮件及所附文件必须包含案卷编号、提交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 文件必须由提交方签名; · 电子邮件中的任何其他意见、问题或其他信息将不予考虑; · 电子邮件中包含的任何其他函件将不予考虑。
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16 of 65
对于任何提交的文件,如果您的文件在两个工作日内未显示在 ECF 案件卷宗上,则说明其未达到电子提交的规定标准。如遇此情况,您必须通过以下方式以纸质形式向法院提交文件:(a) 通过邮寄或隔夜递送服务将文件寄至下文列出的相应法院;或 (b) 在上午 9:30 至下午 1:30 之间将文件亲自送交至下文列出的相应法院;或 (c) 在办公时间之后将文件投入位于 500 Pearl Street, NY, NY 法院的法院夜间投递箱。
其他资源:
同意以电子方式接受文件送达。请注意,同意电子送达即表示您将不再通过邮政信件接收文件。 如需免费法律咨询,您可以通过填写接件表格预约纽约市律师协会正义中心本人诉讼当事人法律诊所。如果诉讼当事人对接件表格有疑问,或需要强调表格中已披露的紧急截止日期,可通过电话 (212-382-4794) 或电子邮件 (fedprosdny@nycbar.org) 联系诊所。或者,您可以拨打 212-659-6190 留言。
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17 of 65
紧急自行代理(Pro Se)提交:案号 1:23-cr-00118 (AT) - 第四份补充备忘录及强制作出披露的信函动议(针对侵犯第六修正案权利)
致书记官办公室及尊敬的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法官:
我谨以此信正式提交关于 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 et al.(美国诉郭文贵等案),案号 1:23-cr-00118 (AT) 的紧急自行代理(Pro Se)提交文件。
本提交文件提请法院立即注意新发现的音频证据,该证据表明存在对被告宪法第六修正案获得律师帮助权的系统性及持续性干预,并附带未披露的 Brady/Giglio(布拉迪/吉格利奥)材料。这需要立即进行司法认知,并在即将举行的量刑程序之前强制政府予以披露。
随信附上以下三 (3) 份文件,以便立即记入公开案卷: 1. Case_1-23-cr-00118_Pro_Se_Fourth_Supplemental_Memo_Sixth_Amendment_Interference.pdf 2. Exhibit_BB_Transcript_and_Translation_Yongbing_Zhang_Admission_of_Sixth_Amendment_Interference.pdf 3. Exhibit_Audio_Yongbing_Zhang_Confession_of_18_USC_1001_Violation_Feb_2024.mp3
关于媒体证物的程序通知:由于法院对电子邮件提交采用 10MB 的电子立案大小限制,证物 3 作为提取的 .mp3 音频文件提交。该媒体证物构成了所附提交文件中详述的庭外自认的最终证据事实,并且是本强制披露动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我谨请求将这些随附文件和媒体证物立即记入案卷,以确保进行适当和及时的司法审查。
动议人 匿名(Anonymous) 经法院分配的 HID: F56BDDZ 验证 自行代理(Pro Se) / 受保护的第三方权利人
Exhibit_BB_Transcript_and_Translation_Yongbing_Zhang_Admission_of_Sixth_Amendment_Interference.pdf
Case_1-23-cr-00118_Pro_Se_Fourth_Supplemental_Memo_Sixth_Amendment_Interference.pdf
Exhibit_Audio_Yongbing_Zhang_Confession_of_18_USC_1001_Violation_Feb_2024.mp3.mp3
Gmail - URGENT PRO SE FILING: Case No. 1:23-cr-00118 (AT) - Fourth Supplemental Memo & Letter Motion to Compel (Sixth …
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18 of 65
Pro Se Filing <pro_se_filing@nysd.uscourts.gov>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自行代理(Pro Se)立案处已收到您的电子邮件。(此机构非美国破产法院。)
符合电子立案规定标准的自行代理诉讼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将被立案,并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显示在 ECF 案卷上(参见下文的规定标准)。如果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文件且该文件已被接受立案,则不应向法院递交纸质版本。
通过电子邮件提起新诉讼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发送,大小不得超过 15 兆字节; · 起诉状必须由提交方签名;
费用要求及说明: 请注意,在法院收到立案费之前,您的起诉状将不会被审阅。 · 付款必须在您的案件被分配案号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如通过邮寄付款,请将保付支票、银行支票或汇票寄至:Cashiers Room 260,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 · 您的付款必须包含案号,您可以通过致电 (212) 805-0175 查询该案号。 · 如果您未同意接受电子送达,您的案号也将通过格式命令按照起诉状上提供的地址邮寄给您,其中将包含付款说明。如果您在案件被分配案号之日起 30 天内未付款,诉讼将被驳回,且不具预断效力(dismissed without prejudice)。 · 如果您无力支付立案费并希望请求法院免除立案费,您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以贫民身份诉讼(in forma pauperis)的申请。
通过电子邮件在现有案件中提交文件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发送,大小不得超过 10 兆字节; · 电子邮件及所附文件必须包含案号、提交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 文件必须由提交方签名; · 电子邮件中的任何额外评论、问题或其他留言均将被忽略; · 电子邮件中包含的任何额外信函往来均将被忽略。
Gmail - IMPORTANT INFORMATION, PLEASE REVIEW
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19 of 65
对于任何提交,如果您的文件在两个工作日内未出现在 ECF 案卷上,则说明其未达到电子立案的规定标准。如若如此,您必须通过以下方式向法院提交纸质形式的文件:(a) 通过邮寄或隔夜递送服务将您的文件寄送至下方列出的相应法院;或 (b) 在上午 9:30 至下午 1:30 之间将您的文件亲自送交至下方列出的相应法院;或 (c) 在办公时间之后将您的文件投入位于 500 Pearl Street, NY, NY 法院的夜间投递箱中。
其他资源:
同意以电子方式接受文件送达。请注意,同意电子送达即意味着您将不再通过邮政信件接收文件。 如需免费法律咨询,您可以通过填写登记表进行预约,向 City Bar Justice Center Legal Clinic for Pro Se Litigants(纽约市律师协会正义中心自行代理诉讼当事人法律诊所)进行预约。如果诉讼当事人对登记表有疑问或需要强调已在表格中披露的紧急截止日期,可以通过电话 (212-382-4794) 或电子邮件 (fedprosdny@nycbar.org) 联系该诊所。或者,您可以致电 212-659-6190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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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20 of 65
紧急自行代理(Pro Se)提交:案号 1:23-cr-00118 (AT) - 经修订的第五份补充备忘录(HID: F56BDDZ)
致法院书记官及尊敬的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法官法官室:
随信附上由匿名动议人(Movant Anonymous)提交的《自行代理(Pro Se)第五份补充备忘录(经修订并合并)》。动议人系作为受《犯罪被害人权利法》(18 U.S.C. § 3771)保护的善意第三方财产所有人以自行代理(Pro Se)身份行事,已由法院分配的 HID: F56BDDZ 正式验证。
本紧急提交文件作为一份司法认知,提供了无可辩驳的实物证据线索和庭审记录中的矛盾之处(包括时间线伪证和未披露的利益冲突),从根本上摧毁了政府在其《量刑备忘录》(Dkt. 833)中所依赖的事实依据。本动议正式要求签发《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17(c) 条传票并召集证据听证会,以保护第三方财产所有人的宪法权利。
特此告知,本动议的纸质打印件连同相应的证物和 USB 闪存盘已通过 EMS 正式寄送至法院。实物物流单号如下: 自行代理(Pro Se)动议 EMS 运单号:1000250003756541000001 证物及 USB EMS 运单号:1000250003756551000008
我们谨请求立即审阅所附备忘录并将其记入正式案卷,以确保动议人根据第五修正案享有的正当程序权利得到维护,并为潜在的上诉审查保留记录。
动议人 匿名(Anonymous) 经 HID: F56BDDZ 验证 自行代理(Pro Se) / 第三方财产所有人
Case_1-23-cr-00118_Pro_Se_Fifth_Supplemental_Memo_Timeline_Perjury_and_Rule_1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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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21 of 65
Pro Se Filing <pro_se_filing@nysd.uscourts.gov>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自行代理(Pro Se)立案处已收到您的电子邮件。(此机构非美国破产法院。)
符合电子立案规定标准的自行代理诉讼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将被立案,并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显示在 ECF 案卷上(参见下文的规定标准)。如果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文件且该文件已被接受立案,则不应向法院递交纸质版本。
通过电子邮件提起新诉讼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发送,大小不得超过 15 兆字节; · 起诉状必须由提交方签名;
费用要求及说明: 请注意,在法院收到立案费之前,您的起诉状将不会被审阅。 · 付款必须在您的案件被分配案号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如通过邮寄付款,请将保付支票、银行支票或汇票寄至:Cashiers Room 260,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 · 您的付款必须包含案号,您可以通过致电 (212) 805-0175 查询该案号。 · 如果您未同意接受电子送达,您的案号也将通过格式命令按照起诉状上提供的地址邮寄给您,其中将包含付款说明。如果您在案件被分配案号之日起 30 天内未付款,诉讼将被驳回,且不具预断效力(dismissed without prejudice)。 · 如果您无力支付立案费并希望请求法院免除立案费,您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以贫民身份诉讼(in forma pauperis)的申请。
通过电子邮件在现有案件中提交文件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发送,大小不得超过 10 兆字节; · 电子邮件及所附文件必须包含案号、提交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 文件必须由提交方签名; · 电子邮件中的任何额外评论、问题或其他留言均将被忽略; · 电子邮件中包含的任何额外信函往来均将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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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22 of 65
对于任何提交的文件,如果您的文件在两个工作日内未出现在 ECF 案卷上,则说明其未达到电子立案的标准。如果是这样,您必须通过以下方式向法院提交纸质形式的文件:(a) 将您的文件通过邮寄或隔夜递送服务寄送至下文列出的相应法院;或 (b) 于上午 9:30 至下午 1:30 之间将您的文件亲自送交至下文列出的相应法院;或 (c) 在办公时间之后将您的文件投入位于纽约州纽约市 Pearl 街 500 号法院的法院夜间投递箱中。
其他资源:
同意以电子方式接受文件送达。请注意,同意电子送达即表示您将不再通过邮政信函接收文件。 如需免费法律咨询,您可以通过填写立案登记表进行预约,与 City Bar Justice Center Legal Clinic for Pro Se Litigants(纽约市律师协会正义中心本人诉讼当事人法律诊所)进行预约。如果诉讼当事人对立案登记表有疑问,或需要强调已在表格中披露的紧急截止日期,可通过电话(212-382-4794)或电子邮件(fedprosdny@nycbar.org)联系该诊所。或者,您也可以致电 212-659-6190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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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23 of 65
URGENT PRO SE FILING: Case 1:23-cr-00118-AT - Emergency Motion (Rule 12.4 Disclosure & Fifth Amendment) - HID: F56BDDZ(紧急本人诉讼立案:案件 1:23-cr-00118-AT - 紧急动议(第 12.4 条披露与第五修正案)- HID:F56BDDZ)
尊敬的法院书记官及 Analisa Torres(阿纳丽莎·托雷斯)法官阁下法官室:
请查收随附题为“Emergency_Motion_Rule_12.4_and_Fifth_Amendment_HID_F56BDDZ.pdf”的文件。
本紧急动议由 Movant Anonymous(匿名动议人)提交,以受到 Crime Victims' Rights Act(《犯罪被害人权利法》)(18 U.S.C. § 3771) 保护的善意第三方财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进行本人诉讼,由法院分配的 HID: F56BDDZ 正式验证。
本紧急提交作为司法告知,旨在强制新加入的利害关系方“1328777 B.C. Ltd.”(Dkt. 840) 严格遵守 Fed. R. Crim. P. 12.4(《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12.4 条)的强制性公司披露要求。此外,根据第五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条款,本文件正式要求法院将 Dkt. 839 中确立的完全相同的程序标准适用于依法提交了 21 U.S.C. § 853(n) 请愿书的数千名善意投资者。
请注意,本动议的实体打印副本连同相应证据及 USB 闪存盘已通过 EMS 正式寄送至法院。实体跟踪号如下: 本人诉讼紧急动议 EMS 跟踪号:1000250003756541000001 证据及 USB EMS 跟踪号:1000250003756551000008
我们谨请求立即审查并随附将此紧急动议录入官方案卷,以确保潜在利益冲突的透明度,保障动议人的宪法权利,并为潜在的上诉审查(职务执行令)保留记录。
Movant Anonymous Verified by HID: F56BDDZ Pro Se / Third-Party Property Owner(经 HID: F56BDDZ 验证的匿名动议人 本人诉讼 / 第三方财产所有权人)
Case_1-23-cr-00118_Pro_Se_Emergency_Motion_Rule_12.4_and_Fifth_Amendment_HID_F56BDDZ.pdf
Gmail - URGENT PRO SE FILING: Case 1:23-cr-00118-AT - Emergency Motion (Rule 12.4 Disclosure & Fifth Amendment) - HID…
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24 of 65
IMPORTANT INFORMATION, PLEASE REVIEW(重要信息,请查阅) Pro Se Filing <pro_se_filing@nysd.uscourts.gov>
IMPORTANT INFORMATION, PLEASE REVIEW(重要信息,请查阅)
您的电子邮件已被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本人诉讼立案处收到。(本处并非美国破产法院。) 本人诉讼当事人符合电子立案所需标准的文件将被立案,并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出现在 ECF 案卷上(参见下文所需标准)。如果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文件且已被受理立案,则不应再向法院递交纸质版本。
通过电子邮件发起新诉讼的立案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附件随邮件发送,大小不得超过 15 兆字节; · 起诉状必须由立案方签署;
规费要求及说明: 请注意,在法院收到立案规费付款之前,不会审查您的起诉状。 · 必须在您的案件被分配案卷号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付款。如邮寄付款,请将保付支票、银行支票或汇票寄送至:Cashiers Room 260,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 · 您的付款必须包含案卷号,您可致电 (212) 805-0175 查询该案卷号。 · 如果您未同意电子送达,您的案卷号也将通过格式命令按照起诉状上提供的地址邮寄给您,其中将包含付款说明。如果您未在案件被分配案卷号之日起 30 天内付款,该诉讼将被无偏见驳回。 · 如果您无力支付立案规费并希望申请法院免除立案规费,您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以贫民身份诉讼的申请。
通过电子邮件在现有案件中提交文件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附件随邮件发送,大小不得超过 10 兆字节; · 电子邮件和随附文件必须包含案卷号、提交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 文件必须由提交方签署; · 电子邮件中的任何额外评论、问题或其他信息将不予理会; · 电子邮件中包含的任何额外往来函件将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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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25 of 65
对于任何提交的文件,如果您的文件在两个工作日内未出现在 ECF 案卷上,则说明其未达到电子立案的标准。如果是这样,您必须通过以下方式向法院提交纸质形式的文件:(a) 将您的文件通过邮寄或隔夜递送服务寄送至下文列出的相应法院;或 (b) 于上午 9:30 至下午 1:30 之间将您的文件亲自送交至下文列出的相应法院;或 (c) 在办公时间之后将您的文件投入位于纽约州纽约市 Pearl 街 500 号法院的法院夜间投递箱中。
其他资源:
同意以电子方式接受文件送达。请注意,同意电子送达即表示您将不再通过邮政信函接收文件。 如需免费法律咨询,您可以通过填写立案登记表进行预约,与 City Bar Justice Center Legal Clinic for Pro Se Litigants(纽约市律师协会正义中心本人诉讼当事人法律诊所)进行预约。如果诉讼当事人对立案登记表有疑问,或需要强调已在表格中披露的紧急截止日期,可通过电话(212-382-4794)或电子邮件(fedprosdny@nycbar.org)联系该诊所。或者,您也可以致电 212-659-6190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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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26 of 65
URGENT PRO SE FILING: Case 1:23-cr-00118-AT - Sixth Supplemental Memo (Mahwah Settlement & Fraud on the Court) - HID: F56BDDZ(紧急本人诉讼立案:案件 1:23-cr-00118-AT - 第六份补充备忘录(马瓦和解协议与欺诈法庭)- HID:F56BDDZ)
尊敬的法院书记官及 Analisa Torres(阿纳丽莎·托雷斯)法官阁下法官室:
请查收随附由 Movant Anonymous(匿名动议人)提交的以下三 (3) 份关键法律文件,其以受到 Crime Victims' Rights Act(《犯罪被害人权利法》)(18 U.S.C. § 3771) 保护的善意第三方财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进行本人诉讼,由法院分配的 HID: F56BDDZ 正式验证: 1. 主动议:Case_1-23-cr-00118_Pro_Se_Sixth_Supplemental_Memo_Mahwah_Fraud_HID_F56BDDZ.pdf 2. 支持证据一:Official_BOP_Logs_Proving_Phone_Call_Fabrication_Dkt_312-3.pdf 3. 支持证据二:Evidence_of_Identity_Theft_and_Fabricated_Narratives_May_to_Aug_2023.pdf
本紧急提交作为司法告知,要求法院撤销“Mahwah Settlement(马瓦和解协议)”(Dkt. 204)。随附的备忘录和相应的客观物证无可辩驳地证明,马瓦和解协议的基础从根本上受到了玷污。
具体而言,政府自身披露的 Federal Bureau of Prisons (BOP)(联邦监狱管理局)TRUVIEW 官方记录 (Dkt. 312-3) 证实,针对“May Goo”的电话联系授权在 2023年8月28日 下午 6:07:21 之前严格保持为“未激活”。这使得五个月的外部“家庭叙述”(2023年5月至8月)在物理上绝对不可能存在,确立了未经授权的外部实体实施持续身份盗窃和系统性电汇欺诈的无可辩驳的证据。
政府故意隐瞒这些官方时间线矛盾以获取法院在 Dkt. 204 中的批准,构成了教科书式的欺诈法庭。动议人正式要求签发 Fed. R. Crim. P. 17(c)(《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17(c) 条)传票,以调查该程序性串通及对马瓦财产的证据毁灭。
请注意,本动议的实体打印副本连同相应证据及 USB 闪存盘已通过 EMS 正式寄送至法院。实体跟踪号如下: 本人诉讼动议 EMS 跟踪号:1000250003756541000001 证据及 USB EMS 跟踪号:1000250003756551000008
我们谨请求立即审查本第六份补充备忘录及其支持证据并将其录入官方案卷。在收到此类无可辩驳的物证后未能撤销受玷污的和解协议,将构成对动议人第五修正案下正当程序权利的结构性剥夺,动议人明确保留此记录,以便立即向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请愿申请职务执行令。
Movant Anonymous Verified by HID: F56BDDZ Pro Se / Third-Party Property Owner(经 HID: F56BDDZ 验证的匿名动议人 本人诉讼 / 第三方财产所有权人)
Official_BOP_Logs_Proving_Phone_Call_Fabrication_Dkt_312-3.pdf
Case_1-23-cr-00118_Pro_Se_Sixth_Supplemental_Memo_Mahwah_Fraud_HID_F56BDDZ.pdf
Evidence_of_Identity_Theft_and_Fabricated_Narratives_May_to_Aug_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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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27 of 65
IMPORTANT INFORMATION, PLEASE REVIEW(重要信息,请查阅) Pro Se Filing <pro_se_filing@nysd.uscourts.gov>
IMPORTANT INFORMATION, PLEASE REVIEW(重要信息,请查阅)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Pro Se Intake Unit(本人诉讼立案处)已收到您的电子邮件。(此机构并非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符合电子提交规定标准的本人诉讼当事人文件将予以归档,并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显示在 ECF(电子案件档案系统)案件卷宗上(见下文规定标准)。如果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文件且该文件已被接受归档,则不应向法院递交纸质版本。
通过电子邮件提起新诉讼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发送,大小不得超过 15 兆字节;
· 起诉状必须由提交方签名;
费用要求与说明:
请注意,在法院收到立案费付款之前,不会对您的起诉状进行审查。
· 必须在您的案件被分配卷宗号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付款。如通过邮寄付款,请将保付支票、银行支票或汇票寄至:Cashiers Room 260,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
· 您的付款必须包含卷宗号,您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212) 805-0175 查询该卷宗号。
· 如果您未同意电子送达,您的卷宗号也将通过格式裁定/命令邮寄至起诉状上提供的地址,其中将包含付款说明。如果您未在案件被分配卷宗号之日起 30 天内付款,该诉讼将被无偏见驳回。
· 如果您无法支付立案费并希望请求法院免除立案费,您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in forma pauperis(以贫困当事人身份)进行诉讼的申请。
通过电子邮件在既有案件中提交文件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发送,大小不得超过 10 兆字节;
· 电子邮件和所附文件必须包含卷宗号、提交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 文件必须由提交方签名;
· 电子邮件中的任何额外评论、问题或其他消息将不予理会;
· 电子邮件中包含的任何额外往来函件将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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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28 of 65
对于任何提交,如果您的文件在两个工作日内未显示在 ECF 案件卷宗上,则表明其未达到电子提交的规定标准。如遇此情况,您必须通过以下方式向法院提交纸质文件:(a) 将您的文件通过邮寄或隔夜递送服务寄至下文列出的相应法院;或 (b) 在上午 9:30 至下午 1:30 之间将您的文件亲自送达至下文列出的相应法院;或 (c) 在非工作时间将您的文件投入位于纽约州纽约市 Pearl 街 500 号法院的法院夜间投递箱内。
其他资源:
同意以电子方式接受文件送达。请注意,同意电子送达后,您将不再通过邮政信件接收文件。
如需免费法律咨询,您可以通过填写登记表进行预约,向 City Bar Justice Center Legal Clinic for Pro Se Litigants(纽约市律师协会司法中心本人诉讼当事人法律诊所)进行预约。如果诉讼当事人对登记表有疑问或需要强调表中已披露的紧急截止日期,可通过电话(212-382-4794)或电子邮件(fedprosdny@nycbar.org)联系该诊所。或者,您可以致电 212-659-6190 留言。
Gmail - IMPORTANT INFORMATION, PLEASE REVIEW
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29 of 65
URGENT PRO SE FILING: Case 1:23-cr-00118-AT - Emergency Motion (Statutory Standing & Trustee Disqualification) - HID: F56BDDZ
尊敬的法院书记官及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法官阁下法官室:
请查收标题为“Case_1-23-cr-00118_Pro_Se_Emergency_Motion_Standing_and_Trustee_Disqualification.pdf”的附件文件。
本文件由 Movant Anonymous(匿名动议人)提交,其作为受 Crime Victims' Rights Act(《犯罪被害人权利法案》)(18 U.S.C. § 3771)保护的善意第三方财产所有权人以本人诉讼身份行事,并主张 21 U.S.C. § 853(n) 项下的排他性法定原告资格,该身份经法院分配的 HID: F56BDDZ 正式核验。
该紧急提交作为一份司法通知,要求立即取消破产受托人的资格,并对当前委托给他的所有资产没收和清算程序予以中止。
所附动议提供了具体的、可核实的记录,证实政府通过由 AUSA(联邦助理检察官)Murray(默里)、Ferguson(弗格森)和 Finkel(芬克尔)签署的日期为 2023 年 7 月 13 日的秘密协议,对刑事没收资产(特别是 Mahwah 房产)进行了司法外处置。此外,动议详细说明了受托人与指定 DOJ(司法部)逃犯之间涉及的严重未披露财务利益冲突,构成了 28 U.S.C. § 1746 项下的潜在伪证行为以及对 11 U.S.C. § 324 的结构性违反。
政府在企图剥夺动议人法定原告资格的同时隐瞒这些司法外协议,构成了对法院的极其恶劣的欺诈。动议人正式要求根据 Fed. R. Crim. P.(《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17(c) 条签发传票,强制披露 2023 年 7 月 13 日的协议及相关利益冲突豁免文件。
我们恭请对该紧急动议立即进行审查并录入官方卷宗。未能维护动议人在 21 U.S.C. § 853(n) 项下不可剥夺的法定权利并调查这些有记录的程序违法行为,将构成正当程序的结构性剥夺。动议人明确保留此项记录,以便立即向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申请调卷令/执行令。
经 HID: F56BDDZ 核验的匿名动议人 本人诉讼 / 第三方财产所有权人
Case_1-23-cr-00118_Pro_Se_Emergency_Motion_Standing_and_Trustee_Disqualification.pdf
Gmail - URGENT PRO SE FILING: Case 1:23-cr-00118-AT - Emergency Motion (Statutory Standing & Trustee Disqualification) - …
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30 of 65
Pro Se Filing <pro_se_filing@nysd.uscourts.gov>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本人诉讼立案处已收到您的电子邮件。(此机构并非美国破产法院。)
符合电子提交规定标准的本人诉讼当事人文件将予以归档,并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显示在 ECF 案件卷宗上(见下文规定标准)。如果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文件且该文件已被接受归档,则不应向法院递交纸质版本。
通过电子邮件提起新诉讼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发送,大小不得超过 15 兆字节;
· 起诉状必须由提交方签名;
费用要求与说明:
请注意,在法院收到立案费付款之前,不会对您的起诉状进行审查。
· 必须在您的案件被分配卷宗号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付款。如通过邮寄付款,请将保付支票、银行支票或汇票寄至:Cashiers Room 260,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
· 您的付款必须包含卷宗号,您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212) 805-0175 查询该卷宗号。
· 如果您未同意电子送达,您的卷宗号也将通过格式裁定/命令邮寄至起诉状上提供的地址,其中将包含付款说明。如果您未在案件被分配卷宗号之日起 30 天内付款,该诉讼将被无偏见驳回。
· 如果您无法支付立案费并希望请求法院免除立案费,您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以贫困当事人身份进行诉讼的申请。
通过电子邮件在既有案件中提交文件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发送,大小不得超过 10 兆字节;
· 电子邮件和所附文件必须包含卷宗号、提交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 文件必须由提交方签名;
· 电子邮件中的任何额外评论、问题或其他消息将不予理会;
· 电子邮件中包含的任何额外往来函件将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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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31 of 65
对于任何提交,如果您的文件在两个工作日内未显示在 ECF 案件卷宗上,则表明其未达到电子提交的规定标准。如遇此情况,您必须通过以下方式向法院提交纸质文件:(a) 将您的文件通过邮寄或隔夜递送服务寄至下文列出的相应法院;或 (b) 在上午 9:30 至下午 1:30 之间将您的文件亲自送达至下文列出的相应法院;或 (c) 在非工作时间将您的文件投入位于纽约州纽约市 Pearl 街 500 号法院的法院夜间投递箱内。
其他资源:
同意以电子方式接受文件送达。请注意,同意电子送达后,您将不再通过邮政信件接收文件。
如需免费法律咨询,您可以通过填写登记表进行预约,向纽约市律师协会司法中心本人诉讼当事人法律诊所进行预约。如果诉讼当事人对登记表有疑问或需要强调表中已披露的紧急截止日期,可通过电话(212-382-4794)或电子邮件(fedprosdny@nycbar.org)联系该诊所。或者,您可以致电 212-659-6190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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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32 of 65
紧急自行代理提交:案件 1:23-cr-00118-AT - 紧急动议(法定诉讼资格与破产受托人取消资格) - HID:F56BDDZ
尊敬的法院书记官及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法官阁下法官室: 随信附上题为“Case_1-23-cr-00118_Pro_Se_Emergency_Motion_Standing_and_Trustee_Disqualification.pdf”的文件。 本文件由动议人 Anonymous(匿名者)提交,系以受到《Crime Victims' Rights Act(犯罪受害者权利法)》(18 U.S.C. § 3771)保护并依据 21 U.S.C. § 853(n) 主张专属法定诉讼资格的善意第三方财产所有人身份 Pro Se(自行代理)行事,并经法院指定的 HID:F56BDDZ 正式验证。 该紧急提交作为司法告知,要求立即取消 Bankruptcy Trustee(破产受托人)的资格,并中止目前委托给他的所有资产没收和清算程序。 随附动议提供了具体、可查证的记录,证实政府通过由 AUSAs(助理联邦检察官)Murray、Ferguson 和 Finkel 于 2023年7月13日 签署的秘密协议,对刑事没收资产(特别是 Mahwah 房产)进行了法外处置。此外,动议详细说明了涉及该受托人与被指定的 DOJ(美国司法部)逃犯之间严重的未披露财务利益冲突,构成 28 U.S.C. § 1746 项下的潜在伪证罪以及对 11 U.S.C. § 324 的结构性违反。 政府在企图剥夺动议人法定诉讼资格的同时隐瞒这些法外协议,构成了对法院的严重欺诈行为(Fraud upon the Court)。动议人正式要求签发 Fed. R. Crim. P. 17(c)(《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17(c) 条)传票,以强制披露 2023年7月13日 的协议及相关的利益冲突豁免文件。 我们谨请求立即审查该紧急动议并将其记入正式案件卷宗。若未能维护动议人依据 21 U.S.C. § 853(n) 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法定权利并调查这些有记录证明的正当程序违反行为,将构成对正当程序的结构性剥夺。动议人明确保留此记录,以便立即向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申请 Writ of Mandamus(执行令)。
动议人 Anonymous(匿名者) 由 HID:F56BDDZ 验证 自行代理 / 第三方财产所有人 Case_1-23-cr-00118_Pro_Se_Emergency_Motion_Standing_and_Trustee_Disqualificatio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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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33 of 65
Pro Se Filing <pro_se_filing@nysd.uscourts.gov>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 Pro Se Intake Unit(自行代理立案处)已收到您的电子邮件。(此机构并非美国破产法院。) 自行代理诉讼当事人提交的符合电子立案规定标准的文件将被提交,并将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出现在 ECF(电子案件档案)卷宗中(见下文规定标准)。如果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文件且该文件已被受理归档,则无需向法院递交纸质版本。 通过电子邮件提起新诉讼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发送,大小不得超过 15 兆字节; · 诉状必须由提交方签名; 费用要求及说明: 请注意,在法院收到立案费之前,不会对您的诉状进行审查。 · 必须在您的案件被指定案号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缴费。如通过邮寄缴费,请将保付支票、银行本票或汇票寄至:Cashiers Room 260,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 · 您的付款必须附上案号,您可以通过致电 (212) 805-0175 查询该案号。 · 如果您尚未同意电子送达,您的案号也将通过格式命令按照诉状上提供的地址邮寄给您,其中将包含付款说明。如果您在案件被指定案号之日起 30 天内未付款,该诉讼将被无偏见驳回(dismissed without prejudice)。 · 如果您无法支付立案费并希望请求法院免除立案费,您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一份 in forma pauperis(以贫民身份进行诉讼)的申请。 通过电子邮件在现有案件中提交文件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发送,大小不得超过 10 兆字节; · 电子邮件和随附文件必须包含案号、提交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 文件必须由提交方签名; · 电子邮件中的任何额外评论、疑问或其他信息均不予理会; · 电子邮件中包含的任何额外往来函件均不予理会。
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34 of 65
对于任何提交的文件,如果您的文件在两个工作日内未出现在 ECF 卷宗中,则说明该文件未达到电子提交的规定标准。如出现此情况,您必须通过以下方式以纸质形式向法院提交文件:(a) 将您的文件通过邮寄或隔夜特快专递服务寄送至下文所列的相应法院;或 (b) 于上午 9:30 至下午 1:30 之间将您的文件亲自送至下文所列的相应法院;或 (c) 在非办公时间将您的文件投入位于纽约州纽约市 Pearl 街 500 号法院的法院夜间投递箱中。
其他资源:
同意以电子方式接收文件送达。请注意,同意电子送达即表示您将不再通过邮政信件接收文件。 如需免费法律咨询,您可以通过填写接待登记表预约 City Bar Justice Center Legal Clinic for Pro Se Litigants(纽约市律师协会司法中心自行代理诉讼当事人法律诊所)的服务。如果诉讼当事人对接待登记表有疑问,或需要强调表格中已披露的紧急期限,可通过电话 (212-382-4794) 或电子邮件 (fedprosdny@nycbar.org) 联系该诊所。或者,您也可以致电 212-659-6190 留言。
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35 of 65
紧急自行代理提交:案件 1:23-cr-00118-AT - 剔除第 841 号卷宗动议与强制执行第 12.4 条披露 - HID:F56BDDZ
尊敬的法院书记官及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法官阁下法官室: 随信附上题为“Case_1-23-cr-00118_Pro_Se_Emergency_Motion_to_Strike_Dkt_841_and_Compel_KYC_Tracing.pdf”的文件。 本文件由动议人 Anonymous(匿名者)提交,系以主张第三条管辖资格及 21 U.S.C. § 853(n) 项下绝对法定权利的善意第三方财产所有人身份自行代理行事,并经法院指定的 HID:F56BDDZ 正式验证。 该紧急提交作为正式动议,因存在无法弥补的程序、管辖及法定缺陷,要求从记录中剔除由“1328777 B.C. Ltd.”提交的经核实请愿书(卷宗第 841 号)。 如随附动议中详述,卷宗第 841 号存在严重的身份不符以及规避强制性反洗钱(AML)和客户身份审查(KYC)规程的嫌疑。一名美国居民代表一家加拿大实体在加利福尼亚州签署该请愿书——从一家严格禁止美国和加拿大居民使用的交易所索赔 6,000,000 美元——造成了法律上和技术上的不可能。允许该不透明实体在没有提交 Fed. R. Crim. P. 12.4(《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12.4 条)公司披露声明的情况下推进程序,引发了依据第 11 条和 18 U.S.C. § 1001 的严重关切。 此外,请愿人未能提供严格的司法鉴定资金追踪,再加上其明确先发制人地请求将其索赔移交由政府的行政减免程序处理(卷宗第 785 号),构成了对其 § 853(n) 司法权利的推定放弃。 我们谨要求立即审查该紧急动议并将其录入正式 ECF 卷宗。允许一个未经核实、在法律上存在缺陷的实体稀释有限的没收资产池,同时使经过核实的自行代理投资者陷入瘫痪,构成了对第五修正案项下正当程序的结构性剥夺。若法院未能将此动议录入卷宗并采取行动,动议人明确保留此记录,以便立即向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申请执行令。
动议人 Anonymous(匿名者) 由 HID:F56BDDZ 验证 自行代理 / 第三方财产所有人 Case_1-23-cr-00118_Pro_Se_Emergency_Motion_to_Strike_Dkt_841_and_Compel_KYC_Tracin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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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36 of 65
Pro Se Filing <pro_se_filing@nysd.uscourts.gov>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Pro Se Intake Unit(亲自诉讼立案处)已收到您的电子邮件。(此处非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自代表当事人(pro se litigants)提交的符合电子立案规定标准的文件将被予以立案,并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显示在 ECF(电子案件档案系统)卷宗中(见下文规定标准)。如果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文件且已被接收立案,您无需再向法院递交纸质版本。
通过电子邮件提起新诉讼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发送,大小不超过 15 兆字节(MB); · 起诉书必须由立案方签字;
缴费要求及说明: 请注意,在法院收到立案费之前,您的起诉书将不会被审查。 · 必须在您的案件被分配卷宗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缴费。如邮寄付款,请将保付支票、银行本票或汇票寄至:Cashiers Room 260,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 · 您的付款中必须包含卷宗号,您可致电 (212) 805-0175 查询该卷宗号。 · 如果您未同意电子送达,您的卷宗号也将以包含缴费说明的格式裁定的形式,按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邮寄给您。如果您在案件被分配卷宗号之日起 30 日内未缴费,该诉讼将被无偏见驳回(dismissed without prejudice)。 · 如果您无力支付立案费并希望申请法院免除立案费,您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以贫民身份诉讼(in forma pauperis)的申请。
通过电子邮件在现有案件中提交文件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发送,大小不超过 10 兆字节(MB); · 电子邮件及附件文件必须包含卷宗号、立案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 文件必须由立案方签字; · 电子邮件中的任何额外备注、问题或其他信息将不予考虑; · 电子邮件中包含的任何额外信函往来将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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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37 of 65
对于任何提交,如果您的文件在两个工作日内未显示在 ECF 卷宗中,则说明该文件未符合电子立案的规定标准。若属此情况,您必须通过以下方式以纸质形式向法院提交文件:(a) 通过邮寄或隔夜递送服务将您的文件寄送至下列相应的法院大楼;或 (b) 在上午 9:30 至下午 1:30 之间将您的文件亲自递送至下列相应的法院大楼;或 (c) 在非工作时间将您的文件投入位于纽约州纽约市 Pearl 街 500 号法院大楼的法院夜间投递箱。
United States Courthouse(美国联邦法院大楼)
United States Courthouse(美国联邦法院大楼)
其他资源:
同意以电子方式接受文件送达。请注意,一旦同意电子送达,您将不再通过邮政信件接收文件。 如需免费法律咨询,您可通过填写登记表进行预约,预约 City Bar Justice Center Legal Clinic for Pro Se Litigants(纽约市律师协会司法中心自代表当事人法律诊所)。如果当事人对登记表有疑问或需要强调已在表格中披露的紧急截止日期,可通过电话(212-382-4794)或电子邮件(fedprosdny@nycbar.org)联系该诊所。或者,您也可以致电 212-659-6190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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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38 of 65
URGENT PRO SE FILING: Case 1:23-cr-00118-AT - Supplemental Notice of Evidence (Witness Tampering) & Exhibit 1 - HID: F56BDDZ(紧急自代表立案:案件 1:23-cr-00118-AT - 证据补充通知(干扰证人)及证物 1 - HID: F56BDDZ)
尊敬的法院书记官及 Honorable Judge Analisa Torres(尊敬的阿娜丽莎·托雷斯法官)法官办公室:
随信附上两份文件,供在案号 1:23-cr-00118-AT 中立即立案: “Case_1-23-cr-00118_Pro_Se_Supplemental_Notice_Witness_Tampering.pdf”(主补充通知) “Case_1-23-cr-00118_Supplemental_Exhibit_1_Alliance_Translations.pdf”(包含原始截图及认证译文的证据性证物)
上述文件由动议人 Anonymous(匿名)提交,其作为善意第三方财产所有人亲自诉讼(Pro Se),并经法院分配的 HID: F56BDDZ 官方核验。
此项紧急立案作为立案补充通知及新发现证据之出示。其证实了动议人先前关于协同干扰证人、Unauthorized Practice of Law(未获授权从事法律业务,UPL)以及对法院构成实质性 Fraud upon the Court(欺诈法院)的紧急动议。
正如补充通知中所详述并由补充证物 1 明确证明的那样,一个未注册的辛迪加正在直接违反 Giglio v. United States 及 18 U.S.C. § 371 的情况下,跨越国界非法拉揽并协调 1,800 名个人。法院不能审理通过旨在稀释合法没收资金池的非法代理所策划的大批量炮制之主张。
我们谨请求立即审阅本补充通知及其随附证物 1 并将其录入 ECF 正式卷宗,以维护司法程序的完整性。如果法院未能将此项无可争辩的证人协同证据录入卷宗并采取行动,动议人明确保留将该记录用于上诉复核的权利。
动议人 Anonymous(匿名) 经 HID: F56BDDZ 核验 亲自诉讼 / 第三方财产所有人
Case_1-23-cr-00118_Pro_Se_Supplemental_Notice_Witness_Tampering.pdf
Case_1-23-cr-00118_Supplemental_Exhibit_1_Alliance_Translation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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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39 of 65
IMPORTANT INFORMATION, PLEASE REVIEW(重要信息,请审阅) Pro Se Filing <pro_se_filing@nysd.uscourts.gov>
IMPORTANT INFORMATION, PLEASE REVIEW(重要信息,请审阅)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亲自诉讼立案处已收到您的电子邮件。(此处非美国破产法院。) 自代表当事人提交的符合电子立案规定标准的文件将被予以立案,并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显示在 ECF 卷宗中(见下文规定标准)。如果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文件且已被接收立案,您无需再向法院递交纸质版本。
通过电子邮件提起新诉讼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发送,大小不超过 15 兆字节(MB); · 起诉书必须由立案方签字;
缴费要求及说明: 请注意,在法院收到立案费之前,您的起诉书将不会被审查。 · 必须在您的案件被分配卷宗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缴费。如邮寄付款,请将保付支票、银行本票或汇票寄至:Cashiers Room 260,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 · 您的付款中必须包含卷宗号,您可致电 (212) 805-0175 查询该卷宗号。 · 如果您未同意电子送达,您的卷宗号也将以包含缴费说明的格式裁定的形式,按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邮寄给您。如果您在案件被分配卷宗号之日起 30 日内未缴费,该诉讼将被无偏见驳回。 · 如果您无力支付立案费并希望申请法院免除立案费,您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以贫民身份诉讼的申请。
通过电子邮件在现有案件中提交文件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发送,大小不超过 10 兆字节(MB); · 电子邮件及附件文件必须包含卷宗号、立案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 文件必须由立案方签字; · 电子邮件中的任何额外备注、问题或其他信息将不予考虑; · 电子邮件中包含的任何额外信函往来将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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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40 of 65
对于任何提交,如果您的文件在两个工作日内未显示在 ECF 卷宗中,则说明该文件未符合电子立案的规定标准。若属此情况,您必须通过以下方式以纸质形式向法院提交文件:(a) 通过邮寄或隔夜递送服务将您的文件寄送至下列相应的法院大楼;或 (b) 在上午 9:30 至下午 1:30 之间将您的文件亲自递送至下列相应的法院大楼;或 (c) 在非工作时间将您的文件投入位于纽约州纽约市 Pearl 街 500 号法院大楼的法院夜间投递箱。
其他资源:
同意以电子方式接受文件送达。请注意,一旦同意电子送达,您将不再通过邮政信件接收文件。 如需免费法律咨询,您可通过填写登记表进行预约,预约纽约市律师协会司法中心自代表当事人法律诊所。如果当事人对登记表有疑问或需要强调已在表格中披露的紧急截止日期,可通过电话(212-382-4794)或电子邮件(fedprosdny@nycbar.org)联系该诊所。或者,您也可以致电 212-659-6190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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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41 of 65
紧急自行代理(Pro Se)提交:案件 1:23-cr-00118-AT - 要求取消证人 Yoe Zhou(周悠,Forest Zhou)资格的紧急动议(涉及 RICO 与敲诈勒索)及证物 2A-2D - HID:F56BDDZ
尊敬的法院书记官及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法官阁下法官室: 随信附上五(5)份文件,供案件编号 1:23-cr-00118-AT 立即归档并审查。 这些文件由匿名动议人提交,其作为经法院指定 HID:F56BDDZ 正式验证的真正第三方财产所有权人,以自行代理(Pro Se)身份行事。 所附五份文件构成一份单一、完整的法律立案材料: 手动议:一份基于持续的敲诈勒索(RICO)、AI证据伪造、对 6,512 名经核实的投资人实施勒索以及正在进行的跨司法管辖区干预法庭行为,要求取消受妥协政府证人 Yoe Zhou(周悠,Forest Zhou)资格的自行代理紧急动议。 补充证物 2A(MP3 音频):非法网络直播的原版证据(1分39秒)。 补充证物 2B(PDF 译文):包含该证人明确犯罪意识(Consciousness of Guilt)的证物 2A 经认证英文译文。 补充证物 2C(MP3 音频):非法网络直播的原版证据(4分13秒)。 补充证物 2D(PDF 译文):包含规避联邦法院命令指示的证物 2C 经认证英文译文。 本紧急动议揭露了政府注册的主要关键证人正在积极运作一个犯罪集团(“联盟”,the "Alliance"),以欺诈多个联邦法院、实施《霍布斯法案》(Hobbs Act)敲诈勒索(18 U.S.C. § 1951),并针对保密的法院 HID 代码进行加重身份盗窃。依赖该证人构成了严重的 Giglio 违规,并教唆了结构性伪证。 我们郑重请求书记官办公室立即将所有五份所附文件(手动议 PDF 及四份补充证物)录入官方 ECF 案卷,以维护司法程序的完整性。 动议人明确保留本电子邮件传输及其时间戳以供上诉审查。若法院或书记官办公室未能将这些材料记入案卷或忽视该证人犯罪行为的确凿证据,将构成对正当程序的结构性剥夺,并将立即触发向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执行令(Writ of Mandamus)的请愿。 谨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美东时间 16:45 郑重提交, 匿名动议人 经 HID: F56BDDZ 验证 自行代理 / 第三方财产所有权人
Case_1-23-cr-00118_Pro_Se_Emergency_Motion_Disqualify_YoeZhou_RICO_Extortion.pdf
Supplemental_Exhibit_2A_Audio_Livestream_1m39s.mp3
Supplemental_Exhibit_2B_Transcript_Translation_1m39s.pdf
Supplemental_Exhibit_2C_Audio_Livestream_4m13s.mp3
_Supplemental_Exhibit_2D_Transcript_Translation_4m13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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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42 of 65
自行代理归档 <pro_se_filing@nysd.uscourts.gov>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自行代理立案组(Pro Se Intake Unit)已收到您的电子邮件。(本法院非美国破产法院。) 来自自行代理当事人且符合电子立案规定标准的文件将被提交归档,并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显示在 ECF 案卷上(见下文所需标准)。如果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文件且该文件已被接受归档,则无需向法院递交纸质副本。 通过电子邮件提起新诉讼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附件随邮件发送,大小不得超过 15 兆字节; · 诉状必须由立案方签字; 费用要求及说明: 请注意,在法院收到立案费之前,您的诉状将不会被审查。 · 付款必须在您的案件被指定案号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如邮寄付款,请将保付支票、银行支票或汇票寄至:Cashiers Room 260,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 · 您的付款必须注明案号,您可以致电 (212) 805-0175 查询该案号。 · 如果您尚未同意电子送达,您的案号也将通过格式命令邮寄至诉状中提供的地址,其中将包含付款说明。如果您在案件被指定案号之日起 30 天内未付款,诉讼将被无偏见驳回(dismissed without prejudice)。 · 如果您无力支付立案费并希望申请法院免除立案费,您必须通过电子邮件提交以无力支付者身份诉讼(in forma pauperis)的申请。 通过电子邮件在现有案件中提交文件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附件随邮件发送,大小不得超过 10 兆字节; · 电子邮件和所附文件必须包含案号、提交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 文件必须由提交方签字; · 电子邮件中的任何其他意见、问题或其他信息将不予理会; · 电子邮件中包含的任何额外通信将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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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43 of 65
对于任何提交的文件,如果您的文件在两个工作日内未出现在 ECF 案卷中,则说明其未达到电子立案的规定标准。如遇此情况,您必须通过以下方式向法院提交纸质形式的文件:(a) 通过邮寄或隔夜递送服务将您的文件寄至下列适用的法院大楼;或 (b) 于上午 9:30 至下午 1:30 之间将您的文件亲自送至下列适用的法院大楼;或 (c) 在办公时间之后将您的文件投入位于纽约州纽约市 Pearl 街 500 号法院大楼的法院夜间投递箱。
其他资源:
同意以电子方式接受文件送达。请注意,同意电子送达即表示您将不再收到邮政纸质信件。 如需免费法律咨询,您可以通过填写登记表进行预约,预约 City Bar Justice Center Legal Clinic for Pro Se Litigants(纽约市律师协会正义中心自行代理诉讼人法律诊所)。如果当事人对登记表有疑问或需要强调已在表格中披露的紧急期限,可通过电话(212-382-4794)或电子邮件(fedprosdny@nycbar.org)联系该诊所。或者,您可以致电 212-659-6190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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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44 of 65
紧急自行代理提交:补充备忘录与证物 CC(案件编号 1:23-cr-00118-AT)- HID:F56BDDZ
尊敬的法院书记官: 随信附上一份“自行代理补充备忘录”(PRO SE SUPPLEMENTAL MEMORANDUM)及其对应的实物证据“证物 CC”(Exhibit CC),以便在 Analisa Torres 法官阁下审理的 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美国 诉 郭文贵),案件编号 1:23-cr-00118 (AT) 案中立即归档并录入案卷。 我作为真正的第三方财产所有权人(法院指定 HID:F56BDDZ),以自行代理身份提交这些文件。所附文件包含有关正在进行的 RICO 违法行为及影响当前 21 U.S.C. § 853(n) 附属程序之结构性缺陷的关键司法通知和实物证据。 所附文件(2件): Case_1-23-cr-00118_Pro_Se_Supplemental_Memo_RICO_Violations_HID_F56BDDZ.pdf(主文件) Exhibit_CC_Physical_Evidence_and_Translation_Feb_2025.pdf(证物) 请确保备忘录和证物 CC 均相应记入公开案卷,并转呈 Torres 法官的法官室以供立即审查。 感谢您及时协助以确保我的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权利得到保护。
Bao Chu 自行代理 / 真正的第三方财产所有权人 经法院指定 HID 验证:F56BDDZ
Case_1-23-cr-00118_Pro_Se_Supplemental_Memo_RICO_Violations_HID_F56BDDZ.pdf
Exhibit_CC_Physical_Evidence_and_Translation_Feb_2025.pdf
Gmail - URGENT PRO SE FILING: Supplemental Memorandum and Exhibit CC (Case No. 1:23-cr-00118-AT) - HID: F56BDDZ
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45 of 65
Pro Se Filing <pro_se_filing@nysd.uscourts.gov>
收件人:bao chu <huangkeke2185@gmail.com>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自行代理立案组已收到您的电子邮件。(本法院非美国破产法院。) 来自自行代理当事人且符合电子立案规定标准的文件将被提交归档,并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显示在 ECF 案卷上(见下文所需标准)。如果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文件且该文件已被接受归档,则无需向法院递交纸质副本。 通过电子邮件提起新诉讼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附件随邮件发送,大小不得超过 15 兆字节; · 诉状必须由立案方签字; 费用要求及说明: 请注意,在法院收到立案费之前,您的诉状将不会被审查。 · 付款必须在您的案件被指定案号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如邮寄付款,请将保付支票、银行支票或汇票寄至:Cashiers Room 260,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 · 您的付款必须注明案号,您可以致电 (212) 805-0175 查询该案号。 · 如果您尚未同意电子送达,您的案号也将通过格式命令邮寄至诉状中提供的地址,其中将包含付款说明。如果您在案件被指定案号之日起 30 天内未付款,诉讼将被无偏见驳回。 · 如果您无力支付立案费并希望申请法院免除立案费,您必须通过电子邮件提交以无力支付者身份诉讼的申请。 通过电子邮件在现有案件中提交文件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附件随邮件发送,大小不得超过 10 兆字节; · 电子邮件和所附文件必须包含案号、提交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 文件必须由提交方签字; · 电子邮件中的任何其他意见、问题或其他信息将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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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46 of 65
· 电子邮件中包含的任何额外通信均不予理会。
对于任何提交的文件,若您的文件在两个工作日内未出现在 ECF(电子案卷系统)卷宗上,则表明其未达到电子立案的规定标准。如若如此,您必须通过以下方式以纸质形式向法院提交文件:(a) 将文件通过邮寄或隔夜递送服务寄送至下列相应的法院大楼;或 (b) 于上午 9:30 至下午 1:30 之间将文件亲自送达至下列相应的法院大楼;或 (c) 在非工作时间将文件投入位于纽约州纽约市 Pearl 街 500 号法院大楼的法院夜间投递箱中。
其他资源:
同意以电子方式接受文件送达。请注意,同意电子送达即意味着您将不再通过邮政信件接收文件。 如需免费法律咨询,您可通过填写登记表预约 City Bar Justice Center Legal Clinic for Pro Se Litigants(纽约市律师协会司法中心亲自诉讼当事人法律诊所)。若诉讼当事人对登记表有疑问,或需要强调已在表中披露的紧急截止日期,可通过电话(212-382-4794)或电子邮件(fedprosdny@nycbar.org)联系该诊所。或者,您也可以致电 212-659-6190 留言。
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47 of 65
[紧急亲自诉讼立案与书记官执行性职责通知] 案号 1:23-cr-00118-AT - 依据第 104 条规则进行强制听证的动议及证据附件
抄送:Ryan.Finkel@usdoj.gov, Juliana.Murray@usdoj.gov, Micah.Fergenson@usdoj.gov, Justin.Horton@usdoj.gov
尊敬的法院书记官及 Analisa Torres 法官阁下: 关于: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 et al.(美国 诉 郭文贵 等案),案号 1:23-cr-00118-AT
I. 关于待登记卷宗条目及书记官立案执行性职责致书记官的紧急通知 申请人正式提请书记官和法院立即注意:在过去的 14 天里,申请人已向本法院发送了十四 (14) 封独立的法律电子邮件及紧急动议。截至此刻,这些关键的提交文件均未在 CM/ECF 系统中登记入卷。
根据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5(d)(4)(《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5(d)(4) 条),书记官负有立案提交文件的严格执行性职责,不得拒绝或拖延立案。超过 10 天的持续行政拖延等同于违宪的“口袋否决”,在政府的没收程序继续推进的同时,对申请人造成了严重损害,并实质剥夺了善意第三方财产所有人依据第五修正案享有的正当程序权利。
鉴于所附紧急动议中详述的正在发生且迫在眉睫的欺诈法院行为,申请人谨此但坚定地要求,在收到本邮件后的四十八 (48) 小时内,将本封特定电子邮件、主动议及所有所附证据附件加急登记至公开 ECF 卷宗。若在登记这些关键实物证据附件方面有任何进一步的拒绝或行政拖延,都将构成蓄意的结构性错误,并作为程序剥夺的绝对书面证据,以便立即向 Second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申请履行职务令(28 U.S.C. § 1361)。
II. 提交依据第 104 条规则举行听证的紧急动议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及法院针对 Pro Se(亲自诉讼)当事人的指引,申请人特此正式向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交该紧急动议及随附的实物证据附件以备入档。
所附的《关于依据第 104 条规则举行强制证据听证及举证责任倒置的紧急动议》及其证据附件提供了系统性欺诈法院无可辩驳的表面证据。实物卷宗和书面往来证明,检方和 Chapter 11(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 Luc Despins 依靠一个法外 RICO(《反勒索与受贿组织法》)犯罪集团实施篡改证人证言和非法执业(UPL)行为。此外,他们非法转移未经核实的破产数据以人为炮制“受害者”群体,意图绕过法院依据宪法第三条承担的把关职责。
根据《联邦证据规则》,法院必须召开第 104 条规则证据听证会,并向 Assistant United States Attorney(联邦助理检察官)Ryan Finkel 及受托人 Luc Despins 发出强制传票。若法院拒绝调查这份显示政府官员与法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的明确书面证据,此种拒绝将构成结构性错误以及欺诈法院的共谋行为。
III. 拟登记入卷的附件: 主动议:PRO_SE_EMERGENCY_MOTION_FOR_MANDATORY_RULE_104_HEARING_AND_BURDEN_SHIFTING.pdf 证据附件 FF:Physical_Evidence_of_RICO_Syndicate_Coordinating_with_Prosecution_to_Bypass_Judicial_Scrutiny.pdf 证据附件 GG:Certified_English_Transcript_Exposing_Extortion_and_UPL_via_DOJ_Remission_Process.pdf 证据附件 HH:Excerpt_from_Sworn_Declaration_Confirming_Trustee_Unverified_Transfer_of_Bankruptcy_Creditors.pdf 证据附件 KK:Certified_Official_Himalaya_Exchange_Directive_and_Syndicate_Admission_of_Non_Involvement.pdf 证据附件 MM:Certified_Internal_Meeting_Minutes_and_Directives_of_Qingteng_Syndicate.pdf 证据附件 NN:The_Syndicates_Perjury_Manufacturing_Assembly_Line_and_Direct_Pipeline_to_AUSA_Finkel.pdf
谨请书记官履行其执行性职责,确认收到本电子邮件,并在四十八 (48) 小时内将上述主动议及所有实物证据附件正式登记入卷。申请人在知悉伪证受处罚的前提下声明,所附文件和证据均真实、准确提交。
日期:2026年5月4日 [Bao Chu] (s/Bao Chu) 经法院分配的 HID: [F56BDDZ] 验证
PRO SE EMERGENCY MOTION FOR A MANDATORY RULE 104 EVIDENTIARY HEARING, INVOCATION OF ADVERSE INFERENCE, AND BURDEN SHIFTIN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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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48 of 65
Exhibit FF Physical Evidence of the RICO Syndicate Coordinating with the Prosecution to Bypass § 853(n) Judicial Scrutiny.pdf
Exhibit GG Certified English Transcript of March 7, 2025 Broadcast Exposing Extortion and UPL via the DOJ Remission Process.pdf
Exhibit HH Excerpt from Sworn Declaration (Dkt. 844) Confirming Trustee Luc Despins’s Unverified Transfer of 1,600 Bankruptcy Creditors.pdf
Exhibit KK Certified Official Himalaya Exchange Legal Directive and the Syndicate’s Extrajudicial Admission of Non-Involvement (July 2023).pdf
Exhibit MMCertified Internal Meeting Minutes and Directives of the Qingteng Syndicate (Feb-Apr 2025).pdf
Exhibit NNThe Syndicate's Perjury Manufacturing Assembly Line and Direct Pipeline to AUSA Finkel.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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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49 of 65
Pro Se Filing <pro_se_filing@nysd.uscourts.gov>
收件人:bao chu <huangkeke2185@gmail.com>
您的电子邮件已由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Pro Se Intake Unit(亲自诉讼受理处)收到。(本处并非美国破产法院。) 来自亲自诉讼当事人且符合电子立案规定标准的文件将被提交入档,并在收到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显示在 ECF 卷宗上(参见下文规定标准)。如果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文件且该文件已被接受立案,您无需再向法院送交纸质版本。
通过电子邮件提起新诉讼的立案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邮件附件提供,大小不得超过 15 兆字节; · 起诉书必须由立案方签名;
费用要求与说明: 请注意,在法院收到立案费用之前,不会对您的起诉书进行审查。 · 付款必须在您的案件被分配卷宗号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如果通过邮寄方式付款,请将保付支票、银行本票或汇票寄送至:Cashiers Room 260,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 · 您的付款必须注明卷宗号,您可以通过致电 (212) 805-0175 获取该卷宗号。 · 如果您未同意电子送达,您的卷宗号也将按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以附有付款说明的表格命令形式邮寄给您。如果您在案件被分配卷宗号之日起 30 天内未付款,该诉讼将被无偏见驳回。 · 如果您无力支付立案费用并希望请求法院免除立案费用,您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一份以贫民身份诉讼的申请。
通过电子邮件在现有案件中提交文件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邮件附件提供,大小不得超过 10 兆字节; · 电子邮件和所附文件必须包含卷宗号、提交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 文件必须由立案方签名; · 电子邮件中的任何额外意见、疑问或其他留言均不予理会; · 电子邮件中包含的任何额外通信均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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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50 of 65
对于任何提交的文件,若您的文件在两个工作日内未出现在 ECF 卷宗上,则表明其未达到电子立案的规定标准。如若如此,您必须通过以下方式以纸质形式向法院提交文件:(a) 将文件通过邮寄或隔夜递送服务寄送至下列相应的法院大楼;或 (b) 于上午 9:30 至下午 1:30 之间将文件亲自送达至下列相应的法院大楼;或 (c) 在非工作时间将文件投入位于纽约州纽约市 Pearl 街 500 号法院大楼的法院夜间投递箱中。
其他资源:
同意以电子方式接受文件送达。请注意,同意电子送达即意味着您将不再通过邮政信件接收文件。 如需免费法律咨询,您可通过填写登记表预约 City Bar Justice Center Legal Clinic for Pro Se Litigants(纽约市律师协会司法中心亲自诉讼当事人法律诊所)。若诉讼当事人对登记表有疑问,或需要强调已在表中披露的紧急截止日期,可通过电话(212-382-4794)或电子邮件(fedprosdny@nycbar.org)联系该诊所。或者,您也可以致电 212-659-6190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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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51 of 65
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52 of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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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适用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和《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动议人(S.D.N.Y. HID: F56BDDZ),作为善意第三方财产所有人,特此提交随附的亲自答辩(Pro Se)动议及其相应的证据证物,以供在案号为 1:23-cr-00118-AT 的案件中立即归档并录入官方案卷。
随本邮件发送严格按格式要求附上的以下四(4)个文件,请查收: 1.Case_1-23-cr-00118-AT_Pro_Se_Motion_Regarding_Dkt_841_and_18_USC_1512_Hearing.pdf(主动议) 2.Exhibit_C_Certified_Translation_Alliance_Statement_on_Dkt_841.pdf(依据 28 U.S.C. § 1746 作出的经认证译本) 3.Exhibit_D_Certified_Translation_Yoe_Zhou_Broadcast_Transcript_May_4.pdf(依据 28 U.S.C. § 1746 作出的经认证译本) 4.Exhibit_D_Original_Audio_Yoe_Zhou_Broadcast_May_4_2026.mp3(原始最佳证据音频文件)
本呈递件针对关于第 841 号案卷条目(Docket No. 841)的关键法定及程序冲突提出。其中提供了涉及注册检方证人 Yoe Zhou(周育,Forest Zhou,青藤)的司法外行为的书面证据,有必要依据 18 U.S.C. § 1621(伪证罪)或 18 U.S.C. § 1512(干扰证人罪)立即进行司法审查。
通过本电子邮件抄送,包括控方及在案记录的辩护律师在内的所有相关方均已同时送达。我谨请求法庭书记官毫不拖延地处理本归档,以维护司法程序的完整性。
/s/ Bao Chu 亲自答辩 / 善意第三方财产所有人,其诉讼资格已通过 S.D.N.Y. HID: F56BDDZ 确认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
PDF Case_1-23-cr-00 ... POF Exhibit_C_Certifie ... PDF Exhibit_D_Certifie ... Exhibit_D_Origina ... 紧急亲自答辩归档 - 案号 1:23-cr-00118-AT:关于第 841 号案卷条目的动议及依据 18 U.S.C. § 1512 举行听证会的请求(HID: F56BDDZ)
发送至 ProSe, Torres_NYSDChambers, CAO2db, ryan.finkel, jkaley ▼ 尊敬的法庭书记官及 Analisa Torres(阿纳丽莎·托雷斯)法官阁下法官室:
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52 of 65
Pro Se Filing <pro_se_filing@nysd.uscourts.gov>
收件人:bao chu <huangkeke2185@gmail.com>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亲自答辩案件接收处(Pro Se Intake Unit)已收到您的电子邮件。(此非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来自亲自答辩当事人且符合电子归档必要标准的文件将被归档,并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显示在 ECF(电子案件档案)案卷上(参见下文的必要标准)。如果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文件且该文件已被接受归档,则不应再向法院递交纸质版本。 通过电子邮件就新诉讼进行归档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大小不超过 15 兆字节; · 起诉状必须由归档方签字; 费用要求及说明: 请注意,在法院收到归档费用付款之前,您的起诉状将不会被审阅。 · 必须在您的案件被分配案卷号之日起 30 天内付款。如通过邮寄付款,请将保付支票、银行支票或汇票寄至:Cashiers Room 260,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 · 您的付款必须包含案卷号,您可以通过致电 (212) 805-0175 查询该案卷号。 · 如果您未同意电子送达,您的案卷号也将通过表格命令形式邮寄至您在起诉状上提供的地址,其中将包含付款说明。如果您未在案件被分配案卷号之日起 30 天内付款,该诉讼将被无偏见驳回。 · 如果您无力支付归档费用并希望请求法院免除归档费用,您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以贫困者身份进行诉讼(in forma pauperis)的申请。 通过电子邮件在现有案件中归档文件的要求: · 文件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大小不超过 10 兆字节; · 电子邮件及随附文件必须包含案卷号、归档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 文件必须由归档方签字; · 电子邮件中的任何额外意见、疑问或其他留言均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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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53 of 65
· 电子邮件中包含的任何额外往来函件均不予理会。 对于任何呈递件,如果您的文件在两个工作日内未显示在 ECF 案卷上,则说明其未达到电子归档的必要标准。若是如此,您必须通过以下方式向法院提交纸质形式的文件:(a) 将您的文件通过邮寄或隔夜递送服务寄至下文列出的相应法院大楼;或 (b) 在上午 9:30 至下午 1:30 之间将您的文件亲自递交至下文列出的相应法院大楼;或 (c) 在办公时间之后将您的文件投入位于纽约州纽约市 Pearl 街 500 号法院大楼的法院夜间投递箱中。 United States Courthouse(美国联邦法院大楼)
United States Courthouse(美国联邦法院大楼)
其他资源:
同意接受以电子方式送达文件。请注意,同意电子送达即表示您将不再通过邮政信件接收文件。 如需免费法律咨询,您可以通过填写登记表进行预约,向 City Bar Justice Center Legal Clinic for Pro Se Litigants(纽约市律师协会司法中心亲自答辩诉讼当事人法律诊所)预约咨询。如果诉讼当事人对登记表有疑问或需要强调已在表格中披露的紧迫截止期限,可通过电话 (212-382-4794) 或电子邮件 (fedprosdny@nycbar.org) 联系该诊所。或者,您可以致电 212-659-6190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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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54 of 65
紧急亲自答辩归档 - 案号 1:23-cr-00118-AT:要求 Brady/Giglio 证据披露及依据 18 U.S.C. §§ 1512 和 242 展开调查的紧急动议(HID: F56BDDZ)
收件人:ProSe@nysd.uscourts.gov, Torres_NYSDChambers@nysd.uscourts.gov 抄送:CA02db ProSeCases <prosecases@ca2.uscourts.gov>, ryan.finkel@usdoj.gov, Juliana.Murray@usdoj.gov, jkaley@doarlaw.com 尊敬的法庭书记官及 Analisa Torres(阿纳丽莎·托雷斯)法官阁下法官室: 根据适用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和《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动议人(S.D.N.Y. HID: F56BDDZ),作为善意第三方财产所有人,特此提交随附的亲自答辩紧急动议及其相应的证据证物,以供在案号为 1:23-cr-00118-AT 的案件中立即归档并录入官方案卷。 随本邮件发送严格按格式要求附上的以下三(3)个文件,请查收: Case_1-23-cr-00118-AT_Pro_Se_Emergency_Motion_Brady_Giglio_Immigration_Extortion.pdf(主动议) Exhibit_E_Certified_Translation_Yoe_Zhou_Asylum_Extortion_Audio.pdf(依据 28 U.S.C. § 1746 作出的经认证译本) Exhibit_E_Original_Audio_Yoe_Zhou_Asylum_Threat_May_4_2026.mp3(原始最佳证据音频文件) 本呈递件针对关键的宪法及法定冲突提出。其中提供了书面证据,表明一名注册检方证人 Yoe Zhou(周育,Forest Zhou,青藤)已公开声称有权审查并撤销美国联邦政治庇护申请以强迫证人顺从。这使得有必要依据 Giglio v. United States, 405 U.S. 150 (1972) 就跨部门协调(DOJ/USCIS,司法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可能性进行立即司法审查,或依据 18 U.S.C. § 1512(b) 和 § 242 对司法外的证人勒索及假借法律名义剥夺权利的行为展开调查。 通过本电子邮件抄送,包括控方及在案记录的辩护律师在内的所有相关方均已同时送达。我谨请求法庭书记官毫不拖延地处理本归档,以维护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的宪法完整性。
/s/ Bao Chu Bao Chu 亲自答辩 / 善意第三方财产所有人,其诉讼资格已通过 S.D.N.Y. HID: F56BDDZ 确认 邮寄地址:Postfach 888, 1010 Wien, Austria(通告:实际居住地址已明确从公开案卷中隐去,以确保人身安全并防止与中国共产党的“猎狐行动”相关的已记录在案的跨国镇压和证人恐吓威胁。)电话:+43 1 23456789 电子邮件:huangkeke2185@gmail.com
Exhibit_E_Original_Audio_Yoe_Zhou_Asylum_Threat_May_4_2026.mp3
Case_1-23-cr-00118-AT_Pro_Se_Emergency_Motion_Brady_Giglio_Immigration_Extortion.pdf
Exhibit_E_Certified_Translation_Yoe_Zhou_Asylum_Extortion_Audio.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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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55 of 65
Pro Se Filing <pro_se_filing@nysd.uscourts.gov>
收件人:bao chu <huangkeke2185@gmail.com>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 Pro Se Intake Unit(亲理诉讼案件受理处)已收到您的电子邮件。(此机构并非美国破产法院。) 来自亲自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且符合电子立案规定标准的文书将被立案,并将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显示在 ECF 案件卷宗中(见下文规定标准)。如果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文书且该文书已被受理立案,您无需再向法院送达纸质版本。
通过电子邮件提起新诉讼的要求: · 文书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提交,大小不得超过 15 兆字节; · 起诉书必须由立案方签字;
缴费要求及说明: 请注意,在法院收到立案费之前,您的起诉书将不会被审查。 · 必须在您的案件被分配卷宗号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缴费。如通过邮寄缴费,请将保付支票、银行支票或汇票寄至:Cashiers Room 260,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 · 您的付款中必须包含卷宗号,您可以通过致电 (212) 805-0175 查询该编号。 · 如果您尚未同意电子送达,您的卷宗号也将通过格式裁定书邮寄至起诉书上所提供的地址,其中将包含缴费说明。如果您在案件被分配卷宗号之日起 30 天内未完成缴费,该诉讼将被无偏见驳回。 · 如果您无法支付立案费并希望申请法院免除立案费,您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以穷民身份进行诉讼(in forma pauperis)的申请书。
通过电子邮件在既有案件中提交文书: · 文书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提交,大小不得超过 10 兆字节; · 电子邮件及随附文书必须包含卷宗号、提交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 文书必须由立案方签字; · 电子邮件中的任何额外意见、提问或其他消息均不予考虑; · 电子邮件中包含的任何额外往来函件均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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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56 of 65
对于任何提交,如果您的文书未在两个工作日内显示在 ECF 案件卷宗中,则说明其未符合电子立案的规定标准。如遇此情况,您必须通过以下方式向法院提交纸质形式的文书:(a) 通过邮寄或隔夜递送服务将您的文书寄送至下列相应的法院大楼;或 (b) 在上午 9:30 至下午 1:30 之间将文书亲自递送至下列相应的法院大楼;或 (c) 在非办公时间将文书投入位于 500 Pearl Street, NY, NY 法院大楼的法院夜间投递箱中。
其他资源:
同意以电子方式接受文书送达。请注意,同意电子送达即意味着您将不再通过邮政信件接收文书。 如需获取免费法律咨询,您可以通过填写受理表格预约 City Bar Justice Center Legal Clinic for Pro Se Litigants(纽约市律师协会司法中心亲理诉讼当事人法律诊所)的服务。如果诉讼当事人对受理表格有疑问,或需要强调表格中已披露的紧急截止日期,可通过电话 (212-382-4794) 或电子邮件 (fedprosdny@nycbar.org) 联系该诊所。或者,您可以致电 212-659-6190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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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57 of 65
URGENT PRO SE FILING - Case No. 1:23-cr-00118-AT: Emergency Motion Under 21 U.S.C. § 853(n) to Reject Tainted Forfeiture Pool and Oppose Any Redaction of Dkt. 846 Under Dkt. 847 (HID: F56BDDZ)
收件人:ProSe@nysd.uscourts.gov, Torres_NYSDChambers@nysd.uscourts.gov 抄送:CA02db ProSeCases <prosecases@ca2.uscourts.gov>, ryan.finkel@usdoj.gov, Juliana.Murray@usdoj.gov, jkaley@doarlaw.com
尊敬的法庭书记官及 Analisa Torres 法官阁下法官室:
根据适用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和《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动议人(S.D.N.Y. HID: F56BDDZ)作为完全依据 21 U.S.C. § 853(n) 进行诉讼的真正第三方财产所有人,特此提交随附的《亲理诉讼紧急动议》,以便在 Case No. 1:23-cr-00118-AT 中立即立案并录入官方卷宗。
请查收本邮件随附的且格式严格规范的下列文件: Case_1-23-cr-00118-AT_Pro_Se_Motion_853n_Fraud_and_Dkt_847_Objection.pdf
本次提交针对的是威胁没收程序完整性的重大宪法和法定冲突。它提供了来自 Dkt. 846 的客观在卷证据,表明管理涉案资金的一名检方关键证人曾在宣誓后明确承认欺骗联邦银行以开设账户(违反 18 U.S.C. § 1344)。此外,本动议作为 Dkt. 847 项下的正式异议通知,反对检方在 Fed. R. Crim. P. 49.1 的个人数据识别标识严格限制之外,对这些重罪承认进行遮蔽或隐瞒的任何企图。
检方不得利用被积极从事银行欺诈(18 U.S.C. § 1344)和法外敲诈勒索(18 U.S.C. § 1512)的证人所污染的没收资产池,合法扣押第三方资产。动议人要求举行《联邦证据规则》Rule 104 证据听证会,以保护善意投资者的宪法财产权。
通过本电子邮件的抄送,所有相关各方已被同时送达。
邮寄地址:Postfach 888, 1010 Wien, Austria(通告:为确保人身安全,并防止与中国共产党“猎狐行动”相关的有据可查的跨国镇压及证人恐吓威胁,实际居住地址明确不向公共卷宗公开。)
Case_1-23-cr-00118-AT_Pro_Se_Motion_853n_Fraud_and_Dkt_847_Objectio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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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58 of 65
Pro Se Filing <pro_se_filing@nysd.uscourts.gov>
收件人:bao chu <huangkeke2185@gmail.com>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亲理诉讼案件受理处已收到您的电子邮件。(此机构并非美国破产法院。) 来自亲自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且符合电子立案规定标准的文书将被立案,并将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显示在 ECF 案件卷宗中(见下文规定标准)。如果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文书且该文书已被受理立案,您无需再向法院送达纸质版本。
通过电子邮件提起新诉讼的要求: · 文书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提交,大小不得超过 15 兆字节; · 起诉书必须由立案方签字;
缴费要求及说明: 请注意,在法院收到立案费之前,您的起诉书将不会被审查。 · 必须在您的案件被分配卷宗号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缴费。如通过邮寄缴费,请将保付支票、银行支票或汇票寄至:Cashiers Room 260,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 · 您的付款中必须包含卷宗号,您可以通过致电 (212) 805-0175 查询该编号。 · 如果您尚未同意电子送达,您的卷宗号也将通过格式裁定书邮寄至起诉书上所提供的地址,其中将包含缴费说明。如果您在案件被分配卷宗号之日起 30 天内未完成缴费,该诉讼将被无偏见驳回。 · 如果您无法支付立案费并希望申请法院免除立案费,您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以穷民身份进行诉讼的申请书。
通过电子邮件在既有案件中提交文书: · 文书必须以 PDF 格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提交,大小不得超过 10 兆字节; · 电子邮件及随附文书必须包含卷宗号、提交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 文书必须由立案方签字; · 电子邮件中的任何额外意见、提问或其他消息均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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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59 of 65
· 电子邮件中包含的任何额外往来函件均不予考虑。
对于任何提交,如果您的文书未在两个工作日内显示在 ECF 案件卷宗中,则说明其未符合电子立案的规定标准。如遇此情况,您必须通过以下方式向法院提交纸质形式的文书:(a) 通过邮寄或隔夜递送服务将您的文书寄送至下列相应的法院大楼;或 (b) 在上午 9:30 至下午 1:30 之间将文书亲自递送至下列相应的法院大楼;或 (c) 在非办公时间将文书投入位于 500 Pearl Street, NY, NY 法院大楼的法院夜间投递箱中。
其他资源:
同意以电子方式接受文书送达。请注意,同意电子送达即意味着您将不再通过邮政信件接收文书。 如需获取免费法律咨询,您可以通过填写受理表格预约纽约市律师协会司法中心亲理诉讼当事人法律诊所的服务。如果诉讼当事人对受理表格有疑问,或需要强调表格中已披露的紧急截止日期,可通过电话 (212-382-4794) 或电子邮件 (fedprosdny@nycbar.org) 联系该诊所。或者,您可以致电 212-659-6190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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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1296, 05/11/2026, DktEntry: 7.1, Page 60 of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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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款及细则(AGB)公布于 post.at/agb。如有疑问,请咨询邮政网点工作人员或致电邮政客户服务热线 0800 010 100。 寄件人接受在合同订立时有效的《特快邮政通用条款及细则》(AGB Post Express)。寄件人……[OCR乱码]
案件:26-1296,05/11/2026,案卷分录:7.1,第 61 页(共 6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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Österreichische Post AG(奥地利邮政股份公司)| 法律形式:股份有限公司(Aktiengesellschaft)| 总部所在地:维也纳(Wien)| 维也纳商事法院(Handelsgericht Wien)商业登记号:FN 180219d 物料编号:7662040261 案件:26-1296,05/11/2026,案卷分录:7.1,第 62 页(共 65 页)
案件:26-1296,05/11/2026,案卷分录:7.1,第 63 页(共 6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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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进口快件尚未送达。可能是什么原因? 请注意,包含来自第三国(非欧盟国家)商品的快件必须在向奥地利海关当局申报后方可派送。海关将进行查验以确定是否征收关税或是否遵守了所有进口法规。这可能需要几天时间。 我的进口文件(关税通知单)可供下载多长时间? 请在三个月内访问我们的追踪服务,使用贴纸上的 6 位代码下载 PDF 格式的通知单。
案件:26-1296,05/11/2026,案卷分录:7.1,第 63 页(共 65 页)
案件:26-1296,05/11/2026,案卷分录:7.1,第 64 页(共 6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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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6-1296,05/11/2026,案卷分录:7.1,第 64 页(共 65 页)
案件:26-1296,05/11/2026,案卷分录:7.1,第 65 页(共 65 页)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美国第二巡回联邦上诉法院) 案件抬头:
Hon.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法官)
我,Bao Chu(请正楷书写姓名),特此在受伪证罪处罚的原则下证明: 于 2026年5月8日,我通过(勾选所有适用项)**:
向下列各方送达了一份《紧急人身保护令/职务执行令请愿书》(Emergency Petition for a Writ of Mandamus,列出所有文件):
姓名:Honorable Analisa Torres (District Court Judge)(阿娜丽莎·托雷斯阁下,地区法院法官) 地址: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DNY, 500 Pearl Street(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纽约南区,珍珠街 500 号)
姓名:Ryan Finkel, Juliana Murray, Micah Fergenson 地址:U.S. Attorney's Office, SDNY, One St. Andrew's Plaza(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纽约南区,圣安德鲁广场 1 号)
姓名:John F. Kaley Esq. (Defense Counsel)(约翰·F·凯利律师,辩护律师) 地址:217 Broadway, 7th Floor(百老汇大街 217 号 7 楼)
姓名: 地址: 城市: 州: 邮政编码:
* 当事人必须向该上诉或诉讼程序的其他各方当事人或其律师送达每份文书的副本。若未同时提交送达证书,法院将拒收提交的文件。 ** 若对不同当事人使用了不同的送达方式,请为每位当事人分别填写一份单独的送达证书。
案件:26-1296,05/11/2026,案卷分录:7.1,第 65 页(共 6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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