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BEITECH

reb***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2-07 01:58:15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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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him*** · 2026-02-07
没收有两种理由,1.被告的钱, 2.犯罪资金, 这两个理由都是合法的
发言原文
不,那个判例是不久前的判例,最高法反复强调,没收必须仅限被转移到被告名下的资金,以及被转移到被告名下后再转移出去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