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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19 11:08:28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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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换句话说: Luc并没有彻底放弃这些资产。 更准确地说,他是在说: “只要刑事没收最终成立,我不跟政府抢;如果刑事没收以后被二巡推翻,我保留回来抢这些资产的权利。” 所以你说“Luc想脱身刑事案角色”,我会修正成: 他是在降低自己现在作为刑事forfeiture对立claimant的角色和风险,但同时保留了26-1853若改变forfeiture结果后重新主张资产的后手。 这个说法有5739直接支持。 至于“上了二巡的人能不能论证”,这里有个程序限制一定要注意。 如果你说的是郭本人26-1853的律师,当然可以研究5739对已经在上诉中的问题有什么意义。但5739是 2026年8月18日 才产生的post-judgment材料,不是原始量刑记录的一部分。FRAP 10(e)通常是用来纠正或补充“本来应该在district-court record里却因错误遗漏”的材料,不是简单把后来发生的新材料塞进上诉record。二巡自己的Rule 10也是这个基本结构。 因此26-1853律师需要考虑的可能是judicial notice、supplemental authority、适当motion,或者利用5739去解释已经存在于原record中的争议,而不是简单说“把5739加进appendi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