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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19 11:08:28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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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换句话说: Luc并没有彻底放弃这些资产。 更准确地说,他是在说: “只要刑事没收最终成立,我不跟政府抢;如果刑事没收以后被二巡推翻,我保留回来抢这些资产的权利。” 所以你说“Luc想脱身刑事案角色”,我会修正成: 他是在降低自己现在作为刑事forfeiture对立claimant的角色和风险,但同时保留了26-1853若改变forfeiture结果后重新主张资产的后手。 这个说法有5739直接支持。 至于“上了二巡的人能不能论证”,这里有个程序限制一定要注意。 如果你说的是郭本人26-1853的律师,当然可以研究5739对已经在上诉中的问题有什么意义。但5739是 2026年8月18日 才产生的post-judgment材料,不是原始量刑记录的一部分。FRAP 10(e)通常是用来纠正或补充“本来应该在district-court record里却因错误遗漏”的材料,不是简单把后来发生的新材料塞进上诉record。二巡自己的Rule 10也是这个基本结构。 因此26-1853律师需要考虑的可能是judicial notice、supplemental authority、适当motion,或者利用5739去解释已经存在于原record中的争议,而不是简单说“把5739加进appendi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