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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19 11:08:02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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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这个问题可以提,而且我认为值得提。 但要注意,5739本身没有证明Luc是在“逃避责任”或“脱身”。文件给出的正式理由是:双方对破产法和forfeiture law谁优先存在重大争议,继续诉讼会非常昂贵、漫长且结果不确定,所以选择settlement。Luc甚至写明,如果不和解,需要分析数百个账户、数万笔转账。 5739.pdf 因此二巡层面最强的论证,不应该是: “Luc现在跑了,所以以前肯定有问题。” 而应该是: 5739证明Trustee与Government长期存在直接而实质的交叉关系;Trustee掌握独立调查成果,并曾主张对大量刑事没收资产具有superior interest。如今双方通过和解终止这些争议,却没有回答Trustee此前的调查结果如何影响刑事案中的victim classification、loss calculation、ownership findings及forfeiture。 这个论证就扎实得多。 尤其5739还有几个可以给二巡律师抓的点。 第一,Luc自己说,政府代表criminal victims,Luc代表更广泛的bankruptcy creditors,而且破产债权人包括诽谤、性侵、judgment creditor以及与刑事诈骗相似或相同的fraud claims。 这等于5739自己承认: bankruptcy creditor ≠ criminal victim。 所以如果刑事案的victim人数、loss金额或者量刑叙事曾经直接或间接使用了破产claims数据,就必须核对怎么筛选、谁审核、有没有把无效或争议claim算进去。 第二,Luc说政府已经扣押约 $642 million,而Luc又主张其中相当部分资产应该属于破产estate;甚至他明确说,一些钱是在bankruptcy petition date之后由第三方转入郭控制账户,因此按他的法律理论,这些钱根本不是郭的,而是estate的。 这对26-1853很敏感,因为如果量刑/forfeiture把这些钱笼统描述成“郭取得的犯罪所得”,而与此同时政府知道Trustee对所有权有完全相反的调查结论,二巡律师完全可以问: District Court是否在存在重大、已知ownership dispute的情况下依赖了未经充分解决的事实? 第三,5739还有一个我认为特别有意思的条款:这个settlement只有在final forfeiture order持续有效的情况下才真正约束Luc。如果某一项没收后来被vacated、voided,或者通过challenge settlement解决,Luc就可以重新回来主张这项资产属于bankruptcy estate。 573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