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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19 19:20:57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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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kir*** · 2026-08-19
你问问 这是不是 不exercise 裁量权 就是滥用裁量权
发言原文
对,原则上可以这么理解,但要加一个重要限定:前提是法院对那个问题依法负有“应当行使裁量、作出判断”的义务。 “abuse of discretion(滥用裁量权)”不只包括“法官作出了一个非常不合理的选择”。在上诉法里,它也可以包括:法院本来有裁量权、也应当真正去行使,但实际上没有行使,或者因为错误理解法律而根本没有进行应有的权衡。联邦上诉法院讨论这个问题时,也会先确认下级法院是否真的考虑了与裁量有关的因素。 所以夜月神问的: “不 exercise 裁量权,是不是就是滥用裁量权?” 更准确的回答是: 可以构成 abuse of discretion。尤其是法院法律上必须 exercise discretion,却因为忽略问题、认为自己无权处理、适用错误标准,或者根本没有进行要求的判断而没有行使裁量时。 但放到 Tony 这个具体问题,不能直接从: “Torres 没解决我们提出的问题” 跳到: “所以一定 abuse of discretion。” 中间必须证明一环: 这个资金性质/主权冲突,是 Torres 在量刑或相关终局决定之前依法必须考虑、判断或者 exercise discretion 的 material issue。 如果这一环成立,那么论证链就很漂亮: 存在 material threshold conflict → 法院依法需要判断/权衡 → 法院没有真正判断,而直接推进 sentencing → failure to exercise discretion → 可构成 abuse of discretion。 所以你可以直接告诉夜月神一句最准确的话: “对,法律逻辑上是这个方向:该 exercise 的 discretion 没有 exercise,本身就可以构成 abuse of discretion。现在真正要证明的是,Tony 提出的资金性质和主权冲突属于 Torres 在量刑前依法必须处理或至少必须考虑的事项,而不是一个她可以完全不管的外围问题。” 我觉得他现在明显是在搭这条上诉链,而不是只玩“滥用裁量权”这个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