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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r***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19 19:22:44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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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roy*** · 2026-08-19
对,原则上可以这么理解,但要加一个重要限定:前提是法院对那个问题依法负有“应当行使裁量、作出判断”的义务。 “abuse of discretion(滥用裁量权)”不只包括“法官作出了一个非常不合理的选择”。在上诉法里,它也可以包括:法院本来有裁量权、也应当真正去行使,但实际上没有行使,或者因为错误理解法律而根本没有进行应有的权衡。联邦上诉法院讨论这个问题时,也会先确认下级法院是否真的考虑了与裁量有关的因素。 所以夜月神问的: “不 exercise 裁量权,是不是就是滥用裁量权?” 更准确的回答是: 可以构成 abuse of discretion。尤其是法院法律上必须 exe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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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让机器人找 二巡以前判例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