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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 发言

发言时间:2025-10-24 07:34:04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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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4. 是否存在故意拖延、拒绝受理或选择性接受特定动议,造成程序不正义且具有欺骗性效果的情形? 文件表明,一些当事人对法院和检方的拖延与作为不当表达了强烈关切,认为这导致程序不公: 检方长期拖延调查、更正问题,致程序不公: 受害者Ryan Bai指称,检方在长达两年多时间里对债权人欺诈问题不作为,既未及时核查债权真伪,也未向相关法庭报告,以致非法债权人在案件中横行无阻。这种拖延直接伤害了真实受害人的利益,因为资产没收与分配过程被虚假债权人掺入而扭曲。检方的消极行为让受托人Luc Despins继续代表这些非法债权人参与刑事没收,直到2025年中才稍有纠正。可以说,检方的迟延与纵容使司法程序蒙受不必要的风险和偏差,违背了《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所保障的“有权获得无不当拖延的程序”的权利。CVRA明文赋予受害人在程序中免受“不合理拖延”的权利,检方的拖延已被受害者视为侵犯该权利的重要因素。 法院对某些动议的处理速度与公开度引发疑虑: 受害者Ryan Bai在其动议中多次强调,希望法院立即将动议和证据纳入公开卷宗并及时裁决。他甚至郑重保留了如果法院不予立案或不作裁决,将依据18 U.S.C. §3771(d)(3)向上级法院申诉的权利。此举反映出他担心法院可能会拒绝受理或拖延处理他的请求。在通常情况下,依据21 U.S.C. §853(k),法院可以选择暂不正式 docket 第三方提出的与财产相关的主张,等到附属程序阶段处理。但在CVRA框架下,受害者认为自己有权立即被听取,而非被程序规则排除在外。因此,若法院当初确有延宕 docket 733号动议的情况,则可能被视为对受害者权利的怠慢甚至漠视。这种选择性的不予受理,会令受害人产生司法不公正之感:好比法院迅速处理了检方和受托人的请求,却将受害者的合理申诉束之高阁。所幸的是,现有记录显示受害者动议已进入卷宗(有公开删减版本),但法院是否及时行动、何时裁决仍需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