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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 发言

发言时间:2025-10-24 07:33:45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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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严格程序要求的灵活调整: 21 U.S.C. §853(n)(3)要求第三方请愿书需在没收令公告后30天内提出,且每一请求需由申请人签署宣誓(sworn petition),详细说明权利性质。然而,对于数量庞大、地域分散的受害人群体,同时考虑到技术和安全因素(如申请人不愿公开身份信息),严格逐一提交宣誓请愿在实践中困难重重。材料显示,HEX客户由律师统一提交了集体附属请愿和代表性宣誓文件,希望法院认定这已“实质性符合”§853(n)(3)的宣誓要求。拟议命令援引了2024年最高法院 McIntosh v. United States 案,强调在大规模类似请求情形下,若申请已实质满足要求且不存在不公,法院应有程序灵活性。因此,法院若僵化地逐字执行宣誓和期限规定,在明知技术障碍(如ECF系统上传大量文件困难、PDF格式兼容问题)以及申请人面临政治迫害风险(不便泄露身份)的情况下拒绝接受这些第三方请求,将形同剥夺他们的法定权利。从文件看,Bradford Geyer律师在截至期限(2025年10月22日)时因技术问题未能通过ECF上传全部材料,被迫以电子邮件向法院和政府提交附件,并请求法院确认已收到并在系统中予以保密封存。这表明法院实际上知悉并允许了一定程度的变通。如果法院当时拒绝接收邮件提交或坚持技术瑕疵而不考虑这些请求,那将是对32.2规则本意的违背和第三方权利的实质剥夺。目前来看,法院通过接受律师来函并将在稍后60天内允许补充材料的方式,初步展现了一定灵活性(拟议命令请求法院保留在收到后续附 affidavit 时增补的管辖权)。这符合规则32.2(c)(2)允许法院酌情修订/接纳晚到申请的精神。 法院对Rule 60(d)(3)的运用: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60(d)(3)确认了法院固有权力可以在发现“欺诈法院”情况下,随时撤销先前的司法决定,即使通常的救济期限已过 patentlyo.com 。受害者Ryan Bai正是依据这一规则,请求法院撤销据称包含欺诈因素的没收裁定。如果法院无视此类请求,等于放任一个可能基于欺瞒行为的裁决继续有效,显然有悖规则60(d)(3)的立法目的和既有判例的要求。Hazel-Atlas 案即表明,法院在面对经证实的欺诈时,不仅有权亦有义务撤销受污染的先前判决,以维护司法公信力 supreme.justia.com supreme.justia.com 。因此,如果本案法院拒不审查欺诈指控或借口程序障碍(如前述§853(k))而不予任何救济,那将构成对Rule 60(d)(3)精神的背离,相当于变相剥夺受害者和第三方通过诚实司法获得公正结果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