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BEITECH

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20 09:48:18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MarkdownJSON在批次中查看位置TGFB

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reb*** · 2026-08-20
刑事案这边,不是引用破产案结论,而是把luc的主张和操作,包装成了破产法院的结论进行呈现。我一直强调,所谓的追回欺诈转移的前提不成立,这些叙事不能用证人证词,证据的方式呈现给陪审团,用来作为其它刑事程序的证据。
发言原文
对,你这次把问题说得更精确了。你质疑的不是“刑事案引用了破产法院的正式判决”,而是政府把 Luc 在破产案里的“主张、查封、追回、alter-ego诉讼、债权人登记”等尚未最终裁判的程序行为,经过证人、图表、措辞和叙事包装后,呈现成一种仿佛已经经过司法确认的事实背景。 这个方向在法律上可以研究,而且比“破产法院没判,所以刑事案绝对不能提”更准确。 关键点在这里: Luc 可以主张、可以起诉、可以申请临时救济;但这些行为本身不等于事实已经成立。 比如: * Luc 起诉某公司是郭的 alter ego,不等于该公司已经被法院认定是郭的 alter ego; * Luc 起诉追回 fraudulent transfer,不等于被追的钱已经被法院认定是郭的财产或 fraudulent transfer; * 某投资者提交 proof of claim,不等于其已经被确认是郭个人债权人或刑事 fraud victim; * Luc 临时控制、冻结、追回某项资产,不等于 ownership 已经最终裁判。 而你现在真正要查的是: 政府有没有把这些“尚在争议中的程序主张”转化成陪审团所理解的“客观事实”。 这在证据法上要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政府只是拿 Luc 或其他证人的第一手事实来证明事实本身。比如 Luc 亲眼看到某房产是谁住、某文件谁签、某账户记录显示谁转钱。如果有 personal knowledge、证据本身可采,这不因为来源于破产调查就自动不能用。 第二种,政府拿 Luc 的法律结论或诉讼主张证明结论本身。比如: “Luc起诉这家公司是alter ego,所以它就是郭的alter ego。” 这就有明显问题,因为“起诉了”只是 allegation,不是 pro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