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BEITECH

goh*** 发言

发言时间:2025-09-07 05:40:58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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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him*** · 2025-09-07
引用受害者权利不等于你同意检方的指控,也不等于你认为被告有罪。但你要在动议里说明。而且你可以只引用其中的一部分,因为受害者权利法案包括很多内容,你可以选择性引用。总之,引用受害者权利法案不等于你承认受害,你可以是用它保护你自己的权利,比如,在法庭说话的权利,保护财产的权利,等等。
发言原文
这个很难做到 CVRA(18 U.S.C. § 3771)明确规定: 适用对象:只能是“crime victim” → 定义为“a person directly and proximately harmed as a result of the commission of a Federal offense” (因联邦犯罪而直接且近因地受到损害的人)。 赋予权利:被告知、出席、发言、请求返还、要求合理保护等。 换句话说:如果要援引 CVRA,你必须先被认定为被告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