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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21 18:55:33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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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还有一个比时间更有意思的交叉: Pillsbury本身也在Luc的5739 Schedule 1里。 5739第30页列出的Estate Assets中,第39项就是: 24-05014 Despins v. Pillsbury Winthrop Shaw Pittman LLP。 5739.pdf 也就是说,同一时期: 政府 ↔ Pillsbury 在870里解决G Club资金和律师费的forfeiture权益; 同时: Luc ↔ Pillsbury Luc针对Pillsbury的破产adversary proceeding又被5739列为Estate Asset。 这就非常有意思了。 不能简单理解为: Pillsbury只跟Government有一条关系。 真实结构其实更像: Pillsbury ↙ Government:G Club funds / forfeiture ↘ Luc:estate recovery/adversary claim 而870解决了政府这一边;5739则又规定政府原则上不再碰Luc定义的Estate Assets。 所以从资产诉讼角度看,Pillsbury夹在政府和Luc两个资产体系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