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b)对财产性质或权属的失实陈述: 文件中也反映出有关涉案财产归属的争议,暗示可能存在政府或相关方对财产性质/权属的误导性陈述: 首先,大量第三方投资者声称,美国政府违法占有了本属于他们的财产。例如,Schulman律师事务所代表的一组投资者在致法院的函件(ECF 764号,2025年10月23日)中明确表示:这些投资人从未被指控不法,却因政府的资产扣押而不得不介入诉讼,“美国政府不当地占有了申请人之财产,违反了相关法律标准”。这些投资者包括早在2025年4月就依据21 U.S.C. §853(n)提交第三方请愿的群体,以及新增的个别申请人。他们的请求试图证明,被预备没收的某些资产(如Himalaya Exchange加密货币交易所里的资金)实为他们的合法投资款,并非被告个人资产或犯罪收益。然而,政府此前在申请初步没收令(Preliminary Order of Forfeiture)时,很可能将这些第三方资金一并列为被告可没收财产。若属实,政府等于在法律文件中默认这些资产属于被告或与犯罪相关,这与投资者声称的事实相反。此类关于财产性质/归属的陈述不实,不仅侵害第三方权益,也可能误导法院在未听取第三方意见时就仓促签发没收令。 其次,检方和受托人在债权认定上的疏失与误导同样影响财产处理的公正性。受害者报告提到,受托人接受了许多不合法的债权申报并将其计入资产处置程序,导致财产分配顺位和金额出现偏差。这些债权的存在使得合法投资人的财产主张被“稀释”:大量虚假债权人(实为不合格或非法的申报者)瓜分资产,抬高受托人报酬,却削减了真正受害者的潜在赔偿。检方明知这些问题,却未及时向法院披露或予以纠正。相反地,检方曾在庭上把被告对债权人问题的揭露行为描述为“干扰司法”,这一指控建立在对财产情况的不完整叙述之上:它未告诉法院真实情况是部分债权本身有诈,从而将被告合理质疑非法债权的行为歪曲成阻挠程序。这也是一种对涉案财产状况的误导。只有在2025年6月破产法庭上受托人承认巨额债权不实后,问题才曝光,但刑事法庭当时尚未及时获悉这一转变。由此推断,在此前的没收程序文件和听证中,可能已存在关于“这些财产均属被告犯罪所得、应供受托人按债权清偿”的失实陈述或默认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