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感觉这就是曼宁判被告那三个反对虚假债权动议没有standing、但又在1345里搁置路壳指控被告“妨碍司法”的法理基础啊。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1. 破产程序与刑事调查分开,但会互相影响 破产受托人的职责是识别债务人的所有潜在债权人,包括: 已确定金额的债权(liquidated) 未确定金额的债权(unliquidated) 附带条件的债权(contingent) 存在争议的债权(disputed) 如果有人因为刑事欺诈行为受害,这些受害者本身就对被告拥有损害赔偿或返还的请求权,即使刑事案件尚未公开。 --- 2. 即使刑事案件尚未公开,受托人仍然可以把“潜在受害者”列为债权人 原因? 破产法对“债权(claim)”的定义非常宽泛: > 11 U.S.C. § 101(5):任何付款请求权均属于“债权”,无...
感觉这就是曼宁判被告那三个反对虚假债权动议没有standing、但又在1345里搁置路壳指控被告“妨碍司法”的法理基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