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BEITECH

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19 20:47:50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MarkdownJSON在批次中查看位置TGFB
发言原文
还有一个更老但同样有用的二巡案:United States v. Shellef, 507 F.3d 82 (2d Cir. 2007)。二巡明确说,如果 jury 被给予多个 conviction theories,其中一个法律上无效,而且无法知道 jury 究竟依靠哪个理论定罪,verdict 可能需要推翻。那个案子本身因为 misjoinder vacated,但二巡也讨论了 wire-fraud theory 的法律充分性。 这对夜神月特别有用,因为如果最终能证明郭案 jury 面前存在一个: “这些投入美国体系的钱当然都是普通私人受害者财产” 这样的基础假设,而 Tony 的证据显示这个 premise 并没有真正被验证,那么下一步就可以问: 政府是不是给 jury 了一个法律上或事实基础上不完整的 fraud theory? 再往前,还有第二条完全不同的线:跨境案件的美国 nexus。 这里二巡 United States v. Yousef, 750 F.3d 254 (2d Cir. 2014) 很关键。它一方面对夜神月不利:二巡明确说,territorial nexus 通常不是 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所以不能简单说“有跨主权冲突,Torres 就没有权审”。 但另一方面,它也留下了 due-process 路径:高度境外化的刑事行为适用美国刑法时,仍然存在 constitutional nexus / fairness 问题,只不过属于 merits / due process,而不是 §3231 jurisdiction。 而且二巡2025年的 United States v. Lopez, No. 23-7183 又再次谈到跨国 wire/mail fraud:为了避免只是偶然经过美国的 wire 把一个本质外国的 fraud 全部拉进美国法院,国内 wire 使用必须是 essential,而不是 merely incidental。 所以夜神月现在其实可以搭成两条平行路线: * 路线A:property / fraud premise。 从 Tony 的材料往前倒,看美国政府从 indictment / trial 开始有没有正确证明 victim、property、deprivation、proceeds。这条用 Chastain + Ciminelli/Aiello + Hild。 * 路线B:cross-border constitutional reach。 如果相关交易和法律身份高度境外化,看美国刑法适用有没有充分 nexus。这条用 Yousef + Lopez/Napout 系列。 而 Tony 现有 record 确实已经给路线A留了接口:renewed mandamus 说这些 unresolved matters 涉及 victim identity、ownership、tracing、forfeiture scope 和 loss framework,并且指出源资金高度混同、经过中介。 Tony renewed Mandamus.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