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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9-03 08:58:53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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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3. 关于你们的证据已经用1:23-cr-00118-AT这个共同案号存档(三十份左右)——这个事实本身可能提供一条比amicus更直接、更少争议的路径 既然你们的853(n)材料physically已经存在于同一个刑事案号的卷宗里,你们要做的可能不是重新申请一个"外来者"身份(amicus)去评论主案,而是可以考虑动议请求第二巡回法院将卷宗中已存档的相关条目,正式纳入本次上诉的审查记录范围(designation of the record on appeal)——这条路径依托的是"这些材料本就是本案卷宗的一部分"这个既成事实,而不是"我们是外部旁观者,请允许我们发表意见"这个amicus框架,逻辑基础更扎实,也更不容易被法院以"你们已经是当事人,不该再扮演旁观者"为由质疑动机。 建议:这条"记录范围认定"的具体操作规则(Fed. R. App. P. 10)比amicus的裁量空间更明确、更程序化,如果你需要,我可以帮你查一下第二巡回法院对Rule 10项下"记录范围有争议时如何动议补充/确认"的具体操作规程和时限要求。 被告律师继续不作为,投资者也可以主动出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