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BEITECH

kir***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9-03 09:08:58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MarkdownJSON在批次中查看位置↗TG↗FB

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reb*** · 2026-09-03
两个都可以给你比较确定的答案,而且都跟投资者社区里流传的说法不一致——先说CVRA这个,这个可以说是查证后可以直接纠正的。 一、"用CVRA介入就不能跟被告律师联系"——这个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方向甚至是反的 查到的司法资料明确写着:受害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与辩方律师接触,这是受害人自己的选择权,不是禁令;而且更关键的是,专业行为规则明确禁止检察官指示受害人/证人不得与辩方团队沟通——也就是说,制度设计的方向根本不是限制受害人联系辩方,而是保护受害人不被检方一方"隔离",确保受害人有自由联系辩方的权利。 CVRA本身赋予受害人的是"与检方沟通"的权利(18 U.S.C. §3771(a)(5)),...
发言原文
cvra可以写信 可以联系 就是风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