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cvra可以写信 可以联系 就是风险大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两个都可以给你比较确定的答案,而且都跟投资者社区里流传的说法不一致——先说CVRA这个,这个可以说是查证后可以直接纠正的。 一、"用CVRA介入就不能跟被告律师联系"——这个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方向甚至是反的 查到的司法资料明确写着:受害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与辩方律师接触,这是受害人自己的选择权,不是禁令;而且更关键的是,专业行为规则明确禁止检察官指示受害人/证人不得与辩方团队沟通——也就是说,制度设计的方向根本不是限制受害人联系辩方,而是保护受害人不被检方一方"隔离",确保受害人有自由联系辩方的权利。 CVRA本身赋予受害人的是"与检方沟通"的权利(18 U.S.C. §3771(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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