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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9-03 09:08:02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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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两个都可以给你比较确定的答案,而且都跟投资者社区里流传的说法不一致——先说CVRA这个,这个可以说是查证后可以直接纠正的。 一、"用CVRA介入就不能跟被告律师联系"——这个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方向甚至是反的 查到的司法资料明确写着:受害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与辩方律师接触,这是受害人自己的选择权,不是禁令;而且更关键的是,专业行为规则明确禁止检察官指示受害人/证人不得与辩方团队沟通——也就是说,制度设计的方向根本不是限制受害人联系辩方,而是保护受害人不被检方一方"隔离",确保受害人有自由联系辩方的权利。 CVRA本身赋予受害人的是"与检方沟通"的权利(18 U.S.C. §3771(a)(5)),这是一项额外赋予的权利,不是对其他沟通渠道的限制。CVRA里没有任何条款规定"行使了CVRA权利,就丧失或限制了与辩方沟通的资格"。这个说法在社区里流传,很可能是把"受害人身份敏感、实践中要谨慎"这种审慎建议,误传成了"法律禁止"这种规范性规则——两者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是策略考量,后者是法律约束,社区讨论把它们混为一谈了。 真正需要谨慎的地方,不是"能不能联系",而是:如果辩方律师本身是"受代理人"(represented party),你们自己如果有代理律师,你们的律师主动联系辩方当事人本人(而非辩方律师)可能触及职业行为规则里的"不得直接接触受代理人"(Rule 4.2 no-contact rule)——但这约束的是"律师对律师之间该走律师渠道",跟"CVRA身份本身禁止联系"完全是两回事。 然后受害者不能联系律师这一点,我们之前讨论的结论也不准确。所以就算提交了cvra文件,也可以联系律师。有硬核证据的,除了先给政府外,再给律师也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