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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19 10:29:25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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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所谓“香草山/ Mountains of Spices”那部分也可以确认:政府拿到的相关资金原则上全部进 Forfeiture Assets,但其中 $2,540,087.05 必须转给Luc,作为 Estate Asset。 5739.pdf Mahwah房产也不是“全部归刑事案”。卖掉以后先扣费用、抵押、税费等,再拿 $1 million 给破产案里被认定为victim的allowed claim holders,剩余净款才由政府和Luc 50/50平分。 对你最值得注意的一条 第27页的 Conditions to Effectiveness 非常关键。 这个和解成立的前提之一,是那些Forfeiture Assets最终必须持续受到final forfeiture order约束。 如果某项资产后来因为: * 没收令被vacated; * 没收令被voided; * 或者挑战没收后达成settlement; 导致它不再属于刑事没收,那么Luc有权重新回来主张这项资产属于Chapter 11 Estate。 5739.pdf 这个条款跟 26-1853 的关系非常直接。 因为假设二巡以后真的撤销或者改变某一部分forfeiture,资产不会自动回到郭手里。 5739已经提前约定:Luc可能马上重新主张这些资产进入破产estate。 所以资产路径现在其实更像: 刑事没收成立 → 政府控制 → victim remission/restoration; 刑事没收被撤销 → Luc可能重新主张 → bankruptcy estate → allowed credi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