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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21 20:37:38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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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第三种:Bankruptcy Creditor(破产债权人) 在Luc的破产案里登记proof of claim,又是另一回事。 它表达的是: “郭个人欠我钱,我要求从bankruptcy estate里分配。” 所以: Property claimant、criminal victim、bankruptcy creditor是三种不同法律身份,不能混在一起。 ⸻ 那现在投资人参与,对郭的刑事上诉有什么作用? 如果只是增加很多人说: “我是郭的诈骗受害者。” 那未必帮助郭,甚至可能反过来加强政府“victims很多”的叙事。 但是如果有人能拿银行流水和投资凭证证明: “政府没收的这个具体账户里面有我的钱,而且这部分钱法律上不是郭的财产。” 那意义就完全不同。 因为这直接碰到了政府刑事没收最基础的问题: 你凭什么把这项财产全部当成郭的property / fraud proceeds? 如果越来越多第三方能够证明同一个没收资产池里存在独立产权,那么至少说明: 被没收 ≠ 所有产权问题已经解决; 投资人的钱 ≠ 自动变成郭的个人财产; G系列账户里的钱 ≠ 自动全部属于郭; 刑事没收 ≠ 自动消灭第三方产权。 870号文件其实就是现实例子。 Pillsbury没有因为钱来自G Club账户就自动失去全部权利。政府最终承认它对已经收到的约330万美元律师费属于 bona fide purchaser for value,所以第三方权益仍然可以独立存在。 870.pdf 5739也是类似的另一面:Luc自己还在说bankruptcy estate对很多刑事没收资产具有 superior interest,而不是承认政府说“这些全是郭的可没收财产”就结束了。 5739.pdf 所以真正值得做的不是号召所有投资人一窝蜂去登记“victim”。 而是先找出: 谁有原始银行流水 → 谁能证明钱进入哪个G系列账户 → 哪个账户后来被政府扣押 → 这笔钱之后怎么流动 → 能不能对应到现在具体的Forfeiture Asset。 能把这条资金链完整接上的人,才是最值得让美国律师审查有没有 §853(n) property claim 的那批人。 一句话总结: “我亏钱了”主要是victim问题; “政府现在没收的这笔具体钱里有我的财产权”才是property claim问题。 后一种如果成立,对政府的forfeiture资产叙事冲击会大得多。 另外要提醒群里一句:§853(n)有严格的notice和提交期限,所以不是现在知道这条路就一定还能补交。真有人能追踪到具体被没收账户,应该先让美国律师核对对应资产的notice、publication和deadline,再决定怎么参与,不要大家直接复制同一个模板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