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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21 20:37:05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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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ntp*** · 2026-08-21
那郭案所有投资人包括自诉人都可以以property claimant的身份参与,因为都投钱了,都有相关凭证。现在还可以介入吗?我们参与会对刑事案产生什么影响?
发言原文
关于郭案投资人现在还能不能以“财产权利人”身份参与,简单说一下: 大家首先要分清楚三种完全不同的身份: 第一种:Property Claimant(第三方财产权利人) 不是说“我投过钱”就自动成立。 关键是你能不能证明: 我投出去的这笔钱 → 能追踪到政府现在没收的某个具体账户或资产 → 我对这项具体财产仍然具有法律上的产权或优先权益。 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就可能走 §853(n)第三方产权程序。 通俗讲就是: 政府说:“这是郭的犯罪资产,我要没收。” 你说: “等一下,这里面有我的财产,你不能把我的钱也当成郭的钱一起没收。” 这和说“我是诈骗受害者”完全不是一回事。 ⸻ 第二种:Victim / Remission(受害者退款) 如果只能证明: “我投资了多少钱,我损失了多少钱。” 但无法把自己的钱追踪到政府没收的某个具体账户或资产,那么更接近政府的 remission受害者退款程序。 这条路实际上是在告诉政府: “我是郭诈骗的受害者,请从没收资产里赔我。” 所以如果一个投资人根本不认可自己是郭诈骗的victim,就要非常谨慎,不能为了拿钱随便选择这个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