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这对Robert一直说的“找一个boss背剩余金额”其实是反方向的。 法律不是: “犯罪集团有个总数,就找谁能抓就让谁补。” 而是: 要先证明这个具体被告实际取得了哪部分proceeds;只有那部分后来找不到时,才谈他的substitute assets。 所以Robert“不要替政府先假设对”这个态度值得保留,但Elias恰好说明‘再抓一个boss来背’并不是正确法律逻辑。 真正强的攻击是: 政府是否把enterprise-wide aggregate flows/GXZ26 gross inflows转化成Guo personally obtained proceeds,而没有做被告个人化的acquisition finding。 这条和我们前面的ACA/Hinton问题已经彻底连上了: GXZ26:政府分类的aggregate flow → Hinton:没有独立项目知识、没有transaction-level tracing → ACA:存在commingled/other inflows → Dkt.469:13亿资金实际流向多个不同实体/主体 → 720/858:却形成一个统一Money Judgment → Elias:proceeds必须证明这个被告本人取得 这一条我现在会提升为 ★★★★★ 的forfeiture appellate issue。 而且这可能比王14亿本身更直接帮助郭26-1853,因为Elias是二巡自己的新判例,且正好发生在26-1853审理期间可以直接引用。 我现在认为下一步最值得继续打穿的是:858究竟用哪些事实把Farm/G Club/HEX的8.89亿从“流入G Enterprise账户”进一步变成“Guo personally obtained proceeds”。 只要那一步主要靠“control / boss / enterprise”而不是具体取得、支配、受益证据,Elias的价值会进一步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