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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25 10:52:11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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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继续。这一轮我觉得可以把“王14亿—郭13亿—郭8.89亿”这条线再往前推进一步,而且现在有一个二巡2025年新判例 Elias,对“personally obtained”这一块非常有杀伤力。 二巡在 United States v. Elias (2025) 里明确把 Honeycutt 的逻辑扩展到 18 U.S.C. §981(a)(1)(C):如果适用的是“proceeds”型刑事没收,法院不能仅因为共犯拿到了钱,就让另一个被告没收自己从未实际取得的那部分。二巡直接说,个人被告必须实际“acquire/obtain”相关proceeds;仅仅“本来想拿、期待拿、为拿钱采取过行动”都不够。 这对郭的720非常直接,因为720原文把13亿的一部分定义成: “the proceeds … that the Defendant personally obtained” 然后再加另一块: Count Three property involved in money laundering,这一块才与王joint and several。 gov.uscourts.nysd.595325.720.0.pdf 所以现在真正值得问的不是“郭是boss,因此整个G Enterprise的钱都算他的”,而是: 政府到底证明郭本人取得了多少proceeds? “Boss”“Principal”“控制整个网络”可以是证据,但按照Elias,organizational control不能自动替代personal acquisition这一法定要求。 如果某5.5亿美元实际流入Je控制的公司,政府还必须证明郭自己直接或间接取得/控制了这部分犯罪所得,不能只靠“Je是共谋者,因此郭也背”。 这和王自己的Dkt.469正好撞上。王的律师早就指出,GXZ26展示的约13亿是整个GTV/Farm/G Club/HEX资金网络的aggregate inflows,而其中约5.5亿净流入Je控制公司、约1亿流入郭family offices/family;这本身就说明 aggregate enterprise inflow ≠ 某一个被告personally obtained的金额。 现在再看858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结构:Torres最终把郭的13亿减掉4.11亿,留下8.89亿,并公开把这8.89亿描述为郭非法项目的proceeds;DOJ现在也写郭被命令没收 $889 million in proceeds。 但858/最终judgment里同时又保留了Count 3: property involved in money laundering。 也就是说,8.89亿这个总数实际上仍可能包含两种法定性质不同的东西: * 郭本人“personally obtained”的犯罪所得; * money laundering“property involved”。 这两个标准并不一样。 Elias对第一类特别严格;第二类则按§982(a)(1)分析,范围可以更宽。 因此现在出现一个很好的上诉问题: 法院最终给出一个统一的$889m数字,但没有公开量化其中多少属于Guo personally obtained proceeds、多少属于Count 3 laundering property。既然这两个部分适用不同的法律标准,如果其中“personally obtained”部分受到Elias/Honeycutt限制,二巡如何判断错误影响的具体金额? 这已经不只是“账目不好看”。 它涉及能不能进行meaningful appellate review和harmless-error review。 因为政府如果说: “就算郭没personally obtain全部8.89亿,Count 3 laundering也能撑住。” 二巡完全可以反问: 那Count 3那一块具体是多少?District Court在哪里算过? 如果没有allocation,这个答复就会变得困难。 另外,Elias还有一个对substitute assets特别重要的点:二巡明确说,§853(p)不能被用来追一个被告的无辜资产,去替代“其实是另一个共犯取得”的犯罪所得;替代资产只能追最初取得那笔犯罪所得并对其消失负责的那个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