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现在我们可以把“Owner → Victim”的转换精确定位了 目前已经有原件证明的流程是: 第一步:Ancillary Petition 联盟FAQ告诉成员: 直接汇到21个冻结账户的人做Ancillary; 每一个Asset ID请选择: Owner(资产主人)。 喜交所客户甚至明确: 去Himalaya Restoration登记并签Affidavit,由律师处理第一阶段。 Forfeiture程序常见问题解答(327更新).pdf ↓ 第二步:Remission 同一FAQ明确问: 已经做了Ancillary,还要不要做Remission? 回答: “是的。” 而且除特定排除项目外,“都应该提交第二阶段Petition for remission。” Forfeiture程序常见问题解答(327更新).pdf ↓ 第三步:政府Petition系统 新的填写教程直接告诉申请人: 选择身份:Victim。 Forfeiture-Petition-填写教程.pdf ↓ 第四步:Victim Petition 政府问: 你怎么成为underlying criminal offense的victim? 教程继续指导填写经济损失。 Forfeiture-Petition-填写教程.pdf ↓ 第五步:统一Statement Template 示范: 我的资金被 “misappropriated as part of the underlying criminal offense”; “As a victim”,我主张financial loss。 Forfeiture-Petition-填写教程.pdf ↓ 第六步: 申请人最后: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确认真实性,然后提交。 这条链现在已经相当完整了。 ⸻ 所以这会改变我前面对“偷梁换柱”的评价 前面只有第一份Remission示范的时候,我还会比较保守,因为它刻意写: “victim of the government forfeiture” 而不是: victim of Guo’s crime。 现在这份教程出现以后,证据明显向前走了一步。 因为它不仅知道政府真正要求的是: criminal-offense victim 而且直接提供: “my funds were misappropriated as part of the underlying criminal offense” 和: “As a victim…” 这种标准模板。 Forfeiture-Petition-填写教程.pdf 所以现在可以非常严谨地说: 至少在联盟传播的这套2025年Forfeiture/Remission教程中,成员一方面被指导在Ancillary Petition里以“Owner”身份主张自己的第三方财产权;另一方面又被普遍建议继续提交Remission,并在政府系统中选择“Victim”,使用把资金损失与underlying criminal offense联系起来的标准声明模板。 这就是一个真实存在的双重身份指导体系。 但我仍然不会直接写: “这证明联盟诈骗投资人/伪造受害者。” 因为还差两个关键问题: 谁制作了这份11页教程? 以及: 具体申请人是不是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独立判断后采用了模板? 如果一个人确实认为自己是犯罪受害者,那他这样填完全可能是真实的。 真正值得调查的是: 联盟为什么把“Victim”作为统一教程里的明确选择,而不是告诉成员根据自己的真实法律身份在Owner / Lienholder / Victim之间自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