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BEITECH

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24 21:11:49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MarkdownJSON在批次中查看位置TGFB
发言原文
对,我刚才继续按这三个文件名去搜了。目前还没有直接搜到你截图里那三份联盟PDF原件的公开下载地址,但已经找到两个非常重要的东西,足以证明“联盟模板确实被人实际拿来填了”。 第一,DOJ标准版的 Petition for Remission/Mitigation Form 我找到了。它明确写着:这是给申请remission/mitigation用的标准表格,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可能触犯 18 U.S.C. §§1001、1621;DOJ收集这些资料就是为了处理remission/mitigation申请。换句话说,这不是普通“登记表”,而是真正的政府没收行政救济申请。 第二,更关键:我找到 2026年4月23日 ECF 838,里面有一名申请人后来专门向法院解释自己为什么在2025年提交过 Ancillary Petition + Petition for Remission。她的陈述直接把你这张截图里的“联盟指导”说出来了。 她告诉法院,自己此前使用 “Section III – Victim Petition”模板,是因为依赖了 NFSC/Himalaya Alliance 的法律指导;她称自己被告知,刑事审判结束以后,“investor”在追回资产的意义上已经被政府事实上归类为“victim”。她还说,因为很多G系列投资人英语有限,在联盟影响下,很多投资人在2025年4月提交了Petitions for Remission。 更重要的是,她还说自己采用了联盟提供的标准化模板,包括对 pecuniary loss(经济损失) 的声明,因为她理解这是取回被冻结投资所必需的步骤。 这就把你截图的意义一下子提高了。 因为现在不是只有: “2025年3月27日联盟发过一个叫《Petition for remission 填表示范》的PDF。” 而是后来的法院文件里,真的有人告诉法院: 我就是依据Himalaya Alliance提供的标准模板和指导,填写了Victim Petition和经济损失内容,并提交了remission。 而且这个人后来还专门试图纠正以前的记录。 这就和我们前面找到的 ECF 740 又对上了。 ECF 740里的另一名申请人也说,大约在2025年3月,她受到Alliance Farms和Geyer相关指导影响,提交了在线victim form / remission以及delegation form;但她后来明确告诉法院: 她不认为自己被郭文贵诈骗,也不认为自己是victim; 并要求此前的remission/delegation无效。 所以现在至少有两份不同的法院材料指向同一个现象: 联盟在2025年春季确实向投资人提供了标准化的victim/remission操作指导;至少部分投资人后来告诉法院,他们当时理解这些表格只是追回自己被冻结资产的一种必要手段,而不是在实质上承认自己属于郭文贵诈骗受害者。 这个发现相当重要。 而且我还找到一份公开的 Ancillary Petition实例 ECF 737。这个申请人明确写: 自己之前已经提交过petition for remission; 后来又提交ancillary petition主张自己对具体被没收财产具有legal right/title/interest; 同时还特别声明: 自己没有授权律师、也没有授权任何人代表自己,并要求政府严格核验,防止虚假claim。 这再次说明,现实中确实有人是: 先remission → 后ancillary petition 两条一起走。 所以你截图里的联盟公告同时放这两个模板,并不是理论上的“双轨”,而是后来确实有人照着这么操作。 现在最关键的新问题已经非常具体了: 联盟3月27日那份《Petition for remission 填表示范》是不是就是把DOJ标准表的“Victim Petition”部分做成中文版样板,并统一教成员怎样填写pecuniary loss、犯罪损失和victim身份? ECF 838的描述非常像是在回答“是”,因为申请人明确提到了: Section III – Victim Petition standardized templates pecuniary loss Himalaya Alliance guidance。 但我现在还不能说已经100%证明ECF 838使用的模板就是你截图里那一个PDF文件,因为我还没有拿到截图内PDF原件做逐页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