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这不是说他们一定不是共谋者,而是说检方不能仅凭Farm职务和组织关系,就不加区分地解释他们的所有行为和陈述。 四、我认为律师真正错过了什么 我会把这个问题分成两个层次。 第一层:证据准入阶段的遗漏 Dkt. 383本来就是针对Rule 801(d)(2)(E)的Geaney审查。 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时点,因为法院要判断: 1. 是否存在共谋; 2. 郭与具体陈述人是否属于共谋成员; 3. 相关陈述是否在共谋期间并为了推进共谋而作出。 辩方已经知道这些人的身份和关系存在争议,也已经在庭审中获得了Maywind、Farm追款和退款方面的证据。 却没有把两者结合起来。 第二层:没有把检方证人的证词转化为对检方理论的检验 我认为这才是更深层的问题。 律师不需要自己找到一个新的证人,也不需要等第三方提供新材料。 检方已经把材料放进庭审记录了。 。 律师需要做的是把这些分散的证词组织起来,追问检方对共谋成员身份、资金控制和陈述目的的解释是否完整。 当然,退款行为本身并不否定共谋,法院也可能认为这些退款活动仍然是在共谋体系内部进行。但辩方至少可以要求检方解释,而不是让这些事实在证据准入分析中完全缺席。 ⸻ 五、对Cronic和Strickland的意义 这里我会谨慎地区分。 Strickland方面: 这可能构成一个具体的调查和辩护遗漏: * 相关事实已经进入庭审记录; * 辩方知道检方正在申请共谋者陈述准入; * 相关证词涉及被申请认定为共谋者的关键人物; * 律师没有把这些事实用于挑战检方的共谋和代理关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