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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r*** 发言

发言时间:2026-10-31 20:57:17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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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kir*** · 2026-10-31
检方自己的证人已经在庭审中把退款、资金控制、Maywind和Farm内部追款的事实说出来了。辩护律师却没有把这些事实组织起来,在Dkt. 383这个决定共谋者陈述能否被采纳的关键节点上,正面挑战检方对这些人的身份和关系的描述。 我重新对照了Dkt. 383、Dkt. 388和Minran Wu的庭审记录。这里确实有一个值得认真追究的遗漏。 一、最关键的事实:这些信息在Dkt. 383之前已经出现在庭审中日期 庭审或文件 已经出现的事实 6月5日 Ya Li庭审证词 SEC退款后的再投资安排,以及郭对资金的控制 6月13日 Minran Wu庭审证词 Maywind接收Pho...
发言原文
这不是说他们一定不是共谋者,而是说检方不能仅凭Farm职务和组织关系,就不加区分地解释他们的所有行为和陈述。 四、我认为律师真正错过了什么 我会把这个问题分成两个层次。 第一层:证据准入阶段的遗漏 Dkt. 383本来就是针对Rule 801(d)(2)(E)的Geaney审查。 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时点,因为法院要判断: 1. 是否存在共谋; 2. 郭与具体陈述人是否属于共谋成员; 3. 相关陈述是否在共谋期间并为了推进共谋而作出。 辩方已经知道这些人的身份和关系存在争议,也已经在庭审中获得了Maywind、Farm追款和退款方面的证据。 却没有把两者结合起来。 第二层:没有把检方证人的证词转化为对检方理论的检验 我认为这才是更深层的问题。 律师不需要自己找到一个新的证人,也不需要等第三方提供新材料。 检方已经把材料放进庭审记录了。 。 律师需要做的是把这些分散的证词组织起来,追问检方对共谋成员身份、资金控制和陈述目的的解释是否完整。 当然,退款行为本身并不否定共谋,法院也可能认为这些退款活动仍然是在共谋体系内部进行。但辩方至少可以要求检方解释,而不是让这些事实在证据准入分析中完全缺席。 ⸻ 五、对Cronic和Strickland的意义 这里我会谨慎地区分。 Strickland方面: 这可能构成一个具体的调查和辩护遗漏: * 相关事实已经进入庭审记录; * 辩方知道检方正在申请共谋者陈述准入; * 相关证词涉及被申请认定为共谋者的关键人物; * 律师没有把这些事实用于挑战检方的共谋和代理关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