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郭在G系列拿过一分钱吗?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对,你这个理解大方向是对的,但法律上还要再收紧一点: 如果几个实体确实各自存在相对独立的法人结构、账户、管理人员、签字权、内部系统和业务流程,那么追责时原则上不能仅凭“都属于同一个圈子、最终有同一个Boss”就把所有责任和全部资金自动合并到一个人头上。 刑事案件里其实要分开看至少三个问题:第一,谁参与了哪个犯罪项目;第二,谁实际取得或控制了哪个项目的资金;第三,某个实体的责任能不能进一步归到个人,或者归到其他实体。这三个问题不是一回事。 尤其你现在拆出来的HEX特别典型:Je被记录为HEX相关实体的owner/operator、账户authorized signer、UBO,技术系统和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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