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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27 12:39:53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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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joh*** · 2026-08-27
这样拆分下来,几个实体,有实际独立的运作体系 追责的话,也要分开担责 比如郭8.9亿judgement,是扣除4亿的GTV,那么同理,HEX是Je主导,是不是也要扣除
发言原文
对,你这个理解大方向是对的,但法律上还要再收紧一点: 如果几个实体确实各自存在相对独立的法人结构、账户、管理人员、签字权、内部系统和业务流程,那么追责时原则上不能仅凭“都属于同一个圈子、最终有同一个Boss”就把所有责任和全部资金自动合并到一个人头上。 刑事案件里其实要分开看至少三个问题:第一,谁参与了哪个犯罪项目;第二,谁实际取得或控制了哪个项目的资金;第三,某个实体的责任能不能进一步归到个人,或者归到其他实体。这三个问题不是一回事。 尤其你现在拆出来的HEX特别典型:Je被记录为HEX相关实体的owner/operator、账户authorized signer、UBO,技术系统和wallet又由Je的基金或实体控制;这些事实说明HEX至少存在一套非常具体的独立运营链。郭即使能影响Je、参与HEX宣传,甚至要求某些特定资金怎么使用,也不当然意味着HEX全部资金都变成郭个人取得的资金。这中间仍然需要证明郭对那些资金具有法律要求的实际或间接控制。 G Club也是类似,只不过政府在G Club上的证据明显比HEX更强,因为有具体的“green light”、消费指令、资金用途等材料。所以不能简单说“G Club也完全独立,因此郭不负责”。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 每个实体必须分别分析;每一笔或每一类资金,也必须结合该实体的实际控制结构判断归责范围。 这其实正是现在最值得抓的地方。 比如可以把责任拆成: * HEX:Je直接运营、直接控制账户/技术系统 → 郭到底控制到什么程度? * G Club:Haoran He / Alex等拥有正式治理或账户角色 → 郭有哪些具体付款决定权? * Farm Loan:各Farm怎么收款、谁签合同、谁控制账户 → 郭具体取得多少? * GTV:这里政府对郭“functionally owned and controlled”的证据又可能更强 → 要单独评价。 所以最后的结果完全可能不是“郭全部负责”或“郭全部不负责”这两个极端,而是: 某些实体、某些交易、某些资金郭可以承担责任; 另一些资金由Je、He或其他实体直接取得和控制; 只有政府证明郭本人曾取得或控制的部分,才适合计入某些个人没收法源下的money judgment。 这里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区别:共谋刑事责任可以很宽,但个人没收责任现在不能简单照搬传统共谋连带责任。 一个人可能因为参与共同诈骗而被定罪,但并不意味着整个共谋收到的每一美元,都能自动作为他“personally obtained”的钱没收。 所以你现在这句话,我会改成最精确的一版: 既然几个实体存在各自独立的运营、账户和控制体系,那么无论定罪责任还是个人没收责任,都应当逐实体、逐项目分析;特别是个人没收,不能仅凭整个企业存在共同领导人,就把所有实体的全部流入资金自动归到同一个人名下。 而这恰好就是858最值得二巡追问的地方:它不是先分别算HEX、G Club、Farm中郭取得了多少,再合计;而是先作出“郭控制全部实体和资产”的总括finding,然后把三个体系的gross inflows整体加起来。真正的争议就在这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