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继续挖以后,这次真的出来了一个很值得重视的身份演变问题,而且我尽量都用中文说。 2023年4月21日,法院在处理王雁平保释担保人的Dkt.56时,明确记录:政府当时把 张永兵、Yue Zhou等人归类为“被控诈骗计划的受害者”;而另外两名担保人Han、Cao则被政府归类为“参与诈骗计划的人”。也就是说,政府当时不是笼统地把所有联盟人员都叫受害者,而是有意识地区分“受害者”和“参与者”,张永兵被放在前者。 但到了2024年6月28日的Dkt.382,政府对张永兵的定位已经完全变了。政府说他原来是MOS Farm法务组负责人,后来进入Himalaya Alliance,再进入Iron Blood Group;政府拿来证明他是郭的代理人/共谋者的具体行为,主要是:让Ya Li起诉破产受托人Luc、要求她签一份虚假宣誓书、她拒绝以后代表郭威胁她;另外还提到张永兵获得过G Club赠送的兰博基尼。 Dkt.388随后接受了政府这一定位,认定张永兵属于“与Farms有关的共谋”。Torres列出的核心事实仍然是:他是MOS Farm法务组负责人、Iron Blood成员;郭选择Farm负责人;张后来要求Ya Li签虚假宣誓书、起诉受托人并威胁她。 这里出现一个很重要的时间问题: 2023年4月:政府说张永兵是诈骗受害者。 2024年6–7月:政府和法院说张永兵是Farm共谋者。 这两个身份理论上可以后来发生变化,所以不能直接说政府自相矛盾。但真正值得二巡问的是: 政府后来依据什么“新的、犯罪发生期间的证据”,证明张永兵在2018–2023年3月的诈骗共谋期间就已经明知并加入犯罪计划? 因为我现在核到的Dkt.382/388里,针对张永兵最具体、最重的犯罪性行为,主要集中在郭2023年被捕以后: 要Ya Li起诉Luc; 要她签虚假宣誓书; 她拒绝后威胁她。 这些行为如果属实,当然可能证明张永兵后来帮助郭、甚至具有妨碍司法性质。 但法律上还有一步: 2023年被捕后的行为,能不能反向证明他在更早的Farm Loan募集、诈骗和洗钱期间就已经与郭形成了犯罪协议? 这一步在388里没有展开得很细。 Torres只是说,有足够证据认定张永兵属于“与Farms有关的共谋”,然后把后期的宣誓书/起诉/威胁作为支撑。 这就让张永兵成为一个非常好的**“后期行为反推早期共谋成员身份”测试案例**。 而且还有第二个问题: 388说的是: 张永兵属于与Farms有关的共谋。 它并没有说: 张永兵属于所有Count、所有G Enterprise犯罪。 这一点非常重要。 以后政府或者Luc如果把: “张永兵被388认定是共谋者” 扩大成: “张永兵是整个G Enterprise的全面共谋者/代理人,所以他在Alliance、破产案、G Club、HEX等所有场合说的话都能归郭”, 那就可能超过388真正finding的范围。 现在这条线可以压成三个问题: 身份为什么从“受害者”变成“共谋者”? 政府必须解释2023年4月以后出现了什么新证据。 后期行为能否证明早期加入诈骗共谋? 这是时间上的归因问题。 388只认定“Farms相关共谋”,后续有没有被扩大成整个G Enterprise代理人? 这是范围问题。 政府最强的反驳会是: 2023年4月只是保释阶段的初步信息,调查还没完成;后来经过一年调查和trial,发现了张永兵更多行为,所以身份更新完全合理。 这个反驳很强,所以单纯“以前叫受害者、后来叫共谋者”不能单独翻案。 但真正有价值的是: 后来新增证据究竟证明的是“早期犯罪协议”,还是主要证明“郭被捕后的忠诚/妨碍行为”? 如果主要是后者,那么388把它用于建立2018–2023年Farm诈骗共谋成员身份,就值得进一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