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805-2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1805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3-05-18
证据附件(针对 GTV Media Group, Inc. 的破产法第 2004 条调查传票及法院授权命令)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1805-2(2023-05-18立案)。该附件为 Exhibit B-1,包含破产受托人向 GTV Media Group, Inc. 发出的破产法第 2004 条调查传票及破产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签发的调查许可令。
全文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1805-2 提交日期 05/18/23 登记日期 05/18/23 23:05:44 第 2 页,共 22 页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地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o Wan Kwok(郭文贵)22-50073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
证言:现命令您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September 19, 2022, 10 A.M.
审查将以以下方式记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材料: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件,并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以下 Fed. R. Civ. P. 45 的规定,根据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后——有关履行地点的 Rule 45(c);有关作为传票对象的人员所获保护的 Rule 45(d);以及有关您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未作回应可能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签名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并代表(当事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Luc Despins(吕克·德斯潘),第 11 章受托人的律师,其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与蒙蒂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821-2000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查验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统称“请求”,单项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本着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应对每一项请求作出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应按如下所述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一个词、短语或条款,贵方须仅就该部分说明异议,并对请求的其余部分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有一张占位图像,其名称应为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图像化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含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及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含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中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带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含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对于数据库中的每一幅图像,交叉引用文件中均应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不得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交。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并按照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内的文本文件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提交。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提示页图像,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以字段形式包括该原生文件的路径。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提示页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信息,应基于从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基于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所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所需元数据: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 Bates 编号
- 父文件首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进行标准化所依据的时区
TIME_ZONE GMT 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进行标准化所依据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且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Agenda.doc 原生文件:原生文件文件的存储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信息 ID;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独立适用且应被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应进行整理和标记,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件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任何代表贵方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1805-2 提交日期 05/18/23 登记日期 05/18/23 23:05:44 第 7 页,共 22 页
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交。
6. 如要求贵方提交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识别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接收该文件的人员);(c) 识别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交给他人,或(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与该等处置有关的事实和情形;(f) 识别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识别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i) 识别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交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所要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复制件或副本的每一人员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所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该等人员的身份; 案件 22-50073 文件 1805-2 于 05/18/23 提交 于 05/18/23 23:05:44 登记 第 8 页,共 22 页
以及说明该等人员如何取得该信息的陈述,(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全部情形;以及(b) 就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件,制作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a)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9. 如一份原本应予提交的文件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交。
10. 本文件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贵方:(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b) 提交根据下列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交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文,贵方应同时提交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一切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中使用该动词。
16. (a) “and”和“or”应根据需要解释为连词关系或选择关系,以使任何请求的范围涵盖所有本可能被解释为超出其范围的答复;以及(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应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You”、“Your”或“Yourself”是指 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以及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机构、处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2. “Debtor”是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3. “Debtor's Son”是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4. “Debtor's Daughter”是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是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6. “Debtor's Family”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的自称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7. “Associated Individuals”单独及统称指以下所有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拥有酌处权者;或(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者,以及前述任何人士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Jason Miller(杰森·米勒)、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Melissa Francis(梅利莎·弗朗西斯)、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Arethusa Forsyth(阿瑞苏萨·福赛思)、Glenn Mellor(格伦·梅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默库里奥)、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厄尔内基安)、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 韩春光)、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Guo Lijie(郭丽杰)(又名 郭丽杰)、Zhang Wei(张伟)(又名 张伟*)、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又名 Sara Wei、魏丽红)、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 郝海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Kyle Bass(凯尔·巴斯)、Melissa Mendez(梅利莎·门德斯)、Ya Li(李娅)(又名 李娅)、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王定刚)、An Hong(安红)(又名 安红)、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Fiona Yu(菲奥娜·余)、Je Kin Ming(余建明)(又名 William Je、Yu Jianming、余建明
)、Yaz Qingua(亚兹·钦瓜)以及 Lao Jiang(姜云浮)(又名 Jiang Yunfu、Jiang Yunfu Be、姜云浮)。 案件 22-50073 文件 1805-2 于 05/18/23 提交 于 05/18/23 23:05:44 登记 第 11 页,共 22 页
8. “Associated Entities”单独及统称指以下所有类型的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的组织或实体;或(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的组织或实体,以及前述任何实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7 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Assets Sino Limited、Auspicious Coast Limite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ravo Luck Limited、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Chuang Xin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G Club Operations LLC、G Fashion LLC、G News LLC、GETTR USA、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NY, Inc.、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News Media Group In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reenwich Land LLC、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ead Win Group Limited、Henan Yuda(河南豫达)、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Insight Phoenix Fund、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ong Gate Limited、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ew 案件 22-50073 文件 1805-2 于 05/18/23 提交 于 05/18/23 23:05:44 登记 第 12 页,共 22 页
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又名 NFS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 Inc.、Rule of Law Fund、Rule of Law Society、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G-Translators PTY LTD、Saraca Media Group, Inc.、Shiny Ace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Stevenson, Wong & Co.、Voice of Guo Media, Inc.、Well Origin Ltd.、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Whitecroft Shore Limited 以及 ZIBA Limited。
9.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10. “And”和“or”意为“and/or”,并应同时解释为连词关系和选择关系,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Any”、“all”和“each”意为“每一个及所有”。
12. “Each”和“every”意为“每一个及所有”。
13. “Third Party”是指贵方以外的人员或实体。
14. “Transfer”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其的含义。
15. “Document”是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中或曾经处于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中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数据 案件 22-50073 文件 1805-2 于 05/18/23 提交 于 05/18/23 23:05:44 登记 第 13 页,共 22 页
汇编资料、各种电传、电传传真、语音信息、发票、订货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日程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以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含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6. “人员”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员”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有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贬损、位于、被结合考虑、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答复、与之相连、评论、就……而言、关于、与……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就任何特定事项而言,“与……相关”、“涉及”或“有关”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 案件 22-50073 文书 1805-2 提交日期 05/18/23 录入日期 05/18/23 23:05:44 第 14 页,共 22 页
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事项,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书。
20. “通信”系指,以最广义且不受限制地,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面谈、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输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复制件、电传、即时消息、聊天记录、短信、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记录。
21. “资产”系指任何可用于产生正面经济价值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一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其利益而持有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且预期将提供未来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益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某一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经济机会。
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赋予该词的含义。
1.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的所有文书。
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规避支付该等义务的努力有关的所有文书,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程序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书。
3.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属、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结单、电汇指示及/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明、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书的所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上述任何主体进行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书。
4. 关于由债务人作出、与债务人进行或代表债务人作出的任何投资、商业交易或交易的所有文书。
5. 与债务人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的通信有关并涉及任何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的文书。
6.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作出、由其作出或与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的所有文书。
7. 关于债务人曾占用或使用过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 Lady May(梅夫人号);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谢里荷兰酒店/公寓);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尼治 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尼治 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以及位于康涅狄格州威尔顿 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
8.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于 2020 年 7 月前后或任何其他时间进行的任何原油期货或任何类似商品投资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与 Jiang Yunfu Be(姜云福贝)就任何该等投资或交易进行的通信。
9.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及在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和该等航班上人员的飞行舱单副本。
10.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提供、从其取得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所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金额;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用途;提供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时间;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与任何贷款有关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以及任何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的文书。
11. 关于由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的利益设立及信托本金的文书。
12.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有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是行政机构、法院、审裁小组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书。
13. 任何您的外聘律师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之间的所有文书和通信。
14. 足以显示您的所有资产及收入或资金来源的文书。
15. 对于就请求 [13] 所确认的价值超过 $50,000 的所有资产,所有:(i) 与您取得该等资产有关的文书;及 (ii) 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就该等资产进行的通信。
16. 您的纳税申报表副本。
17. 足以显示由您占有或控制的所有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的文书,包括每一该等账户的余额以及向该等账户转入和从该等账户转出的款项。
18. 关于您使用的任何信用卡的所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月度账单或足以显示为债务人或关联实体利益而进行的所有相关购买的其他文书。
19. 所有公司治理和组织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章程细则、公司设立证明书,以及足以显示您的公司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姓名、经营目的及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任何成员之关系的其他文书。
20. 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在行政程序档案号 3-20537,即 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股份有限公司)事项中作出的 Release No. 10979/September 13, 2021,即《根据 1933 年《证券法》第 8A 条启动停止和终止程序、作出认定并施加停止和终止命令的命令》有关的所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关于由您、代表您或为您的利益向您的法律顾问作出的所有付款的资金来源的文书;关于根据该命令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支付的所有罚款、追缴款、判决前利息及/或民事罚款的资金来源的文书;以及关于您、任何代表您行事的人或为您的利益行事的人为履行您在该命令项下义务所使用的付款方式的文书。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__________ 我收到本传票,收件人为(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通过向被指定人员交付副本的方式送达本传票,具体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未执行传票即予退回,原因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在伪证处罚下声明 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预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日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d)、(e) 及 (g) 条(Effective 12/1/13)(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以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若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供文书、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拟检查的场所进行场所检查。
(d) 对受传票约束人员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的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供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供文书、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到达提供或检查地点,除非其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要求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者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就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全部或部分材料,或者检查场所——或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异议必须在指定的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14天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果提出异议,则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在任何时候,在通知被要求者后,向要求履行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按照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于承担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符合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留出合理的履行时间;(ii) 要求人在超出
第45(c)条规定的地理范围之外履行;(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而不存在
(iv) 使人承受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传票影响的人,要求履行所在地区的法院可经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特定事件,且源自该专家未受当事人请求进行的研究。
(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送达方符合下列条件时,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庭或提交:
(i) 证明对证言或材料存在实质性需要,且如无不当困难,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且
(ii) 确保被传唤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 答复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答复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的人,必须按照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文件,或者必须将其整理并标记为与要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答复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答复人无需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答复人无需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请求强制证据开示或请求保护令的动议中,答复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拒绝提交的信息。依据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的主张而拒绝提交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拒绝提交的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答复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正当理由不遵守传票或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有关查阅传票材料,见 Fed. R. Civ. P. 45(a) Committee Note (2013)
关于: : :
HO WAN KWOK(郭文贵), : :
债务人。 : :
准许第11章受托人就与债务人关联的各实体和个人进行第2004条证据开示的申请
经审议,由Luc Despins(吕克·德斯潘)作为指定的债务人财产第11章受托人(“申请人”)提交的、请求作出命令授权对其附件B所列实体和个人进行《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审查的申请(“申请”,ECF No. 638);在通知后并于August 12, 2022举行听证;鉴于存在按下文所述条件准许所请求救济的理由;现据此
命令:第2004条动议按如下规定予以准许。
命令:Paul Hastings LLP(Paul Hastings 律师事务所)和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Neubert, Pepe & Monteith 律师事务所)作为受托人的拟任律师,现获授权签署实质上与作为第2004条动议附件C-1至C-19附具的传票相类似的传票,并根据《破产规则》第2004条,连同本命令副本,向申请附件B所列实体和个人送达传票,包括任何文件请求或证言录取通知,要求其接受审查并提交文件。Paul Hastings LLP和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作为受托人的拟任律师,另获授权在本院必要协助下,向美国境外的关联实体和个人寻求实质上类似的证据开示。
命令:在不影响《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及适用地方法规则项下任何权利的前提下,且除非法院另有命令,现指示附件B所列实体和个人在传票送达后30天内,或在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提交全部文件。如任何实体或个人基于某项特权而未提交传票所要求的任何文件,现指示该实体或个人在传票送达后30天内,或在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向受托人提交符合Fed. R. Civ. P. 45(e)(2)(经Fed. R. Bankr. P. 9016及D. Conn. L. Civ. R. 26(e)适用)的特权日志。
Case 22-50073 Doc 1805-2 Filed 05/18/23 Entered 05/18/23 23:05:44 Page 22 of Case 22-50073 Doc 758 Filed 08/16/22 Entered 08/16/22 15:23:00 Page 2 of 2 22
命令:现指示附件B所列实体和个人确保传票中要求的、或以其他方式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11章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电子格式存在的信息,均得到妥善保存,可供提交、检查和复制,且不得毁坏。
命令:Paul Hastings LLP和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作为受托人的拟任律师,现获授权,无需本院进一步命令,即可根据《破产规则》第2004条,在Paul Hastings LLP位于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的办公室,或在当事人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地点,于受托人可接受的日期,通过审查方式取得申请附件B所列任何实体的一名或多名代表以及任何个人的证言;由受托人选择,该日期不得早于拟受审查人依照《破产规则》第2004条、传票及本命令提交文件后14个日历日;该审查应逐日持续进行,直至完成。
本命令于2022年August 16日订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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