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805-8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1805
类型
ORDER
立案日
2023-05-18

传票附件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1805-8(2023-05-18立案)。该文件系第11章受托人动议项下的附件 B-7,为向 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 发出的破产法第 2004 条调查传票(表格 2540),签署于2022年12月6日,要求其于2023年1月6日就相关资产、通信及公司运营记录前往普衡律师事务所接受审查并提交文件。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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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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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2540—规则2004审查传票)(12/15) Case 22-50073 Doc 1805-8 Filed 05/18/23 Entered 05/18/23 23:05:44 Page 2 of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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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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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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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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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Ho Wan Kwok(郭文贵)22-5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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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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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__________ 11 章 规则2004审查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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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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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传唤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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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2004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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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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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tings LLP(宝盛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01/06/23 10:00 am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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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将以以下方式记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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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将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携带至审查现场,并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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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则45的规定,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9016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后——关于履行地点的规则45(c);关于您作为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的规则45(d);以及关于您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不作回应可能后果的规则45(e)和45(g)。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December 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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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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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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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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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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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律师,即签发或请求本传票者,其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Luc Despins(卢克·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Douglas S. Skalka, Esq.(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泰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dskalka@npmlaw.com;(203) 82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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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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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受传唤人送达之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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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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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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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各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答复。除非您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则应按照下文规定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一词语、短语或条款,您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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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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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单页TIFF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JPEG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TIFF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Bates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Bates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TIFF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Excel电子表格应有一张以该文件Bates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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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图像加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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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ncordance®数据文件。该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Concordance®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文件必须使用下列Concordance®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字符(020)引号 þ ASCII字符(254)。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如文件包括图像化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OCRPATH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FIRSTBATES命名。不得在.DAT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带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LINK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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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FIRSTBATES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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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oncordance Image®或Opticon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或.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并且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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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不得作为.DAT文件内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DAT文件中。建议提供以FIRSTBATES/Image Key命名的文件级ANSI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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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提交。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地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带有Bates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标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在.dat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列入。以与该文件分隔页对应的Bates编号命名所提交的原生文件。将原生文件按递增命名方式归入“NATIVE”目录,与图像目录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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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依据由BCC、Body、CC、From、IntMsgID、To和Attach属性生成的MD5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依据整个文件的MD5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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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元数据。以符合Concordance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提交提取的元数据。.DAT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文件必须使用下列Concordance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字符(020)引号 þ ASCII字符(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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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以下列出所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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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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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首个Bates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Bates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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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BATES字段应针对单页文件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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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文件首页的Bates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Bates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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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C00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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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Bates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Bates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该文件源自其文件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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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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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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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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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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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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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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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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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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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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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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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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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SENT/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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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ZONE 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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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使用的 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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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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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文件必须按FIRSTBATES编号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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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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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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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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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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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 不得与DATE_CREATED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 与DATE_MOD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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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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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 与DATE_ACCESSD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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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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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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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 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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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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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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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原生文件:(空) cb8306d1@M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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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MD5哈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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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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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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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项请求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且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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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应整理并标记,以对应本等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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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b) 由任何代表您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1805-8 Filed 05/18/23 Entered 05/18/23 23:05:44 Page 7 of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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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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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要求您提交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文件发送给的人员);(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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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要求您提交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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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您主张所要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文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确认该等人员的身份, 案件 22-50073 文书 1805-8 已提交 05/18/23 已录入 05/18/23 23:05:44 第 8 页,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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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由其占有,(viii) 据以不提交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每一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文件,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提交一份载有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全部信息的特权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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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一份原本应当提交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涂黑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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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一旦知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交根据下述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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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交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交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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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实体的一切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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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名称、别名或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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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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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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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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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 “and”和“or”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词或选择词,以使任何请求的范围涵盖所有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其范围内的答复;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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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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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后,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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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机构、处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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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Guo Wengui(郭文贵)、Guo Haoyun(郭浩云)、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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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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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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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务人声称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岳庆芝)、Yue Qingzhi(岳庆芝)、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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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务人家属”系指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家属关系的人,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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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联个人”系指单独或合称符合下列条件的所有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拥有酌处权;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关联,连同前述任何人员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Jason Miller(贾森·米勒)、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Arethusa Forsyth(阿瑞苏莎·福赛思)、Glenn Mellor(格伦·梅勒)、Jennifer Mercurio(珍妮弗·梅尔库里奥)、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欧尔内基安)、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 韩春光)、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屈国姣)、Guo Lijie(郭丽杰)(又名 郭丽杰)、Zhang Wei(张伟)(又名 张伟*)、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又名 Sara Wei(魏丽红)、魏丽红)、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 郝海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Kyle Bass(凯尔·巴斯)、Melissa Mendez(梅丽莎·门德斯)、Ya Li(李娅)(又名 李娅)、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王定刚)、An Hong(安红)(又名 安红)、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王雁平)、Yan Ping Wang(王雁平)、王雁平)、Fiona Yu(菲奥娜·于)、Je Kin Ming(余建明)(又名 William Je(余建明)、Yu Jianming(余建明)、余建明)、Yaz Qingua(亚兹·钦瓜)以及 Lao Jiang(姜云浮)(又名 Jiang Yunfu(姜云浮)、Jiang Yunfu Be(姜云浮)、姜云浮)。 案件 22-50073 文书 1805-8 已提交 05/18/23 已录入 05/18/23 23:05:44 第 11 页,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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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联实体”系指单独或合称符合下列条件的所有任何类型的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连同前述任何人员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7 Nod Hill LLC(7诺德希尔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阿尔卑斯受托人股份公司)、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开发有限公司)、Assets Sino Limited(中资资产有限公司)、Auspicious Coast Limited(吉祥海岸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鼎峰控股有限公司)、Bravo Luck Limited(布拉沃幸运有限公司)、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克兰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盈利有限公司)、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健康全球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增长控股)、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GETTR美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全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威治地产有限责任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ead Win Group Limited(领胜集团有限公司)、Henan Yuda(河南裕达)、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开发有限公司)、Insight Phoenix Fund(洞察凤凰基金)、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耀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耀纽约有限公司)、Long Gate Limited(长龙门有限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下一大亨投资有限公司)、New 案件 22-50073 文书 1805-8 已提交 05/18/23 已录入 05/18/23 23:05:44 第 12 页,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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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eral State of China(中国新联邦国)(又名 NFS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高尚名誉全球有限公司)、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玫瑰顶峰创投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 Inc.(法治基金会IV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翻译者有限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精神宪章投资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森、黄及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良好起源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遇控股有限公司)、Whitecroft Shore Limited(怀特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及 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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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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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and”和“or”意为“and/or”,并应同时作连词和选择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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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any”、“all”和“each”意为“each and e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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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ach”和“every”意为“each and e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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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三方”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人员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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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转让”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 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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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件,并包括但不限于每一项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书面、记录或图示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纸质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信函、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数据 案件 22-50073 文书 1805-8 已提交 05/18/23 已录入 05/18/23 23:05:44 第 13 页,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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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资料、任何种类的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日程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资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资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载有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以其他方式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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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人员”是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员”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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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实体”是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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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关于”是指涉及、描述、包含、提及、与……有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增强、削弱、位于、在与……相关时予以考虑、对……有影响、证明、表明、就……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相连、评论、就……而言、关于、与……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和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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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在提及任何特定主题时,“与……有关”、“涉及”或“相关”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 案号 22-50073 文书 1805-8 提交 05/18/23 登记 05/18/23 23:05:44 第 14 页,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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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相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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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通信”在最广泛的可能意义上且不限于此,是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或借助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且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输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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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资产”是指能够用于产生正面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实体利益而持有、预期将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入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经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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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第101(54)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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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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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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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为避免支付该等义务所作任何努力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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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书、资金证明、存款证、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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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债务人作出、与债务人进行或代表债务人作出的任何投资、商业交易或交易事项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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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债务人之间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之间的通信有关、并与任何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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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作出、由其作出或与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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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债务人曾经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Lady May(“梅夫人号”);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谢里-内瑟兰酒店/公寓);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以及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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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于 2020 年 7 月期间或前后,或在任何其他时间,就原油期货 案号 22-50073 文书 1805-8 提交 05/18/23 登记 05/18/23 23:05:44 第 16 页,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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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任何类似商品所作的任何投资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 Jiang Yunfu Be(江云福贝)就任何该等投资或交易进行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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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及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及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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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提供、由其提供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金额的文件;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使用目的;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提供的时间;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就任何贷款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以及任何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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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关于由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的利益设立以及信托本金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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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债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前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无论该机构为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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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您的任何外部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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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足以显示您的所有资产及收入或资金来源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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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于就请求第14项所确定、价值超过 $50,000 的所有资产:(i)与您取得该等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ii)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就该等资产进行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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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您的纳税申报表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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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足以显示由您占有或控制的所有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的文件,包括每一该等账户的余额以及向该等账户转入和自该等账户转出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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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关于您使用的任何信用卡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月度对账单或足以显示为债务人或关联实体利益而进行的与之相关的所有购买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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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所有公司治理和组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细则、公司注册证书,以及足以显示您的公司结构、高级职员和董事姓名、业务目的及与债务人或债务人任何家庭成员关系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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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与将您的资产质押给任何其他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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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与您于 2015 年 1 月向 Bravo Luck Limited(博乐运有限公司)作出的约 $520 million 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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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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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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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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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本人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送达的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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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通过如下方式向指定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传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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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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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执行传票即予退回,原因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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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传票系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还已向证人预付一日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用,金额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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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费用为差旅费 $_________ 和服务费 $_________,合计 $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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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伪证罪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信息真实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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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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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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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楷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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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人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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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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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及(g)条(于 12/1/13 生效)(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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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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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在下列地点要求人员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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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距离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以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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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前提是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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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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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要求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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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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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距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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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拟检查的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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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对受传票约束人员的保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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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的人员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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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要求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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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须到场。被要求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员,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到场,除非还被要求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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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异议。被要求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员,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全部或部分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请求的一种或多种格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指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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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送达方可在任何时候,通知被要求履行的人员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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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这些行为仅可依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被要求作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于承担因遵从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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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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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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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ii) 要求人在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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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45(c) 规定的地理范围之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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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适用任何例外或豁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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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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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经动议,在传票要求下列事项时撤销或修改该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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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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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披露未经聘用的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而该等意见或信息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于该专家未经当事人请求所进行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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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送达方符合下列条件时,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庭或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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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存在实质需要,且如不遭受不当困难即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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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确保被传唤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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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回应传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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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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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将其整理并标记,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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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传票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的,回应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者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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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无需以一种以上的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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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需就其认定为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进行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在请求方证明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法院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并应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法院可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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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张特权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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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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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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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使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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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的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解决之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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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发出传票的法院——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正当理由不遵从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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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 R. Civ. P. 45(a) Committee Note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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