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805-7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1805
类型
ORDER
立案日
2023-05-18

传票附件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1805-7(2023-05-18立案)。该文件系第11章受托人动议项下的附件 B-6,为向 Hudson Diamond NY LLC 发出的破产法第 2004 条调查与调取文件传票(表格 2540),出票日期为2022年12月6日,责令该实体于2023年1月6日就其与债务人及关联实体的交易情况出庭作证并交付相关记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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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物 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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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第 2004 条审查传票)(12/15) Case 22-50073 Doc 1805-7 Filed 05/18/23 Entered 05/18/23 23:05:44 Page 2 of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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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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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康涅狄格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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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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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o Wan Kwok(郭文贵)22-5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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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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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____________________ 11 章 第 2004 条审查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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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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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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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兹命令你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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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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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tings LLP(博钦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01/06/23 10:00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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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York, New York 10166(纽约州纽约市 1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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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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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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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的 Fed. R. Civ. P. 45 的下列规定随附于此:关于履行地点的第 45(c) 条;关于你作为传票对象所受保护的第 45(d) 条;以及关于你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不回应的潜在后果的第 45(e) 条和第 45(g) 条。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December 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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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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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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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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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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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Luc Despins(吕克·德斯潘),第 11 章受托人;Douglas S. Skalka, Esq.(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及蒙蒂斯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康涅狄格州纽黑文市教堂街 195 号,邮编 06510);dskalka@npmlaw.com;(203) 82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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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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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传票要求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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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交请求 一、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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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单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回应。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答复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必须按如下规定详细说明你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你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回应请求的其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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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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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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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图像加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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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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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Break,Page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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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而不得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应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以文件为单位的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层级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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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交。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该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字段列入。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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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基于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基于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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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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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列出所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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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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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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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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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于单页文件,应填写 LASTBATES 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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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ACHRANGE ED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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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项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项”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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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C00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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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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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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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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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来源个人或部门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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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注: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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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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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lto:LeeW@MSN.com] 注: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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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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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_Thompson@cdt.com] 注: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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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注: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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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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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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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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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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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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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时所在的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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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ZONE GMT 转换期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时所在的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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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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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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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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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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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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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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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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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且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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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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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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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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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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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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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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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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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大小,以 KB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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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COUNT 1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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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H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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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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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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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s\Board Meeting 原生文件:(空) Minutes.m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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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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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8306d1@M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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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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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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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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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其他任何请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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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应予以组织和标识,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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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文件所含每项请求均延伸至下列所有文件:(a) 由你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你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1805-7 Filed 05/18/23 Entered 05/18/23 23:05:44 Page 7 of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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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你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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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要求您提交的某一文件已不再处于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确定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自愿或非自愿地转交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况;(f) 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处于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时间;以及 (i) 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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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要求您提交的某一文件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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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您主张某一被要求提交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看过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文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处于任何其他人员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如是,说明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之中的陈述,(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每一文件,提交一份载有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全部信息的特权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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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1805-7 于 05/18/23 提交,于 05/18/23 23:05:44 登记,第 8 页,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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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一份原本应当提交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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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在获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交根据以下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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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某一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某一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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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均包括其全部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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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化名或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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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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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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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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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 “和”与“或”应在必要时解释为连词性或选择性用法,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超出任何请求范围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每一”与“任何”应被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个”与“全部”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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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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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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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或“您的”或“您自己”系指 Hudson Diamond NY LLC(纽约哈德逊钻石有限责任公司),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机构、处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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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Guo Wengui(郭文贵)、Guo Haoyun(郭文贵)、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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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郭强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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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郭美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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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务人的所谓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岳庆芝)、Yue Qingzhi(岳庆芝)、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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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务人家属”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的所谓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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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联个人”单独及共同系指:(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酌处权的所有个人;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关联的所有个人,连同前述任何人员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达斯基)、Jason Miller(杰森·米勒)、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Melissa Francis(梅利莎·弗朗西斯)、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Arethusa Forsyth(阿雷图莎·福赛思)、Glenn Mellor(格伦·梅勒)、Jennifer Mercurio(珍妮弗·默库里奥)、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欧尔内基安)、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 韩春光)、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屈国姣)、Guo Lijie(郭丽杰)(又名 郭丽杰)、Zhang Wei(张伟)(又名 张伟*)、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又名 Sara Wei(魏丽红)、魏丽红)、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 郝海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Kyle Bass(凯尔·巴斯)、Melissa Mendez(梅利莎·门德斯)、Ya Li(李娅)(又名 李娅)、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王定刚)、An Hong(安红)(又名 安红)、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王雁平)、Yan Ping Wang(王雁平)、王雁平)、Fiona Yu(菲奥娜·于)、Je Kin Ming(余建明)(又名 William Je(余建明)、Yu Jianming(余建明)、余建明)、Yaz Qingua(亚兹·钦瓜)及 Lao Jiang(姜云浮)(又名 Jiang Yunfu(姜云浮)、Jiang Yunfu Be(姜云浮)、姜云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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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1805-7 于 05/18/23 提交,于 05/18/23 23:05:44 登记,第 11 页,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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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联实体”单独及共同系指:(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投资的所有类型的组织或实体;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的所有类型的组织或实体,连同前述任何人员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7 Nod Hill LLC(七诺德山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阿尔卑斯受托人股份公司)、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开发有限公司)、Assets Sino Limited(中资资产有限公司)、Auspicious Coast Limited(吉祥海岸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鼎峰控股有限公司)、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鹤顾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新顶峰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环球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增长控股)、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GETTR美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全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ead Win Group Limited(领赢集团有限公司)、Henan Yuda(河南裕达)、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开发有限公司)、Insight Phoenix Fund(洞察凤凰基金)、Lamp Capital LLC(灯塔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耀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耀纽约有限公司)、Long Gate Limited(长门有限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下一大亨投资有限公司)、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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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1805-7 于 05/18/23 提交,于 05/18/23 23:05:44 登记,第 12 页,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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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州)(又名 NFS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高贵名望环球有限公司)、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玫瑰顶峰创投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 Inc.(法治基金会IV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翻译私人有限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精神宪章投资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森、黄及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之声媒体公司)、Well Origin Ltd.(良好起源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遇控股有限公司)、Whitecroft Shore Limited(怀特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及 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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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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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和”与“或”系指“和/或”,并应同时作连词性及选择性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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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任何”、“全部”及“每一”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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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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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三方”系指您自己以外的人员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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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转让”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其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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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处于或曾处于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包括所有电子邮件的打印件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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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1805-7 于 05/18/23 提交,于 05/18/23 23:05:44 登记,第 13 页,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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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结算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日程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小册子、宣传册、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保存(无论为有形形式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资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包含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者其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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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人员”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员”亦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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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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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强化、削弱、位于、结合考虑、对其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之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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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当提及任何特定事项时,“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 案号 22-50073 文件 1805-7 提交日期 05/18/23 录入日期 05/18/23 23:05:44 第 14 页,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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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指明的特定事项有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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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通信”系指,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且不限于,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电话、书面,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输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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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资产”系指可用于产生正面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一实体拥有、控制或使其受益且预期将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入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某一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经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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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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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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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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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所负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为避免支付该等义务所作任何努力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程序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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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书、资金证明、存款证、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主体作出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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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债务人作出、与债务人进行或代表债务人作出的任何投资、商业往来或交易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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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债务人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的通信有关、且与任何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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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作出、由其作出或与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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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债务人曾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Lady May;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尼治 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尼治 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以及位于康涅狄格州威尔顿 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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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于 2020 年 7 月前后或任何其他时间进行的任何原油期货 案号 22-50073 文件 1805-7 提交日期 05/18/23 录入日期 05/18/23 23:05:44 第 16 页,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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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任何类似商品投资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 Jiang Yunfu(江云富)就任何该等投资或交易进行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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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以及在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及该等航班上人员的飞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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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提供、由其提供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金额;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用途;提供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时间;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就任何贷款作出的所有陈述与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以及任何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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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关于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而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信托的设立时间、设立人、为谁的利益而设立以及信托本金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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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有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前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无论该机构为行政机关、法院、审裁小组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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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您的任何外部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及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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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足以显示您的全部资产以及收入或资金来源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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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于就第 14 项请求所确认的、价值超过 $50,000 的所有资产,提供:(i) 与您取得该等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及 (ii) 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就该等资产进行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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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您的纳税申报表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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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足以显示由您持有或控制的所有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的文件,包括每一该等账户的余额以及向该等账户转入和从该等账户转出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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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关于您使用的任何信用卡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月度对账单或足以显示为债务人或关联实体利益而作出的所有相关购买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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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所有公司治理和组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章程细则、公司注册证书以及足以显示您的公司结构、高级职员和董事姓名、经营宗旨,以及与债务人或债务人任何家庭成员关系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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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与您向任何其他实体质押您的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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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与您于 January 2015 向 Bravo Luck Limited 作出的金额约为 $520 million 的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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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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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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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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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本人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出的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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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通过如下方式向被指名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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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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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执行送达即退回本传票,原因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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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传票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亦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的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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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差旅费为 $ _________,服务费为 $_________,合计为 $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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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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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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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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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楷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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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人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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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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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d)、(e) 和 (g) 条(于 12/1/13 生效)(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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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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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在下列情形要求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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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地点 100 英里范围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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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所在州内,且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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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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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要求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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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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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地点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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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待检查处所对该处所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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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对受传票约束人员的保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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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给受传票约束的人员造成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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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要求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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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须出庭。被要求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处所的人员,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其还被要求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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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异议。被要求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员,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对任何或全部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或反对检查处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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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在任何时候,送达方在通知被要求履行者后,可以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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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此类行为仅可按照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被要求实施,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于因遵从而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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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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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要求遵从传票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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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未给予合理的遵从时间;(ii) 要求某人在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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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c)条规定的地理范围之外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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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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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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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要求遵从传票所在地区的法院可以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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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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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而该等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自该专家未经当事人请求而进行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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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送达方满足下列条件时,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庭或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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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如不遭受不当困难,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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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确保被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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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答复传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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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文件或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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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件。答复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之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将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要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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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的情形。如传票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答复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该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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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电子存储信息仅需以一种形式提交。答复之人无需以多于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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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答复之人无需就其认定为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答复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已作出该证明,法院仍可在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时,命令对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并应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法院可以规定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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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张特权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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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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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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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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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答复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之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且可以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遵从传票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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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藐视法庭。要求遵从传票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未遵从传票或与其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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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获取传票材料的信息,见 Fed. R. Civ. P. 45(a) Committee Note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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