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805-9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1805
类型
ORDER
立案日
2023-05-18

传票附件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1805-9(2023-05-18立案)。该文件系第11章受托人动议项下的附件 B-8,为向 G Fashion LLC 发出的破产法第 2004 条调查传票(表格 2540),出票日期为2022年12月6日,命令该实体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于2023年1月6日出庭作证并交付载明范围内的业务与通信文档。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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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物 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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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依据规则 2004 进行审查的传票)(12/15)Case 22-50073 Doc 1805-9 Filed 05/18/23 Entered 05/18/23 23:05:44 Page 2 of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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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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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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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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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__________________ Ho Wan Kwok(郭文贵)22-5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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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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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_____________11章 依据规则 2004 进行审查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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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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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指向人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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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兹命令你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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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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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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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Park Avenue 01/06/23 10:00 am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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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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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准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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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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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的下列规定,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关于履行地点的第 45(c) 条;关于作为传票对象的人员获得保护的第 45(d) 条;以及关于你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和未作出回应可能后果的第 45(e) 条及第 45(g)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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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_____________ December 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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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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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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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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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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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当事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Luc Despins(吕克·德斯平斯),第 11 章受托人;Douglas S. Skalka, Esq.(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和蒙蒂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dskalka@npmlaw.com;(203) 82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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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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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前,向每一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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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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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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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项单称“请求”)必须分别并具体作出答复。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对每项请求作出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则必须按照下文规定详细说明你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你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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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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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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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图像加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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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是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如下格式: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在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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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与数据库记录关联。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并且数据库中每一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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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交。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并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存放于单独文件夹内,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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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提交。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此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份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列入。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与图像目录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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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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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是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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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字段应采用如下格式: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下列为必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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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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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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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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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页文件,应填写 LASTBATES 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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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ACHRANGE EDC0000001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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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C0000015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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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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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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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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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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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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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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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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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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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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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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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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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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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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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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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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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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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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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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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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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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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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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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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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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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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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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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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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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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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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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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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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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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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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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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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H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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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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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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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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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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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 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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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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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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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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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项请求独立运作并应作独立解释,且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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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的保存方式提交,或者应加以组织和标记,以对应于本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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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适用于所有文件:(a)由你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b)由代表你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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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1805-9 Filed 05/18/23 Entered 05/18/23 23:05:44 Page 7 of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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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你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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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要求您提交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向其发送该文件的人员);(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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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要求您提交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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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您主张所要求的文件享有特权保护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保护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载有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确认该等人员的身份,并说明该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b) 就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件,提交一份载有本指示第(a)部分所要求全部信息的特权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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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一份原本应予提交的文件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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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随后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b) 提交根据该等要求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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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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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实体的一切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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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述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化名或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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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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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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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b) 任何时态的动词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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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 “and”和“or”应根据需要解释为合取或析取,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在其范围之外的所有答复纳入任何请求的范围内;以及(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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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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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后,适用于该等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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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You”、“Your”或“Yourself”系指 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机构、处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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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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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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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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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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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Debtor's Family”统称债务人、债务人的儿子、债务人的女儿及债务人所谓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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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ssociated Individuals”单独及统称所有符合下列情形的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或对该等资产具有酌处权;或(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连同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Jason Miller(杰森·米勒)、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Arethusa Forsyth(阿瑞苏萨·福赛思)、Glenn Mellor(格伦·梅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默丘里奥)、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厄尔内基安)、Han Chunguang(韩春光,亦称韩春光)、Qu Guojiao(屈国姣,亦称 Qu Guo Jiao、屈国姣)、Guo Lijie(郭丽杰,亦称郭丽杰)、Zhang Wei(张伟,亦称张伟*)、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亦称 Sara Wei、魏丽红)、Hao Haidong(郝海东,亦称郝海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Kyle Bass(凯尔·巴斯)、Melissa Mendez(梅丽莎·门德斯)、Ya Li(李娅,亦称李娅)、Dinggang Wang(王定刚,亦称王定刚)、An Hong(安红,亦称安红)、Yvette Wang(王雁平,亦称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Fiona Yu(菲奥娜·余)、Je Kin Ming(余建明,亦称 William Je、Yu Jianming、余建明)、Yaz Qingua(亚兹·钦瓜)及 Lao Jiang(姜云浮,亦称 Jiang Yunfu、Jiang Yunfu Be、姜云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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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ssociated Entities”单独及统称所有符合下列情形的任何类型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或(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连同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7 Nod Hill LLC(7诺德山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阿尔卑斯受托人SA)、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发展有限公司)、Assets Sino Limited(中资资产有限公司)、Auspicious Coast Limited(吉祥海岸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泽尼思控股有限公司)、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克兰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环球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增长控股)、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GETTR美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全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ead Win Group Limited(领赢集团有限公司)、Henan Yuda(河南裕达)、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发展有限公司)、Insight Phoenix Fund(洞察凤凰基金)、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耀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耀纽约有限公司)、Long Gate Limited(长门有限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下一巨擘投资有限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亦称 NFS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高贵名望全球有限公司)、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玫瑰顶峰创投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 Inc.(法治基金会IV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翻译者私人有限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精神宪章投资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Stevenson、Wong律师事务所)、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良好起源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会控股有限公司)、Whitecroft Shore Limited(怀特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及 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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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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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And”和“or”意为“和/或”,并应同时解释为合取和析取,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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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Any”、“all”和“each”意为“每一个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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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ach”和“every”意为“每一个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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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Third Party”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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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Transfer”应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 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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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打印件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往来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日程表、透明片、录音记录、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形式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含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注释、评论或标记,或以其他方式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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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人员”是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员”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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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实体”是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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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关于”是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有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减损、位于、结合考虑、关系到、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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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与……有关”、“涉及”或“相关”,在提及任何特定主题时,是指但不限于构成、组成、涉及、包含、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相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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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书 1805-9 提交日期 05/18/23 登记日期 05/18/23 23:05:44 第14页,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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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通信”是指在最广义且不受限制的意义上,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形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并且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输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记录、短信、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输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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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资产”是指可用于产生正面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实体利益而持有,且预期将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益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经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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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转让”应具有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101(54) 所赋予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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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应出示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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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债务人、债务人财产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的全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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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试图避免支付该等义务的行为有关的全部文件,以及与本案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全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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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关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及/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上述任一方作出的全部转让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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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关债务人作出、与债务人进行或代表债务人作出的任何投资、商业交易或其他交易的全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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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债务人之间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之间通信有关、并与任何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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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关向债务人、由债务人、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作出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的全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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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有关债务人曾占用或使用过的任何财产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Lady May(“Lady May”号);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Sherry Netherland酒店/公寓);位于 Greenwich,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格林威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Greenwich,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格林威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以及位于 Wilton,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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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有关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于2020年7月前后或任何其他时间进行的任何原油期货或任何类似商品投资或交易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 Jiang Yunfu Be(江云福·贝)就任何该等投资或交易进行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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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书 1805-9 提交日期 05/18/23 登记日期 05/18/23 23:05:44 第16页,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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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有关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及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进行航班及该等航班上人员的飞行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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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有关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提供、从其取得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金额的文件;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使用目的;提供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时间;任何贷款的条款、就任何贷款作出的所有陈述与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以及任何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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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有关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而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信托设立时间、设立人、为谁的利益而设立及信托财产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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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债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是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前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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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您的任何外部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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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足以显示您的全部资产及收入或资金来源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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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于就第14项请求所识别的价值超过 $50,000 的所有资产,提供:(i) 与您取得该等资产有关的全部文件;以及 (ii) 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就该等资产进行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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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您的纳税申报表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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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足以显示由您占有或控制的所有银行账户及投资账户的文件,包括每一该等账户的余额以及向该等账户转入和从该等账户转出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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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有关您使用的任何信用卡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月度账单或其他足以显示为债务人或关联实体利益而进行的所有相关购买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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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所有公司治理及组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章程细则、公司注册证书,以及足以显示您的公司结构、高级职员和董事姓名、经营目的,以及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任何成员关系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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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与您将资产质押给任何其他实体有关的全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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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与您于2015年1月向 Bravo Luck Limited(布拉沃·拉克有限公司)作出的约 $520 million 转让有关的全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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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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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得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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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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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本人收到向以下人员(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通过向被指定人员交付副本的方式送达本传票,具体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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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或 本人因下列原因未执行而退回本传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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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还已向证人提供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费用为差旅费 $_________,服务费 $_________,合计 $_________。 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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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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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楷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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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人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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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5(c)、(d)、(e)和(g)(生效日期:12/1/13)(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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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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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以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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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之地100英里范围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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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所在的州内,如果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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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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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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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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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之地100英里范围内的地点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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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待检查场所对场所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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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对受传票约束人员的保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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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的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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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出示材料或允许检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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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须出席。被命令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到出示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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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异议。被命令出示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全部或部分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请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出示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14日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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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送达方可随时在通知被命令人员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出示或检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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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此类行为仅可依该命令的指示予以要求,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于因遵从而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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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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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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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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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求某人在《规则》第45(c)条规定的地域范围以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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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在不适用任何例外或豁免的情况下,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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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使某人承担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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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可以经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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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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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而该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该专家未受当事人请求而进行的研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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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规则》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传票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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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若不造成不当困难便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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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确保被传唤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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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庭或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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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回应传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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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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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的人,必须按照该等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将其整理并标记为与要求中所列类别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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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的情形。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回应人必须按照该信息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或者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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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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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就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而言,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仍可在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考虑《规则》第26(b)(2)(C)条的限制,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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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张特权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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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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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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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足以使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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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所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且可以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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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发出传票的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从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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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获取传票材料,参见 Fed. R. Civ. P. 45(a) Committee Note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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