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637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637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2-07-28
全文
美国联邦破产法院 Connecticut District(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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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HO WAN KWOK(郭文贵), : :
债务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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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根据破产规则2004及地方规则2004-1申请作出命令、授权就债务人的多名法律及财务顾问进行证据开示的综合动议
Luc Despins(吕克·德斯潘斯)作为获任命管理债务人财产的第11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通过其拟聘任的下列签署律师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根据 Federal Rule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2004(a)(以下简称“破产规则”)及 Local Bankruptcy Rule 2004-1(以下简称“地方规则”),特此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或“动议”)在上述第11章案件(以下简称“本案”)中,对随附本申请的附件B所列法律、咨询或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专业人士”,单称“一名专业人士”)进行审查。请注意,对本申请提出异议的截止日期为 August 5, 2022;如未及时提出异议,本申请随附提交的拟议命令(以下简称“拟议命令”)可在无需进一步通知及听证的情况下作出。为支持其申请,受托人谨陈述如下:
1 尽管债务人的法定姓名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其亦被称为 Guo Wengui、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债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码的最后四位数为9595。
1. 法院在授权任命第11章受托人时确认,受托人的一项主要目标将是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进行有效调查”。(见 ECF. No. 465,第14页,以下称“受托人命令”)。在本案中,此类调查至关重要,以探究包括下列事项在内的问题:债务人在其清单中主张其仅拥有价值 $3,850 的资产,与其仍可动用大量资金及资源(包括用于支付其在本案中的律师费用),且多年来一直以自称亿万富翁的身份过着奢华生活这一事实之间存在的明显不一致。受托人需要尽快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开展广泛、全面的调查,以确定尽管其清单所载内容为何,是否可能存在构成财产的一项或多项重大资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对其他法人实体的股权所有权、诉讼请求权及其他财产权益。
2. 本项依据规则2004进行证据开示的动议——是受托人拟在其调查开始时提交的数项动议之一——旨在向债务人(或在某些情况下,向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实体)的某些外部律师及其他顾问(以下统称“专业人士”)获取文件和信息;受托人了解到,该等人士曾就可能涉及财产潜在资产的商业交易及诉讼请求权向债务人及/或关联实体提供建议。鉴于其角色和职责,这些专业人士具有独特条件,可详细了解债务人的资产、财务状况以及债务人在与其本人、其家人或其关联人士有关的各类公司实体中可能拥有的财务权益。事实上,受托人预计,如债务人曾通过空壳公司网络及其他方式试图隐匿其财富(正如 New York Supreme Court(纽约州最高法院)所认定),债务人很可能需要外部律师及顾问提供广泛协助。因此,这些专业人士极有可能持有相关文件。
3. 如下文所述,债务人先前就这些专业人士所控制的任何特权(包括律师—当事人特权及工作成果原则)现均属于受托人。因此,受托人有权从专业人士处取得相关文件——包括其与债务人的通信以及其内部工作成果,无论债务人先前是否可能对该等文件享有特权。
4. On March 19, 2022,美国受托人提交了一项动议,请求作出命令指示任命一名审查员,或者作为替代请求,请求作出命令指示任命一名第11章受托人。(见 ECF No. 102)。
5. On April 6, 2022,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PAX”)提交了一项动议,请求驳回第11章案件,或者作为替代请求,请求加入美国受托人提出的、要求作出命令指示任命一名第11章受托人的动议。(见 ECF No. 183)。
6. On June 15, 2022,本法院作出受托人命令。
7. 受托人命令在相关部分认定:“与驳回或转换相比,债务人财务状况的复杂性以及本案中缺乏独立管理监督,足以支持任命一名第11章受托人,以为债权人及财产之利益调查、识别及查找债务人的资产”;并进一步认定:“第11章受托人应履行 11 U.S.C. § 1106 规定的全部职责。”(见同上,第15–16、18页)。
8. 受托人命令进一步认定:“任命一名第11章受托人还将有助于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进行有效调查”,并“使第11章受托人能够调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并确保遵守《协议命令》的规定。”(见同上,第14、18页)。
9. On July 7, 2022,美国受托人办公室提交了《第11章受托人任命通知》,任命 Luc Despins(吕克·德斯潘斯)为债务人财产的第11章受托人。(见 ECF No. 514)。
10. On February 15, 2022(以下简称“申请日”),债务人根据 United States Code(美国法典)Title 11(以下简称“破产法典”)Chapter 11 自愿提交了破产救济申请书。
11. 债务人的清单列示无担保债权总额约为 $374 million(见 ECF No. 78,第1页,以下称“债务人清单”)。PAX 所主张的 $254 million 债权,是债务人所列无担保债权中确定的最大单项债权。(见同上,随附 Schedule F)。债务人清单还列有一项据称属于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olden Spring”)的金额不明的有担保债权;该实体据称由债务人的儿子 Qiang Guo(郭强,以下简称“儿子”或“Qiang”)拥有,且据称由“[某]些与此相关的请求权及追偿款”担保,并主张该债权系与一份“诉讼融资协议”有关而产生。(见同上,随附 Schedule D)。
12. 尽管先前程序中的证据显示债务人过着奢华生活并享有豪华住宿条件,债务人清单仅列有 $3,850 的资产。2(见同上,第3–7页)。债务人主张其没有任何收入,且其支出由 Golden Spring 支付(见同上,第1页;另见 ECF No. 107,第¶17段,以下称“债务人声明”)。
2 债务人列示了若干价值不明的资产,包括有争议的未注册著作权及诉讼请求权。(见同上,第6页)。
II. 债务人拥有或控制但未在清单中列明的潜在资产
13. 尽管债务人在其清单中作出主张,报告显示其可能在 New York(纽约州)及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等地拥有并控制大量不动产及动产资产,其产权由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商业实体持有。报告还显示,债务人亦在众多营利性及据称非营利性实体中拥有财务权益。债务人被认定存在通过在该等不同商业实体之间操纵所有权以隐藏资产的模式,尤其是通过由家庭成员拥有的实体。(见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v. Ho Wan Kwok(郭文贵),Index No. 652077/2017 (N.Y. Sup. Feb. 9, 2022),《关于动议的裁定及命令》,第1页,以下称“最终藐视法庭命令”〔认定债务人“通过将其大量个人资产存放于一系列公司、受信任的密友及家庭成员名下,试图逃避并欺骗其债权人”,并且“将其资产藏匿于错综复杂的公司实体及家庭成员之中”。〕)。3
14. 虽然需要进行彻底调查以识别债务人可能拥有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全部各类实体,但受托人基于公开可得的信息,包括其他法院的认定,有理由相信债务人拥有庞大的空壳公司网络,其利用该网络从事商业利益活动并储存财富。
15. 例如,in June 2021,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astern Profit”)在针对 Strategic Vision US LLC(战略愿景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约诉讼中获判 $1 million;Eastern Profit 是一家据称由债务人的女儿 Mei Guo(郭美,以下简称“女儿”或“Mei”)控制的实体,该诉讼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见 ECF No. 77,第12–13页;另见 Eastern Profit Corp. v. Strategic Vision US LLC, 2021 U.S. Dist. LEXIS 116334,第 *98 页 (S.D.N.Y. June 22, 2021),以下称“Eastern Profit 诉讼”)。地区法院在就 Eastern Profit 诉讼作出的《事实认定及法律结论》中认定,Eastern Profit“本质上是”债务人的“一家空壳公司”。(见 Eastern Profit 诉讼,第 *4 页)。
16. 债务人可能控制的其他实体包括:(i) 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ravo Luck”),一家据称由债务人儿子拥有的实体(见债务人声明,第¶33段);(ii)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Genever NY”),其为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公司,以下简称“Genever BVI”)的全资子公司,而后者的股权由债务人以个人身份持有(见同上);(iii) Golden Spring,一家据称由债务人儿子控制的实体(见同上,第¶17段);(iv) 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Greenwich Land”),一家据称由债务人所谓的妻子 Hing Chi Ngok(吴庆芝,以下简称“妻子”或“Hing”)拥有的实体(见同上);(v) Lamp Capital LLC(蓝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Lamp”),一家据称由债务人儿子拥有的实体(见同上,第¶51段);以及 (vi)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HK USA”),一家据称由债务人女儿拥有的实体(见同上,第¶33段)。
17. 债务人曾表示,上述所列实体或许连同其他实体,为债务人向媒体及社交媒体炫耀的奢华生活提供资金。(例如,见同上,第¶17段〔称其儿子通过 Golden Spring“满足[债务人]的需求”〕;同上,第¶23段〔主张其女儿拥有 Lady May,一艘据称于2015年以 £41 million 购置的豪华游艇,且其儿子负责 Lady May 的维护〕;以及同上,第¶51段〔指出其儿子通过 Lamp 为债务人的初始第11章破产律师支付了 $1 million 的预付律师费〕)。然而,债务人并未说明这些实体如何取得收入,或其为换取这些实体向其提供的资金而向该等实体提供何种对价(如有)。
b. 债务人可能拥有或控制的不动产及动产资产
18. 除此不透明的受控制关联实体网络外,还存在大量不动产及动产资产——债务人本人曾向媒体吹嘘其拥有该等资产——亦可能构成财产。
19. 例如,在2017年的一次采访中,当被问及其就反对中国共产党所开展的运动是否有所遗憾时,债务人表示:
“我对过去九个月所做的一切绝无遗憾。我拥有全世界人人梦寐以求的富裕生活。我在香港有最大的房子,数千平方米。我在伦敦有最豪华的公寓。我在北京有最大的住所。我在盘古有超过10处房产。我有两架私人飞机。我有最先进的游艇。我有数百辆赛车。我在纽约有这样的公寓。我不再有任何物质需求。”)。
(例如,参见 Vice News, Exiled Chinese Billionaire Uses YouTube to Wage A War On Corruption, YOUTUBE, at 6:38-7:07 (Nov. 15 2017)(着重强调)(available at http),下称“Vice News 采访”)。4 值得注意的是,债务人从未对这些资产或其任何收益的去向作出可信解释——受托人认为,这一核心问题将通过本次2004审查得到解答。
20. 与债务人自己的承认一致,其他法院已认定,尽管债务人在本案中提出相反的新近主张,某些资产实际上由债务人所有。
4 该引文由债务人以中文作出,并由 Vice News 翻译成英文。
21. Lady May(“Lady May”号游艇)。在为确定谁持有 Lady May 的实益所有权而举行证据听证后,New York Supreme Court(纽约州最高法院)认定债务人实益拥有并控制 Lady May。(最终藐视法庭命令,第9页(“证据以清楚且令人信服的方式表明,[债务人]持有 Lady May 的实益权益并控制 Lady May。”))。具体而言,该法院在审议全部证据后,包括债务人的女儿以及代表债务人的 HK International 律师所出示的另外三名证人的长篇证言,认定“在听证中由被告方证人亲口作出的证言,以清楚且令人信服的方式表明,Kwok 实益拥有并控制 Lady May,并且对本院及司法程序怀有彻底蔑视。”(最终藐视法庭命令,第4页)。该法院继而指出,“简言之,Guo 女士关于其拥有并控制 Lady May 的证言在任何方面均不可信”,并且“Kwok 不仅控制该游艇,看来也是其提供资金购买该游艇,而且其是主要享用该游艇的人。”(同上,第6-8页)。5
22. Sherry Netherland Hotel Property(Sherry Netherland Hotel 房产)。债务人同样可能拥有并控制 Manhattan(曼哈顿)Sherry Netherland Hotel 的一套共管公寓,据称该公寓于2015年以约 \$70 million 购得(下称“该共管公寓”)。债务人主张,该共管公寓由 Genever NY 所有,且 Genever NY 通过 Bravo Luck 为其儿子以信托方式持有该共管公寓。(参见债务人声明,第33段)。如上所述,Genever NY 本身由 Genever BVI 所有,而 Genever BVI 是由债务人所有的实体。(参见同上)。
5 2022年3月1日,PAX 提交了《请求作出命令确认自动中止不适用,或备选地,根据破产法第362(d)(2)条解除自动中止的动议》(ECF No. 57)(下称“PAX 中止动议”)。PAX 中止动议依照一项经约定的命令获得解决,根据该命令,除其他条件外,HK USA 同意将 Lady May 返还至美国,并通过将 \$37 million 存入监管账户,为该义务提供担保。(参见 ECF No. 299)。Lady May 于2022年7月初返回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的可通航水域。
23. 与 Lady May 类似,该共管公寓成为 Genever NY 于2020年10月在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向 Honorable Judge James L. Garrity Jr.(James L. Garrity Jr. 尊敬的法官)提交的另一宗第11章破产案中申请前诉讼的标的。(参见 Case No. 20-12411 (Bankr. S.D.N.Y.))。在该第11章案件中,Genever NY 与 PAX 达成协议,根据该协议,该共管公寓将被出售,所得款项将存入监管账户,并仅在 Garrity 法官进一步命令后予以分配。(参见 Second Am. and Restated Settlement Agreement, In re Genever Holdings, LLC, No. 20-12411, (ECF 131-1, ¶5(g)))。该协议还规定,除其他事项外,其不会损害各方继续进行 PAX 在 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对 Bravo Luck 和债务人提起的诉讼的权利;该诉讼对 Bravo Luck 所声称的该共管公寓实益所有权提出质疑。(同上,第7(b)段)。
24. 受托人还有理由相信,与取得该共管公寓有关的约 \$2 million 保证金也可能仍然存在。(参见 ECF No. 77,第7页)。
25. 其他不动产及动产。除上述事项外,债务人经常提及由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庭成员拥有和控制的其他重大不动产及动产资产。例如:
-债务人主张,其妻子通过 Greenwich Land 拥有债务人位于 373 Taconic Road, Greenwich, Connecticut 06831 的住宅房产。(参见债务人声明,第6、17段)。Greenwich Land 还可能持有位于 Greenwich, Connecticut 的另一处住宅房产,即 33 Ferncliff Rd.6
-债务人已声明,其拥有“数十亿”的“资金和财产,包括香港的不动产”,这些资产于2019年被 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冻结。(债务人声明,第17段)。
6 参见《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关于驳回、转换或指定第11章受托人之替代方案的补充法律备忘录》,第3页 [ECF No. 408](指出“破产财产的其他潜在资产是位于 Greenwich, Connecticut 的两处房产(373 Taconic Rd. 和 33 Ferncliff Rd.),而[债务人]主张该等房产由[Greenwich Land]所有。”)。
-债务人还是 United Kingdom(英国)一宗诉讼的共同原告,该诉讼涉及约 \$500 million 的请求权。7
-如上所述,在2017年的一次采访中,债务人吹嘘其拥有的财产包括:(i)“香港最大的房子”;(ii)“伦敦最豪华的公寓”;(iii)“北京最大的住所”;(iv)“盘古超过10处房产”;(v)两架私人飞机;8 以及 (vi)“数百辆赛车”。9
26. 拟议审查将有助于确定——并且很可能确认——这些各类财产权益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c. 债务人在营利性及声称非营利性商业实体中的潜在财务权益
27. 除债务人可能通过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商业实体所拥有或控制的不动产及动产资产外,债务人还可能在营利性商业实体和声称非营利性商业实体中拥有重大财务或所有权权益(或负债),该等权益可能为破产财产和债权人提供重大价值。
28. 例如,据报道,债务人在 Gettr USA, Inc.(“Gettr”)中拥有财务权益;Gettr 是一个保守派社交媒体平台。(参见 Will Sommer, Adam Rawnsley, A. Suebsaeng, Trumpworld App Is Bankrolled by Fugitive Chinese Billionaire, THE DAILY BEAST, http (July 5, 2021, 12:19 PM) (last visited July 20, 2022)(报道称,“与该亿万富翁有关的网站表明 Gettr 是[债务人]的构想”,并将 GTV 一名主持人的如下观点归于该主持人;GTV 是“一家充当[债务人]喉舌的媒体机构”:
“Gettr 是‘[债务人]毕生事业的集中体现’”,并补充称,“[债务人]提出了 Gettr 标志——火炬——的构想。”;另参见 The New York Times: Sway, Best Of: Jason Miller, at 30:15-30:35 (July 18, 2022)(使用 Apple Podcasts 下载)(当被问及谁在资助 Gettr 时,Gettr 首席执行官 Jason Miller 回答:“我们有多个国际投资基金正在投入资金……Miles Kwok 的家族基金会是该平台的初始资助者之一、初始赞助者之一。迄今已有超过 \$50 million 投入该平台。截至目前,我们在银行中有约 \$25-\$30 million。”))。10
29. 据报道,Gettr 的工资单列示的地址与“喜马拉雅大使馆”相同;该房产租赁于 Manhattan 的 Upper East Side(上东区),也与 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NFSC”)有关联。NFSC 是债务人与 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共同创建的、自称“致力于推翻[中国共产党]的流亡政府”;Steve Bannon 曾任前总统 Donald J. Trump(唐纳德·J·特朗普)的首席策略师。(参见 Dan Friedman, A Fugitive Chinese Tycoon Met Steve Bannon. Misinformation Mayhem Ensued. The weird, wild, and scary tale of Miles Guo, Mother Jones (March-April 2022 Issue) (last visited July 21, 2022), http)。
30. 据报道,债务人还拥有或控制由“超过60个商业、非营利和在线团体”构成的“网络”,统称为“吹哨人运动”。(参见同上)。据称,其中至少两个非营利组织——Rule of Law Society 和 Rule of Law Foundation——为 NFSC 提供资金。(参见同上)。据报道,截至2021年夏季,Rule of Law Society 和 Rule of Law Foundation 的“合计收入约为 \$15 million。”(同上)。
10 在这段交流后不久,Miller 谨慎地区分了“Miles Kwok 的家族基金会”与 Miles Kwok 本人,称:“Kwok 先生并未在 Gettr 中进行任何直接财务投资”,而是称债务人为 Gettr 的“盟友”。(参见同上,第30:51-31:11)。
31. 债务人所称的营利性及非营利性商业权益“网络”还可能包括如下实体或品牌:(i)“GCoin”,据称由债务人创建、作为 NFSC 货币的加密货币;(ii)“GFashion”,由债务人设计的服装系列;(iii)“GMusic”,推广债务人视频的音乐平台;(iv)“GClubs”,提供“‘礼宾客户服务’以及特别访问[债务人]时尚系列、音乐发布内容和年度 GSummit”的会员服务;(v)“GTV”,中文视频平台;(vi)“GNews”,一家“刊载总结[债务人]言论的文章”的新闻网站;11 (vii) Saraca Media,GNews 的母公司,据报道其还于2018年5月向 Bannon 先生支付至少 \$1 million 的咨询费;以及 (viii) 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其监督多个宣传和崇拜债务人的在线聊天群组,并向该等聊天群组成员提供“各种机制”以向债务人汇款,包括通过一项贷款计划;该计划据称“承诺最终连本带息偿还,并有机会以折扣价投资于其他[债务人]事业”,以及通过购买 GTV 股票。(参见同上)。据称,GTV 股票机会筹集了 \$114 million,贷款计划筹集了“至少 \$90 million。”(参见同上)。
32. 这些仅是债务人曾经吹嘘过的,或迄今被媒体报道的某些商业权益和实体。债务人有可能与许多其他实体存在关联,而该等实体的资产、负债和财务权益可能对受托人管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至关重要。
33. 鉴于债务人可能是上述资产及权益以及其他可能尚不知悉的资产及权益的真正所有人,第11章受托人全面审查和调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资产至关重要,包括其家庭成员、其家庭成员的商业实体以及其他第三方(包括代表债务人及其关联家庭实体的律师事务所)在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11 参见同上。
III. 专业人士掌握的关于破产财产资产的信息
34. 众多第三方,包括债务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金融公司,曾就多项商业交易及其他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管理可能相关的资产、负债或财务权益事项,向债务人或相关实体和个人提供建议。基于其与债务人的沟通以及其应债务人或他人请求所完成的工作,这些专业人士很可能掌握对受托人调查至关重要的信息。
35. 受托人拟调查的关系包括债务人与其在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及财务顾问 Verdolino & Lowey, P.C.(韦尔多利诺与洛伊专业公司)之间的往来。债务人聘请 Brown Rudnick LLP 在本第11章案件中代理其事务,并且其亦寻求聘请 Verdolino & Lowey。两名顾问很可能曾协助 Kwok 先生,尤其是编制其资产负债表。故此,两者很可能持有与受托人调查直接相关的信息。
36. 受托人迄今已确定,共有十三家咨询公司(以及其中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可能持有或控制可能有助于识别和追回破产财产资产的信息、知识或文件。12 除 Brown Rudnick 和 Verdolino & Lowey 外,这些专业人士还包括:(i) Lawall & Mitchell, LLC(劳沃尔与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长期以来在各类事项中代理债务人,并在 Brown Rudnick 试图辞任后于本案中临时代理债务人;(ii) Baker Hostetler LLP(贝克·霍斯泰特勒律师事务所)以及在债务人与 PAX 的纽约州法院诉讼中代理债务人的其他多家律师事务所;以及 (iii) Whitman Breed Abbott & Morgan LLC(惠特曼·布里德·阿博特与摩根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显然在各类事项中代理债务人,且曾就债务人位于康涅狄格州的一处住宅的出售代理该住宅的卖方。13 下文列明各专业人士,以及受托人调查该等专业人士的依据:
12 受托人保留补充本申请所列专业人士名单的一切权利,包括在未来根据规则 2004 提出救济申请时寻求类似救济。
- BAKER HOSTETLER LLP 曾在涉及债务人列示的最大无担保债权人 PAX 的纽约州法院诉讼中代理债务人,并且是与债务人签订的一份尚待履行的委聘函的当事方。参见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v. Ho Wan Kwok(郭文贵), Index No. 652077/2017 (N.Y. Sup. Ct.(纽约州最高法院))。如上所述,纽约州法院诉讼中的藐视法庭程序对于使 Lady May(“五月花”号)返回康涅狄格州水域至关重要,而 Baker Hostetler LLP 可能持有关于其他破产财产所在地及来源的文件。
- BOIES SCHILLER FLEXNER LLP(博伊斯·席勒·弗莱克斯纳律师事务所)是在“与数起诉讼相关”的事项中债务人的登记代理律师。Guo Wengui(郭文贵)v. Schiller(席勒), No. 150001/2019, (Cohen, J.) (N.Y. Sup. Ct. May 23, 2019). 债务人与 Boies Schiller Flexner LLP 最终就费用争议在仲裁员面前进行了诉讼,鉴于该律师事务所曾在多起诉讼中代理债务人,且债务人已列示对该所的一项“潜在的失职索赔”,14 该所很可能持有与受托人调查相关的文件。
- BROWN RUDNICK LLP 是债务人的前第11章代理律师,并应曾协助债务人起草其申请书、资产负债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因此,Brown Rudnick LLP 很可能持有与受托人调查相关的文件。
- CLARK HILL PLC(克拉克·希尔专业公司)据称曾就某些移民事项代理债务人。债务人已就违约等主张对 Clark Hill PLC 提起诉讼,并寻求约 \$50 million 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该诉因属于破产财产,可能为债权人提供价值,且必须由受托人进行彻底调查。此外,作为移民代理律师,Clark Hill PLC 可能持有或控制债务人向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及其他联邦机构提交的、与债务人在美国境内及境外资产有关的文件和承认。
- THE FRANCIS FIRM PLLC(弗朗西斯律师事务所专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律师事务所,列载于债务人的 *Motion for Entry of an Order Authorizing (I) Employment and Payment of Professionals Utilized in the Ordinary Course, (II) Payment of Prepetition Claims, and (III) Granting Related Relief*(《请求作出命令,授权:(I) 聘用及支付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使用的专业人士;(II) 支付申请前债权;及 (III) 准予相关救济的动议》), [ECF No. 119] 的附件中。除 Francis Firm PLLC 显然担任债务人或他人的外聘法律顾问外,MELISSA B. FRANCIS(梅利莎·B·弗朗西斯)还是债务人的“家族办公室” Golden Spring(黄金泉)的总法律顾问,15 债务人称该办公室支付其全部生活费用。其电子邮件地址登记于“gsnyus.com”域名,鉴于其作为为债务人生活方式提供资金的实体之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她很可能持有关于债务人财产(可能属于破产财产)的文件和知识。
13 如上所述,如本动议获准,受托人拟审查的专业人士列于本动议附件 B。
14 [ECF No. 78 at 7].
- HODGSON RUSS LLP(霍奇森·拉斯律师事务所)与 Baker Hostetler LLP 一样,曾在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v. Ho Wan Kwok, Index No. 652077/2017 (N.Y. Sup. Ct.) 一案中代理债务人。基于上述关于 Baker Hostetler LLP 所述的相同理由,Hodgson Russ LLP 很可能持有或控制对受托人调查至关重要的文件。
- JANOVER LLC(贾诺弗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会计和咨询公司,列载于债务人的 *Motion for Entry of an Order Authorizing (I) Employment and Payment of Professionals Utilized in the Ordinary Course, (II) Payment of Prepetition Claims, and (III) Granting Related Relief*, [ECF No. 119] 的附件中。鉴于 Janover LLC 很可能持有财务数据和公司信息,受托人认为其是本申请所请求取证的适当对象。
- LAWALL & MITCHELL, LLC 是债务人及与债务人相关实体在多起诉讼中的正式及非正式法律顾问,包括在某些纽约州法院事项中担任 Genever (US)(杰纳维尔〔美国〕)的代理律师,并且至少临时在本院代理债务人,此外还在其他申请前诉讼中代表债务人和与债务人相关的实体出庭。据所知并相信,Lawall & Mitchell, LLC 是债务人的重要顾问,其为债务人的利益,协调跨多个司法管辖区、并代表可能由债务人控制的多个实体的法律行动。受托人从 Lawall & Mitchell, LLC 获取取证至关重要,因为该所很可能持有或控制关于多项资产(包括公寓和 Lady May)的文件,而该等资产可能构成破产财产。
- Elliott Kwok Levine & Jaroslaw(埃利奥特·郭·莱文与雅罗斯拉夫律师事务所)的 MATTHEW LEVINE(马修·莱文),前 Phillips Nizer LLP(菲利普斯·尼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v. Ho Wan Kwok, Index No. 652077/2017 (N.Y. Sup. Ct.) 一案中代理作为非当事方涉案人的 Lamp(兰普)。鉴于 Levine 先生代理了一个家庭关联实体,债务人的儿子通过该实体为支付给债务人最初第11章代理律师的 \$1 million 预付聘金提供资金,Levine 先生可能持有与受托人调查相关的文件。
- PAUL, WEISS, RIFKIND, WHARTON & GARRISON(保罗·韦斯、里夫金德、沃顿与加里森律师事务所)曾就设立 Genever NY(杰纳维尔纽约)向债务人提供建议。Genever NY 是 Genever BVI(杰纳维尔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全资子公司,而后者的股权由债务人以个人身份持有。事实上,根据 Genever NY 的有限责任公司协议,Paul, Weiss, Rifkind, Wharton & Garrison LLP(c/o Brad Karp(布拉德·卡普))是其登记代理人,因此很可能持有与公司实体(包括 Genever NY)相关的文件,该等实体可能为破产财产,或可能持有破产财产。
15 Eastern Profit Corp.(东部利润公司)v. Strategic Vision US LLC(战略愿景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2021 U.S. Dist. LEXIS 116334, at \*4 (S.D.N.Y.(纽约南区) June 22, 2021).
- PHILLIPS NIZER LLP 曾在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v. Ho Wan Kwok, Index No. 652077/2017 (N.Y. Sup. Ct.) 一案中代理作为非当事方涉案人的 Lamp。基于 Levine 先生可能持有与受托人调查相关文件的相同理由,Phillips Nizer LLP 也可能持有与受托人调查相关的文件。
- VERDOLINO & LOWEY P.C. 是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并曾被提议担任占有中的债务人的财务顾问。参见 Debtor's Application for Authorization to Retain and Employ Verdolino & Lowey, P.C. as Financial Advisor(《债务人请求授权聘用 Verdolino & Lowey, P.C. 担任财务顾问的申请》), [ECF No. 90]。鉴于债务人拟聘请 Verdolino & Lowey P.C. 作为其财务顾问,Verdolino & Lowey P.C. 很可能持有尽职调查数据和文件,包括债务人的记录,该等资料很可能识别或包含可能属于破产财产的债务人资产。
- WHITMAN BREED ABBOTT & MORGAN LLC 曾就债务人或债务人控制的实体收购位于康涅狄格州、可能构成破产财产资产的不动产一事,担任债务人和/或 Greenwich Land(格林尼治土地)的代理律师。Whitman Breed Abbott & Morgan LLC 的一名代表已向受托人表示,该所曾代理债务人;因此,Whitman Breed Abbott & Morgan LLC 很可能持有可能有助于识别未知破产财产的文件,或者至少持有阐明债务人如何维持其在某些不动产资产中权益的文件。
37. 这些专业人士中的每一位均为债务人或与其密切相关实体的法律或财务顾问,因此很可能持有或控制可能有助于识别和/或追回已知及待识别破产财产资产的证据。
38. 本院根据 28 U.S.C. §§ 157 and 1334 对审理本申请具有管辖权。根据 28 U.S.C. §§ 1408 and 1409,本申请的审理地点适当。
39. 本申请依据包括 28 U.S.C. § 157(b)(2) (A), (E), and (F) 在内的规定,属于核心程序。
40. 受托人根据 Bankruptcy Rule 2004(a) 和 Local Rule 2004-1,请求作出一项裁定,其内容实质上采用拟议裁定的形式,授权受托人对附件 B 所列专业人士进行审查。
41. 根据 Rule 2004(a),经利害关系方申请,本院可以命令对任何个人或实体进行审查。根据 Rule 2004 获授权的审查范围极其广泛,可涉及“债务人的行为、行为方式或财产,或者债务人的负债和财务状况,或者可能影响债务人破产财产管理的任何事项。”Fed. R. Bankr. P. 2004(b).
42. “Rule 2004 审查的目的在于协助利害关系方确定破产财产的性质和范围、查明资产、审查交易,并评估是否发生不当行为。”In re Transmar Commodity Group Ltd., 2018 WL 4006324, at *4 (Bankr. S.D.N.Y. Aug. 17, 2018)(省略内部引文和引用)。这包括查明破产财产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发现债务人可能被故意或非故意隐匿的资产。参见 In re Bennett Funding Group, Inc., 203 B.R. 24, 27-28 (Bankr. N.D.N.Y. 1996)。另参见 In re Millennium Lab Holdings II, LLC, 562 B.R. 614, 626 (Bankr. D. Del. 2016)(“Rule 2004 审查的正当目标包括发现资产、审查交易,以及确定是否发生不当行为。”(省略内部引文和引用))。
43. 债务人在其于 March 20, 2022 提交以支持本案立案的声明中表示,提交其第 11 章案件的目的包括“……(b)鉴于[其]认为在此方面存在误解,给予利益相关方一个有效机会,以调查[其]资产、负债和财务事务;[以及](c)确定哪些资产属于破产财产,进而可供向获准债权持有人分配……。”(债务人声明,第 3 段)。受托人拟进行的调查与这些既定目的直接相关,因为其将有助于受托人识别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以便向债权人进行分配。
44. 根据所请求对专业人士进行的审查所应作出的初步调查范围显而易见。基于上述讨论的所有事实和证据,包括债务人本人众多公开陈述以及其他法院先前作出的认定,受托人已识别出债务人的各类公司实体及不动产和动产资产,这些资产可能为破产财产提供重大价值。然而,受托人需要 Rule 2004 所提供的调查工具,以进一步确定这些资产的真实所有权,并探查受托人尚不知悉的其他潜在资产。
45. 为推进其审查,受托人请求法院命令专业人士在收到形式和实质上与拟议传票基本相似的传票送达后 thirty (30) 日内,或在受托人与其另行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按照随附并构成本申请一部分的表格16(“拟议传票”),向受托人律师提供文件。这些请求寻求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专业人士与债务人就其财务状况、资产转让和公司治理问题进行的通信。该等请求还寻求专业人士就这些相同事项形成的内部档案和通信。17
16 Exhibit B 包含一份拟议传票索引,如本动议获准,该等传票将向专业人士送达。受托人还将针对各专业人士的个性化拟议传票作为 Exhibits C-1 至 C-14 随附,其中包括向各专业人士提出的调查事项,且其形式和实质基本相似。17 Lady May(“Lady May”号)属于受托人寻求调查的事项及潜在破产财产之一。受托人主张,即使目前就 Lady May 的所有权已有一项对抗程序待决,根据 Rule 2004 进行该等调查仍属适当。受托人拟议的与 Lady May 有关的调查涉及债务人为规避其债权人而实施的整体行为模式,因此其范围比可能在该对抗程序中寻求的调查更广。鉴于受托人同时正就其他事项向相同当事人寻求 Rule 2004 调查,现在进行该等调查对各方而言也更为有效——若要求受托人从相同当事人处进行两次调查,将缺乏效率。此外,这并非对抗程序原告通过 Rule 2004 寻求削弱《破产规则》对对抗程序调查所规定保护的典型情形。事实上,即使待决程序原则适用(其并不适用),该原则亦不会阻止受托人向并非有关 Lady May 的对抗程序当事人的个人或实体寻求 Rule 2004 调查。
46. 向专业人士进行此类调查完全处于 Rule 2004 的范围之内。当调查可能识别并有助于为破产财产和债权人的利益追回资产时,破产法院通常准许针对专业机构进行 Rule 2004 调查。参见,例如,In re Bame, 251 B.R. 367 (Bankr. D. Minn. 2000)(认定受托人请求放弃个人债务人的特权并向破产申请前顾问寻求调查,在旨在追回资产时具有说服力);In re Horvath, No. 13-34137, 2015 WL 2195060 (Bankr. N.D. Ohio May 7, 2015)(由于受托人寻求可能增加债务人破产财产的价值,允许向个人债务人进行与资产清单所列债权有关的调查)。债务人任何关于律师—当事人特权或其他适用特权可能妨碍受托人调查其与律师通信的主张均无依据,因为就涉及识别债务人破产财产的资产、负债或财务状况而言,受托人现控制任何律师—当事人特权或律师工作成果。In re Tarkington, No. 10-00012- 8-JRL, 2010 WL 1416813, at *3 (Bankr. E.D.N.C. Apr. 2, 2010)(“只要审查期间提出的问题涉及破产财产的管理,受托人对[个人债务人]律师—当事人特权的放弃即为有效”);另参见 In re Klein, No. 2:11-BK-12718RN, 2013 WL 6253819, at *13 (Bankr. C.D. Cal. Dec. 4, 2013)(第 11 章受托人在获任后控制债务人与其前律师之间的特权)。
47. 受托人主张,上述事实构成充分理由,使法院命令专业人士根据 Rule 2004 提供文件。尽管债务人是帮助受托人查明破产财产资产所必需的信息和文件来源,但向包括专业人士在内的其他当事人寻求调查,可能显著降低破产财产为识别和追回破产财产原本将承担的成本。实际上,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士具有独特条件掌握有关资产转让、法律实体设立及其他公司治理事项,以及债务人财务状况的信息。因此,专业人士持有的文件可能是对受托人调查最有价值的文件之一。最后,鉴于该对抗程序的程序状态,受托人目前可能无法在该程序中取得调查。然而,受托人现在需要其 Rule 2004 调查,以充分保护和保全破产财产的潜在资产。
48. 批准本申请对于受托人有效履行《受托人命令》所设想的职责至关重要,尤其包括其“为债权人和破产财产的利益查找债务人资产”以及“调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和财务事务”的职责。(参见《受托人命令》第 15-16、18 页)。
49. 批准本申请所请求的救济不会使包括债务人在内的任何利害关系方遭受不当损害。
50. 此前未曾提出请求本申请所要求救济的申请。
51. 对本申请提出异议的截止日期为 August 5, 2022;如未及时提出异议,拟议命令可在无需进一步通知和听证的情况下生效。
因此,受托人恭请法院批准本申请,并根据 Fed. R. Bankr. P. 2004(a) 作出拟议命令,命令对专业人士进行审查,并命令按照附于拟议传票的文件出示请求所载内容提供若干文件,以及给予法院可能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日期:July 28, 2022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New Haven, Connecticut 第 11 章受托人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泰思律师事务所)
Nicholas A. Bassett(尼古拉斯·A·巴塞特)(pro hac vice 待决)
Avram E. Luft(阿夫拉姆·E·卢夫特)(pro hac vice 待决) Douglass Barron(道格拉斯·巴伦)(pro hac vice 待决)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
----------------------------------------------------------- x
HO WAN KWOK(郭文贵), : Case No. 22-50073 (JAM)
债务人。18 :
----------------------------------------------------------- x
批准第 11 章受托人关于就债务人的各类法律及财务顾问进行 RULE 2004 调查的申请
经审议由 Luc Despins(卢克·德斯平斯)以获任债务人破产财产第 11 章受托人身份(“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该申请寻求作出命令,授权对其 Exhibit B 所列专业人士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进行审查(“申请”,ECF No. ______);经通知和听证,参见 11 U.S.C. § 102(1);鉴于存在理由按如下条件给予所请求的救济;特此
命令:如下所述,准许 Rule 2004 动议。
命令: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和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泰思律师事务所)作为受托人的拟议律师,特此获授权签署形式上与作为 Exhibits C-1 至 C-14 附于 Rule 2004 动议的传票基本相似的传票,并依照《破产规则》Rule 2004 送达该等传票及本命令,要求本申请 Exhibit B 所列专业人士接受审查并提供文件。
命令:专业人士特此被命令在传票送达后 30 日内,或在受托人与其另行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所有文件。如专业人士基于某项特权未提供传票所请求的任何文件,专业人士特此被命令在传票送达后 30 日内,或在受托人与其另行约定的其他期限内,向受托人提供一份符合 Fed. R. Civ. P. 45(e)(2)、经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的规定,以及 D. Conn. L. Civ. R. 26(e) 的特权日志。
命令:专业人士特此被命令确保传票所请求或以其他方式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 11 章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的信息,均得到妥善保存,可供出示、查阅和复制,且不会被销毁。
18 尽管债务人的法定姓名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其亦以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为人所知。债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码的最后四位数字为 9595。
兹命令: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及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斯律师事务所)作为受托人的拟任代理律师,现获授权,无需本院另行命令,即可依据破产规则2004,在 Paul Hastings LLP 位于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的办公室,或在当事人双方共同接受的其他地点,于受托人接受的日期,对《申请书》附件B所列任何专业人士的一名或多名代表进行破产规则2004项下的询问并录取证言;该日期由受托人选择,应不早于拟受询问人依照传票及本命令、根据破产规则2004提交文件后14个日历日,且该询问应逐日持续进行,直至完成。
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美国破产法院法官
Baker Hostetler LLP(贝克·霍斯特勒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 John Siegal, Esq.(约翰·西格尔律师) Baker & Hostetler LLP(贝克与霍斯特勒律师事务所)
Boies Schiller Flexner LLP(博伊斯·席勒·弗莱克斯纳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 Boies Schiller Flexner LLP Joshua Irwin Schiller, Esq.(约书亚·欧文·席勒律师)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 William R. Baldiga, Esq.(威廉·R·巴尔迪加律师)
Clark Hill PLC(克拉克·希尔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 Clark Hill PLC
c/o Kali N. Bracey, Esq.(卡莉·N·布雷西律师) Jenner & Block LLP(詹纳与布洛克律师事务所)
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 法律顾问 Melissa Francis, Esq. The Francis Firm PLLC(弗朗西斯律师事务所)
The Francis Firm PLLC 法律顾问 Melissa Francis, Esq.
Hodgson Russ LLP(霍奇森·拉斯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 Mark A. Harmon, Esq.(马克·A·哈蒙律师)
605 Third Ave.
Janover LLC(贾诺弗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顾问 Mindy Kamen(明迪·卡门)
Wilson Elser Moskowitz Edelman & Dicker LLP(威尔逊·埃尔瑟·莫斯科维茨·埃德尔曼与迪克尔律师事务所)
Lawall & Mitchell, LLC(拉沃尔与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顾问 Aaron Mitchell, Esq.(亚伦·米切尔律师)
Matthew Levine(马修·莱文) 法律顾问 Matthew Levine Elliott Kwok Levine & Jaroslaw LLP(埃利奥特·郭·莱文与雅罗斯拉夫律师事务所)
Paul, Weiss, Rifkind, Wharton & Garrison LLP(保罗、魏斯、里夫金德、沃顿与加里森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 Brad Karp(布拉德·卡普)
Phillips Nizer LLP(菲利普斯·奈泽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 Phillips Nizer LLP
Verdolino & Lowey, P.C.(维尔多利诺与洛伊律师事务所) 财务顾问 Craig R. Jalbert, CIRA(克雷格·R·贾尔伯特,CIRA) Verdolino & Lowey, P.C. 124 Washington St.
Whitman Breed Abbott & Morgan LLC(惠特曼·布里德·阿博特与摩根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顾问 James C. Riley, Esq.(詹姆斯·C·赖利律师)
附件C-1至C-14-向专业人士发出的传票及文件提交请求
B2540(表格2540-规则2004询问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637 于 07/28/22 提交 于 07/28/22 23:23:50 录入 第 31 页,共 311 页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istrict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
关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Ho Wan Kwok(郭文贵)22-50073
致:_Baker Hostetler LLP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言:兹命令你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2004接受询问并作证。随附授权进行该询问的法院命令副本。
询问将通过下列方式记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在询问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5的下列规定,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9016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关于履行地点的规则45(c);关于作为传票对象的你所受保护的规则45(d);以及关于你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未履行该义务可能后果的规则45(e)和45(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签名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西)(ct29437)
代表(当事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Luc Despins(卢克·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
Patrick R. Linsey,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 203-821-2000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每一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5(a)(4)。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单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并具体作出回应。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对其善意提出异议;在该等情况下,你提出异议的理由应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若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你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1000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 .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 .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含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含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带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含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且数据库中每一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通往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且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交。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及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包含在内。所提交的原生文件须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类至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副本的每一电子文件,提交单一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依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及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文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依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文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一文件的提取元数据。 .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 .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所要求的元数据:
首贝茨编号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首个贝茨编号 末贝茨编号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贝茨编号
EDC0000015 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贝茨编号 附件起始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贝茨编号 附件结束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贝茨编号 保管人 Smith, John(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发件人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发件人
收件人 Coffman, Janice(贾尼斯·科夫曼);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主题 Board Meeting Minutes(董事会会议纪要) 电子邮件:
文件名称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
发送日期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时区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用时区
时区。 链接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作者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空)
文件大小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 包括原始文件名。 内部文件路径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
内部邮件标识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标识;原生文件:(空)
MD5哈希值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该文档的 MD5 哈希值。
OCR路径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被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应组织并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以下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发送给的人员);(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制作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您主张该文件享有特权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过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确认该等人员身份,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一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回应性文件。
9. 如一份本应回应请求的文件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保护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保护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在获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以下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名称、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中使用该动词。
16. (a) “和”与“或”应在必要时解释为连词关系或选择关系,以使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均纳入其范围;以及 (b) “每一”与“任何”应被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个”与“所有”二词。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Baker Hostetler LLP(贝克·霍斯特勒律师事务所),连同其任何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债务人所谓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债务人家属”系指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和债务人所谓妻子的合称,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之人。
7. “关联个人”系指单独或合称符合以下情形的所有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用的资产拥有自由裁量权;或 (2) 曾为一项或多项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连同前述任何人员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Jason Miller(杰森·米勒)、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Arethusa Forsyth(阿瑞苏莎·福赛思)、Glenn Mellor(格伦·梅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默库里奥)、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厄内基安)、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 韩春光)、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Guo Lijie(郭丽杰)(又名 郭丽杰)、Zhang Wei(张伟)(又名 张伟\*)、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又名 Sara Wei、魏丽红)、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 郝海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Kyle Bass(凯尔·巴斯)、Melissa Mendez(梅丽莎·门德斯)、Ya Li(李娅)
(又名 李娅)、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王定刚)、An Hong(安红)(又名 安红)、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Fiona Yu(菲奥娜·余)、Je Kin Ming(余建明)(又名 William Je、Yu Jianming、余建明
)、Yaz Qingua(亚兹·钦瓜)以及 Lao Jiang(姜云浮)(又名 Jiang Yunfu、Jiang Yunfu Be、姜云浮)。
8. “关联实体”系指单独及合并而言,属于下列情形的所有任何类型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的;以及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前述各方行事的人员。此类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7 Nod Hill LLC(7 Nod Hill 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 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 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ce Decade 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 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a 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Alfonso 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Alpine Fiduciaries SA)、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Anton Development 有限公司)、Assets Sino Limited(Assets Sino 有限公司)、Auspicious Coast Limited(Auspicious Coast 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Zenith控股有限公司)、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 有限公司)、BSA Strategic Fund I(BSA 战略基金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ane 顾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eative Apex 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Dawn State 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有限公司)、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Elite Well Global 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Empire Growth 控股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 LLC(G Fashion 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 News 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GETTR 美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 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 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lobalist International 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 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olden Spring〈纽约〉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Greenwich Land 有限责任公司)、Guo Media(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GTV 媒体集团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Capital 控股公司)、Head Win Group Limited(Head Win 集团有限公司)、Henan Yuda(河南裕达)、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USA〉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e Increase 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有限公司)、Insight Phoenix Fund(Insight Phoenix 基金)、Lamp Capital LLC(Lamp Capital 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有限公司)、Long Gate Limited(Long Gate 有限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ext Tycoon Investments 有限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 (a/k/a NFSC)(中国新联邦国,亦称 NFS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Noble Fame Global 有限公司)、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osy Acme Ventures 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 III 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 Inc.(法治基金会 IV 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 IV 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Translators PTY LT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 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Shiny Ace 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hiny Times 控股有限公司)、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Stevenson, Wong & Co.)、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Well Origin 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 Century 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控股有限公司)、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hitecroft Shore 有限公司)及 ZIBA Limited(ZIBA 有限公司)。
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10.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作合取及析取两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任何”及“全部”以及“每一”系指“每一及全部”。
12.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一及全部”。
13. “第三方”系指除你方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 赋予该词的含义。
15.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现由或曾由你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每一份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纸质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信函、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日程表、透明胶片、录音记录、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包含原始文件中未有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16.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削弱、载于、结合考虑、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当“与……有关”、“涉及”或“相关”提及任何特定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系指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限于此,对信息或知识的任何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系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记录、传递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传真、影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在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笔记。
21.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产权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债务人、债务人遗产、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的任何成员和/或任何关联实体签订的任何委托函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该等委托函的副本。
3. 与基于你方代理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而向你方支付任何预付费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足以识别预付费用金额及其来源的文件。
4.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实体向你方或代表其向你方支付的、由你方在托管账户或客户信托账户中持有的任何费用、付款或款项有关的所有文件。
5. 足以显示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向你方支付或为其利益向你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之金额、日期及来源的文件。
6.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规避支付该等义务的努力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7. 与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公司结构、资产、注册信息、高级职员及董事、经营目的,以及其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任何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之间关系有关的文件。
8. 关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一方与关联实体另一方之间进行的、与之进行的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投资或商业交易的所有文件。
9. 与债务人、债务人遗产、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持有任何权益或投资的任何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权益或投资的性质及价值;债务人、债务人遗产、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因该权益或投资而从该实体取得的任何收益或利益;以及与该实体有关的任何财务报告或数据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账簿和记录、财务报表或税务文件。
10. 关于 Lady May(“Lady May”号游艇);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Sherry Netherland 酒店/产权公寓);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威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威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以及债务人或债务人遗产在任何关联实体中拥有的任何财务权益的所有文件。
11. 与债务人作为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控股公司)及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 February 17, 2015 签订、以 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 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所谓《信托声明及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
12.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及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和该等航班上人员的飞行舱单。
13.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于 July 2020 前后或任何其他时间进行的原油期货或任何类似商品的任何投资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就该等投资或交易与 Jiang Yunfu Be(Jiang Yunfu Be)的通信。
14. 你方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或任何关联个人、代理人、雇员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其他个人之间,就与债务人、债务人遗产、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有关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所进行的所有通信。
15. 关于由债务人、债务人遗产、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显示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的利益设立以及该文书信托财产的文件。
16. 与涉及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出售、收购、处置、购买、投资、出资、赠与、信贷展期、贷款或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
17.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是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18.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或任何关联实体提供或由其提供的任何贷款或信贷展期,或对此类贷款或信贷展期的申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任何此类贷款或信贷展期的条款,包括其偿还条款、陈述与保证以及利率;以及 (ii) 证明贷款付款情况的所有证据。
19. 与债务人使用属于、由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控制,或其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由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持有的任何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0.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结单、电汇指示和/或确认函、资金证明、存款证、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一方进行的所有转移的所有文件。
21. 与将任何关联实体(包括 Bravo Luck Limited)的任何资产质押给任何其他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出的本传票
本人通过向被指定人交付副本的方式送达本传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未执行本传票即予以退回,原因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发出,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日出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该等信息真实、正确。
日期:_______________ 服务费用,合计为 \$_________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45(c)、(d)、(e)及(g)(Effective 12/1/13)(根据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果该人
(i) 是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的场所检查该场所。
(d) 保护受传票约束的人;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的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庭,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全部或部分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之前(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以下规则:
(i) 送达方可在任何时候,在通知被命令人的情况下,向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照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留出合理的履行时间;(ii) 要求某人在超出 Rule 45(c) 规定的地域限制范围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任何例外或豁免;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可以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于未经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的专家研究。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方案。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其对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性需要,且无法在不遭受不当困难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庭或提交材料。
(e) 对传票作出回应时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以下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的人必须按照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文件,或者必须将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果传票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取得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须从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取得的来源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的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取得。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基于该等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而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情况下,使各方能够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果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主张的人可以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该主张及其依据。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均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有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关于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 R. Civ. P. 45(a) Committee Note (2013)
B2540(Form 2540 – Rule 2004 Examination 传票)(12/15)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51 of 311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istrict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nnecticut
关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ase N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o Wan Kwok(郭文贵)22-50073
致:_Boies Schiller Flexner LLP(博伊斯·席勒·弗莱克斯纳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言:兹命令你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Rule 2004 在审查中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Paul Hastings LLP(保尔·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审查将以下列方式记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urt reporter/stenographer
提交: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以下 Fed. R. Civ. P. 45 的规定,根据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后——关于履行地点的 Rule 45(c);关于您作为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的 Rule 45(d);以及关于您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不作出回应的潜在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院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签字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签发或申请本传票的代表(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Luc Despins(卢克·德斯潘),Ch. 11 Trustee(第11章受托人)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思专业公司); 195 Church Street,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 203-821-2000
如本传票要求在审判前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前,向每一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出示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对每项请求作出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则应按如下规定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部分内容,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您仅须对该部分说明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以下指示出示:
-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出示。文件名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 a. Concordance®(康考丹斯)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图像化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出示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将文本包含在 .DAT 文件中。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
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康考丹斯图像)或 Opticon(奥普蒂康)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并采用以下格式: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t。 -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出示,不得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出示。通向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出示。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要求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出示。这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将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字段包含在 .dat 文件中。所出示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副本的每一电子文件,仅出示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项。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项。 -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个文件出示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为必需元数据: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Frank Thompson [mailto: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
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的时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时所采用的时区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DATE_ACCESSE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TIME_ACCESSE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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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 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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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且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其他任何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出示,或应整理并标记以对应于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延及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出示。
6. 如要求您出示的文件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则您的回应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确认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约略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出示的文件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回应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某一被要求提供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其中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被其占有的陈述,(viii) 据以不提供该文件的特权主张,及 (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全部情形;以及 (b) 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一份基于特权主张而未提供的文件,出具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的任何文件请求部分,应完整提供相关文件。
9. 如一份原本应予提供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保护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保护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贵方:(a) 一旦获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其后获悉为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述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11. 如某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某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全部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名称、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16. (a) “and”与“or”应视为根据需要作连言或选言解释,以使任何请求的范围包括原本可能被解释为在其范围之外的全部答复;及 (b) “each”与“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与“all”二词。
由 D. Conn. L. Civ. R. 26(c) 提供的定义以及由 D. Conn. L. Civ. R. 26(d) 提供的解释规则,并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者,应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 Boies Schiller Flexner LLP(博伊斯·希勒·弗莱克斯纳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任何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6. “Debtor's Family”统称债务人、债务人的儿子、债务人的女儿及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7. “Associated Individuals”系指单独或共同:(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拥有酌处权的全部个人;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关联的全部个人,以及前述任何人员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Daniel Podhaskie、Jason Miller、Steve Bannon、Karin Maistrello、Melissa Francis、William Gertz、Arethusa Forsyth、Glenn Mellor、Jennifer Mercurio、Eduardo Eurnekian、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 韩春光)、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Guo Lijie(郭丽杰)(又名 郭丽杰)、Zhang Wei(张伟)(又名 张伟*)、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又名 Sara Wei、魏丽红)、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 郝海东)、Ross Heinemeyer、Max Krasner、Kyle Bass、Melissa Mendez、Ya Li(李娅)(又名 李娅)、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王定刚)、An Hong(安红)(又名 安红)、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Fiona Yu、Je Kin Ming(余建明)(又名 William Je、Yu Jianming、余建明)、Yaz Qingua,以及 Lao Jiang(姜云浮)(又名 Jiang Yunfu、Jiang Yunfu Be、姜云浮)。
8. “Associated Entities”系指单独或共同:(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的任何类型的全部组织或实体;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的全部组织或实体,以及前述任何实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7 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Assets Sino Limited、Auspicious Coast Limite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ravo Luck Limited、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Chuang Xin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G Club Operations LLC、G Fashion LLC、G News LLC、GETTR USA、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NY, Inc.、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News Media Group In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reenwich Land LLC、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ead Win Group Limited、Henan Yuda、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Insight Phoenix Fund、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ong Gate Limited、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又名 NFS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 Inc.、Rule of Law Fund、Rule of Law Society、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G-Translators PTY LTD、Saraca Media Group, Inc.、Shiny Ace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Stevenson, Wong & Co.、Voice of Guo Media, Inc.、Well Origin Ltd.、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Whitecroft Shore Limited,以及 ZIBA Limited。
9.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10. “And”与“or”系指“and/or”,并应同时作连言及选言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Any”、“all”及“each”系指“each and every”。
12. “Each”及“every”系指“each and every”。
13. “Third Party”系指贵方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Transfer”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 赋予该词的含义。
15.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件,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现由或曾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全部纸质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单、支票、汇票、报表、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电影、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手册、宣传册、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以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而该等草稿或副本包含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6. “Person(s)”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Entity”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委员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Regarding”系指关于、描述、构成、提及、与之有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强化、削弱、位于其中、结合其加以考虑、对其具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涉及、与之相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就任何特定事项而言,“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系指以最广泛的可能意义且不限于任何形式的信息或知识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传真、电传复制件、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记录。
21.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库存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的任何成员和/或任何关联实体订立的任何委托书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该等委托书的副本。
3. 与贵方因代理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而收取的任何预付费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足以识别该预付费用金额及其来源的文件。
4. 与贵方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实体处或代表其收取,并存放于托管账户或客户信托账户中的任何费用、付款或款项有关的所有文件。
5. 足以显示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向贵方支付或为其利益向贵方支付的任何款项的金额、日期及来源的文件。
6.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规避支付该等义务的行为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可能发生的破产或类似资不抵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7. 与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公司结构、资产、设立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经营目的,以及其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的任何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之间关系有关的文件。
8. 有关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一方与关联实体另一方之间,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投资或商业交易的所有文件。
9.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持有任何权益或投资的任何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权益或投资的性质和价值;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因该等权益或投资而从该实体获得的任何收益或利益;以及与该实体有关的任何财务报告或数据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账簿和记录、财务报表或税务文件。
10. 有关Lady May;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位于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的住宅物业;位于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的住宅物业;位于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的住宅物业;以及债务人或债务人财产在任何关联实体中拥有的任何财务权益的所有文件。
11. 与债务人作为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和Genever Holdings LLC为Bravo Luck Limited作为受益人而订立的、日期为February 17, 2015的所谓《信托声明与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
12.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T7-GQM的航空器及在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和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舱单。
13.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于July 2020前后或任何其他时间就原油期货或任何类似商品进行的任何投资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Jiang Yunfu Be就任何该等投资或交易进行的通信。
14. 贵方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代理人、雇员或其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个人之间,就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有关的任何转移、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进行的所有通信。
15. 有关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显示该等信托于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的利益设立及该文书信托财产的文件。
16. 与涉及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出售、取得、处分、购买、投资、出资、赠与、授信、贷款或转移有关的所有文件。
17.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前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无论该机构是行政机关、法院、审裁小组还是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
18.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提供或由其提供的任何贷款或授信,或同类申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任何该等贷款或授信的条款,包括其还款条款、陈述与保证及利率;以及(ii) 贷款还款的所有证据。
19. 与债务人使用属于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受其控制,或其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任何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0. 有关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结单、电汇指示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转移的所有文件。
21. 与将任何关联实体(包括Bravo Luck Limited)的任何资产质押给任何其他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除非Fed. R. Civ. P. 45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__________收到向以下人士(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送达的本传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以下列方式向被指名人士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或
本人未予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亦已向证人支付一日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的差旅费用为$_________,服务费用为$_________,合计为$_________。
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45(c), (d), (e), and (g)(Effective 12/1/13)(根据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100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但前提是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的场所检查场所。
(d) 保护受传票约束的人;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及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的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及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出现在提交或检查地点,除非其亦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全部或部分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请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14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在任何时候通知被命令之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按照该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于承担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ii) 要求某人在超出Rule 45(c)规定的地理范围之外履行;(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iv) 对某人造成不当负担。
(B) 在准许时。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传票影响的人,要求履行传票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可依动议,在传票要求下列事项时撤销或修改该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且该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特定事件,且系源于未经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而由该专家进行的研究。
(C) 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规则45(d)(3)(B)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当事人:
(i) 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性需要,且如不承受不当困难便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庭或提交材料。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之传票的人,必须按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文件,或必须对文件进行整理和标记,使其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该信息。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无需以一种以上的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不可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需从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规则26(b)(2)(C)的限制后,如请求方当事人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对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为由扣留传票所要求信息的人,必须: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各方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的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获得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传票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获得解决。
(g) 蔑视法庭。要求履行传票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发出传票的法院——可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未遵守传票或与之有关命令的人,以蔑视法庭论处。
如需查阅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 R. Civ. P. 45(a) Committee Note (2013)
B2540(表格2540——规则2004审查传票)(12/15)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71 of 311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istrict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
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ase No. ____________________ Ho Wan Kwok(郭文贵)22-50073
致: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言:兹命令你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庭,就《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2004项下的审查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该审查将以以下方式记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庭书记员/速记员
提交材料: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且必须允许对该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根据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的下列 Fed. R. Civ. P. 45 规定随附于后——有关履行地点的规则45(c);有关你作为受传票约束之人所受保护的规则45(d);以及有关你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和未予回应可能后果的规则45(e)和45(g)。
日期:_____________ August __, 202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签名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代表(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Luc Despins(卢克·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思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reet,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 203-821-2000
如本传票要求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前,向每一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答复每一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则必须按照下文规定详细说明你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一个词语、短语或条款,你必须仅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回应其余请求。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图像必须在每张图像的右下角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内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含附件字段,以保持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含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含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且数据库中的每个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以文件级别为单位的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内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在文件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交。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列出。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信息,应根据从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所需元数据: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父文件的第一页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份附件“子”文件的最后一页 Bates 编号
Frank Thompson [mailto: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进行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电子邮件在转换过程中进行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提取出的原生文件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应按与本请求中类别相对应的方式组织和标注。
5. 本文件所载的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交。
6. 如要求贵方提交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发送给的人员);(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缺失或遗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转移给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交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一项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所请求的文件受特权保护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受特权保护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看过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载有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viii) 据以不提交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并且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基于特权主张而不予提交的每份文件,提交一份载有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全部信息的特权清单。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相关文件。
9. 如一份本应提交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交。
10. 各项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贵方:(a) 在获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交根据以下规定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中使用该动词。
16. (a) “and”和“or”应视必要情况解释为连词或析取词,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两词。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应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贵方”或“贵方的”或“贵方自身”系指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连同其任何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债务人声称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债务人家庭成员”系指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之人,统称。
7. “关联个人”单独及合称指以下所有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处置权;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连同前述任何人员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Jason Miller(杰森·米勒)、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Arethusa Forsyth(阿雷苏莎·福赛思)、Glenn Mellor(格伦·梅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梅尔库里奥)、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欧内基安)、Han Chunguang(韩春光)、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Guo Lijie(郭丽杰)、Zhang Wei(张伟*)、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又名 Sara Wei、魏丽红)、Hao Haidong(郝海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Kyle Bass(凯尔·巴斯)、Melissa Mendez(梅丽莎·门德斯)、Ya Li(李娅)、Dinggang Wang(王定刚)、An Hong(安红)、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Fiona Yu(菲奥娜·于)、Je Kin Ming(余建明)(又名 William Je、Yu Jianming、余建明)、Yaz Qingua(亚兹·钦瓜)以及 Lao Jiang(姜云浮)(又名 Jiang Yunfu、Jiang Yunfu Be、姜云浮)。
8. “关联实体”系指单独或共同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所有任何类型的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以及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士。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7 Nod Hill LLC(诺德山7号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阿尔卑斯受托人股份公司)、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开发有限公司)、Assets Sino Limited(中资资产有限公司)、Auspicious Coast Limited(吉祥海岸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泽尼思控股有限公司)、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克兰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环球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增长控股)、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GETTR美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环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威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ead Win Group Limited(领赢集团有限公司)、Henan Yuda(河南裕达)、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尽开发有限公司)、Insight Phoenix Fund(洞察凤凰基金)、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先光辉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先光辉纽约有限公司)、Long Gate Limited(长龙门有限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下一大亨投资有限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 (a/k/a NFSC)(中国新联邦国,亦称NFS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高贵名声环球有限公司)、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玫瑰顶点创投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 Inc.(法治基金会IV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翻译员有限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精神宪章投资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Stevenson, Wong & Co.)、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良好起源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遇控股有限公司)、Whitecroft Shore Limited(怀特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以及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10.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作连词性及析取性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适用范围。
11. “任何”及“所有”与“每一”均系指“每一及全部”。
12. “每一”及“每个”均系指“每一及全部”。
13. “第三方”系指除你方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第101(54)条所赋予的含义。
15. “文件”系指属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4条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每一及全部现由或曾由你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书籍、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记录、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以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凡其中载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以其他方式与原始文件不相同者。
16.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有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削弱、位于、结合考虑、与之相关、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答复、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与……有关”、“与……相关”或“有关”,在提及任何特定事项时,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系指在最广泛可能意义上且不限于此的任何信息或知识传递(以事实、构想、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或借助电子传输设备作出的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记录、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话传真、传真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记录、短信、在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内部传送或与第三方传送的笔记。
21.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和/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委托函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该等委托函的副本。
3. 与基于你方代理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而向你方支付任何预付费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足以识别该预付费用金额及其来源的文件。
4. 与由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实体向你方或代表其向你方支付,并存放于托管账户或客户信托账户中的任何费用、付款或款项有关的所有文件。
5. 足以显示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向你方支付,或为其利益向你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之金额、日期和来源的文件。
6.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试图避免支付该等债务的行为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可能的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7. 与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公司架构、资产、设立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商业目的,以及其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之间关系有关的文件。
8. 关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一方与关联实体另一方之间由其作出、与其作出或代表其作出的任何投资或商业交易的所有文件。
9.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持有任何权益或投资的任何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权益或投资的性质和价值;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因该等权益或投资而从该实体取得的任何收益或利益;以及与该实体有关的任何财务报告或数据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账簿和记录、财务报表或税务文件。
10. 关于Lady May(梅夫人号);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雪利荷兰酒店/共管公寓);位于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威治)373 Taconic Rd.的住宅房产;位于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威治)33 Ferncliff Rd.的住宅房产;位于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的住宅房产;以及债务人或债务人财产在任何关联实体中拥有的任何财务权益的所有文件。
11. 与债务人以受托人身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及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February 17, 2015订立、以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所谓《信托声明及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
12.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飞机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T7-GQM的飞机,以及在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飞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及显示该等飞机所执行航班和该等航班上人员的飞行舱单。
13.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于July 2020前后或任何其他时间对原油期货或任何类似商品作出的任何投资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Jiang Yunfu Be(江云福贝)就任何该等投资或交易进行的通信。
14. 你方与下列任一方之间就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有关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而进行的所有通信: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代理人、雇员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其他个人。
15. 与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显示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的利益设立以及该文书信托财产的文件。
16. 与涉及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出售、取得、处置、购买、投资、出资、赠与、信用展期、贷款或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
17. 所有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是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还是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18. 所有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提供或由其提供的任何贷款或信贷展期,或就该等贷款或信贷展期提出的申请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任何该等贷款或信贷展期的条款,包括其偿还条款、陈述与保证以及利率;以及 (ii) 所有证明贷款付款的证据。
19. 所有与债务人使用任何属于、由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控制,或其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由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持有的资产有关的文件。
20. 所有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及/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主体进行的所有转移的所有文件。
21. 所有与任何关联实体(包括 Bravo Luck Limited)的资产向任何其他实体进行的任何质押有关的文件。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__________ 本人收到向以下人员(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通过向被指定人员交付副本送达本传票,送达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未执行即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 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发出,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
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服务费用为 \$_________,合计为 \$_________
上述信息真实、正确。
日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及(g)条(自12/1/13起生效)(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如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地点的100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所在州内,且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地点100英里以内的地点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的场所检查该场所。
(d) 对受传票约束人员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人员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出示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员,无须亲自到出示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出示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员,可以向传票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出示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之前,或在传票送达后14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提出异议后,适用下列规则:
(i) 在任何时候,送达方可在通知被命令人员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出示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按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员免于承担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ii) 要求某人在超出第45(c)条规定的地理范围外履行;(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而不存在
(iv) 对某人造成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员,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经聘用的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源自该专家未经当事人请求而进行的研究。
(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对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不造成不当困难即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出示。
(e) 对传票作出回应时的义务。
(1) 出示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出示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对要求出示文件的传票作出回应的人员,必须按照文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出示文件,或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出示形式。如传票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出示形式,作出回应的人员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出示该信息。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出示。作出回应的人员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出示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作出回应的人员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作出回应的人员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基于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而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员,必须: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情况下足以使各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出示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出示的信息受制于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提出主张的人员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出示该信息的人员必须保全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法院——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之有关命令的人员构成藐视法庭。
欲查阅传票材料,请参见《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a)条委员会说明(2013年)
B2540(表格2540——第2004条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于 07/28/22 提交 于 07/28/22 23:23:50 录入 第 91 页,共 311 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地区
关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o Wan Kwok(郭文贵)22-50073
致:_Clark Hill PLC(克拉克·希尔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言:兹命令你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就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进行的审查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院记录员/速记员
出示: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且必须允许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该等材料:
见随附于此的文件出示请求。
以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的规定,依据《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第 45(c) 条,关于履行地点;第 45(d) 条,关于作为传票对象之人所受保护;以及第 45(e) 条和第 45(g) 条,关于您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不作出回应的潜在后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院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签名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 (ct29437)
代表(当事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发出或请求本传票的律师之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Luc Despins(吕克·德斯平斯),第 11 章受托人
Patrick R. Linsey,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与蒙蒂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203-821-2000
如本传票要求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前,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统称“请求”,单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您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对每项请求作出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则必须按照下文规定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您须仅对该部分说明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份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附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图像化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交。通往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交。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列入。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对应于该文件分隔页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以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及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提交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必需的元数据: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从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Frank Thompson [mailto: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时所采用的时区
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时所采用的时区。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原生文件:原生文件文件存储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其他任何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应进行整理和标记,以对应于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b)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交。
6. 如要求您提交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回应必须:(a)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之人的身份(以及,如适用,确认该文件发送对象之人的身份);(c)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说明该文件是否(i)遗失或丢失,(ii)已被销毁,(iii)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iv)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与该等处置有关的事实和情形;(f)确认授权该等处置之人的身份;(g)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i)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之人(如有)的身份。
7. 如要求您提交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回应还必须说明:(a)该文件被销毁的原因;(b)销毁该文件之人的身份;以及(c)指示销毁该文件之人的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某一被请求文件受特权或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受特权保护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依据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一文件,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提交一份载有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全部信息的特权日志。对于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的任何文件请求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9. 如一份本应响应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保护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涂黑受该特权主张保护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贵方:(a) 在获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列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某一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某一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16. (a) “和”及“或”应根据需要解释为连词或选择词,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超出任何请求范围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每一”及“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个”及“所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该等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贵方”、“贵方的”或“贵方自身”系指 Clark Hill PLC,以及其任何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5. “债务人所谓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6. “债务人家属”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债务人所谓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7. “关联个人”单独及合并系指:(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处置裁量权的所有个人;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有关联的所有个人,以及前述任何个人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Daniel Podhaskie、Jason Miller、Steve Bannon、Karin Maistrello、Melissa Francis、William Gertz、Arethusa Forsyth、Glenn Mellor、Jennifer Mercurio、Eduardo Eurnekian、Han Chunguang(又名 韩春光)、Qu Guojiao(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Guo Lijie(又名 郭丽杰)、Zhang Wei(又名 张伟*)、Lihong Wei Lafrenz(又名 Sara Wei、魏丽红)、Hao Haidong(又名 郝海东)、Ross Heinemeyer、Max Krasner、Kyle Bass、Melissa Mendez、Ya Li(又名 李娅)、Dinggang Wang(又名 王定刚)、An Hong(又名 安红)、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Fiona Yu、Je Kin Ming(又名 William Je、Yu Jianming、余建明)、Yaz Qingua,以及 Lao Jiang(又名 Jiang Yunfu、Jiang Yunfu Be、姜云浮)。
案件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日期 07/28/22 登记日期 07/28/22 23:23:50 第 100 页,共 311 页
8. “关联实体”单独及合并系指任何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以及前述任何实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7 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Assets Sino Limited、Auspicious Coast Limite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ravo Luck Limited、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Chuang Xin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G Club Operations LLC、G Fashion LLC、G News LLC、GETTR USA、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NY, Inc.、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News Media Group In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reenwich Land LLC、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ead Win Group Limited、Henan Yuda、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案件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日期 07/28/22 登记日期 07/28/22 23:23:50 第 101 页,共 311 页
Limited LLC、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Insight Phoenix Fund、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ong Gate Limited、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又名 NFS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 Inc.、Rule of Law Fund、Rule of Law Society、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G-Translators PTY LTD、Saraca Media Group, Inc.、Shiny Ace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Stevenson, Wong & Co.、Voice of Guo Media, Inc.、Well Origin Ltd.、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Whitecroft Shore Limited,以及 ZIBA Limited。
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10.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同时解释为连词及选择词,以最大化其范围。
11. “任何”、“所有”及“每一”系指“每一个”。
12.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一个”。
13. “第三方”系指贵方以外的人员或实体。
14. “转让”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15.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或曾经处于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所有电子邮件的印刷版和电子版、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各种书面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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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书、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消息、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电影、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形式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包含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以其他方式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6. “人员”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员”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有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强化、减损、位于其中、结合考虑、对其具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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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在提及任何特定事项时,“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但不限于任何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确定的特定事项相关的文件。
20. “通信”系指在最广义上且不受限制地以任何方式传递信息或知识(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往来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传真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记录。
21.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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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任何家庭成员和/或任何关联实体签订的任何委聘函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该等委聘函的副本。
3. 与基于贵方对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的代理而向贵方支付任何预付费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足以识别该预付费用金额及其来源的文件。
4. 与贵方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实体处或代表其收取并以托管或客户信托账户方式持有的任何费用、付款或款项有关的所有文件。
5. 足以显示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向贵方支付或为其利益向贵方支付的任何款项的金额、日期和来源的文件。
6.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规避支付该等义务的努力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案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7. 与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公司结构、资产、设立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经营目的,以及其与债务人、债务人的任何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之间关系有关的文件。
8. 关于一方为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另一方为关联实体的任何投资或商业交易的所有文件,无论该等投资或商业交易是由其作出、与其进行,还是代表其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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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持有任何权益或投资的任何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权益或投资的性质和价值;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因该等权益或投资而从该实体取得的任何收益或利益;以及与该实体有关的任何财务报告或数据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账簿和记录、财务报表或税务文件。
10. 关于 Lady May;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雪莉荷兰酒店/共管公寓);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以及债务人或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在任何关联实体中拥有的任何财务权益的所有文件。
11. 与债务人以受托人身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控股公司)及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 February 17, 2015 签订、以 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 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所谓《信托声明及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
12.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及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和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舱单。
13.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于 July 2020 前后或任何其他时间进行的任何原油期货或任何类似商品的投资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 Jiang Yunfu Be(江云富贝)就任何该等投资或交易进行的通信。
案件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日期 07/28/22 录入日期 07/28/22 23:23:50 第 106 页,共 311 页
14. 贵方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任何关联个人、代理人、雇员或其他个人之间,就与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有关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交易进行的所有通信。
15.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显示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的利益设立及该文书信托财产的文件。
16. 与涉及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出售、取得、处置、购买、投资、出资、赠与、信用展期、贷款或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
17.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为行政机关、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之前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18.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提供或由其提供的任何贷款或信用展期,或就该等贷款或信用展期提出的申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任何该等贷款或信用展期的条款,包括其还款条款、陈述与保证及利率;以及 (ii) 所有贷款付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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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与债务人使用任何属于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由其控制或其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0.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书、资金证明、存款证明、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一方进行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21. 与任何关联实体(包括 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 有限公司))向任何其他实体质押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日期 07/28/22 录入日期 07/28/22 23:23:50 第 108 页,共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第 2 页) 311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__________ 本人收到为以下人员(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或 本人因以下原因未执行送达而退回本传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的旅费为 \$_________,服务费为 \$_________,合计 \$_________。除非本传票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发出,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日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45(c)、(d)、(e) 和 (g)(Effective 12/1/13)(根据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Rule 9016,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如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地点的 100 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所在州内,如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地点的 100 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的不动产所在地检查不动产。
(d) 保护受传票约束的人;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的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项义务,并对未予遵守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不动产的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庭,除非其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不动产,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之前(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随时在通知被命令人的情况下,向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该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于承担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以下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遵从时间;(ii) 要求某人在
Rule 45(c)规定的地理范围之外遵从;(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
(iv) 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B) 准许时。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传票影响的人,要求遵从地所在地区的法院可依动议撤销或修改传票,如该传票要求: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者
(ii) 披露未经聘用的专家对于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的意见或信息,以及该专家未应任何一方请求所进行研究的结果。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Rule 45(d)(3)(B)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其对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如不承受不当困难则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庭或提交材料。
(e) 对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对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作出回应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对其进行整理和标记,以对应请求中所列的类别。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作出回应的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某一形式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某一形式或多种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作出回应的人无需以一种以上的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作出回应的人无需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就强制证据开示的动议或保护令动议而言,作出回应的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Rule 26(b)(2)(C)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具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规定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各方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收到通知后,一方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遵从地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遵从地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未遵从传票或与其相关命令的人,认定其构成藐视法庭。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Fed. R. Civ. P. 45(a) Committee Note (2013)
B2540(表格2540——Rule 2004审查传票)(12/15)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111 of 31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区 District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
关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o Wan Kwok(郭文贵)22-50073
致: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言:现命令你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进行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院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Fed. R. Civ. P. 45的下列规定依Fed. R. Bankr. P. 9016适用于破产案件,并随附于此——有关遵从地点的Rule 45(c);有关你作为受传票约束之人所受保护的Rule 45(d);以及有关你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未作回应可能后果的Rule 45(e)和45(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院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签名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代表(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Luc Despins(吕克·德斯潘),第11章受托人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及蒙蒂斯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821-2000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前,向每一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并具体作出回应。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应按下文所述详细说明你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一个词、短语或条款,你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请求的其余部分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单页TIFF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JPEG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TIFF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Bates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加注连续的Bates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TIFF文件数量不应超过1000个文件。Excel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Bates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Concordance®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文件必须使用以下Concordance®默认分隔符:逗号ASCII字符(020)引号þ ASCII字符(254)。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OCRPATH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FIRSTBATES命名。不得在.DAT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LINK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
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FIRSTBATES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一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档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档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且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档级别提供。
d. 某些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占位页图像,以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列明。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占位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 “NATIVE” 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档,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一文档提供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以下为所需元数据: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114 of 311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最后一个附件“子”文档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档来源文件所属个人或部门的名称
[mailto:LeeW@MSN.com]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档标题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SENT/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
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115 of 311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 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称。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一请求均独立运作且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档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应进行整理和标注,以对应于这些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的每一请求均延及所有文档:(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116 of 311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一文档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档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档的人员(以及,如适用,向其发送该文档的人员);(c) 确认该文档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档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与之有关的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档最近一次处于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档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档,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档的原因;(b) 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档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对该文档作出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档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档的标题,(iii) 该文档的日期,(iv) 该文档的作者,(v) 该文档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过该文档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的身份,(vii) 该文档本身或该文档中载有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该等人员的身份,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117 of 311
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的陈述,(viii) 据以扣留该文档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对于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一文档,提供一份特权清单,其中包含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档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档。
9. 如本应响应的文档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档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一旦知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该等请求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档。
11. 如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档。如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档。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所有别名、化名或昵称。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118 of 311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档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应提交文档请求答复之日止。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其他所有时态的使用。
16. (a) “and” 和 “or” 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词或选择连词,以使任何请求的范围涵盖所有原本可能被解释为超出其范围的答复;以及 (b) “each” 和 “any” 应视为包括并涵盖 “every” 和 “all”。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档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以及其任何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119 of 311
3. “债务人的儿子”系指Qiang Guo(又名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4. “债务人的女儿”系指Mei Guo(又名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5. “债务人所谓的妻子”系指Hing Chi Ngok(又名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6. “债务人家庭成员”统称债务人、债务人的儿子、债务人的女儿及债务人所谓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7. “关联个人”单独或统称指:(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处置权的所有个人;或(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有关联的所有个人,以及前述任何人员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Daniel Podhaskie、Jason Miller、Steve Bannon、Karin Maistrello、Melissa Francis、William Gertz、Arethusa Forsyth、Glenn Mellor、Jennifer Mercurio、Eduardo Eurnekian、Han Chunguang(又名韩春光)、Qu Guojiao(又名Qu Guo Jiao、屈国姣)、Guo Lijie(又名郭丽杰)、Zhang Wei(又名张伟*)、Lihong Wei Lafrenz(又名Sara Wei、魏丽红)、Hao Haidong(又名郝海东)、Ross Heinemeyer、Max Krasner、Kyle Bass、Melissa Mendez、Ya Li(又名李娅)、Dinggang Wang(又名王定刚)、An Hong(又名安红)、Yvette Wang(又名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Fiona Yu、Je Kin Ming(又名William Je、Yu Jianming、余建明)、Yaz Qingua及Lao Jiang(又名Jiang Yunfu、Jiang Yunfu Be、姜云浮)。
8. “关联实体”单独或统称指:(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投资的任何类型组织或实体;或(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的任何类型组织或实体,以及前述任何实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7 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Assets Sino Limited、Auspicious Coast Limite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ravo Luck Limited、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Chuang Xin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G Club Operations LLC、G Fashion LLC、G News LLC、GETTR USA、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NY, Inc.、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News Media Group In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reenwich Land LLC、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ead Win Group Limited、Henan Yuda、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Insight Phoenix Fund、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ong Gate Limited、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又名NFS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 Inc.、Rule of Law Fund、Rule of Law Society、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G-Translators PTY LTD、Saraca Media Group, Inc.、Shiny Ace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Stevenson, Wong & Co.、Voice of Guo Media, Inc.、Well Origin Ltd.、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Whitecroft Shore Limited及ZIBA Limited。
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10. “和”及“或”均指“和/或”,并应同时按照合取及析取方式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任何”及“全部”以及“每一”,均指“每一及所有”。
12. “每一”及“所有”,均指“每一及所有”。
13. “第三方”系指除您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转让”具有《破产法》第101(54)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5. “文件”系指属于Fed. R. Civ. P. 34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件,并包括但不限于处于或曾处于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及所有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册页、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只要其中含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者以其他方式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16. “个人”系指自然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包含、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强化、削弱、位于其中、结合其予以考虑、与其有关、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在提及任何特定主题时,“与……相关”“涉及”或“有关”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主题,或以任何方式与已确定的该特定主题有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限于此,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方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影印传真、电传电报、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布至留言板或群聊的信息、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21.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产权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的任何成员和/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委聘函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该等委聘函的副本。
3. 与您因代理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而向您支付任何预付费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足以识别该预付费用金额及其来源的文件。
4.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实体向您或代表其向您支付的、存放于托管账户或客户信托账户中的任何费用、付款或款项有关的所有文件。
5. 足以显示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向您支付或为其利益向您支付的任何款项的金额、日期及来源的文件。
6.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规避支付该等义务的任何努力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7. 与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公司结构、资产、设立信息、高级职员和董事、经营目的,以及其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的任何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之间关系有关的文件。
8. 与一方的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和另一方的关联实体之间由其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投资或商业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
9.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持有任何权益或投资的任何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权益或投资的性质和价值;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因该等权益或投资而从该实体取得的任何收益或利益;以及与有关该实体的任何财务报告或数据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账簿和记录、财务报表或税务文件。
10. 关于Lady May(Lady May);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尼治(Greenwich, Connecticut)Taconic Rd. 373号的住宅房产;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尼治Ferncliff Rd. 33号的住宅房产;位于康涅狄格州威尔顿(Wilton, Connecticut)Nod Hill Rd. 354号的住宅房产;以及债务人或债务人财产在任何关联实体中拥有的任何财务权益的所有文件。
11. 与据称于February 17, 2015由债务人以受托人身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和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LLC)为受益人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 Limited)订立的《信托声明与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
12.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T7-GQM的航空器,以及在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及飞行清单,该等飞行清单显示此类航空器所进行的飞行及该等飞行中登机的个人。
13.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于July 2020前后或任何其他时间进行的任何原油期货或任何类似商品投资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Jiang Yunfu Be(蒋云富贝)就任何此类投资或交易进行的通信。 案号22-50073 文档637 提交于07/28/22 录入于07/28/22 23:23:50 第126页,共311页
14. 您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任何关联个人、代理人、雇员或其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个人之间,就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有关的任何转移、投资或其他交易或业务往来进行的所有通信。
15. 关于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而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显示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何人设立、为谁的利益设立以及该文书信托财产的文件。
16. 与涉及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出售、取得、处分、购买、投资、出资、赠与、信贷展期、贷款或转移有关的所有文件。
17.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是行政机构、法院、合议机构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18.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或任何关联实体提供或由其提供的任何贷款或信贷展期,或对此类贷款或信贷展期的申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任何此类贷款或信贷展期的条款,包括其还款条款、陈述与保证及利率;以及(ii) 该等贷款所有付款的证据。 案号22-50073 文档637 提交于07/28/22 录入于07/28/22 23:23:50 第127页,共311页
19. 与债务人使用属于债务人家属、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或由其控制,或其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任何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0.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持有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主体进行的所有转移的所有文件。
21. 与将任何关联实体(包括Bravo Luck Limited)的任何资产质押给任何其他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案号22-50073 文档637 提交于07/28/22 录入于07/28/22 23:23:50 第128页,共311页
B2540(表格2540——依Rule 2004进行审查的传票)(第2页) 311
本人于(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到本传票
日期:
本人按如下方式向被指定人员交付副本,送达本传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未执行传票即予退回,原因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差旅费用为$_________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亦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有关尝试送达等的附加信息: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5(c)、(d)、(e)及(g)(Effective 12/1/13)(依据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如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地点100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所在州内,前提是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地点100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检查该场所。
(d) 保护受传票约束的人;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的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就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检查场所,或以请求的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向传票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14日中较早的时间之前送达。提出异议后,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随时在通知被命令人的情况下,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于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及时提出动议后,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ii) 要求某人在超出Rule 45(c)规定的地域范围外履行;(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放弃;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以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自并非由当事人请求的该专家研究。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Rule 45(d)(3)(B)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其对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无法在不遭受不当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的人,必须按该等文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对其进行整理和标注,使之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无须以一种以上的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不可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须对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Rule 26(b)(2)(C)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票要求提供的信息的人,必须: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前提下,足以使各方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二)已提供的信息。若为回应传票而提供的信息涉及特权主张或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主张,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追回;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至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供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发出传票的法院——可以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相关命令的人处以藐视法庭。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的信息,见 Fed. R. Civ. P. 45(a) Committee Note (2013)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131 of 311
美国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区,康涅狄格州(Connecticut)
关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 Ho Wan Kwok(郭文贵)22-50073
致:The Francis Firm PLLC(弗朗西斯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言:特此命令您在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院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以下 Fed. R. Civ. P. 45 的规定,依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有关履行地点的 Rule 45(c);有关您作为受传票约束人员之保护的 Rule 45(d);以及有关您回应本传票之义务及不回应的潜在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签名 Patrick R. Linsey(ct29437)
代表(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出或请求本传票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Luc Despins(卢克·德斯平),第 11 章受托人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及蒙蒂思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reet,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 203-821-2000
如本传票要求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每一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并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答复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则必须按下文所述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您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以下指示提交:
(一)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全部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图像化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包含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
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并应当就数据库中的每一图像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包含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交,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并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d)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交。为全面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这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列入。已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对应于该文件分隔页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所需元数据: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134 of 311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 所在的时区。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135 of 311
本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本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本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KB)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Agenda.doc 原生: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 原生:(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以整理并标注,以对应本等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以下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于 07/28/22 登记于 07/28/22 23:23:50 第 136 页,共 311 页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确认接收该文件的人员);(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缺失或遗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转交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项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接收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所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于 07/28/22 登记于 07/28/22 23:23:50 第 137 页,共 311 页
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件,提供一份载有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全部信息的特权日志。对于未就其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文件请求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文件。
9. 如一份原本具有响应性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保护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保护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在获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其后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列内容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一切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及均包括所有别名、化名或昵称。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于 07/28/22 登记于 07/28/22 23:23:50 第 138 页,共 311 页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应提交文件请求答复之日止。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16. (a) “和”与“或”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词关系或选择关系,以使本应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均纳入其范围;以及 (b) “每一”与“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一个”与“所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等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是指 The Francis Firm PLLC(弗朗西斯律师事务所 PLLC),连同其任何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2. “债务人”是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于 07/28/22 登记于 07/28/22 23:23:50 第 139 页,共 311 页
3. “债务人之子”是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4. “债务人之女”是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5. “债务人声称的妻子”是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6. “债务人家庭成员”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7. “关联个人”单独及共同指:(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处置权的所有个人;或 (2) 曾担任或现任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的所有个人,连同前述任何人员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Jason Miller(杰森·米勒)、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Arethusa Forsyth(阿瑞苏莎·福赛思)、Glenn Mellor(格伦·梅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默库里奥)、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厄内基安)、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 韩春光)、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Guo Lijie(郭丽杰)(又名 郭丽杰)、Zhang Wei(张伟)(又名 张伟*)、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又名 Sara Wei、魏丽红)、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 郝海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涅迈耶)、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Kyle Bass(凯尔·巴斯)、Melissa Mendez(梅丽莎·门德斯)、Ya Li(李娅) (又名 李娅)、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王定刚)、An Hong(安红)(又名 安红)、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于 07/28/22 登记于 07/28/22 23:23:50 第 140 页,共 311 页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Fiona Yu(菲奥娜·余)、Je Kin Ming(余建明)(又名 William Je、Yu Jianming、余建明
)、Yaz Qingua(亚兹·青瓦)以及 Lao Jiang(姜云浮)(又名 Jiang Yunfu、Jiang Yunfu Be、姜云浮)。
8. “关联实体”单独及共同指:(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投资的任何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的所有组织或实体,连同前述任何实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7 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Assets Sino Limited、Auspicious Coast Limite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ravo Luck Limited、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Chuang Xin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G Club Operations LLC、G Fashion LLC、G News LLC、GETTR USA、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NY, Inc.、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News Media Group In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reenwich Land LLC、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ead Win Group Limited、Henan Yuda、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于 07/28/22 登记于 07/28/22 23:23:50 第 141 页,共 311 页
Limited LLC、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Insight Phoenix Fund、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ong Gate Limited、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中国新联邦国)(又名 NFS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 Inc.、Rule of Law Fund、Rule of Law Society、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G-Translators PTY LTD、Saraca Media Group, Inc.、Shiny Ace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Stevenson, Wong & Co.、Voice of Guo Media, Inc.、Well Origin Ltd.、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Whitecroft Shore Limited 以及 ZIBA Limited。
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
10. “和”及“或”均指“和/或”,并应同时按合取和析取方式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任何”及“所有”以及“每一”均指“每一及全部”。
12. “每一”及“每个”均指“每一及全部”。
13. “第三方”是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101(54)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5. “文件”是指属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4条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及全部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该等资料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包括电子邮件的全部纸质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信函、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
案号 22-50073 文档 637 提交 07/28/22 登记 07/28/22 23:23:50 第 142 页,共 311 页
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单表格、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明细表、透明胶片、录音资料、目录、广告、宣传材料、电影、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形式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资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包含原始文件中未载有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并不相同。
16. “个人”是指自然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是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是指涉及、描述、包含、提及、与之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强化、削弱、载于、结合考虑、对其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答复、
案号 22-50073 文档 637 提交 07/28/22 登记 07/28/22 23:23:50 第 143 页,共 311 页
与之联系、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就任何特定事项而言,“与……有关”、“涉及”或“相关”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有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在最广义且不受限制的意义上,是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话传真、传真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在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传递的笔记。
21. “资产”是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产权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档 637 提交 07/28/22 登记 07/28/22 23:23:50 第 144 页,共 311 页
2. 与您同债务人、债务人的任何家庭成员和/或任何关联实体签订的任何聘任函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该等聘任函的副本。
3. 与基于您对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的代理而向您支付任何预付费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足以识别该预付费用金额及其来源的文件。
4. 与您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实体处,或代表其收取的任何费用、付款或款项有关,并存放于托管账户或客户信托账户中的所有文件。
5. 足以显示由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向您支付或为其利益向您支付的任何款项之金额、日期及来源的文件。
6.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规避支付该等义务的行为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可能发生的破产或类似资不抵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7. 与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公司结构、资产、设立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业务目的,以及其与债务人、债务人的任何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之关系有关的文件。
8. 与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家庭成员一方,同关联实体另一方之间作出、与之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投资或商业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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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在其中持有任何权益或投资的任何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权益或投资的性质和价值;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因该权益或投资而从该实体获得的任何收益或利益;以及与该实体有关的任何财务报告或数据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账簿和记录、财务报表或税务文件。
10. 与Lady May(“梅夫人号”);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谢里-内德兰酒店/公寓);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的住宅物业;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的住宅物业;位于康涅狄格州威尔顿354 Nod Hill Rd.的住宅物业;以及债务人或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在任何关联实体中拥有的任何财务权益有关的所有文件。
11. 与债务人作为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及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使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有限公司)作为受益人而订立的、日期为February 17, 2015的所谓《信托声明和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
12.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T7-GQM的航空器,以及在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的副本及飞行清单,该等飞行清单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的航班及该等航班上搭乘的人员。
13.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于July 2020前后或任何其他时间进行的原油期货或任何类似商品的任何投资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Jiang Yunfu Be(姜云福·贝)就任何该等投资或交易进行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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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您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任何关联个人、代理人、雇员或其他个人之间,与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所有通信,而该等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活动涉及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
15. 与由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显示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的利益设立以及该文书信托财产的文件。
16. 与涉及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出售、取得、处分、购买、投资、出资、赠与、授信、贷款或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
17.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前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无论该机构为行政机构、法院、审裁小组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
18.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提供或由其提供的任何贷款或授信,或就该等贷款或授信提出的申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任何该等贷款或授信的条款,包括其还款条件、陈述与保证及利率;以及(ii) 所有贷款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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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与债务人使用属于、受控制于或其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由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持有的任何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0.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目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明、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上述任何主体进行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21. 与任何关联实体(包括Bravo Luck Limited)向任何其他实体质押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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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2540——规则2004审查传票)(第2页)311
我于(日期)收到本传票,所涉对象为(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于(日期)通过如下方式向被指名人员交付副本,完成本传票的送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因以下原因退回未执行的传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差旅费用为 $_________ 除非该传票是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否则我亦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在伪证罪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5(c)、(d)、(e)和(g)(2013年12月1日生效)(根据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如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之地点100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所在州内,如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之地点100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的场所检查该场所。 (d) 对受传票约束者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者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收入损失及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出席提交或检查地点,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就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检查场所,或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异议必须在指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14日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则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随时在通知被命令人的情况下,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要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照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留出合理的履行时间;(ii) 要求某人在超出第45(c)条规定的地域限制之外履行;(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任何适用的例外或放弃;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传票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既不描述争议中的特定事件,亦非因任何当事人请求而进行的专家研究所得。
(C) 作为替代方案指定条件。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不遭受不当困难便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且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指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对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对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作出回应之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营业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文件,或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作出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该信息。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作出回应之人无须以多于一种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作出回应之人无须对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信息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的动议或保护令动议,作出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对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该证据开示指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
(ii) 以一种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该方式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使当事人能够评估该主张。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之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指定信息及其所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相关命令之人构成藐视法庭。
有关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 R. Civ. P. 45(a) Committee Note (2013)
B2540(表格2540——第2004条审查传票)(12/15)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151 of 31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istrict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
关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o Wan Kwok(郭文贵)22-50073
致:_Hodgson Russ LLP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言:兹命令你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依照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审查将以以下方式记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院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出席审查,并必须允许对该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下列 Fed. R. Civ. P.(《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规定,根据 Fed. R. Bankr. P.(《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此——第45(c)条关于履行地点;第45(d)条关于你作为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以及第45(e)条和第45(g)条关于你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不作回应可能导致的后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签名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Luc Despins, Ch. 11 Trustee
Patrick R. Linsey,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 203-821-2000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指向之人送达前,向各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答复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必须如下文所述详细说明你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一个词、短语或条款,你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供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并且数据库中的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对应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某些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微软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微软 PowerPoint)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以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包括在内。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依次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及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提供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列出必需的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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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SENT/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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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且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ATH Email: (empty) Agenda.doc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各项请求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加以整理和标记,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的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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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处置的原因,以及围绕该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看过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复制件或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确认该等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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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说明该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依赖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就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日志,其中包含本指示第 (a) 部分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9. 如原本具有响应性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各项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在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本请求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文,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名称、别名或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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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时间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在所有其他时态中的使用。
16. (a) “and”和“or”应视需要作连词或选择词解释,以使任何请求的范围包括所有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其范围内的答复;以及 (b) “each”和“any”应被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根据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You”或“Your”或“Yourself”是指 Hodgson Russ LLP(霍奇森·拉斯律师事务所),连同其任何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2. “Debtor”是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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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ebtor's Son”是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Debtor's Daughter”是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是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Debtor's Family”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之人。
7. “Associated Individuals”单独及合称指以下所有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酌处权者;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者,连同前述任何人士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达斯基)、Jason Miller(杰森·米勒)、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Arethusa Forsyth(阿雷图萨·福赛思)、Glenn Mellor(格伦·梅勒)、Jennifer Mercurio(珍妮弗·默库里奥)、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厄尔内基安)、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 韩春光)、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Guo Lijie(郭丽杰,又名 郭丽杰)、Zhang Wei(张伟,又名 张伟*)、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又名 Sara Wei、魏丽红)、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 郝海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Kyle Bass(凯尔·巴斯)、Melissa Mendez(梅丽莎·门德斯)、Ya Li(李娅,又名 李娅)、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王定刚)、An Hong(安红,又名 安红)、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
案件 22-50073 文书 637 提交于 07/28/22 登记于 07/28/22 23:23:50 第 160 页,共 311 页
Yan Ping Wang、王雁平)、Fiona Yu(菲奥娜·余)、Je Kin Ming(余建明,又名 William Je、Yu Jianming、余建明)、Yaz Qingua(亚兹·青瓜)及 Lao Jiang(姜云浮,又名 Jiang Yunfu、Jiang Yunfu Be、姜云浮)。
8. “Associated Entities”单独及合称指以下所有类型的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的组织或实体;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的组织或实体,连同前述任何人士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7 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Assets Sino Limited、Auspicious Coast Limite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ravo Luck Limited、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Chuang Xin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G Club Operations LLC、G Fashion LLC、G News LLC、GETTR USA、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NY, Inc.、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News Media Group In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reenwich Land LLC、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ead Win Group Limited、Henan Yuda、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案件 22-50073 文书 637 提交于 07/28/22 登记于 07/28/22 23:23:50 第 161 页,共 311 页
Limited LLC、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Insight Phoenix Fund、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ong Gate Limited、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中国新联邦国,又名 NFS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 Inc.、Rule of Law Fund、Rule of Law Society、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G-Translators PTY LTD、Saraca Media Group, Inc.、Shiny Ace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Stevenson, Wong & Co.、Voice of Guo Media, Inc.、Well Origin Ltd.、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Whitecroft Shore Limited 及 ZIBA Limited。
9.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
10. “And”和“or”是指“and/or”,并应同时按连词及选择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Any”、“all”和“each”是指“每一及每一个”。
12. “Each”和“every”是指“每一及每一个”。
13. “Third Party”是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Transfer”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5. “Document”是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及每一个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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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蓝图、绘图、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消息、发票、订单表格、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簿、总账、笔记本、明细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电影、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其如何存储(无论以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且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只要该等草稿或副本含有原始文件中没有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6. “Person(s)”是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亦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Entity”是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Regarding”是指有关、描述、包含、提及、与之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减损、位于其中、结合考虑、对其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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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之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为。
19. 在提及任何特定主题事项时,“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主题事项,或以任何方式与该特定主题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Communication(s)”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受限制地,是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Communication(s)还指所有面谈、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还是借助电子传输设备,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信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递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消息、电报、电话传真、传真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记录、短信、向留言板或群聊发布的内容、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笔记。
21. “Asset(s)”是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库存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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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的任何成员和/或任何关联实体签订的任何委托书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该等委托书的副本。
3. 与基于您对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的代理而向您支付任何预付律师费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足以识别该预付律师费金额及其来源的文件。
4.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实体向您或代表其向您支付的、存放于托管账户或客户信托账户中的任何费用、付款或款项有关的所有文件。
5. 足以显示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向您作出或为其利益而向您作出的任何付款之金额、日期及来源的文件。
6.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试图避免支付该等义务的行为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案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的破产或类似资不抵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7. 与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公司结构、资产、设立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经营目的,以及其与债务人、债务人任何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之间关系有关的文件。
8. 关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一方与关联实体另一方之间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投资或商业交易的所有文件。 案号 22-50073,文件 637,提交日期 07/28/22,录入日期 07/28/22 23:23:50,第 165 页,共 311 页
9.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持有任何权益或投资的任何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权益或投资的性质及价值;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因该等权益或投资而从该实体获得的任何收益或利益;以及与该实体有关的任何财务报告或数据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账簿和记录、财务报表或税务文件。
10. 关于 Lady May;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以及债务人或债务人财产在任何关联实体中拥有的任何财务权益的所有文件。
11. 与据称由债务人作为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公司)及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有限责任公司)于 February 17, 2015 签订、以 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 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托声明及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
12.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飞机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 T7-GQM 的飞机及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飞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等飞机所进行航班及该等航班上人员的飞行舱单。
13.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于 July 2020 前后或任何其他时间对原油期货或任何类似商品进行的任何投资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 Jiang Yunfu Be(江云福贝)就任何该等投资或交易进行的通信。 案号 22-50073,文件 637,提交日期 07/28/22,录入日期 07/28/22 23:23:50,第 166 页,共 311 页
14. 您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代理人、雇员或其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个人之间,就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有关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进行的所有通信。
15. 与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而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显示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的利益设立及该文书信托财产的文件。
16. 与涉及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出售、取得、处分、购买、投资、出资、赠与、信贷展期、贷款或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
17.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为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前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18.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提供或由其提供的任何贷款或信贷展期,或对此提出的申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任何该等贷款或信贷展期的条款,包括其偿还条款、陈述与保证及利率;以及 (ii) 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 案号 22-50073,文件 637,提交日期 07/28/22,录入日期 07/28/22 23:23:50,第 167 页,共 311 页
19. 与债务人使用属于、受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控制,或其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由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持有的任何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0.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及/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持有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上述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21. 与任何关联实体(包括 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 有限公司))向任何其他实体质押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日期 07/28/22 录入日期 07/28/22 23:23:50 第 168 页,共
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第 2 页) 311
我于(日期)收到向以下人员(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送达的本传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按如下方式将传票副本交付给被指定人员,从而送达本传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
我退回未执行的传票,原因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的差旅费为 $ _________,服务费为 $_________,合计 $_________。除非传票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在伪证处罚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有关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5(c)、(d)、(e) 和 (g)(Effective 12/1/13)(根据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记录。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记录: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果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的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d) 保护受传票约束的人;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给受传票约束的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及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准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出席提交或检查地点,除非还被命令出席证言记录、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请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指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届满之日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在任何时候,在通知被命令人的情况下,向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按照该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免于承担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符合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ii) 要求某人在超出规则 45(c) 规定的地理范围之外履行;
(iii) 在不存在任何例外或豁免适用的情况下,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传票影响的人,经动议,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可以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而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特定事件,且系该专家在非由当事人要求进行的研究中所得。
(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规则 45(d)(3)(B) 所述情形下,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在送达方满足下列条件时,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如不承受不当困难,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ii) 确保被传唤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对其进行整理和标记,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回应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无须以多于一种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答复人无需提供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在提出强制披露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答复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果作出该证明,法院仍可在请求方依照 Rule 26(b)(2)(C) 的限制证明有正当理由时,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披露。法院可就该披露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受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
(ii) 以一种不会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以使各方能够评估该主张。
(B) 已提供的信息。如果为回应传票而提供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主张的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指定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果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披露了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遵从传票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供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全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遵从传票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从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的人认定藐视法庭。
有关查阅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 R. Civ. P. 45(a) Committee Note (2013)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171 of 31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nnecticut(康涅狄格)
关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o Wan Kwok(郭文贵)22-50073
致:_Janover LLC(杰诺弗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言:现命令你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Paul Hastings LLP(保尔·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审查将采用以下方式记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供材料: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将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带至审查现场,并必须允许对该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供请求。
下列 Fed. R. Civ. P. 45 条款已由 Fed. R. Bankr. P. 9016 规定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此——涉及遵从地点的 Rule 45(c);涉及你作为受传票约束之人所受保护的 Rule 45(d);以及涉及你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未予回应可能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签名 Patrick R. Linsey(ct29437)
代表(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且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Luc Despins(吕克·德斯平斯),Chapter 11 Trustee(第 11 章受托人)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821-2000
如果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供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受传票指向之人送达前,向每一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你出于善意提出异议;在此情形下,你必须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异议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一词语、短语或条款,你仅须陈述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回应请求的其余部分。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供:
-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如文件包括图像化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持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供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将文本包含在 .DAT 文件中。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并且数据库中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Break,PageCount。
-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不得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位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在文件级别提供。
- d. 某些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隔页图像,说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列入。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类于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提供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下列为所需元数据: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174 of 311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mailto:LeeW@MSN.com]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抄送 Frank Thompson(弗兰克·汤普森)[mailto: 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主题 董事会会议纪要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文件名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发送日期 10/12/2010 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的日期;原生文件:(空)
时区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的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时区内的时间 时区 GMT 转换期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链接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超链接
文件扩展名 MSG 表示电子邮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作者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创建日期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案件 22-50073 文书 637 于 07/28/22 提交 于 07/28/22 23:23:50 登记 第 175 页,共 311 页
创建时间 10:25 A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修改日期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修改时间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访问日期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访问时间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文件大小 5,952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内部文件路径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原生文件:(空) 内部邮件 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原生文件:(空) MD5 哈希值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 路径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照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应加以组织和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的每项请求均延及以下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书 637 于 07/28/22 提交 于 07/28/22 23:23:50 登记 第 176 页,共 311 页
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交。
6. 如要求贵方提交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指明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文件发送对象人员);(c) 指明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有关事实和情形;(f) 指明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指明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指明现时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交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过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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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人员身份,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由其取得,(viii) 据以拒绝提交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以特权主张为依据而拒绝提交的每份文件,提交一份特权清单,其中包含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9. 如原本具有响应性的文件的一部分载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可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交。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兹指示贵方:(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立即补充或更正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交根据下述内容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一切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案件 22-50073 文书 637 于 07/28/22 提交 于 07/28/22 23:23:50 登记 第 178 页,共 311 页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均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均应解释为该动词在所有其他时态中的使用。
16. (a) “and”和“or”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词或选择连词,以使原本可能被解释为超出任何请求范围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
根据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贵方”或“贵方的”或“贵方自身”是指并意指 Janover LLC(Janover有限责任公司),连同其任何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2. “债务人”是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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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务人之子”是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4. “债务人之女”是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5. “债务人所谓妻子”是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6. “债务人家属”合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7. “关联个人”单独及合称指以下所有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拥有自由裁量权的个人;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的个人,连同前述任何人员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Jason Miller(杰森·米勒)、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Arethusa Forsyth(阿雷图莎·福赛思)、Glenn Mellor(格伦·梅勒)、Jennifer Mercurio(珍妮弗·梅尔库里奥)、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欧尔内基安)、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 韩春光)、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Guo Lijie(郭丽杰)(又名 郭丽杰)、Zhang Wei(张伟)(又名 张伟*)、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又名 Sara Wei、魏丽红)、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 郝海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尔)、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Kyle Bass(凯尔·巴斯)、Melissa Mendez(梅丽莎·门德斯)、Ya Li(李娅)
(又名 李娅)、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王定刚)、An Hong(安红)(又名 安红)、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
案件 22-50073 文书 637 于 07/28/22 提交 于 07/28/22 23:23:50 登记 第 180 页,共 311 页
Yan Ping Wang、王雁平)、Fiona Yu(菲奥娜·于)、Je Kin Ming(余建明)(又名 William Je、Yu Jianming、余建明)、Yaz Qingua(亚兹·钦瓜)及 Lao Jiang(老姜)(又名 Jiang Yunfu、Jiang Yunfu Be、姜云浮)。
8. “关联实体”系指,单独及合称:(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的任何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的所有组织或实体,以及上述任何主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7 Nod Hill LLC(7 Nod Hill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ce Decade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a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Alfonso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Alpine受托服务股份公司)、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Anton发展有限公司)、Assets Sino Limited(Assets Sino有限公司)、Auspicious Coast Limited(Auspicious Coast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Zenith控股有限公司)、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有限公司)、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ane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eative Apex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Dawn State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astern Profit有限公司)、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Elite Well全球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Empire Growth控股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 LLC(G Fashion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 News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GETTR美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lobalist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资本控股公司)、Head Win Group Limited(Head Win集团有限公司)、Henan Yuda(河南裕达)、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e Increase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Infinitum发展有限公司)、Insight Phoenix Fund(Insight Phoenix基金)、Lamp Capital LLC(Lamp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ading Shine纽约有限公司)、Long Gate Limited(Long Gate有限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ext Tycoon投资有限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 (a/k/a NFSC)(中国新联邦国,亦称NFS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Noble Fame全球有限公司)、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osy Acme创投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 Inc.(法治基金会IV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Translators私人有限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Shiny Ace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hiny Times控股有限公司)、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Spirit Charter投资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Stevenson, Wong & Co.)、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Well Origin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 Century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控股有限公司)、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hitecroft Shore有限公司)及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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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10.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同时作连词及选择词解释,以最大限度地扩大其范围。
11. “任何”及“所有”以及“每一”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12.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13. “第三方”系指贵方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转让”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赋予其的含义。
15. “文件”系指属于Fed. R. Civ. P. 34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现由或曾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打印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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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书籍、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促销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其中载有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16. “个人”系指自然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有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减损、载于、结合考虑、对……具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而言、关于、与……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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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就任何特定事项而言,“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事项,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系指,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限于此,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信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话传真、传真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在留言板或群聊中发布的信息、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21.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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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贵方同债务人、债务人家庭的任何成员和/或任何关联实体签订的任何委聘函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该等委聘函的副本。
3. 与因贵方代理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而向贵方支付任何预付律师费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足以识别该预付律师费金额及其来源的文件。
4. 与贵方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实体处或代表其收取,并以托管或客户信托账户持有的任何费用、付款或款项有关的所有文件。
5. 足以显示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向贵方支付或为其利益向贵方支付的任何款项的金额、日期及来源的文件。
6.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规避支付该等义务的行为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可能的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7. 与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公司结构、资产、注册成立信息、高级职员和董事、商业目的及其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任何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之间关系有关的文件。
8. 关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一方与关联实体另一方之间,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投资或商业交易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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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与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在其中持有任何权益或投资的任何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权益或投资的性质和价值;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因该等权益或投资而从该实体取得的任何收益或利益;以及与该实体有关的任何财务报告或数据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账簿和记录、财务报表或税务文件。
10. 关于Lady May(梅夫人号);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Sherry Netherland酒店/共管公寓);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的住宅物业;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的住宅物业;位于康涅狄格州威尔顿354 Nod Hill Rd.的住宅物业;以及债务人或债务人破产财产在任何关联实体中拥有的任何财务权益的所有文件。
11. 与债务人作为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及Genever Holdings LLC于February 17, 2015签订、以Bravo Luck Limited为受益人的据称《信托声明及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
12.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机尾编号为T7-GQM的航空器,以及在San Marino注册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注册文件副本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和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舱单。
13.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于July 2020前后或任何其他时间就原油期货或任何类似商品作出的任何投资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Jiang Yunfu Be(姜云福)的、关于任何该等投资或交易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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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贵方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或任何关联个人、代理人、雇员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其他个人之间,与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有关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有关的所有通信。
15. 与由债务人、代表债务人或为债务人、债务人遗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的利益而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显示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的利益设立以及该文书信托财产的文件。
16. 与涉及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出售、取得、处分、购买、投资、出资、赠与、授信、贷款或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
17.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是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18.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遗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提供或由其提供的任何贷款或授信,或就此提出的申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任何该等贷款或授信的条款,包括其偿还条款、陈述与保证以及利率;以及 (ii) 贷款偿还的所有证据。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187 of 311
19. 与债务人使用属于、由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控制,或其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由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持有的任何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0.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遗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结单、电汇指示和/或确认函、资金证明、存款证、持有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上述任何主体作出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21. 与将任何关联实体(包括 Bravo Luck Limited(布拉沃幸运有限公司))的资产质押给任何其他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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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第 2 页) 311
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送达的本传票。
我通过向被指名人交付副本,按如下方式送达传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未予送达而退回本传票,原因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的费用为:差旅费 \$_________,服务费 \$_________,合计 \$_________。
除非该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预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在伪证处罚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有关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45(c)、(d)、(e) 和 (g)(Effective 12/1/13)(根据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营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营业活动所在州内,前提是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营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供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对场所进行检查。
(d) 对受传票约束者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者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供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供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到提供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供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检查场所,或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供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届满两者中较早者之前送达。提出异议后,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在任何时候通知被命令人后,向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供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照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ii) 要求人在超出 Rule 45(c) 规定的地理限制范围之外履行;(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适用任何例外或豁免;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可以根据动议,在传票要求下列事项时撤销或修改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披露不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自该专家未经任何当事人要求进行的研究的信息。
(C) 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办法。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对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无法在不造成不当困难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供材料。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供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供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提供文件传票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文件,或者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指定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者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供该等信息。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供。回应人无须以多于一种形式提供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须从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仍可在请求方证明具有正当理由时,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基于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而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情况下,使当事人能够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供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供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供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均可以认定已被送达却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 R. Civ. P. 45(a) Committee Note (2013)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191 of 31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istrict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
关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o Wan Kwok(郭文贵)22-50073
致:_Lawall & Mitchell, LLC(劳沃尔与米切尔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言:兹命令你于下文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依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Rule 2004 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本次询问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供: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询问时携带下列文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或物品,并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供请求》。
以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规定,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此——第45(c)条,关于履行地点;第45(d)条,关于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员的保护;以及第45(e)条和第45(g)条,关于您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未予回应的潜在后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签名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代表(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Luc Despins,Chapter 11 Trustee(第11章受托人)
Patrick R. Linsey,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 203-821-2000
如本传票要求在审判前提供文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本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各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回应。除非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答复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则应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某一词语、短语或条款,您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回应请求的其余部分。
2. 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必须按照以下说明提供: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内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1000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供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将文本包括在 .DAT 文件中。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并且数据库中的每个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不得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内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1,000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稿文件、数据库文件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插页图像,以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在 .dat 文件中以字段形式包括原生文件的路径。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对应于该文件插页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依据从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依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以下为必需的元数据: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194 页,共 311 页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子”附件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195 页,共 311 页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以整理和标记,以对应于这些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件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以下所有文件:(a) 在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中的文件;或 (b) 在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中的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196 页,共 311 页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确定该文件发送给的人员);(c) 确定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与之相关的事实和情形;(f) 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后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出示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要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的身份, 案件 22-50073 文书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197 页,共 311 页
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并且 (b) 就依据 D. Conn. L. Civ. R. 26(e) 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一文件,制作一份包含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全部信息的特权日志。对于文件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回应性文件。
9. 如原本具有回应性的文件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出示。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在获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出示根据下列规定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11. 如某一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某一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案件 22-50073 文书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198 页,共 311 页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应提交文件请求答复之日止。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的动词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16. (a) “和”及“或”应按必要情况作合取或析取解释,以使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均纳入其范围;以及 (b) “每一”及“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个”及“所有”二词。
由 D. Conn. L. Civ. R. 26(c) 提供的定义,以及由 D. Conn. L. Civ. R. 26(d) 提供并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Lawall & Mitchell, LLC(Lawall & Mitchell 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任何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案件 22-50073 文书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199 页,共 311 页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债务人所谓之妻”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债务人家属”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之妻,以及债务人的任何其他亲属关系人。
7. “关联个人”单独及共同系指以下所有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或对其拥有自由裁量权者;或 (2) 曾为一项或多项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者;并包括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Jason Miller(杰森·米勒)、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Melissa Francis(梅利莎·弗朗西斯)、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Arethusa Forsyth(阿瑞修莎·福赛思)、Glenn Mellor(格伦·梅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梅尔库里奥)、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埃尔内基安)、Han Chunguang(韩春光)(亦称 韩春光)、Qu Guojiao(屈国姣)(亦称 Qu Guo Jiao、屈国姣)、Guo Lijie(郭丽杰)(亦称 郭丽杰)、Zhang Wei(张伟)(亦称 张伟*)、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亦称 Sara Wei、魏丽红)、Hao Haidong(郝海东)(亦称 郝海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Kyle Bass(凯尔·巴斯)、Melissa Mendez(梅利莎·门德斯)、Ya Li(李娅)
(亦称 李娅)、Dinggang Wang(王定刚)(亦称 王定刚)、An Hong(安红)(亦称 安红)、Yvette Wang(王雁平)(亦称 Yanping 案件 22-50073 文书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200 页,共 311 页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Fiona Yu(余菲奥娜)、Je Kin Ming(余建明)(亦称 William Je、Yu Jianming、余建明
)、Yaz Qingua(亚兹·钦瓜)以及 Lao Jiang(姜云浮)(亦称 Jiang Yunfu、Jiang Yunfu Be、姜云浮)。
8. “关联实体”单独及共同系指以下任何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投资的组织或实体;或 (2) 直接或间接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拥有权益的组织或实体;并包括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7 Nod Hill LLC(7 Nod Hill 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 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 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ce Decade 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 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a 全球风险投资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Alfonso 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Alpine 受托人股份公司)、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Anton 开发有限公司)、Assets Sino Limited(Assets Sino 有限公司)、Auspicious Coast Limited(Auspicious Coast 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 Zenith 控股有限公司)、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 有限公司)、BSA Strategic Fund I(BSA 战略基金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ane 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eative Apex 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Dawn State 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astern Profit 有限公司)、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Elite Well 全球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Empire Growth 控股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 LLC(G Fashion 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 News 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GETTR 美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 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 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lobalist 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 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olden Spring(纽约)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Greenwich Land 有限责任公司)、Guo Media(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GTV 媒体集团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Capital 控股公司)、Head Win Group Limited(Head Win 集团有限公司)、Henan Yuda(河南裕达)、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案件 22-50073 文书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201 页,共 311 页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e Increase 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Infinitum 开发有限公司)、Insight Phoenix Fund(Insight Phoenix 基金)、Lamp Capital LLC(Lamp Capital 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有限公司)、Long Gate Limited(Long Gate 有限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ext Tycoon 投资有限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亦称 NFS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Noble Fame 全球有限公司)、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osy Acme 风险投资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 III 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 Inc.(法治基金会 IV 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 IV 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Translators 私人有限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 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Shiny Ace 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hiny Times 控股有限公司)、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Spirit Charter 投资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Stevenson, Wong & Co.)、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Well Origin 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 Century 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控股有限公司)、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hitecroft Shore 有限公司)以及 ZIBA Limited(ZIBA 有限公司)。
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10.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同时按合取及析取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任何”、“所有”及“每一”系指“每一及每个”。
12.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一及每个”。
13. “第三方”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人员或实体。
14. “转让”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其的含义。
15.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 案件 22-50073 文书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202 页,共 311 页
图表、蓝图、图纸、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消息、发票、订单表、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明细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小册子、宣传册、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为有形形式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资料的草稿或副本,该等草稿或副本载有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者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6. “人员”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员”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有关、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减损、位于其中、结合其考虑、对其具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答复、 案件 22-50073 文书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203 页,共 311 页
与……有关、评论……、就……而言、关于……、与……相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以及为……。
19. 就任何特定事项而言,“Relating to”(“与……有关”)、“relate(s) to”(“与……有关”)或“related to”(“与……有关”)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组成、涉及、包含、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事项,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Communication(s)”(“通信”)系指以最广义且不限于任何形式的信息或知识传递(包括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Communication(s)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回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输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影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布至留言板或群聊的内容、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记录。
21. “Asset(s)”(“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日期 07/28/22 录入日期 07/28/22 23:23:50 第 204 页,共 311 页
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的任何成员和/或任何关联实体签订的任何委聘函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该等委聘函的副本。
3. 与基于您对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的代理而向您支付任何预付费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足以识别该预付费用金额及其来源的文件。
4. 与您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实体处或代表其收取,并存放于托管账户或客户信托账户中的任何费用、付款或款项有关的所有文件。
5. 足以显示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向您支付或为其利益向您支付的任何款项的金额、日期及来源的文件。
6.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规避支付该等义务的努力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的破产或类似资不抵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7. 与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公司结构、资产、注册成立信息、高级职员及董事、商业目的,以及其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的任何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之间关系有关的文件。
8. 有关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一方与关联实体另一方之间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投资或商业交易的所有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日期 07/28/22 录入日期 07/28/22 23:23:50 第 205 页,共 311 页
9.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持有任何权益或投资的任何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权益或投资的性质和价值;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因该等权益或投资而从该实体取得的任何收益或利益;以及与该实体有关的任何财务报告或数据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账簿和记录、财务报表或税务文件。
10. 有关Lady May(“Lady May”号)、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雪莉·内德兰酒店/共管公寓)、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尼治市 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尼治市 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康涅狄格州威尔顿市 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以及债务人或债务人财产在任何关联实体中拥有的任何财务权益的所有文件。
11. 与债务人以受托人身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及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 February 17, 2015 为受益人Bravo Luck Limited(百乐福有限公司)订立的所谓《信托声明及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
12.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飞机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 T7-GQM 的飞机以及在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飞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的副本及显示该等飞机所执行航班和该等航班上人员的飞行清单。
13.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于 July 2020 前后或任何其他时间进行的原油期货或任何类似商品的任何投资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Jiang Yunfu Be(江云富贝)就任何该等投资或交易进行的通信。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日期 07/28/22 录入日期 07/28/22 23:23:50 第 206 页,共 311 页
14. 您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任何关联个人、代理人、雇员或其他个人之间,就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有关的任何转移、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交易进行的所有通信。
15. 有关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显示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的利益设立以及该文书信托财产的文件。
16. 与涉及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出售、收购、处分、购买、投资、出资、赠与、授信、贷款或转移有关的所有文件。
17.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是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18.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提供或从其取得的任何贷款或授信,或对此提出的申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任何该等贷款或授信的条款,包括其偿还条款、陈述与保证及利率;以及 (ii) 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日期 07/28/22 录入日期 07/28/22 23:23:50 第 207 页,共 311 页
19. 与债务人使用属于、由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控制,或其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由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持有的任何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0. 有关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结单、电汇指示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上述任何主体进行的所有转移的所有文件。
21. 与任何关联实体(包括Bravo Luck Limited(百乐福有限公司))向任何其他实体质押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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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第 2 页) 311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得向法院提交。)
__________ 本人收到向以下人员送达的本传票(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通过向被指定人员交付副本送达本传票,送达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或 本人未执行传票即予退回,原因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就差旅收取费用 \$ _________,并就服务收取 \$_________,合计 \$_________。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出席一日的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在伪证罪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d)、(e) 及 (g) 条(Effective 12/1/13)(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以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所在州内,如果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地点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处所对该处所进行检查。
(d) 对受传票约束人员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人员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义务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处所的人员,无须亲自出席提交或检查地点,除非其亦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员,可以就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全部或部分材料,或检查处所,或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则适用以下规则:
(i) 在任何时候,经通知被命令人,送达方可向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出示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按照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于承担因履行义务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留出合理的履行时间;(ii) 要求某人在超出
Rule 45(c) 规定的地理范围之外履行义务;(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
(iv) 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可经动议,在传票要求下列事项时撤销或修改该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者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而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该专家未经任何当事人请求而进行研究所得。
(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性需要,且若不承受不当困难则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庭或出示材料。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出示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出示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出示文件的传票的人,必须按照该等文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出示,或者必须将其整理并标记,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出示形式。如传票未规定出示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出示该信息。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出示。回应人无需以一种以上形式出示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需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的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若提出请求的一方在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后证明存在正当理由,法院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而受保护为由扣留传票所要求的信息的人,必须:
(ii) 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以使各方能够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出示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出示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而受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的人可向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通知该主张及其依据。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出示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全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相关命令的人处以藐视法庭。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 R. Civ. P. 45(a) Committee Note (2013)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211 of 31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istrict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
关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o Wan Kwok(郭文贵)22-50073
致:Matthew Levine(马修·莱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言:特此命令你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审查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审查将采用以下方式记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出示材料: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于本传票的文件出示请求。
下列 Fed. R. Civ. P. 45 条款根据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关于履行地点的 Rule 45(c);关于你作为受传票约束人员所获保护的 Rule 45(d);以及关于你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不作回应可能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院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签名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代表(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并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Luc Despins(卢克·德斯平斯),Chapter 11 受托人
Patrick R. Linsey,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和蒙蒂思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821-2000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每一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以下简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善意提出异议,否则每项请求均应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应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你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一个词语、短语或条款,你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出示: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出示。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载入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含图像化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出示的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具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文件路径及
原生文件的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数据库中的每一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占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t。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不得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档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包含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档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将该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 .dat 文件中的一个字段列入。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该文件分隔页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名称递增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档,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一文档提供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以下列出必需的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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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 父文档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档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主题行;原生文件:文档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用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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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为单位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组织和标注,以与本等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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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一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并且,如适用,确定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确定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文件被销毁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查阅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所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确定该等人员的身份,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每一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清单,其中包含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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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原本具有响应性的文件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各项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该等请求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一切指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指称均包括所有其他名称、别名或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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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该动词在所有其他时态中的使用。
16. (a) “and”和“or”应在必要时解释为连词或析取词,以将否则可能被解释为处于任何请求范围之外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两词。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等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并意指 Matthew Levine(马修·莱文),以及其任何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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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务人的儿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债务人的女儿”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债务人声称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债务人家属”统称债务人、债务人的儿子、债务人的女儿及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之人。
7. “关联个人”单独及合称:(1) 持有、控制、保管或有权酌情处置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之资产的所有个人;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关联的所有个人,以及上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上述任何一方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达斯基)、Jason Miller(贾森·米勒)、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Melissa Francis(梅利莎·弗朗西斯)、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Arethusa Forsyth(阿雷图萨·福赛思)、Glenn Mellor(格伦·梅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默库里奥)、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欧内基安)、Han Chunguang(韩春光,亦称 韩春光)、Qu Guojiao(屈国姣,亦称 Qu Guo Jiao、屈国姣)、Guo Lijie(郭丽杰,亦称 郭丽杰)、Zhang Wei(张伟,亦称 张伟*)、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亦称 Sara Wei、魏丽红)、Hao Haidong(郝海东,亦称 郝海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涅迈耶)、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Kyle Bass(凯尔·巴斯)、Melissa Mendez(梅利莎·门德斯)、Ya Li(李娅,亦称 李娅)、Dinggang Wang(王定刚,亦称 王定刚)、An Hong(安红,亦称 安红)、Yvette Wang(王雁平,亦称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Fiona Yu(菲奥娜·余)、Je Kin Ming(余建明,亦称 William Je、Yu Jianming、余建明)、Yaz Qingua(亚兹·青瓦)及 Lao Jiang(姜云浮,亦称 Jiang Yunfu、Jiang Yunfu Be、姜云浮)。
8. “关联实体”单独及合称:(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投资的任何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的所有组织或实体,以及上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上述任何一方行事之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7 Nod Hill LLC(7 Nod Hill 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 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 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ce Decade 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 Group 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a 全球风险投资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Alfonso 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Alpine Fiduciaries 股份有限公司)、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Anton 开发有限公司)、Assets Sino Limited(Assets Sino 有限公司)、Auspicious Coast Limited(Auspicious Coast 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鼎盛控股有限公司)、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 有限公司)、BSA Strategic Fund I(BSA 战略基金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ane 顾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eative Apex 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Dawn State 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astern Profit 公司有限公司)、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Elite Well 全球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Empire Growth 控股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 LLC(G Fashion 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 News 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GETTR 美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 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 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lobalist International 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 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olden Spring〈纽约〉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Greenwich Land 有限责任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 媒体集团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Capital 控股公司)、Head Win Group Limited(Head Win 集团有限公司)、Henan Yuda(河南裕达)、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e Increase 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Infinitum 开发有限公司)、Insight Phoenix Fund(Insight Phoenix 基金)、Lamp Capital LLC(Lamp Capital 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有限公司)、Long Gate Limited(Long Gate 有限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ext Tycoon Investments 有限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中国新联邦国,亦称 NFS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Noble Fame Global 有限公司)、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osy Acme Ventures 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 III 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 Inc.(法治基金会 IV 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 IV 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Translators 私人有限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 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Shiny Ace 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hiny Times 控股有限公司)、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Stevenson, Wong & Co.)、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Well Origin 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 Century 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控股有限公司)、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hitecroft Shore 有限公司)及 ZIBA Limited(ZIBA 有限公司)。
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意指“包括但不限于”。
10. “和”及“或”意指“和/或”,并应同时按合取及析取方式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任何”“所有”及“每一”均意指“每一个及所有”。
12. “每一”及“每个”均意指“每一个及所有”。
13. “第三方”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其的含义。
15.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每一份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信函、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日程表、透明胶片、录音制品、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小册子、宣传册、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文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资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载有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其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并不相同。
16. “个人”系指自然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委员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有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强化、削弱、位于、结合……考虑、对……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答复、与……相连、评论、就……而言、有关、与……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就任何特定事项而言,“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系指以最广泛的可能含义且不限于此的任何信息或知识传递(以事实、观念、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话传真、传真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信息、短信、在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帖文、社交媒体帖文、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或内部传送或与第三方传送的笔记。
21.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的任何成员和/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委托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该等委托协议的副本。
3. 与因您代表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而向您支付任何预付费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足以识别该预付费用金额及其来源的文件。
4. 与由您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家族关联实体或关联实体处或代表其收取,并存入托管账户或客户信托账户的任何费用、付款或款项有关的所有文件。
5. 足以显示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向您支付或为其利益向您支付的任何款项的金额、日期及来源的文件。
6.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所负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避免支付该等义务的努力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或类似资不抵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7. 与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公司结构、资产、设立信息、高级职员及董事、业务目的,以及其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的任何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之间关系有关的文件。
8. 与一方为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另一方为关联实体而由、与或代表该等各方进行的任何投资或商业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
9.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持有任何权益或投资的任何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权益或投资的性质及价值;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因该等权益或投资而从该实体获得的任何收益或利益;以及与该实体有关的任何财务报告或数据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账簿和记录、财务报表或税务文件。
10. 有关 Lady May(梅夫人号);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Sherry Netherland 酒店/公寓);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房产;以及债务人或债务人财产在任何关联实体中拥有的任何财务权益的所有文件。
11. 与据称由债务人(作为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和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 February 17, 2015 订立、以 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托声明及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
12.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以及任何其他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及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舱单。
13.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于 July 2020 前后或任何其他时间就原油期货或任何类似商品所作任何投资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就任何该等投资或交易与 Jiang Yunfu Be(姜云福贝)进行的通信往来。 案件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226 页,共 311 页
14. 您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任何关联个人、代理人、雇员或其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个人中任一方之间,就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有关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所进行的全部通信往来。
15. 有关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显示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何人设立、为谁的利益设立以及该文书信托财产的文件。
16. 与涉及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出售、取得、处分、购买、投资、出资、赠与、授信、贷款或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
17.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前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无论该机构为行政机构、法院、审裁小组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
18.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或任何关联实体提供或从其获得的任何贷款或授信,或就此提出的申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任何该等贷款或授信的条款,包括其偿还条款、陈述与保证以及利率;及 (ii) 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 案件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227 页,共 311 页
19. 与债务人使用属于、由债务人家属、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控制,或其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由其持有的任何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0. 有关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结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书、资金证明、存款证、持有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主体作出的所有转让的全部文件。
21. 与将任何关联实体(包括 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的资产质押给任何其他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228 页,共
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第 2 页) 311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得向法院提交。)
__________ 本人收到为(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出的本传票。 本人已按如下方式向被点名之人送达传票副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因以下原因未执行而退回传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差旅费为 \$ _________,服务费为 \$_________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亦已向 提供出席一日的证人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谨以伪证罪处罚为担保,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45(c)、(d)、(e) 和 (g)(Effective 12/1/13)(经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人员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员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d) 保护受传票约束的人员;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给受传票约束的人员造成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此项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准许检查。
(A) 无须出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的人员,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庭,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的人员,可以就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检查场所,或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该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两者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在任何时候,送达传票的当事人可在通知被命令人员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照该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员免于承担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符合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留出合理履行时间;(ii) 要求人员在超出
Rule 45(c) 规定的地理范围之外履行;
(iii) 如不适用任何例外或豁免,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或
(iv) 使人员承担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员,经动议,如传票要求: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而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于并非由当事人请求的该专家研究成果,
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以撤销或修改该传票。
(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传票的当事人:
(i) 证明其对证言或材料有重大需要,且不造成不当困难便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规定条件下命令出庭或提交。 (e) 答复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答复提交文件传票的人员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将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答复人员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使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答复人员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不可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答复人员无须对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请求强制证据开示或保护令的动议中,答复人员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若提出请求的一方在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后证明有正当理由,法院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基于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而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员必须: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各方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往来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已出示的信息。若为回应传票而出示的信息受特权主张或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主张的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步骤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至须履行传票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出示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全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藐视法庭。须履行传票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之有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有关查阅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 R. Civ. P. 45(a) Committee Note (2013)
B2540(表格 2540——根据 Rule 2004 进行审查的传票)(12/15)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231 of 31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
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o Wan Kwok(郭文贵)22-50073
致:_Paull, Weiss, Rifkind, Wharton & Garrison LLP(保罗·魏斯、里夫金德、沃顿与加里森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言:兹命令你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根据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进行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进行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审查将以如下方式记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必须准许对该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以下 Fed. R. Civ. P. 45 的规定,经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有关履行地点的 Rule 45(c);有关你作为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的 Rule 45(d);以及有关你回应本传票之义务和不予回应的潜在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签名 Patrick R. Linsey(ct29437)
代表(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其签发或请求本传票者为:Luc Despins(吕克·德斯平斯),第 11 章受托人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伯特、佩佩与蒙蒂斯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821-2000
如本传票要求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查验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前,向每一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下称“请求”,各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答复。每项请求均应作出完整答复,除非对其善意提出异议;如提出异议,则应如下文所述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部分内容,或其中所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对该部分提出异议,并答复请求的其余部分。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有一张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含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含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含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包含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含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
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并且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对应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交,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内,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提供。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提交。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带 Bates 编号的插页图像,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包含在 .dat 文件中。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插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名称递增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依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依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必需元数据: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234 of 311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 父项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项”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SENT/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在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235 of 311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KB)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Agenda.doc 原生字段: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 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 Items\Board Meeting 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提取自原生文件的文本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照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以整理和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伸至所有文件:(a)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或(b)由任何代表贵方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236 页,共 311 页
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之人士(如适用,亦确认该文件送达的人士);(c)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说明该文件是否(i)遗失或丢失,(ii)已被销毁,(iii)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iv)以其他方式处置;(e)说明该处置的理由以及有关事实和情形;(f)确认授权该处置的人士;(g)确认该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i)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士(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销毁该文件之人士的身份;以及(c)指示销毁该文件之人士的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说明(i)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文件标题,(iii)文件日期,(iv)文件作者,(v)文件收件人,(vi)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士的身份,(vii)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士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确认该等人士的身份,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237 页,共 311 页
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ix)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b)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文件,提供一份载有本指示第(a)部分所要求全部信息的特权清单。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答复性文件。
9. 如一份原本具有答复性的文件中有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贵方:(a)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其后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b)提供根据下列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一切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名称、化名或昵称。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238 页,共 311 页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b)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该动词在所有其他时态下的使用。
16. (a)“and”和“or”应视必要情况分别作连词性或选择性解释,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在任何请求范围之外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b)“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 “You”、“Your”或“Yourself”系指 Paul, Weiss, Rifkind, Wharton & Garrison LLP(宝维斯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任何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化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239 页,共 311 页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化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化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化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Debtor's Family”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之人。
7. “Associated Individuals”单独及统称指所有符合以下情形的个人:(1)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族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酌处权;或(2)曾为一家或多家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并包括前述任何人士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达斯基)、Jason Miller(杰森·米勒)、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Melissa Francis(梅利莎·弗朗西斯)、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Arethusa Forsyth(阿雷图萨·福赛思)、Glenn Mellor(格伦·梅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默丘里奥)、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尤尔内基安)、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 韩春光)、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Guo Lijie(郭丽杰)(又名 郭丽杰)、Zhang Wei(张伟)(又名 张伟*)、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又名 Sara Wei、魏丽红)、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 郝海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Kyle Bass(凯尔·巴斯)、Melissa Mendez(梅利莎·门德斯)、Ya Li(李娅)
(又名 李娅)、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王定刚)、An Hong(安红)(又名 安红)、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240 页,共 311 页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Fiona Yu(余菲奥娜)、Je Kin Ming(余建明)(又名 William Je、Yu Jianming、余建明
)、Yaz Qingua(亚兹·青瓦)及 Lao Jiang(姜云浮)(又名 Jiang Yunfu、Jiang Yunfu Be、姜云浮)。
8. “Associated Entities”单独及统称指所有符合以下情形的任何类型组织或实体:(1)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族拥有、控制或投资;或(2)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族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并包括前述任何实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7 Nod Hill LLC(7诺德山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阿尔卑斯受托人股份公司)、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开发有限公司)、Assets Sino Limited(中资资产有限公司)、Auspicious Coast Limited(吉祥海岸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鼎峰控股有限公司)、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克兰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环球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增长控股)、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GETTR美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环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地产有限责任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ead Win Group Limited(领赢集团有限公司)、Henan Yuda(河南裕达)、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管组织)、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241 页,共 311 页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发展有限公司)、Insight Phoenix Fund(洞察凤凰基金)、Lamp Capital LLC(蓝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耀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耀纽约有限公司)、Long Gate Limited(长门有限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下一大亨投资有限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中国新联邦国)(又名 NFS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高贵名望环球有限公司)、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玫瑰顶峰创投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 Inc.(法治基金会IV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翻译者有限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娑罗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精神宪章投资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森、黄律师事务所)、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良好起源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遇控股有限公司)、Whitecroft Shore Limited(怀特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及 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9.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10. “和”与“或”意为“和/或”,并应分别作合取及析取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任何”及“所有”以及“每一”均意为“每一及全部”。
12. “每一”及“每个”均意为“每一及全部”。
13. “第三方”系指除你方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转让”应具有 Bankruptcy Code(《破产法典》)section 101(54) 所赋予的含义。
15.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目前或曾经由你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份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的所有打印副本和电子副本,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242 of 311
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日程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电影、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小册子、宣传册、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以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该等草稿或副本载有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16. “个人”系指自然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强化、减损、位于其中、结合其考虑、对其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答复、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243 of 311
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与……有关”、“涉及”或“相关”,在提及任何特定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组成、涉及、包含、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确定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系指在最广泛可能意义上且不限于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记录、短信、在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发布内容、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21.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及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244 of 311
2. 与债务人、债务人任何家庭成员和/或任何关联实体之间的任何聘用函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该等聘用函的副本。
3. 与你方基于代表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而收取任何预付聘用费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足以识别该预付聘用费金额及其来源的文件。
4. 与你方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实体处或代表其收取,并存放于托管账户或客户信托账户中的任何费用、付款或款项有关的所有文件。
5. 足以显示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向你方支付或为其利益向你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之金额、日期及来源的文件。
6.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避免支付该等义务的行为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7. 与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公司结构、资产、设立信息、高级职员及董事、经营目的,以及其与债务人、债务人任何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之间关系有关的文件。
8. 与一方为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另一方为关联实体所进行的任何投资或商业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245 of 311
9.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持有任何权益或投资的任何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权益或投资的性质及价值;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因该等权益或投资而从该实体获得的任何收益或利益;以及与该实体有关的任何财务报告或数据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账簿和记录、财务报表或税务文件。
10. 与 Lady May(“Lady May”号游艇)、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雪莉·荷兰酒店/共管公寓)、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房产,以及债务人或债务人财产在任何关联实体中拥有的任何财务权益有关的所有文件。
11. 与债务人以受托人身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及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 February 17, 2015 为受益人 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有限公司)订立的据称为《信托声明及协议》的文件有关的所有文件。
12.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及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和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清单。
13.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于 July 2020 前后或任何其他时间进行的任何原油期货或任何类似商品投资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 Jiang Yunfu Be(江云福贝)就任何该等投资或交易进行的通信。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246 of 311
14. 你方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代理人、雇员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其他个人之间,就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有关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所进行的所有通信。
15. 与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显示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的利益设立以及该文书信托财产的文件。
16. 与涉及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出售、取得、处置、购买、投资、出资、赠与、授信、贷款或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
17.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该机构为行政机关、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面前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18.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提供或由其提供的任何贷款或授信,或对此提出的申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任何该等贷款或授信的条款,包括其还款条款、陈述与保证及利率;以及 (ii) 该等贷款付款的全部证据。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247 of 311
19. 与债务人使用属于、由……控制,或由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完全或部分持有所有权的任何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0.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明、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上述任何主体进行的全部转让的所有文件。
21. 与任何关联实体(包括 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有限公司))向任何其他实体质押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248 of
B2540(Form 2540 – Rule 2004 Examination 传票)(第 2 页) 311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__________ 本人收到向以下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通过向被指定人送达副本的方式送达本传票, 具体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因下列原因未执行传票即予退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的费用为差旅费 $ _________ 及服务费 $_________,合计 $_________。除非该传票系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出席一天的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正确。
日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附加信息: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d)、(e) 和 (g) 条(Effective 12/1/13)(经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以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所在州内,如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某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拟检查的不动产所在地检查该不动产。
(d) 对受传票约束人员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的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义务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不动产的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不动产,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指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两者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经通知被命令人后,送达传票的当事人可随时向要求履行义务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于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义务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符合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ii) 要求某人在超出第 45(c) 条规定的地域限制范围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经动议,要求履行义务地区的法院可以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自该专家未经当事人请求而进行的研究。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第 45(d)(3)(B) 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传票的当事人: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如不遭受不当困难则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的人,必须按该等文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按请求中所列类别对其进行整理和标记。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回应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该等信息。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对于回应人确认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须提供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的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 26(b)(2)(C) 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以该等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扣留传票所要求信息的人,必须: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且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义务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留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有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欲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 R. Civ. P. 45(a) Committee Note (2013)
B2540(表格 2540-第 2004 条审查传票)(12/15)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251 of 31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istrict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
关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o Wan Kwok(郭文贵)22-50073
致:_Phillips Nizer LLP(菲利普斯·尼泽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言:兹命令你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根据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进行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必须允许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该等材料: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下列 Fed. R. Civ. P. 45 条款经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第 45(c) 条,关于履行地点;第 45(d) 条,关于你作为受传票约束人员所受的保护;以及第 45(e) 和 45(g) 条,关于你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未履行该义务的潜在后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并代表(当事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号码为:Luc Despins(Luc Despins),第 11 章受托人
Patrick R. Linsey,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 203-821-2000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不动产,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前,向每一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1. 除非另有说明,下文所列文件请求(“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对每项请求作出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则必须如下文所述详细说明你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你仅须说明你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回应其余请求。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说明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到 Concordance® 数据库中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如果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供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一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于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提供。
d. 某些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地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以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列入。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 “NATIVE” 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基于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基于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以下列出所需元数据: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254 of 311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FROM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发件人
TO Coffman, Janice(珍妮丝·科夫曼); LeeW
CC Frank Thompson(弗兰克·汤普森) [mailto: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时区中的时间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255 of 311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Agenda.doc 原生文件:原生文件文件的存储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原生文件:(空)
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作且应被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整理并标记,以对应于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每项载于本文件中的请求均延伸至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任何代表您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256 of 311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缺失或遗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件受特权或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受特权保护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看到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文件中所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确认该等人员身份,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拒绝提供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全部情形;以及 (b) 就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拒绝提供的文件,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制作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257 of 311
9. 如原本具有响应性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涂黑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一旦获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本请求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名称、别名或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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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应提交文件请求答复之日止。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16. (a) “and”和“or”应视必要情况作连词或选择连词解释,以使任何请求的范围涵盖所有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其范围内的答复;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由 D. Conn. L. Civ. R. 26(c) 提供的定义,以及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d) 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 Phillips Nizer LLP(菲利普斯·尼泽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任何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a/k/a Miles Kwok, Miles Guo, Guo Wengui, Guo Haoyun, 郭文贵, or any other alias),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案号 22-50073 文书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259 页,共 311 页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a/k/a Mileson Kwok, 郭强, or any other alias),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a/k/a Mei Gui, 郭美, or any other alias),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a/k/a Hing Chi Ng, Yue Qingzhi, 岳庆芝, or any other alias),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6. “Debtor's Family”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的自称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存在其他亲属关系的任何人员。
7. “Associated Individuals”单独及合称指所有符合以下情形的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或对该等资产拥有酌情决定权;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以及上述任何人员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上述任何人员行事的人员。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达斯基)、Jason Miller(杰森·米勒)、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Melissa Francis(梅利莎·弗朗西斯)、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Arethusa Forsyth(阿瑞图莎·福赛思)、Glenn Mellor(格伦·梅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默丘里奥)、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厄内基安)、Han Chunguang(韩春光)(a/k/a 韩春光)、Qu Guojiao(屈国姣)(a/k/a Qu Guo Jiao, 屈国姣)、Guo Lijie(郭丽杰)(a/k/a 郭丽杰)、Zhang Wei(张伟)(a/k/a 张伟*)、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a/k/a Sara Wei, 魏丽红)、Hao Haidong(郝海东)(a/k/a 郝海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Kyle Bass(凯尔·巴斯)、Melissa Mendez(梅利莎·门德斯)、Ya Li(李娅)
(a/k/a 李娅)、Dinggang Wang(王定刚)(a/k/a 王定刚)、An Hong(安红)(a/k/a 安红)、Yvette Wang(王雁平)(a/k/a Yanping
案号 22-50073 文书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260 页,共 311 页
Wang, Yan Ping Wang, 王雁平)、Fiona Yu(菲奥娜·余)、Je Kin Ming(余建明)(a/k/a William Je, Yu Jianming, 余建明
)、Yaz Qingua(亚兹·青瓜)及 Lao Jiang(姜云浮)(a/k/a Jiang Yunfu, Jiang Yunfu Be, 姜云浮)。
8. “Associated Entities”单独及合称指所有符合以下情形的任何类型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以及上述任何实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上述任何实体行事的人员。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7 Nod Hill LLC(七诺德山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阿尔卑斯受托人股份公司)、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开发有限公司)、Assets Sino Limited(中资产有限公司)、Auspicious Coast Limited(吉祥海岸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泽尼思控股有限公司)、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克兰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环球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增长控股)、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GETTR美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全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地产有限责任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ead Win Group Limited(领先集团有限公司)、Henan Yuda(河南裕达)、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案号 22-50073 文书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261 页,共 311 页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开发有限公司)、Insight Phoenix Fund(洞察凤凰基金)、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耀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耀纽约有限公司)、Long Gate Limited(长门有限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下一个大亨投资有限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中国新联邦国)(a/k/a NFS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显名全球有限公司)、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蔷薇顶点创投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 Inc.(法治基金会IV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翻译员有限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精神宪章投资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森、黄及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良源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会控股有限公司)、Whitecroft Shore Limited(白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及 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9.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10. “And”和“or”意为“and/or”,并应同时作连词及选择连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Any”、“all”和“each”意为“每一及每一者”。
12. “Each”和“every”意为“每一及每一者”。
13. “Third Party”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Transfer”应具有《Bankruptcy Code》第 101(54) 条赋予其的含义。
15. “Document”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处于或曾处于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示材料,包括所有电子邮件的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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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书、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Tweets、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包含原始文件中未载有的任何种类的注释、评论或标记,或以其他方式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6. “Person(s)”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Entity”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Regarding”意为关于、描述、构成、提及、与之有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贬损、位于其中、结合考虑、与之相关、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答复、
案号 22-50073 文书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263 页,共 311 页
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当“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提及任何既定主题时,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特定主题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Communication(s)”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限于此,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Communication(s)还指所有面谈、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以当面、电话、书面或电子传输装置方式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信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话传真、传真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布至留言板或群聊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传递的笔记。
21. “Asset(s)”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书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264 页,共 311 页
2. 与同债务人、债务人家庭任何成员和/或任何关联实体签订的任何聘任函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该等聘任函的副本。
3. 与基于您对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的代理而向您支付任何预付律师费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足以识别该预付律师费金额及其来源的文件。
4. 与您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实体处或代表其收取,并存放于托管账户或客户信托账户中的任何费用、付款或款项有关的所有文件。
5. 足以显示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向您支付或为其利益而向您支付的任何款项的金额、日期及来源的文件。
6.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所负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试图避免支付该等义务的行为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案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的破产或类似资不抵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7. 与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公司结构、资产、设立信息、高级职员及董事、业务目的,以及其与债务人、债务人的任何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之间关系有关的文件。
8. 与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家庭成员一方,以及关联实体另一方所进行、与其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投资或商业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日期 07/28/22 登记日期 07/28/22 23:23:50 第 265 页,共 311 页
9. 与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在其中持有任何权益或投资的任何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权益或投资的性质及价值;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因该等权益或投资而从该实体获得的任何收益或利益;以及与该实体有关的任何财务报告或数据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账簿和记录、财务报表或税务文件。
10. 与 Lady May(“梅夫人”号);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雪利荷兰酒店/公寓);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地产;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地产;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地产;以及债务人或债务人破产财产在任何关联实体中拥有的任何财务权益有关的所有文件。
11. 与债务人作为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和 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 February 17, 2015 签订、以 Bravo Luck Limited(布拉沃·拉克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所谓《信托宣言及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
12.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以及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及飞行清单,该等飞行清单显示该等航空器所进行的飞行及该等飞行中机上人员。
13.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于 July 2020 前后或任何其他时间进行的任何原油期货或任何类似商品的投资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 Jiang Yunfu Be(江云福·贝)就任何该等投资或交易进行的通信。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日期 07/28/22 登记日期 07/28/22 23:23:50 第 266 页,共 311 页
14. 您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任何关联个人、代理人、雇员或其他个人之间,与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有关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有关的所有通信。
15. 与由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显示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的利益设立以及该文书信托财产的文件。
16. 与涉及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出售、取得、处置、购买、投资、出资、赠与、授信、贷款或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
17.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之前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无论该机构为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
18.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提供或由其提供的任何贷款或授信,或该等贷款或授信的申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任何该等贷款或授信的条款,包括其偿还条款、陈述与保证及利率;以及 (ii) 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日期 07/28/22 登记日期 07/28/22 23:23:50 第 267 页,共 311 页
19. 与债务人使用任何属于、由其控制或其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由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持有的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0. 与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目报表、电汇指示及/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明、持有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21. 与任何关联实体(包括 Bravo Luck Limited(布拉沃·拉克有限公司))向任何其他实体质押其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日期 07/28/22 登记日期 07/28/22 23:23:50 第 268 页,共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第 2 页) 311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__________ 本人收到为(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签发的本传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通过向具名人员交付副本送达传票,具体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或 本人未执行本传票即予退回,原因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还已向该具名人员支付一日出庭证人费及法律允许的差旅里程费,金额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 差旅费用为 $_________ 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服务费用为 $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45(c)、(d)、(e) 和 (g)(自 12/1/13 起生效)(根据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若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范围内的某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d) 保护受传票约束之人;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向受传票约束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准许检查。
(A) 无需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需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其还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之人,可以向传票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届满之日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以下规则:
(i) 送达传票的一方可随时在通知被命令之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按该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使其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ii) 要求某人在超出 Rule 45(c) 规定的地域限制之外履行;
(iii) 在不存在适用例外或豁免的情况下,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或
(iv) 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B) 可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传票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可经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不描述争议中的特定事件,且源于该专家未经当事人请求进行的研究。
(C) 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方案。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传票的一方:
(i) 证明其对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性需要,且不造成不当困难便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之人必须按照该等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整理并标注该等文件,使其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B) 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需以多于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以电子方式访问的存储信息。作出回应的人无需就其认定因过度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作出回应的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过度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仍可在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并应考虑规则26(b)(2)(C)的限制。法院可以规定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基于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而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
(ii) 以一种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但足以使各方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供的信息。如为响应传票而提供的信息被主张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该主张及其依据。收到通知后,一方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至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供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未遵守传票或与其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关于获取传票材料,见 Fed. R. Civ. P. 45(a) 委员会说明(2013)
B2540(表格2540——规则2004审查传票)(12/15)美国破产法院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271 of 31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康涅狄格州地区
关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o Wan Kwok(郭文贵)22-50073
致:Verdolino & Lowey, P.C.(韦尔多利诺与洛伊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言:兹命令你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2004进行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审查将以以下方式记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则45的下列规定,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9016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关于履行地点的规则45(c);关于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受保护的规则45(d);以及关于你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和不回应的潜在后果的规则45(e)和45(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签名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代表(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Luc Despins(吕克·德斯潘),第11章受托人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思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821-2000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前,向每一方送达通知和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各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基于诚信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回答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必须按如下规定详细说明你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一词语、短语或条款,你仅须就该部分陈述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图像必须在每张图像的右下角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Excel 电子表格应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到 Concordance® 数据库中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及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对于附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
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交,而不得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以文件为单位的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内,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以文件为单位提供文本文件。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交。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列为一个字段。以该文件分隔页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所提交的原生文件。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个副本。对于电子邮件,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所需元数据如下: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274 of 311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TO Coffman, Janice(贾妮斯·科夫曼);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CC Frank Thompson(弗兰克·汤普森)[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档标题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SENT/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时间
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案号 22-50073 文档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275 页,共 311 页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 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称在内的电子邮件原始位置。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提取自原生文件的文本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照通常业务过程中的保存方式提交,或者应予组织并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件所载的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下列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任何代表您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档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276 页,共 311 页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交。
6. 如要求您提交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准备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向其发送该文件的人员);(c) 确认该文件准备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缺失或遗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与该等处置有关的事实和情况;(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约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交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者该文件所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确认该等人员的身份, 案号 22-50073 文档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277 页,共 311 页
并说明该等人员如何取得该信息,(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一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文件,提交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有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就其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9. 如一份本应响应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交。
10. 各项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在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随后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交下述规定所要求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一切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绰号。 案号 22-50073 文档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278 页,共 311 页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 使用任何单数名词,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使用任何时态的动词,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下使用该动词。
16. (a) “and”和“or”应在必要时解释为连词或析取词,以使本可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是指 Verdolino & Lowey, P.C.(Verdolino & Lowey 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任何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2. “债务人”是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案号 22-50073 文档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279 页,共 311 页
3. “债务人之子”是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债务人之女”是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债务人所称妻子”是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债务人家庭成员”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和债务人所称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之人。
7. “关联个人”单独及合并而言,是指所有符合下列情形的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酌处权;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有关联;并包括上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Jason Miller(贾森·米勒)、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Melissa Francis(梅利莎·弗朗西斯)、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Arethusa Forsyth(阿瑞图莎·福赛思)、Glenn Mellor(格伦·梅勒)、Jennifer Mercurio(珍妮弗·梅尔库里奥)、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厄尔内基安)、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韩春光)、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Guo Lijie(郭丽杰)(又名郭丽杰)、Zhang Wei(张伟)(又名张伟*)、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又名 Sara Wei、魏丽红)、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郝海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Kyle Bass(凯尔·巴斯)、Melissa Mendez(梅利莎·门德斯)、Ya Li (又名李娅)、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王定刚)、An Hong(安红)(又名安红)、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案号 22-50073 文档 637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3:23:50 第 280 页,共 311 页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Fiona Yu(菲奥娜·于)、Je Kin Ming(余建明)(又名 William Je、Yu Jianming、余建明
)、Yaz Qingua(亚兹·钦瓜)及 Lao Jiang(姜云浮)(又名 Jiang Yunfu、Jiang Yunfu Be、姜云浮)。
8. “关联实体”系指,单独或共同指任何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该等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投资;或(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以及前述任何组织或实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实体应包括但不限于:7 Nod Hill LLC(7 Nod Hill 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 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 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ce Decade 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 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a 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Alfonso 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Alpine Fiduciaries SA)、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Anton 开发有限公司)、Assets Sino Limited(Assets Sino 有限公司)、Auspicious Coast Limited(Auspicious Coast 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Zenith控股有限公司)、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 有限公司)、BSA Strategic Fund I(BSA 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ane 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eative Apex 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Dawn State 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astern Profit 有限公司)、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Elite Well Global 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Empire Growth 控股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 LLC(G Fashion 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 News 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GETTR 美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 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 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lobalist International 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 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Greenwich Land 有限责任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 媒体集团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Capital 控股公司)、Head Win Group Limited(Head Win 集团有限公司)、Henan Yuda(河南裕达)、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 07/28/22 录入 07/28/22 23:23:50 第 281 页,共 311 页
Limited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e Increase 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Infinitum 开发有限公司)、Insight Phoenix Fund(Insight Phoenix 基金)、Lamp Capital LLC(Lamp Capital 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有限公司)、Long Gate Limited(Long Gate 有限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ext Tycoon Investments 有限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 (a/k/a NFSC)(新中国联邦,亦称 NFS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Noble Fame Global 有限公司)、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osy Acme Ventures 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 Inc.(法治基金会IV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Translators 私人有限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 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Shiny Ace 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hiny Times 控股有限公司)、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Stevenson、Wong 及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Well Origin 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 Century 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控股有限公司)、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hitecroft Shore 有限公司)及 ZIBA Limited(ZIBA 有限公司)。
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10.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同时按连词及选择连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任何”及“全部”以及“每一”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12.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13. “第三方”系指除您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5.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中或曾处于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中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份书面、记录或图示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 07/28/22 录入 07/28/22 23:23:50 第 282 页,共 311 页
图表、蓝图、图纸、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输出、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明细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该等草稿或副本载有原始文件中没有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16.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亦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强化、削弱、载于其中、与之联系一并考虑、对其具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 07/28/22 录入 07/28/22 23:23:50 第 283 页,共 311 页
与之有关、对其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其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就任何特定主题而言,“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系指在最广泛可能意义上且不限于此的任何信息或知识传递(以事实、构想、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方式,还是借助电子传输设备,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信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传真、影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送至留言板或群聊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21.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产权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全部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 07/28/22 录入 07/28/22 23:23:50 第 284 页,共 311 页
2. 与债务人、债务人任何家庭成员及/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委聘函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该等委聘函的副本。
3. 与基于您对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的代理而向您支付任何预付律师费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足以识别该预付律师费金额及其来源的文件。
4. 与您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实体处收取或代表其收取,并存放于托管账户或客户信托账户中的任何费用、付款或款项有关的全部文件。
5. 足以显示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向您支付或为其利益向您支付的任何款项的金额、日期及来源的文件。
6.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规避支付该等义务的努力有关的全部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可能的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全部文件。
7. 与关联实体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公司结构、资产、成立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营业目的,以及其与债务人、债务人任何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的关系有关的文件。
8. 与一方的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以及另一方的关联实体之间,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投资或商业交易有关的全部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 07/28/22 录入 07/28/22 23:23:50 第 285 页,共 311 页
9.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持有任何权益或投资的任何实体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权益或投资的性质及价值;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因该等权益或投资而从该实体获得的任何收益或利益;以及与该实体有关的任何财务报告或数据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账簿和记录、财务报表或税务文件。
10. 与 Lady May(“梅夫人”号);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Sherry Netherland 酒店/公寓);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 Greenwich 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 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以及债务人或债务人财产在任何关联实体中持有的任何财务权益有关的全部文件。
11. 与债务人作为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及 Genever Holdings LLC 为 Bravo Luck Limited 作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订立的、日期为 February 17, 2015 的所谓《信托声明及协议》有关的全部文件。
12.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以及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的副本,以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及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清单。
13.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在或约于 July 2020,或在任何其他时间,就原油期货或任何类似商品进行的任何投资或交易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 Jiang Yunfu Be(江云富贝)就任何该等投资或交易进行的通信。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 07/28/22 录入 07/28/22 23:23:50 第 286 页,共 311 页
14. 您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代理人、雇员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其他个人之间,就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有关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交易进行的全部通信。
15. 与由债务人、代表债务人或为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之利益而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显示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的利益而设立以及该文书的信托财产的文件。
16. 与涉及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出售、取得、处分、购买、投资、出资、赠与、授信、贷款或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
17.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为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18.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或任何关联实体提供或由其提供的任何贷款或授信,或就该等贷款或授信提出的申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任何该等贷款或授信的条款,包括其偿还条款、陈述与保证以及利率;及 (ii) 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287 of 311
19. 与债务人使用属于、由债务人家属、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控制,或其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由债务人家属、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持有的任何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0. 有关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函、资金证明、存款证、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上述任何主体进行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21. 与将任何关联实体(包括 Bravo Luck Limited(布拉沃幸运有限公司))的任何资产质押给任何其他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288 of
B2540(表格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第2页) 311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__________ 本人收到为以下人士(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通过向被指名人士交付副本送达本传票,具体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未执行本传票即予退回,原因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因差旅收取的费用为 \$ _________,因服务收取的费用为 \$_________,合计 \$_________ 本人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本信息真实且正确。除非该传票系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发出,本人亦已向证人支付一日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45(c)、(d)、(e) 和 (g)(Effective 12/1/13)(依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之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所在州内,如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之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某地点提供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及
(B) 在待检查的场所检查该场所。
(d) 对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供材料或准许检查。
(A) 无需出庭。被命令提供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需亲自到提供或检查地点出庭,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供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的人,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全部或部分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被请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供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以下规则:
(i) 送达方可在任何时候,通知被命令之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供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使其免于因履行而产生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符合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ii) 要求某人在超出 Rule 45(c) 规定的地域限制之外履行;(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而无任何例外或放弃适用;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经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该专家进行未经任何当事人请求的研究所得。
(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不造成不当困难便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及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庭或提供材料。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供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以下程序适用于提供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供文件的传票之人,必须按其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文件,或将文件整理并标示,使其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B) 未指定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使用的形式提供该信息。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供。回应之人无需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供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需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之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请求强制证据开示或保护令的动议中,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对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规定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而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前提下足以使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供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供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之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追回;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供该信息之人必须在该主张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法院——可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从传票或相关命令之人,以藐视法庭论处。
如需查阅传票材料,参见 Fed. R. Civ. P. 45(a) Committee Note (2013)
B2540(表格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291 of 31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istrict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
关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案
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o Wan Kwok(郭文贵) 22-50073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Whitman Breed Abbott & Morgan LLC(惠特曼·布里德·阿博特与摩根有限责任公司)
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进行的审查中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New York, New York 10166(纽约州纽约市 10166)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以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的规定,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后——第 45(c) 条,涉及履行地点;第 45(d) 条,涉及作为传票对象的人员对您的保护;以及第 45(e) 条和第 45(g) 条,涉及您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未履行该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日期:_____________ August __, 202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签名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代表(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Luc Despins, Ch. 11 Trustee(Luc Despins,第 11 章受托人)
Patrick R. Linsey,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Neubert, Pepe & Monteith 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reet,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康涅狄格州纽黑文市 Church Street 195 号,邮编 06510) plinsey@npmlaw.com; 203-821-2000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本传票所指定之人送达前,向每一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a)(4) 条。
1. 除非另有说明,下述文件请求(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回应。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对每项请求作出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则必须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某一词语、短语或条款,您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请求的其余部分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含有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含有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的右下角必须加盖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包含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
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幅图像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均应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提交。为全面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带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标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纳入 .dat 文件。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所提交的原生文件。将原生文件归入名称递增的“NATIVE”目录中,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提交单一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基于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及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基于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提交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必需的元数据: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294 of 311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文件填写。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295 of 311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Agenda.doc 原生文件:原生文件文件的存储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 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一项请求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照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应予以组织和标记,以与本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5. 本文所载每一项请求均延伸至下列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637 Filed 07/28/22 Entered 07/28/22 23:23:50 Page 296 of 311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交。
6. 如要求您提交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识别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识别该文件被发送至的人员);(c) 识别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毁灭,(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识别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识别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后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识别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交一份已被毁灭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毁灭的原因;(b) 毁灭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毁灭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要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文件中所载或所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全部情形;以及 (b) 就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以特权主张为由扣留的每一文件,制作一份包含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全部信息的特权日志。对于文件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档 637 于 07/28/22 提交 于 07/28/22 23:23:50 登记 第 297 页,共 311 页
9. 如一份原本具有响应性的文件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保护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保护的该部分,并应提交其余部分。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交根据下述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文件为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为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一切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述均包括所有别名、化名或昵称。
案件 22-50073 文档 637 于 07/28/22 提交 于 07/28/22 23:23:50 登记 第 298 页,共 311 页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 使用任何单数名词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使用任何时态的动词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16. (a) “and”和“or”应在必要时解释为连词关系或选择关系,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该等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 Whitman Breed Abbott & Morgan LLC(惠特曼·布里德·阿博特与摩根有限责任公司),连同其任何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案件 22-50073 文档 637 于 07/28/22 提交 于 07/28/22 23:23:50 登记 第 299 页,共 311 页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Debtor's Family”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之妻,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之人。
7. “Associated Individuals”系指单独及共同而言,所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自由裁量权;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有关联,连同前述任何人员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Daniel Podhaskie、Jason Miller、Steve Bannon、Karin Maistrello、Melissa Francis、William Gertz、Arethusa Forsyth、Glenn Mellor、Jennifer Mercurio、Eduardo Eurnekian、Han Chunguang(又名韩春光)、Qu Guojiao(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Guo Lijie(又名郭丽杰)、Zhang Wei(又名张伟*)、Lihong Wei Lafrenz(又名 Sara Wei、魏丽红)、Hao Haidong(又名郝海东)、Ross Heinemeyer、Max Krasner、Kyle Bass、Melissa Mendez、Ya Li(又名李娅)、Dinggang Wang(又名王定刚)、An Hong(又名安红)、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
案件 22-50073 文档 637 于 07/28/22 提交 于 07/28/22 23:23:50 登记 第 300 页,共 311 页
Yan Ping Wang、王雁平)、Fiona Yu、Je Kin Ming(又名 William Je、Yu Jianming、余建明)、Yaz Qingua,以及 Lao Jiang(又名 Jiang Yunfu、Jiang Yunfu Be、姜云浮)。
8. “Associated Entities”系指单独及共同而言,所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类型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连同前述任何实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7 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Assets Sino Limited、Auspicious Coast Limite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ravo Luck Limited、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Chuang Xin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G Club Operations LLC、G Fashion LLC、G News LLC、GETTR USA、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NY, Inc.、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News Media Group In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reenwich Land LLC、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ead Win Group Limited、Henan Yuda、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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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ited LLC、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Insight Phoenix Fund、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ong Gate Limited、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又名 NFS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 Inc.、Rule of Law Fund、Rule of Law Society、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G-Translators PTY LTD、Saraca Media Group, Inc.、Shiny Ace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Stevenson, Wong & Co.、Voice of Guo Media, Inc.、Well Origin Ltd.、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Whitecroft Shore Limited,以及 ZIBA Limited。
9.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10. “And”和“or”系指“and/or”,并应同时解释为连词关系及选择关系,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Any”、“all”和“each”系指“each and every”。
12. “Each”和“every”系指“each and every”。
13. “Third Party”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Transfer”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其的含义。
15.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处于或曾处于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纸质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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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蓝图、图纸、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时间表、透明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电影、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并且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含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6. “人员”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员”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包含、提及、与……有关、支持、赞成、反对、强化、贬损、位于、结合……予以考虑、对……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 07/28/22 录入 07/28/22 23:23:50 第 303 页,共 311 页 与……相连、评论、就……而言、关于、与……有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就任何特定事项而言,“与……有关”“关联”或“相关”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系指,以最广泛可能的含义且不限于此,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查询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查询或答复,无论是当面、电话、书面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布至留言板或群聊的信息、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传送的笔记。
21.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 07/28/22 录入 07/28/22 23:23:50 第 304 页,共 311 页
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任何成员和/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委托书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该等委托书的副本。
3. 与基于您对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的代理而向您支付任何预付律师费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足以识别该预付律师费金额及其来源的文件。
4. 与您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实体处或代表其收取,并存放于托管账户或客户信托账户中的任何费用、付款或款项有关的所有文件。
5. 足以显示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向您支付或为其利益向您支付的任何款项的金额、日期及来源的文件。
6.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避免支付该等义务的努力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或类似资不抵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7. 与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公司结构、资产、设立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商业目的,以及其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任何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的关系有关的文件。
8. 关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一方与关联实体另一方之间由其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投资或商业交易的所有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 07/28/22 录入 07/28/22 23:23:50 第 305 页,共 311 页
9.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持有任何权益或投资的任何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权益或投资的性质和价值;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因该等权益或投资从该实体获得的任何收益或利益;以及与该实体有关的任何财务报告或数据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账簿和记录、财务报表或税务文件。
10. 关于 Lady May(“Lady May”号游艇)、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Sherry Netherland 酒店/共管公寓)、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以及债务人或债务人财产在任何关联实体中拥有的任何财务权益的所有文件。
11. 与债务人作为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公司)和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有限责任公司)于 February 17, 2015 为 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 有限公司)作为受益人而订立的所谓《信托声明及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
12.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及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进行航班和该等航班上人员的飞行舱单。
13.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于 July 2020 前后或任何其他时间进行的任何原油期货或任何类似商品投资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 Jiang Yunfu Be(姜云福贝)就任何该等投资或交易进行的通信。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 07/28/22 录入 07/28/22 23:23:50 第 306 页,共 311 页
14. 您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或任何关联个人、代理人、雇员或其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个人之间,就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有关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进行的所有通信。
15. 关于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显示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的利益设立及该文书信托财产的文件。
16. 与涉及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出售、取得、处分、购买、投资、出资、赠与、授信、贷款或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
17.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是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前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18.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或任何关联实体提供或由其提供的任何贷款或授信,或对该等贷款或授信的申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任何该等贷款或授信的条款,包括其还款条款、陈述与保证及利率;及 (ii) 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 07/28/22 录入 07/28/22 23:23:50 第 307 页,共 311 页
19. 与债务人使用属于、由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控制,或其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由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持有的任何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0.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明、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主体作出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21. 与任何关联实体(包括 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 有限公司))向任何其他实体质押其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7 提交 07/28/22 录入 07/28/22 23:23:50 第 308 页,共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第 2 页) 311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得向法院提交。)
__________ 本人收到为(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送达的本传票。 本人通过向被指定人员交付副本送达本传票,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或
本人因下列原因未执行本传票即予退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差旅费用为 $_________,服务费用为 $_________,合计为 $_________。 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附加信息: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45(c), (d), (e), and (g) (Effective 12/1/13) (made applicable in bankruptcy cases by Rule 9016,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命令某人按下列方式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业务地点 100 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业务所在州内,如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业务地点 100 英里以内的地点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d) 保护受传票约束的人;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的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此项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出示材料或准许检查。
(A) 无须出庭。被要求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到出示或检查地点出庭,除非同时被要求为接受证言、听证或审判而出庭。
(B) 异议。被要求出示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请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出示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的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在任何时候,送达方均可在通知被传唤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出示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照该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使其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ii) 要求某人在超出 Rule 45(c) 规定的地域限制范围之外履行;(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放弃;或
(iv) 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经动议,在传票要求下列事项时撤销或修改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经聘用的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该专家未经任何当事人请求而进行研究所得的结果。
(C) 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方案。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其对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性需要,且若不承受不当困难则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庭或出示。 (e) 答复传票的义务。
(1) 出示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出示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答复要求出示文件的传票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出示文件,或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注,使其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出示形式。如传票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出示形式,答复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出示该信息。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出示。答复人无须以一种以上的形式出示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答复人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答复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出示的信息。如为答复传票而出示的信息被主张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出示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并且在动议移送后,签发法院亦可——可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相关命令的人处以藐视法庭。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见 Fed. R. Civ. P. 45(a) Committee Note (2013)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庭)
----------------------------------------------------------- x
关于: :
HO WAN KWOK(郭文贵), :
债务人。 :
----------------------------------------------------------- x
Luc Despins(卢克·德斯平斯)作为获指定担任债务人财产 Chapter 11 受托人的人(“申请人”),已向 U.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根据 Rule 2004 对 Exhibit B 中列明的法律、咨询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Rule 2004 审查”)。现通知,任何对 Rule 2004 审查提出的异议或答复,均须依照 Fed. R. Bankr. P. 2002(a) 和 9014 以及 Local Bankr. R. 2004-1(c),最迟于 August 5, 2022 向法院提交。1 如未及时提交异议,有关 Rule 2004 审查的拟议命令可在无须进一步通知和听证的情况下作出,见 11 U.S.C. section 102(1)。
1 尽管根据地方法规,对 Rule 2004 申请的异议应于提交后七日内提出,但受托人称,鉴于部分通知当事人将至 Friday, July 29, 2022 才会收到申请书的送达,将异议期限延长一天是适当的。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代表 HO WAN KWOK(郭文贵)
Dated: July 28, 2022 LUC DESPINS(卢克·德斯平斯),作为获指定的 Chapter 11 受托人
By: /s/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泰思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Nicholas A. Bassett(尼古拉斯·A·巴塞特) (pro hac vice pending)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Avram E. Luft(艾弗拉姆·E·卢夫特) (pro hac vice pending) Douglass Barron(道格拉斯·巴伦) (pro hac vice pending)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aviluft@paulhastings.com douglassbarron@paulhastin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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