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643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643
- 类型
- ORDER
全文
HO WAN KWOK(郭文贵),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债务人对第11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363条、第541条、第1108条及第105条请求作出如下裁定的动议的答辩:(A) 确认第11章受托人享有债务人在债务人控制的实体中的全部经济及公司治理权利,(B) 授权第11章受托人代表破产财产在任何外国行事,以及 (C) 准予相关救济
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由其下述签字律师事务所 Zeisler & Zeisler, P.C. 代表,就第11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363条、第541条、第1108条及第105条请求作出如下裁定的动议:(A) 确认第11章受托人享有债务人在债务人控制的实体中的全部经济权利,(B) 授权第11章受托人代表破产财产在任何外国行事,以及 (C) 准予相关救济(下称“动议”),答辩如下:
1. 2022年2月15日,债务人依据《破产法典》第11章提交了自愿救济申请书,从而启动了上述标题所列的破产案件。
2. 2022年6月15日,本法院发布了一份裁决备忘录,除其他事项外,在寻求指定第11章受托人的范围内,准予了 PAX(太盟亚洲机会基金)提出的驳回动议,或作为替代方案,部分加入 UST(美国受托人计划署)关于指定第11章受托人的动议(文件编号:183)。(文件编号:465。)
3. 2022年7月7日,UST 提交了一份指定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宾斯,下称“受托人”)为第11章受托人的通知(文件编号:514),以及一份《批准指定第11章受托人的命令申请书》(文件编号:515),请求法院批准对该受托人的指定。
4. 2022年7月8日,法院录入了其《准予指定第11章受托人的命令》(文件编号:523),准予指定该受托人为本案的第11章受托人。
5. 债务人并非寻求干涉受托人查明并追回破产财产的合法权利。然而,通过该动议,受托人就除一个例外之外未指明名称的实体寻求了极其宽泛的救济。受托人在向债务人发出极短通知的情况下寻求该等救济,且完全未向可能对所求救济享有权利的实体发出任何通知。此外,受托人未能陈述赋予其享有该等所求救济权利的法律依据。
6. 受托人所寻求的裁定规定:
受托人为破产财产的利益,享有债务人对所有债务人控制的实体的全部经济和治理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Genever (BVI)。为免疑义,前述权利包括受托人更换债务人控制的实体的任何现任高级职员、董事、经理或类似人员的权力。作为前述内容的一部分,在必要范围内,受托人有权以其在本第11章案件中的第11章受托人身份,担任任何被免职的该等高级职员、董事、经理或类似人员。
拟定裁定第2段。这并非对法律的正确陈述,且本法院作出受托人所拟定的裁定缺乏任何法律依据——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司法判例。
7. 需要明确的是,债务人并不争议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并按照适用的非破产法享有债务人的全部经济权利。
8. 除 Genever Holding Corporation (BVI)(下称“Genever BVI”)之外,动议中并未明确指明受托人据以寻求救济的所谓“债务人控制的实体”的身份。
9. 关于治理权利,正如受托人在动议中引用的案例所明确指出的,受托人继承的治理权利因管辖区而异,因实体而异。例如,在某些管辖区并取决于(其中包括)运营协议,有限责任公司中作为债务人/成员的受托人并不获得治理权利。受托人在未指明具体的债务人控制实体,且未分析适用的非破产法及任何治理文件以评估哪些特定治理权利系受托人适度承接、哪些系其无法承接的情况下,凭空寻求了全面的救济。对于任何特定实体而言,该等权力可能均无正当理由。并且,受托人还寻求针对未收到通知且未获得充分和公正听证机会的实体,被授予该等不受限制的公司权力。
10. 关于 Genever (BVI),受托人完全没有提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的适用法律或 Genever (BVI) 的组织文件来支持其寻求承接的治理权利,因此无法获知受托人就 Genever (BVI) 寻求的公司权力——绝对且无限制——是否符合这两者中的任何一项。
11. 此外,受托人主张对 Genever (BVI) 拥有公司权力所依据的事实前提本身即存在重大不完整性。在动议第14段中,受托人陈述称:“债务人拥有 Genever (BVI) 的全部股权,此点无可争议。”作为该陈述的依据,受托人在动议脚注4中引用了债务人的《关于债务人资产负债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的全球注释及限制、方法和免责声明》第4页(文件编号:77,下称“全球注释”),并且受托人陈述称:“债务人曾主张其系为 Bravo Luck Limited 信托持有 Genever (BVI) 的股权,而后者的股权由债务人之子持有。受托人正在调查该主张在何种程度上属实。”该全球注释全文规定:
债务人亦可使用位于 781 Fifth Avenue, New York, NY 10022 的雪莉-荷兰酒店(Sherry-Netherlands Hotel)的一处公寓(下称“公寓”)。该公寓的合作股份由 Genever Holdings LLC(下称“美国特殊目的实体”)持有。该美国特殊目的实体的成员权益由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下称“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持有。债务人持有该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全部股权;然而,依据日期为2015年2月17日(下称“信托日期”)的《信托声明与协议》,债务人系为 Bravo Luck Limited(下称“公寓所有人”)信托持有该股权。债务人之子拥有公寓所有人的股权。在信托日期或该日前后,公寓所有人向该美国特殊目的实体提供了购买该公寓的款项。该等资金来自债务人之子拥有或控制的实体,而非来自债务人。
该美国特殊目的实体于2020年10月12日向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提起了其自身的第11章案件(案号:20-12411 (JLG))。该美国特殊目的实体关于其重组计划的披露声明指出,该美国特殊目的实体“寻求第11章救济……是鉴于存在多起主要涉及 Bravo Luck Limited 与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PAX)] 之间关于该住所实益所有权归属的法院争议”。[案卷编号:165]。在旨在确定该公寓所有权的诉讼中,公寓所有人主张其为该公寓的实益所有人。该公寓的最终所有权归属将在该美国特殊目的实体的第11章案件之外解决。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PAX 依据其对债务人取得的判决(该判决仍在上述审理中),已寻求强制移交该美国特殊目的实体的成员权益。
目前,该公寓在该美国特殊目的实体的销售专员 Melanie L. Cyganowski(梅兰妮·L·西加诺夫斯基)律师的授权下,由苏富比国际地产公司挂牌出售。基于这些原因,债务人未将该公寓的价值作为资产申报。
因此,债务人是否拥有 Genever (BVI) 的全部股权存在争议。该争议一直是纽约南区 Garrity(加里蒂)法官审理的 Genever Holdings LLC 第11章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且根据加里蒂法官录入的一项命令,该争议预计将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诉讼中予以解决。参见《准予债务人关于批准修订后和解协议的第二次重新提出的动议的命令》,文件编号:165-1,案号:20-12411(纽约南区破产法院,2022年1月7日)。主张其拥有 Genever (BVI) 股权的一方 Bravo Luck Limited,并未收到受托人在动议中所求救济的通知。
12. 受托人所寻求的裁定宽泛地规定:“在受托人行使有关债务人控制实体的经济和治理权利被视为属于日常业务范围之外的限度内,特此批准该等行使,因行使该等权利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包括因为受托人为破产财产的利益享有债务人对该等实体的全部经济和治理权利。”拟定裁定第2段。对受托人未指明行为的这种概括性批准不应被授权。受托人所请求的对非常规业务行为的一揽子授权,剥夺了债务人及所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就受托人拟采取的行为进行分析并陈述意见的充分且公正的机会。如果受托人寻求采取日常业务范围之外的行动,则其应被要求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请求法院授权其如此行事,正如《破产法典》第363条所要求的那样。
13. 关于受托人请求担任“外国代表”的事项,受托人所寻求的裁定规定:
特此授权受托人作为债务人的外国代表,在适用外国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下,代表破产财产在任何外国行事,其目的包括:(a) 调查、收集和追回债务人位于外国的资产,包括在必要或适当情况下在外国法院寻求救济以推进该等目的;(b) 对债务人控制的实体行使控制权,包括在必要或适当情况下在外国法院寻求救济以推进该等目的;以及 (c) 从持有债务人控制实体的相关文件的相应外国公司登记机构(或类似实体)请求并获取公司文件。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前提下,依据破产法院第1505条,受托人获授权从持有相关公司文件的相应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实体请求并获取与 Genever (BVI) 相关的公司文件。
拟定裁定第4段。对于法院依据《破产法典》第1505条的规定,授权受托人在相关适用外国法允许的任何方式下代表破产财产在外国行事,债务人并无异议。债务人确实反对授权受托人担任其外国代表,法律条文并非如此规定。基于上述理由,债务人反对受托人对债务人控制的实体行使控制权,但仅以该等行使与适用的非破产法或相关治理文件相冲突为限。
14. 受托人所寻求的裁定规定,“本法院谨请外国法院提供协助,包括就受托人关于行使其对 Genever (BVI) 公司控制权的任何救济请求(包括在紧急情况下的请求),请求 BVI(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提供协助。”拟议裁定第 6 段。债务人不会告知本法院应当或不应当向外国法院传达什么,因为这当然完全属于本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但该条款似乎非常开放且不明确,并且它似乎就受托人可能向外国法院提出的“受托人的任何救济请求”,给予了受托人本法院的正式认可,即便本法院对此类请求一无所知。
为此,债务人谨请求法院按照本答复驳回该动议,并在正义需要时给予其其他及进一步的救济。
日期:2022年7月29日,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Bridgeport(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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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特此证明,于 2022年7月29日,前述文件的副本已通过电子方式归档。本归档的通知将通过法院电子归档系统的运作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所有当事人,或如电子归档通知所示,以邮寄方式发送给无法接受电子归档的任何人。各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归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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