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申请书 · ECF #653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SDNY
- 案号
- 23-cr-00118
- ECF #
- 653
- 类型
- PETITION
第三方财产权益请愿书——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653。请愿人 Lingli Li(与 ECF #652 为同一请愿人)依据 Fed. R. Crim. P. 32.2 及 21 U.S.C. § 853(n),就其为参加 G|CLUBS 会员项目而汇入、后被政府扣押的资金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是无辜第三方及/或善意购买人,请求法院将该笔资金排除出没收令并举行听证。
全文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 条及 21 U.S.C. § 853(n) 申请裁定申诉人对特定财产权利的申诉书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又名“Miles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七哥”,又名“校长”,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
被告。
我,Lingli Li(李伶俐,下称“申诉人”),根据 21 U.S.C. § 853(n) 及《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c) 条之规定,谨此恭敬地向本法院提出申诉,请求裁定申诉人在特定财产中的权益;该财产属于法官阁下于 2025年1月6日 签署并于 2025年1月7日 登记入卷的《关于特定财产/金钱判决的没收同意初步命令》(下称“《没收命令》”,包括若干银行账户(下称“被没收账户”),Dkt. 488)之标的范围,并请求从中排除申诉人享有权利、所有权及权益的全部财产,即 $120,030.00(下称“涉案财产”)。为支持本申诉,申诉人陈述如下:
1. 在 2020年至2021年 期间,我,即申诉人,共电汇了 $120,030.00 以参与相关项目。
2. 我,即申诉人,向被没收账户转入了如下美元资金:
3. 2020年10月20日——通过订单号 GC2010171852241 向 G|CLUBS 支付 $50,000.00 作为首次会员费(G|CLUBS 会员)。资金转入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账号为 MBI10103-000 的账户,户名为“G Club International Ltd.”,该账户于 2022年10月16日 左右被政府扣押(23-FBI-000287)。
4. (1) 2021年1月15日——通过订单号 RC 210115233501 向 G|CLUBS 支付 $10,000.00 作为首次会员费。资金转入账号 MBI10103-000,并于 2022年10月16日 被扣押(23-FBI-000287)。
(2) 2021年1月15日——通过订单号 DF 2101142359381 向 G|CLUBS 支付 $10,000.00 作为首次会员费。资金转入账号 MBI10103-000,并于 2022年10月16日 被扣押(23-FBI-000287)。
(3) 2021年1月15日——通过订单号 ZN 2101152206351 向 G|CLUBS 支付 $10,000.00 作为首次会员费。资金转入账号 MBI10103-000,并于 2022年10月16日 被扣押(23-FBI-000287)。
5. 2021年3月18日——通过订单号 KU2103181807311 向 G|CLUBS 支付 $40,030.00 作为首次会员费。资金转入账号 MBI10103-000,并于 2022年10月16日 被扣押(23-FBI-000287)。
交易类型 / 电汇单号 / 总金额 / 付款方式 / 收款人 / 资产编号 会员 / GC2010171852241 / $50,000 / 电汇 / G-club / 23-FBI-000287 会员 / RC 210115233501 / $10,000 / 支票 / G-club / 23-FBI-000287 会员 / DF2101142359381 / $10,000 / 支票 / G-club / 23-FBI-000287 会员 / ZN2101152206351 / $10,000 / 支票 / G-club / 23-FBI-000287 会员 / KU2103181807311 / $40,030 / 电汇 / G-club / 23-FBI-000287
6. 在各项投资被政府扣押之前,我,即申诉人,从未收回任何款项或投资回报,如今我 $120,030.00 的投资款已全部蒙受无法收回的损失。
7. 在《没收命令》签署登记之前,并未征询我,即申诉人的意见。申诉人对被告王雁平同意没收涉案财产一事毫不知情。我投资 G|CLUBS 是为了支持由郭文贵领导的爆料革命。我相信郭先生是一个诚实的人。他只是在做正确的事以消灭中共。
8. 作为上述所列资产的所有人,我,即申诉人,在涉案财产中享有权益,被告王雁平无权同意没收该财产。相反,申诉人在涉案财产中享有优先权益,该财产不得成为针对被告王雁平的《没收命令》之标的。
9. 我未曾参与、亦对各被告的活动毫不知情。因此,根据 21 U.S.C. § 853(n),我亦属于无辜第三人。任何“对根据本条已被命令没收给合众国的财产主张合法权益”的第三人,“均可……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举行听证以裁定其对该财产所主张权益的有效性。” 21 U.S.C. § 853(n)(2)。由本人宣誓并签署的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对该财产所享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性质与范围,申诉人取得该财产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时间与情形,支持申诉人权利主张的其他事实,以及所请求的救济。” 同上引,§ 853(n)(3)。
10. 在本案中,我,即申诉人,为涉案财产的合法所有人。
11. 或者,根据 21 U.S.C. § 853(n)(6)(B),申诉人为对涉案财产中本人权益支付了对价的善意购买人。
12. 申诉人是通过在 www.forfeiture.gov 网站查阅《没收命令》(该公告发布期为 2025年2月6日 至 2025年3月7日)获悉此事的,公告指出:“根据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3(n)条,被告以外的、希望对已被命令没收给合众国的财产主张合法权益的人员,必须在最终公告发布之日起,或在收到实际通知之日起(以较早者为准)三十(30)日内,向法院提交听证申诉书,以裁定其对该财产所主张权益的有效性。”
13. 申诉人已在最初公告发布后的 60 日内提交了本申诉书。
为此,申诉人谨恭敬地请求本法院:a. 修正《没收命令》,排除申诉人作为无辜第三人、优先权益人及/或有偿善意购买人依法享有合法权益的涉案财产。b. 就任何争议事项依据 21 U.S.C. § 853(n) 举行听证。c. 若申诉被驳回,赔偿申诉人权益之等额价值;d. 给予法院认为公正且适当的任何其他救济。
我谨在受伪证罪处罚的原则下证明并声明,我的申诉并非无理取闹,且就我所知所信,为支持本申诉而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于 2025年4月6日 签署于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Dallas, TX, USA)。电话号码:352-281-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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