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所以这两个身份不能混。 ⸻ 更有意思的是:刑事案里的§853(n)产权主张人,到了破产案里可能更适合主张“这根本不是estate property” 比如你不是说: “郭欠我10万美元。” 而是: “这个账户里的10万美元就是我的钱,Luc没资格拿进estate。” 那你和普通creditor不同。 普通creditor逻辑是: estate有100块钱,我是其中一个来分的。 property claimant逻辑是: 这里有20块根本不属于estate,先拿出去,剩下80块你们再分。 这个区别非常大。 如果5739要把某项资产: 分给美国政府 或留给Luc 或双方五五分, 而你主张: “这项资产里有我的直接产权。” 那你就可能有非常现实的理由反对9019 settlement。 这也是为什么现在5739已经出现第三方正式objection会很重要。破产案里历史上也早已有Mei Guo、Taurus parties、Greenwich parties、G Club等大量第三方作为objecting parties参加各种motion hearing。 ⸻ 那刑事案自诉人能不能直接参与5739? 能,但不是因为“自诉人”三个字。 要看5739是否会具体影响你的: claim、property interest、distribution right、litigation right。 例如可以主张: 我是22-50073的creditor;5739改变了原本可供creditors分配的资产池,所以我受直接经济影响。 或者: 我对某项被5739划给government/Trustee的资产主张ownership;Luc和政府不能靠两方和解消灭我的第三方权利。 或者: settlement release影响了我正在主张的权利。 这种就有基础去: file an objection to Dkt.5739 请求在8月25日听证发言; 必要时申请Rule 2018 intervention/appearance。 但如果只是说: “我在二巡是Tony/Chunk/Ryan那类mandamus petitioner,我认为郭案有问题。” 破产法官很可能说: 这和5739对你的bankruptcy interest有什么直接关系? 所以一定要把身份切换过来。 ⸻ 你们刑事案第三方最有潜力的三个破产案身份 我会这样排: 第一:property claimant。 这是最强的。 尤其如果你有: * 银行汇款凭证; * HEX/Hamilton/Farm账户记录; * 钱最终进入哪个账户的trace; * 合同; * 对账; * ownership文件。 你可以直接问: Luc凭什么把这笔钱当estate property? 这和刑事案§853(n)可以形成平行主张: 刑事法院:不是郭的forfeitable property。 破产法院:也不是郭的estate property。 这个非常有意思。 ⸻ 第二:creditor / proof-of-claim holder。 如果已经报过债权,则5739可能直接影响你未来可分的钱。 这时你参加9019 hearing的理由很直观: settlement把一部分潜在estate assets让给美国政府,会不会损害creditors? 这正是Rule 9019批准和解时法院需要考虑的传统问题之一:和解是否对estate和creditors整体公平合理,而不是只看Luc和政府愿不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