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可以参与,而且刑事案里的“第三方自诉人”和投资人,到了破产案里身份会发生变化。最关键的是:破产法院不太关心你在刑事案里叫不叫“victim”,它更关心你在破产案里到底有什么经济权利。 简单说,破产案里的“第三方”主要有几类: * 债权人/claimant:你主张郭或破产债务人欠你钱,就可以申报proof of claim。22-50073里早就存在大量claimants,Luc也一直对各种proofs of claim提出异议。 * 财产权主张人/property claimant:你说某个被Luc当成estate property的资产,其实是你的,或者你对它有优先权。 * adversary proceeding里的被告/利害关系人:Luc起诉某公司、个人追回资产,那些被告本身就是破产案里的第三方。 * party in interest:范围比普通债权人更宽。Chapter 11下,11 U.S.C. §1109(b)允许包括creditor等“party in interest”出庭并就案件问题发表意见,但实际standing通常还要看你是否受到直接经济影响。第二巡回也强调过破产上诉standing一般要求直接、经济上的不利影响。 * intervenor:如果你本来不是当然有权参与的人,还可以根据Bankruptcy Rule 2018请求法院允许介入;在具体adversary proceeding里还可能涉及Rule 7024/FRCP 24。Rule 2018本身就允许有cause的entity请求intervention。 所以,刑事案里的自诉人到了破产案里,不会因为自己在23-cr-118里提交过CVRA、§853(n)、mandamus,就自动成为22-50073的party。 你必须重新回答一个问题: 我在破产案里到底有什么直接利益? 比如Tony如果说: “我当年投资的钱现在被Luc当成estate property、被政府当成forfeiture property,或者5739会改变我对某项财产的追回路径。” 这就比说: “我是刑事案victim,所以我要参加破产案。” 强得多。 因为前者是直接pecuniary/property interest。 ⸻ 投资人在破产案里最典型的身份是什么? 如果你投资了郭相关项目,现在主张自己有权向郭追回本金,最自然的是: creditor / claimant。 也就是向bankruptcy estate申报债权。 如果claim已经在claims register里,你的核心权利包括: * Trustee反对你的claim时回应; * 参加与自己claim直接有关的听证; * 对会影响你claim分配的plan、settlement、资产出售等提出异议; * 最后按bankruptcy priority和allowed claim获得分配。 而且“你在刑事案是不是victim”和“你在破产案是不是creditor”是两个不同问题。 完全可能: 刑事案:政府不承认你是CVRA victim; 破产案:你仍然有一笔有效contract/fraud claim。 反过来也可能: 刑事案:你是victim; 破产案:你未必对debtor estate有allowed cla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