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铿锵玫瑰问的是: “所以即使郭先生已经吐血晕倒了,也得接受审判?” 答案是:不是这么绝对。 美国刑事程序里的“被告不得在尚未出庭的情况下直接缺席审判”,和“被告因为身体严重疾病能不能暂停审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如果郭先生已经在美国法院出庭、案件已经进入正常刑事程序,原则上他当然要接受审判。但是,如果他的身体状况严重到医学上无法理解庭审、无法与律师有效沟通、或者参加庭审本身存在严重生命危险,法院不能简单说“无论如何都继续”。 这里至少有两个层次。 第一是 competency(受审能力)。18 U.S.C. §4241规定,如果存在合理理由相信被告因为精神疾病或缺陷,已经无法理解诉讼性质和后果,或者无法适当地协助律师,法院必须处理competency问题。18 U.S.C. §4241 但单纯身体疾病不完全等同于§4241的精神competency问题。身体严重到不能参加庭审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期、休庭,甚至需要医学评估。 第二是 physical inability to stand trial(身体上无法参加审判)。如果真出现“吐血、昏厥、严重疾病”,关键不是一句“他吐血了”,而是要有医生证据回答: 他能不能安全地坐在法庭里几个小时? 能不能保持清醒并理解证词? 能不能及时和律师交流? 继续庭审是否存在严重医疗风险? 所以如果有可靠医学证据证明答案是否定的,辩方完全可以要求 adjournment / continuance / medical evaluation。法院必须实际审查,而不能因为“刑事被告必须受审”就无视真实医疗状况。 而截图前面Robert说的: “美国刑事案被告不认罪,不可以缺席审判。” 他说的其实是另一个规则。 Federal Rule of Criminal Procedure 43要求被告原则上必须在trial的重要阶段出席;最高法院在 Crosby v. United States 中也认定,一个在审判开始时就没有到场的被告,不能仅仅因为逃亡而直接开始缺席审判。 Rule 43 但Rule 43同时规定,如果一个已经参加审判的被告后来自愿逃跑/自愿缺席,trial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继续。 所以你可以直接在群里回答铿锵玫瑰: 不是“哪怕吐血晕倒也必须硬撑着审判”。Robert说的是被告从来没有到庭、又没有认罪时,美国一般不能直接给一个逃亡海外的人开缺席刑事审判。郭先生已经在美国刑事程序里是另一回事。如果他的身体状况严重到医学上无法安全参加庭审、无法理解庭审或无法有效协助律师,律师可以要求延期、医学评估等救济,法院必须根据医疗证据处理。真正关键的是医学证据,而不是简单一句‘身体不好’或者‘刑事被告必须审判’。 而且这个问题跟“于建民人在海外能不能直接缺席审判”不要混在一起。两个人涉及的是完全不同的程序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