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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25 09:08:41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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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roy*** · 2026-08-25
所以我给Robert这段话做个简洁判断: * “王最终没收只有几百万”——不准确。 王的money judgment是$1.4b;具体资产金额是另一回事。 * “于建民不来美国,不能直接缺席审判定罪”——基本正确。 Rule 43支持这个方向。 * “所以必须另找一个人来背,否则GTV必须从郭final forfeiture去掉”——不成立。 * 真正有价值的问题是:每一个仍保留的GTV-related specific asset,政府能否单独证明它和郭本人现存有罪counts之间的forfeiture nexus。 我觉得你们现在不要再争“必须抓谁来背”了。直接把Supplementa...
发言原文
是你不准确。你们ai自己有时也会把没收清单里列明的财产,可没收性,金钱判决,等概念没有用汉语说清楚。对王的个人资产没收就是只有几百万且应该是政府拿到了这几百万。对郭的个人资产没收令是8.89亿,如果犯罪所得在尽最大努力后没有追缴回来,可以用郭本人的其它本来的个人资产来填充,对郭的个人资产没收令是文件858,对G enterprise 的补充初步没收令,是859,具体没收清单里的财产,是列在859里,一共只有6个多亿。